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方案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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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

改通知方案示例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附表6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质量监督机构: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7.doc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7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注册申报工作要求:电源工程、新建及扩建变电工程按单个项目进行申报;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隧道电缆工程按单个项目进行申报,在同一个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包中有一条(或两条)满足优质工程规模条件的线路项目的,其余不满足规模的线路与其中一个项目一并申报;达不到国网公司优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按项目包进行申报。 第七条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要审核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思考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思考 1986年,水利电力部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初步建立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1998年《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一条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道路,成为政府对电力工程建设实施监管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也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新的挑战。2018年,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成立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负责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跨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 一、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与行政许可 电力建设工程存在许可难、开工难、办证难由来已久,也是困扰电力建设依法合规的老大难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道、交通、水利等各部门依照专业纵向分块,政府部门又按地域横向分割,导致监督管理纵横交错所造成。如国家对建设工程的相关行政许可,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大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行政许可。但电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又在能源监管部门。最有代表性的是输变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难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必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于是,有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要求质量监督也必须在地方住建部门办理。但是,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的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谁颁发施工许可证,谁就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特别是要针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就自然形成了管理职能上的交叉和监督上的盲区,甚至出现管理部门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为此,国家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核准、开工等行政许可与监管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职责,监管成果或行政许可等效互认,打通行政管理的壁垒,消除监管环节的盲区,实现政府优质服务的无缝对接。 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 2018年,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发布,基本沿袭多年来的三级质监管理体系。“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质量监督站(中心站)-项目站”,这种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级应当是“中心站”,应是质监工作的中坚力量,但现实中却成为体系中最薄弱的短板,大大地弱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表现为中心站全部挂靠在电力企业,部分中心站不是独立事业单位法人,

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资料

目录 编制说明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5)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8)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垃圾发电工程建设项目,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均应按《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电力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1.0.5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1.0.6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7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编制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8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1.0.9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

电力工程高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系统程序(新格式)

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

最新版电力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最新版电气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处于************。 3.工程概况:**************。 二.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如下: 2.1 工程管理系列文件: 2.1.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1.2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2.1.3施工组织设计、电气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1.4监理规划; 2.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1.6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标[2002]85号文; 2.1.7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批文、文件。 2.2 技术文件: 2.2.1本工程有效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标准图集; 2.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2.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2.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2.5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三.监理工作的流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监理的工作流程

三.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工程监理工作目标: 按照《监理规划》制定的本工程监理工作总目标的要求,本分项工程监理目标如下: 质量目标: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进度目标:配合土建同期完成; 投资目标:不突破施工合同及附件关于本分项工程的预算; 安全目标:安全无事故。 2.质量控制要点: 2.1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2.1.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符合规范要求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2.1.2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2.1.3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2.1.4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2.1.5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附件 1: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 纲 (风力发电部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 2009年5 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而形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9 年4月28 日,在南京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大纲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三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 由于风电工程主要是由升压站和若干台风力发电机组组成,不同地区的建设特点存在差异,本大纲引入了风机“批”的概念,即可以是1-N 台的任意数量。第一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础完成后即可进行,后续完成的其它风机基础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同样,第二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本具备并网条件后进行,其它批次的风机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当风机数量较多、建设周期较长或工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可按“批”增加巡检。第三阶段“整套启动试运前”的监检,是指本期工程最后一台风机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的监督检查。关于场内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和电力电缆工程,各中心站可视具体情况酌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中心站可自行监督,也可授权现场质监站监督,质检依据可参照总站2005 年颁发的《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GB 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5161.5-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 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等。 各中心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阶段监检的时间,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2

电力工程监理方案

监理工作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和监理工作服务范围…………………… 2 第二部分施工阶段监理……………………………………… 3 一、目标控制要点及监理措施……………………………… 3 二、总体控制………………………………………………… 4 三、质量控制………………………………………………… 5 四、进度控制………………………………………………… 14 五、成本控制………………………………………………… 16 六、合同管理………………………………………………… 18 七、信息管理………………………………………………… 21 八、综合组织协调及工作制度……………………………… 22 第三部分保修期监理………………………………………… 27 附件:监理工作流程

