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法51条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51条分析解读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解读】: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直接明文规定企业可以对造成其损失的员工扣罚工资,但企业通过民法理论向员工追偿损失的案例在实践中有的。
因此,本人通过相关的规定归纳出此处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供参考: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省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
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解读】:有规定,尚未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有规定,且处罚,先改正,不改则重罚。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新版)(2024精)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解除后补偿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技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劳动条件等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有关劳动条件。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4.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6.劳动合同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保障和劳动卫生保障措施;7.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8.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约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事由和解除程序,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3.加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增加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txt版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简称本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境内订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独立招用、解雇劳动者的权利,并对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提供保障和支付。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通过工会行使权益保护权。
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益。
第六条【平等就业原则】国家倡导男女劳动者一律平等就业,并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妇女、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
第七条【禁止劳动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正当理由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具备劳动合同的合同要素。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如无明确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内容,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作出书面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终止前,任何一方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支付。
第十三条【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法

合同内容
标的 ——交易指向对象?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关注点: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 称, 以使标的特定化。标的应当是合同当事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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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的物被调包 2009年 6月1日,南宁市民杨先生在广州工作的姐 姐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 通过一家名为XX速递的快递公司托运给他。6月5日 上午11时许,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 。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 但忘记当场验看。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吃 惊地发现,电脑箱里找不到笔记本电脑,却多了4块 约1厘米厚20厘米长的木板。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 司进行交涉。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 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 执一词,难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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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述
合同分类
1.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凡是不能当时结清、金额较大的和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 同的形式。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 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 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 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 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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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2.承诺 定义: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特点:由受要约人作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 约 的内容一致。 法律效力: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 承诺可撤回(到达要约人之前),不可撤销。
析《合同法》第51条的应用

什么情 况下可适用《 同法> 5 条 , 没有明文规定 , 合 第 1 法律 学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观点不一。我认为 , 处理这个难点 , 首先应注意区分无权处分和无权 代理 。 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是不同的。 狭义的无权代理都 是指未 0 引言 获得授权而从事某种行为 , 都属于效 力待定 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表现 < 合同法》 5 第 1条规定 : 无处分权 的人 处分他 人财产 , 经权 利人 在 : 方面 , 一 无权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 以本人 的名 义实施 民事行 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 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 该合同有效 ” 。此 而 无权 处分则是指无权 处分人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例如 甲 条在法学上被称 为法学的精灵, 对于此条的争论众说纷纭。 在现实生 在 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 出卖 乙的物品给丙 , 如果 甲是以 乙的名义 出 活当中常常 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 同擅 自处分他 人财产的行 为, 卖 的, 如 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 如果 甲是 以 自己的名义 出卖 的, 则构成无 何对待这些合 同的效力 ,这在 司法实践中是一个 必须予 以回答 的问 权 处分。 题, 为了解决 这些合 同的法律效 力问题 , 保护合法权利人 的利 益 , 很 简单的说就是共有人擅 自以其他 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处 有必要在统一 的合同法对 此作 出规定。但是 , 在我国合 同法上 , 却依 分共有物的 , 属无权代理 行为, 并应根据 买受人 的状况判断是否成立 然是空 白的。 这就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 中应用此条带来很 大的 困难。 表见代理 , 在法律适用上按《 合同法》 4 第 8条、 4 第 9条 的规定处理。 我认为要应用好此条 , 就应该从 以下几 方面来入手 : 若共有入擅 自以 自己的名义处分共有物 , 则应定性 为无权处分, 在视 1无权处分合 同的法律效 力 第三人 的主观态度适用《 同法》 5 合 第 1条规定 处理。 在此方面 : 的学者倾 向于 有效说 , 的学者倾 向于 无效说 , 有 有 还 善意取得 , 又称即时取得 , 是指无权 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 有的学者则认 为是效力待定 。