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理解

合集下载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它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企业的财务管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运营效率,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文将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和探讨。

1.税率问题税率是衡量税收标准的重要指标。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税率决定了企业要缴纳多少税款。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会采取一些方法来降低税率,如成立多个子公司进行分拆,以实现分税筹划的目的。

这种做法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是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政策,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税务风险。

2.计算方式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销售价格-取得价格)/1.05)x土地增值税税率其中,取得价格是指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销售价格是指将房地产项目销售给购房者的价格。

税前利润的计算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有重要作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税前利润的方式不准确或存在隐瞒,会导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出现误差。

3.数据来源问题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依赖多个数据来源,包括土地取得、项目开发、销售、收支款项等各个方面。

这些数据需要经过层层核对,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一些房地产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不够大或者管理不够严格,容易产生数据收集和整理的难度。

如果这些数据来源不够可靠,就会误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1.合法合规经营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这包括完备的账目记录和报表制度,税务合规的操作流程,以及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

在这个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维持财务健康。

2.准确计算税前利润税前利润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依据。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旧城改造项目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探讨

旧城改造项目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探讨
元 =3 0 0 0万 元
() 扣 除项 目总 额 =土 地成 本 +房 屋 2
() 3 增值 额 :房 地 产 转让 收 入 一扣 除 项 结合上面 的 旧城改造 案例 , 笔者 认 为 目金 额 : 0 0 3 3 3 0 - 9 5= 一 3 ( 元 ) 0 9 5万 < 对 旧城 改 造 项 目应 以 整 个项 目为单 位 进 行 不 须 缴 纳 土 地 增值 税 。 清算土地 增值税 : 方 法 2 先 分 别 计算 住 宅 和 店 面 的 增值 4 1 旧城改 造项 目 “ : . 以店 补 房 ”的特 殊性 额 与 增 值 率 , 分 别 确 定 适 用税 率 计 算 土 再 l 城 改 造 中 老 城 区 居 民 多 , 迂 安 置 1 3 拆 地增值税 。 户 多 , 建 住 宅 多 用 于 回 迁安 置 , 际 可 售 新 实 ( ) 宅 部 份 一 住 面 积 较 少 。住 宅 部 分 多是 亏 损 , 有 通 过 只 () 宅 销 售 收 入 :6 0 元 。 1住 10 万 沿 街店铺 的销售收 入来弥补 , 求得项 目 以 ( ) 宅 扣 除 项 目 =分 摊 的 土 地成 本 十 2住 的 收 支 平 衡 。 这 就 产 生 了亏 损 情 况 下 , 按 分摊 的 房 屋 开 发成 本 十分 摊 的 费 用 +加 计 整个 项 目核 算 时 , 没有 增 值 额 , 需缴 纳 因 不 扣除 +税 金 土 地 增 值 税 ; 开 计算 时 : 然 住 宅部 分 入 分 虽 1 0 × 1 5 0 ÷ 1 0 0+1 0 × 1 5 0÷ 00 10 50 90 l0 不 敷 出 , 产 生 增 值额 , 必 缴 纳 土 地增 值 不 不 1 0 0 (0 0 1 0 ÷1 0 0 9 0 1 0 税 , 是 非 住 宅 部分 有 产 生 增 值 额 , 5 0 + 10 I 5 0 5 0 +10 1 5 0 X X 但 则仍 需 ÷ l 0 0 ×( 0 0 ) 1 %+2 %) 6 6 0÷ 5 0 +1 5 X 1 0 缴 纳 土 地 增值 税 的 不 公 现 象 。 3 0 =2 7 0 0 9 8万 元 4 2 间接推 动房 价上 涨 ; 。 与政 府调控 房价 的 ( ) 宅增 值 额 =住 宅 转 让 收入 一分摊 目 的 相 悖 3住 的扣 除 项 目金 额 。 国家征收 土地增 值税 , 目的 任 于 调 控 1 0 —2 7 =一l 7 60 98 3 8万 元 < 0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暴 利 , 止 开 发企 业 囤 防 住 宅 部 分 未 产 生 增 值 额 , 需 缴 纳 土 地 。该 税 的清 算 对 房地 产行 业 的 发 展 是 有 不 地增值税 。 积 极 意 义的 但 是 在 旧城 改 造 项 目中 , 高 ( ) 面 部 分 二 店 额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会加 重 旧城 政 造 项 目的 负 ( ) 面销 售 收 入 1 0 1店 4 0万元 。 担 , 无 利 可 图 的 开 发 商 极 有 可 能 提 高房 而 () 2 店面 扣 除 项 目 :分 摊 的 土 地成 本 十 价 , 终 把 这 部 分税 负转 嫁 到 购 房 者 头 上 。 最 分摊 的房 屋 开 发 成 本 +分摊 的费 用 +加 计 4 3 会 打击 开发 商参 与 市政 公益 项 目的热 . 扣 除 +税 金 情 l 0 × 3 00 ÷ l 0 00 5 50 0+1 00 3 0 ÷ 9 X 50 在 旧城 改 造 项 目中 , ,安 置 量 火 , 由 在 1 00 + 5 0 经 济 效 益 方 面 多 是 保 本 , 至 常 常 出现 亏 甚 r 00 3 00 ÷ 1 0 0+1 0 × 3 0 ÷ 1 0X 5 50 90 50 损 。随 着 被 拆 迂 征 地 百姓 维 权 意 识 的 提 1 0 0 X( %+2 %) X 1 0 高 , 地 拆 迁 除 丁 要 投 人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0) 1 5 0 0 +1 5 0÷ 6 4 征 3 0 =9 7万 元 00 5 力外 , 可 能要 面对 长 期 的 拆 迁 纠 纷 官 司 。 还 如 ( ) 面 增 值额 =店 面转 让 收 入 一 摊 拆 迁 难 往 往 使 开 发 商 望而 却 步 , 果 再 对 3店 分 的扣 除 项 目金 额 : 4 0 5 =4 3万元 l 0 —9 7 4 这 类 项 目征 收 高 额 的 土地 增 值 税 , 会 极 将 ( ) 面 增 值 :4 4店 4 3÷ 9 7 6 2 % < 5 :4 . 9 大地 打 击 开 发 企 业 承 担 政府 的 I 城 改 造 项 1 3 目的 信 心 和 热 情 。所 以 对 这 类项 目的 税 收 5 %( 用税 率 3 %) O 适 0 就 ( ) 面 部 分 应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4 5店 4 3万 宜 采 用 “ 低 不 就 高 ” 的 原 则 。 元 X 3 %=1 2. 0 3 9万 元 随着 地 方城 市化 进程 的唧 步 , 旧城 危 房 两种方 法计算 结果相差 悬殊 , 一 第 种 改 造 迫在 眉睫 。通 过 旧城 改造 , 市 面貌 和 城 方法 不 需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二 种 方法 却 百 姓 的 安 居 问 题 将 会 得 到极 大 改善 。 因此 第 需 要政 府 各部 门 出 台各 项 配套 政 策和 制度 , 要 缴 纳 l 2 9万 元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 . 3 不 会

