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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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1目的

为规范本工程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XXXX能源示范电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

3相关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XXX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承、发包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4定义

4.1工程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商(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商。

4.2劳务分包: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商。

4.3临时用工: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5具体内容

5.1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燃气轮机、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

5.2严格执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人书面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业主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资质审查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人备案。

5.3施工承包商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其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施工单位及其工程项目部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5.4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

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5.5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业主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5.6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5.6.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5.6.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6.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6.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6.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5.6.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5.6.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5.7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应报监理人和业主备案。

5.8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商必须同施工承包商签订安全合同,并按要求交纳安全保证金。5.9业主、监理人、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具体要求有:

5.9.1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须有专人或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5.9.2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强调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5.9.3监理人必须依据工程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5.9.4施工承包商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商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5.9.5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全面承担与

建设单位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9.6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合同》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交发包方审核批准,并存档备查。

5.10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要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

5.10.1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5.10.2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5.10.3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5.10.4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健全,具有一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5.10.5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和分包商做好危险点分析,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分包方实施,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5.10.6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迁、消防设备、电梯安装检修、爆破等有特殊规定的工作,承包方应有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资质认可证件。

5.10.7电气、汽机、锅炉、压力容器、高温承压管道等施工应有具备地市级以上资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5.11临时用工

5.11.1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5.11.2体检合格,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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