当然 , 不同的学者出发点不一样 , 得出 法将其 占有的他人 的动产交付与买受人后 ,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 的结论有很大 的不同。 对于这个问题 , 我认为不能想 当然的认 为其有 系 出于善意 , 则其取得该动产 的所有权 ,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 效或无效 , 亦或效 力待定。 一种规则的设定 , 总是有一定 的依据的。 像 人返还。 由于善意取得以让 与人无处分权为要件 , 因而与无权处分关 本条 的规定 , 我认 为应该灵活的来看待 , 在不 同的情况下 , 其效力应 系密切。 该 是 不确 定 的。 在无权代理 的情况下 , 如果相对人是善意 的, 则要进一步考虑是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各种效力说 法存在 的合理依据 。第一种 否符合表 见代理 的构成要件 。 如果确 已构成表见代理 , 则此种无权代 是无效说。 学者认 为合 同无效的理 由主要为行为人主体不适格 , 其没 理行为将 直接对本人发生效 力,但是相对人的善意只是表见代理构 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这种观点的 目的主要是为 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 成的一个要件 , 而不是全部的要件。 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 的动 利益。这与罗马法上确立 的 “ 任何人不得将大于 自己的权利让于他 产时 , 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 善意 , 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 人” 的原则是一致的 , 其侧重于保 护权利人 财产静的安全 , 这在现代 依 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 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 , 相对人是否具有善 交易频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已经不合时宜。 意是决定该制度能够被 适用 的决定性要件 。 第二种是把 此条定义为有效说 ,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以 善意 取 得 制 度 只 有 满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得 以适 用 。 一 , 其 受让 人 取 转让无权处分物为标 的的合同 ,其效力状态不取决于合 同关系相对 得的标 的物仅限于不以登记 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 : 其二, 受 人以外的第三人( 包括权利人 )合同的法律效力 , 。 原则上应局限在合 让人 经由交易从 转让人 处取得财产 ; 其三 , 交易行 为须 为有效行 为; 同当事人之间 , 这是合 同相对性原则所决定 的。 由于合 同能否正常履 其 四, 处分人没有处分权 ; 其五 , 受让人需取得 不动产 的占有 ; 其六 , 行也可能受到第三人的影响 , 因此 , 了保证合 同的履 行 , 为 也应 当使 受让 人 善 意 。 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权利。 从这个角度来讲 , 同 合 具体来讲 ,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关系存在 以下几种情 况: 应该是有效的。况且无权 处分合 同的效力不受转让标 的物处分权 有 21受让人 尚未 占有动产 的情 况下 ,无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 . 无的影响 , 在其满足了合 同生效的条件且没有无效的法定原 因时 , 其 意,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要件均得不到满足, 因而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就 已经确定 的在 当事人之间生效 了。 正是基于此观点, 很大一部分学 制度。 第三人为保护其 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 得拥有向无权人主张违约 者持有效说 。 责任或缔约过 失责任之权利。 持效力待定 的学者认 为, 现代 民法理念 由过去注重“ 的安全 ” 静 22动产 已交付第三人占有但第三人为恶意时 ,由于第三人之 _ 保护 向注重“ 动的安全 ” 保护转变 , 同作为交易的基本形式 , 合 维护其 恶意 , 与无权 处分人之 间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 其 为无效行为。 效力对于建立整个交易秩序意义重大。所 以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有效 第三人也不得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所有权。 或无效。 其实 ,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特点 , : 即 效力待定状 态和无 23 动产 已交付第三人且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 . 第三人是否一定 效之间是没有 明确的时间界 限,这只能使得合 同的效力待定状态成 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所有权呢?学界有两种 不同的观点 : 一种 为一个超 时空 的法律 悬念。另外 ,若权利人知道后明确 表示拒绝追 观 点认 为 一定 可 以善 意 取得 , 一 种观 点 认 为只 有 在 第三 人 支付 对 价 另 认, 则合 同就应该成为确定无效, 即使将来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也 时才可善意取得。 笔者持第 二种观点。善意取得制度 的制定重在保护 无法再发生效力 , 显然也不太妥 当的。 交易安全 , 保护相对人 的利益, 是一种动态的形式。 它在我国归属于物 综合以上观点 , 我认 为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其效 力是 怎样 的。应 权法 的领域。而无权处分则注重于保护静态的安全 , 在我 国属于债权 该具体到实际的交易中来分析。无权 处分 , 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 的范畴内 , 它一般是规定在总则中。在实际案例 中我认 为假若二者发 人财产。在无权 处分场合 , 当然应该保 护真正 的权 利人 的利益 , 这 生冲突时 , 则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即应适用善意取得。 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但是 , 在保护财产 关系静 态安全的 同 3 结束 语 时 , 出现 了如何对 待财 产关 系的动 态安全 , 也 即交易 安全 的问题。 总之 ,合 同法》 5 条的规定仍有很大不足 , 必须从现代 《 第 1 我们 在现代社会 , 市场经济 发达 的国家 已不再 单纯地奉 行 “ 有权高 于 民法 保 护 交 易 安全 的理 念 出发 ,为 该 条设 定 一 个 合理 的适 用 范 围 , 所 , 切” 的法则 , 而将 保护交易 安全作为一项 非常重要 的法律价值 来 以减少无权处分与其 它法律制度的冲突 与竞合 ,使民法体 系更加趋 追 求 。因而 , 应 用 合 同 法 第 5 在 1条 时 , 同时 注 意 保 护 所 有权 与 保 于 和 谐 一 致 。 应 护交易安全这两 方面 的要求。 因此 , 我认 为对于 5 条 的效力 的认 1 参考文献 : 定应该 区别对待 : 第三 人是 善意的情 况下 , 该认定 为有效 ; 在 应 当 … 参见史 尚宽:物权 法论>荣泰 印书馆股份 有限公司印刷 1 7 年 版, 《 , 99 第三人是恶意 的时候 , 则合 同的效力完全 由原权利 人来决定 , 即效 第 1 3页 . 4 力待定。
最新合同法51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1条司法解释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
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
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
"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
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
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
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鱼岛,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
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
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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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51条
摘要:
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2.原合同法第51 条的内容
3.第51 条的适用情况
4.第51 条的具体规定
5.第51 条的法律效果
正文: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原合同法第51 条的内容
原合同法第51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三、第51 条的适用情况
第51 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
2.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的状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
3.合同的订立违背了真实意思原则,即合同的订立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四、第51 条的具体规定
根据第51 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在知道合同存在问题后,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五、第51 条的法律效果
第51 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
1.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在合同被撤销或变更后,避免因合同履行而遭受损失;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原合同法第51 条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纠纷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