第一部分监理工作服务范围我公司可为项目提供如下的监理服务: 1、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综合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理服务工作; 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工作。我们承诺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配合各相关单位使本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单位既定的质量目标,力求使在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方面得到最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我们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公司职能部室、专家顾问组同现场监理工程师配合,进行图纸审查、方案论证、测量、造价咨询、招投标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二部分施工阶段监理一、目标控制要点及监理措施(一)质量控制的关键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质量第一”的原则。由于施工现场条件一般都比较繁杂,地下管线交叉较多,有的图纸上又没有标明情况,很容易发生事故,所以要求设计单位及承包单位交底时,力求搞清楚地下管线、地下物等的所有情况,必要时,挖探坑,落实后方可施工。对地上物也要做好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多工种作业,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因而在施工过程中,除对一般过程的常规控制外,对以下几点应作为控制的关键环节,采取必要的现场巡视、旁站监督和平行检验等措施,进行重点控制: 1、结构的逐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建设思路 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辅助评价方法及定量评估 在电力市场背景下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结合计算的结论数据来判断工程是否能够达到质量标准,提升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管理水平。拉格朗日乘数法,用公式表示为:F(x,y)=f(x,y)+λ准(x,y)。在对电力总站进行监督时,需要确保各参见责任方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保持一致性。将工程建设技术、文件资料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中UC你在的问题,针对质量监督计算结果进行推断,构建出了完善的定量管理方法。 1.2构建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控制预警指标体系 需要做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流程和控制点识别和梳理,构建科学有效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流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构建出了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预警体系。在管理方面主要是运用二八定律。变电站需要采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某一项环节出现失误给变电站建设造成较大的损失。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在实施过程

中,需要结合项目特点:①做好项目规划、设计过程、设备采购问题。 ②需要明确制造过程和检验过程。③做好经营管理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电力工程运行、电力工程维护及电力工程检修工作,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流程图如图1所示。 1.3构建输变电工程投产时序优化预计方法 需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在电压等级、行政区划及建设规模等信息中筛选出类似的电力工程集,以建设规模为条件进行筛选,明确输电工程的主要参考线路长度及条数。需要已归档的电子化文档中提取电力工程投产时序信息,主要包括工程类型、投产时间、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工程建设时序表、工程前期时序表、项目前期时序表等[1]。 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架构方案 2.1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主体 ①质量责任主体。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构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②政府监督管理主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明确相关建设工程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实体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代表政府行使全国电力工程建设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③社会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工 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 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 分站- 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 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 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 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精品】最新版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最新版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 (最新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1部分: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1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1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I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IIT5434)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共6页文档

电力工业部文件 电建[1995]36号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 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 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 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 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 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 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 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 ㈠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㈡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局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㈢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考核、发证。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探索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探索 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建设思路 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辅助评价方法及定量评估 在电力市场背景下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结合计算的结论数据来判断工程是否能够达到质量标准,提升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管理水平。拉格朗日乘数法,用公式表示为:F(x,y)=f(x,y)+λ准(x,y)。在对电力总站进行监督时,需要确保各参见责任方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保持一致性。将工程建设技术、文件资料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中UC你在的问题,针对质量监督计算结果进行推断,构建出了完善的定量管理方法。 1.2构建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控制预警指标体系 需要做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流程和控制点识别和梳理,构建科学有效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流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构建出了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预警体系。在管理方面主要是运用二八定律。变电站需要采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某一项环节出现失误给变电站建设造成较大的损失。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在实施过程

中,需要结合项目特点:①做好项目规划、设计过程、设备采购问题。 ②需要明确制造过程和检验过程。③做好经营管理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电力工程运行、电力工程维护及电力工程检修工作, 1.3构建输变电工程投产时序优化预计方法 需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在电压等级、行政区划及建设规模等信息中筛选出类似的电力工程集,以建设规模为条件进行筛选,明确输电工程的主要参考线路长度及条数。需要已归档的电子化文档中提取电力工程投产时序信息,主要包括工程类型、投产时间、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工程建设时序表、工程前期时序表、项目前期时序表等[1]。 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架构方案 2.1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主体 ①质量责任主体。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构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②政府监督管理主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明确相关建设工程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实体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代表政府行使全国电力工程建设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③社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200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 第十条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DOC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 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

