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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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本市早在2005年即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DB31/160—2005)》,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该标准已无法适应本市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发展现状.为使标准更加科学和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2010年《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列入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项目。

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X2010—00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修订工作.2012年2月,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决定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拆分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卫生规范》2个标准.参与标准修订的单位有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浦东食品药品监督所、闵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餐饮烹饪协会.(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针对《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浦东食品药品监督所、闵行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烹饪协会和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资料,在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生产、销售现状,形成了标准修订草案。

之后,标准起草工作组组织了行业协会、企业、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经认真研究分析,最终完成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从乾、李洁、刘晔青、经小蓓、付长鸿、秦伟顺。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一)本标准的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结构和框架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结构和框架

(一)基本概念
来自GB 15091来自GB 15091-95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来自食品安全法基本术语
食品安全法涉及的基本概念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 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 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 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涉及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法律法规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 20号令) 20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 系认证管理规定》 2002年认监委第3 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年认监委第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认监委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2002第15号公告) 2002第15号公告) 《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等 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
(二)食品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常用法律法规有四个层面内容: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框架
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1、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 国家主席签发,以主席令形式颁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采购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

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三、运输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

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

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第一章食品质量管理基础 (3)1.1 食品质量的概念与重要性 (3)1.1.1 食品质量的概念 (3)1.1.2 食品质量的重要性 (3)1.2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3)1.2.1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 (3)1.2.2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 (3)1.3 食品质量管理原则 (4)1.3.1 以消费者为导向 (4)1.3.2 全过程管理 (4)1.3.3 持续改进 (4)1.3.4 数据支持 (4)1.3.5 培训与教育 (4)第二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4)2.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4)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2.3 食品安全行业标准 (5)第三章食品原料采购与质量控制 (6)3.1 原料采购流程 (6)3.1.1 确定采购需求 (6)3.1.2 选择供应商 (6)3.1.3 签订采购合同 (6)3.1.4 发放采购订单 (6)3.1.5 收货验货 (6)3.2 原料质量检验与评价 (6)3.2.1 检验原料质量 (6)3.2.2 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6)3.2.3 跟踪原料质量 (6)3.3 原料储存与运输管理 (7)3.3.1 储存条件 (7)3.3.2 储存期限 (7)3.3.3 运输管理 (7)3.3.4 原料追溯 (7)第四章食品生产过程控制 (7)4.1 食品生产流程优化 (7)4.2 食品生产关键控制点 (8)4.3 食品生产环境与设备管理 (8)第五章食品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 (8)5.1 食品产品检验方法 (8)5.1.1 物理检验方法 (9)5.1.2 化学检验方法 (9)5.1.3 微生物检验方法 (9)5.1.4 生物技术检验方法 (9)5.2 食品产品质量评价 (9)5.2.1 感官评价 (9)5.2.2 营养评价 (9)5.2.3 安全评价 (9)5.3 食品质量改进与持续改进 (9)5.3.1 食品质量改进 (9)5.3.2 持续改进 (10)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0)6.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10)6.2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11)6.3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 (11)第七章食品企业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12)7.1 内部审核流程与方法 (12)7.1.1 内部审核的目的 (12)7.1.2 内部审核的流程 (12)7.1.3 内部审核的方法 (12)7.2 管理评审流程与方法 (13)7.2.1 管理评审的目的 (13)7.2.2 管理评审的流程 (13)7.2.3 管理评审的方法 (13)7.3 审核结果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13)7.3.1 纠正措施 (13)7.3.2 预防措施 (14)第八章食品安全事件应对与处理 (14)8.1 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与特点 (14)8.2 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策略 (15)8.3 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15)第九章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培训与文化建设 (15)9.1 食品安全培训体系 (15)9.1.1 培训目标 (15)9.1.2 培训内容 (16)9.1.3 培训方式 (16)9.2 食品安全文化建设 (16)9.2.1 食品安全文化内涵 (16)9.2.2 食品安全文化建设方法 (17)9.3 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与行为规范 (17)9.3.1 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17)9.3.2 员工行为规范 (17)第十章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督与管理 (17)10.1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 (18)10.2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督方法 (18)10.3 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政策 (18)第十一章食品质量与安全信息管理 (19)11.1 食品质量与安全信息收集 (19)11.2 食品质量与安全信息分析 (19)11.3 食品质量与安全信息发布 (20)第十二章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案例分析 (20)12.1 食品质量管理案例分析 (20)12.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案例分析 (21)12.3 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优秀实践案例 (22)第一章食品质量管理基础1.1 食品质量的概念与重要性1.1.1 食品质量的概念食品质量是指食品的固有特性,包括其感官特性、营养特性、安全性、卫生性以及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标委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标委会— 9 —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第四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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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12-15 来源:甘肃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40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和管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2010-01-25
【发布日期】 2010-01-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制定与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讨论修改后,现正式下
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地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甘
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和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
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衔接。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食品安
全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一、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
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公民或组织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交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
建议。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草案。
根据需要,甘肃省卫生厅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第十条 甘肃省卫生厅收到材料后,对申报的标准项目组织审查,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
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甘肃省卫生厅根据立项审查意见,确定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编
制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
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二、标准的起草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
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地方标准起草小组人员应当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组成。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小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四)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甘肃省卫生厅审核
同意后实施;
(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1—2009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六)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起草小组应在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
见稿与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
作等;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
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五)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征求各部门、专家和有关人员的意见。起草小组应及
时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汇总,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三、标准的审查
第十七条 甘肃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单位申请标准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六)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
的协调性;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审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甘肃省卫生厅建立食品
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会议前成立标准审查专家组,专家组应由7人以上组成。产
品标准的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听取起草小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专家评审未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审
查。
第三章 标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甘肃省卫生厅批准、发布。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甘肃省卫生厅发布。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审查通过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专家评审会议评审报告;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标准发布后30日内,由甘肃省卫生厅向卫生部上报备案材料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卫生厅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二)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三)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四)地方标准复审建议、复核意见;
(五)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第三十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
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发生变化。
第三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开展地方
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卫生厅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卫生厅根据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公布的地方标准
目录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XXXX年
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甘肃省卫生厅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定(修
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甘肃省卫生厅公告废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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