注册条件)一(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系统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光伏发电部分)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 编制说明 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光伏发电得以快速发展。为适应光伏并网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特点,考虑到其规模较小,且组件的安装、调试相对简单,监督检查拟按两个阶段进行。为此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及之配套的记录表式。 本大纲是在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写的初稿基础上,吸纳了江苏、云南、宁夏、青海等开展过光伏发电站建设监督中心站的反馈意见后,修改形成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11年4月22日,在兰州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本大纲及记录表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10MWp及以上容量或出站电压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的地面式和屋顶式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低于上述等级的光伏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大纲引入了光伏方阵的概念,第一阶段监检在首批光伏方阵基础完成后即可进行,后续完成其它光伏方阵基础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第二阶段“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的监检,是指首批和本期工程最后一批光伏方阵,经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并网前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各中心站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阶段监检的时间,保证检查工程质量有效性和实际效果。关于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步骤,由于光伏电站规模较小,建设周期短,现场可不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监检按自查和正式监督检查两个步骤进行。 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探索【论文】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探索 【摘要】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促进了电力行业的飞速发展,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电力工程行业的服务水平,需要加大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力度,遏制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举足轻重的作用,确保我国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供电能力的提高,推动我国的智能电网建设迈入国际领先行列。 【关键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 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建设思路 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辅助评价方法及定量评估 在电力市场背景下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结合计算的结论数据来判断工程是否能够达到质量标准,提升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管理水平。拉格朗日乘数法,用公式表示为:F(x,y)=f(x,y)+λ准(x,y)。在对电力总站进行监督时,需要确保各参见责任方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保持一致性。将工程建设技术、文件资料作为质

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中UC你在的问题,针对质量监督计算结果进行推断,构建出了完善的定量管理方法。 1.2构建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控制预警指标体系 需要做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流程和控制点识别和梳理,构建科学有效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流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构建出了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预警体系。在管理方面主要是运用二八定律。变电站需要采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某一项环节出现失误给变电站建设造成较大的损失。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特点:①做好项目规划、设计过程、设备采购问题。②需要明确制造过程和检验过程。③做好经营管理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电力工程运行、电力工程维护及电力工程检修工作, 1.3构建输变电工程投产时序优化预计方法 需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在电压等级、行政区划及建设规模等信息中筛选出类似的电力工程集,以建

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服务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甲方): 协议编号(乙方):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工程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目录 1.质量监督项目及范围 (2) 2.协议价格及支付 (3) 3.双方的义务 (3) 4.违约责任 (5) 5.争议解决 (5) 6.协议生效 (5) 7.份数 (6) 8.特别约定 (6) 9.附件: (6)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 质量监督项目及范围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概况: 。 1.4 监督检查范围: 1、。 2、。 3、。 4、。 5、。 6、。 7、。 8、。 注: 1、工程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工程部分)的重点监检项目进行,其它工程(含技改工程)按商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地基处理监督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可与首次监督检查合并进行;其他工程项目的地基处理监督检查也可在其他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抽查。

2. 协议价格及支付 2.1 协议价格 本协议价格(质量检测费)为人民币(大写)拾万仟拾元(¥元)(含税),具体构成见附件1,收费依据见附件2《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国能电力〔2013〕28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306号)。 2.2 支付 经双方协商,委托方承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方支付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费。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托方开具正规财务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受托方开具正规财务发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60%(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整),另外40%(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整)在本项目启动验收前一次付清。 3. 双方的义务 3.1 甲方义务 (1)按照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机构,加强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工程进度,完成上述相应阶段的质量检查验收、评价及签证并整改完毕后,向乙方提交相应阶段的质量监督书面申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 (2)负责质量监督活动的迎检工作,负责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调试、运行等单位参加并配合质量监督活动,为乙方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质量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消缺、整改,直至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等的规定,各阶段整改结果报送乙方审查、确认备案。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电建质监〔2005〕52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的修订工作。经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现印发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200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 第十条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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