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处理政策进行了完善。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税务总局制定《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税时间
《公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退税的时间规定为所有开发项目清算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探讨
税务筹划
关于房地产 企业 土地 增值税清算 的探讨
浙 江 富越 房 地产 集 团有 限公 司 孙彦 挺
摘要 : 对 房 地 产 企 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是 国 家调 控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重
《 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 要 求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清 算 必 须 附送 税 务
要措 施 . 但是 . 由 于 长 期 以 来 的 历 史 遗 留 问题 及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工 作
本 身的复 杂性 , 导 致 清 算 过 程 中 存 在 许 多 问题 , 随 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动复杂 , 如 果 对 滚 动 开 发 的房 地 产 企 业 进 行 查 账 核 算 , 需 要 耗 费 大 量 精 力, 税 务 部 门要 做 到对 每 个 房 地 产 项 目都 完 成 清 算 工作 . 确 实 有 一 定 的 难度。 ( 二) 房 地产 项 目的特 殊 性 增 加 了 清算 难 度


房 地 产 企 业 律 法规 , 然 而 由于 该 税 种 的计 算 方 式 比较 复杂 . 加 上 房 地 产 的
开发周期长 、 投 资活 动 复 杂 . 很 多 房 地 产 企 业 没 有 依 照法 律 法 规严 格 进
根据 1 8 7号 文 的新 规 定 ,对 需 要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的各 种 情 况 进行了重新明确的界定 , 对 清算 条 件 的 规 定 越 来 越 严 格 , 一 定 程 度 上 遏
颁 布了 《 国 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管 理 有 关 问题的通 知》 ( 国税 发 [ 2 o 0 6 1 1 8 7号 ) ,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土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是什么?

⼟地增值税清算⽅法是什么?⼟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计算⽅法,下⾯分别称为甲计算法和⼄计算法。

甲计算法,指在同⼀个房地产开发项⽬中,先按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门⾯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单独采⽤房开产品销售收⼊⽐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例或其他合理⽅法,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的增值额与扣除项⽬⾦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地增值税。

在中国,公民是依法享有⼟地的。

当我国国民⾏使使⽤⼟地权⼒的同时,也要求完成相应的义务。

按照我国的有关⼟地的法律,享有⼟地的公民被要求缴纳⼟地税、等⼀系列的费⽤。

对于⼟地增值税,⼤多数⼈不是特别的了解。

那么,⼟地增值税⽅法是什么呢?⼟地增值税清算⼀般有两种计算⽅法,下⾯分别称为甲计算法和⼄计算法。

这两种⽅法纳税⼈不能任意选⽤,但不同的计算⽅法和计算⼝径,给纳税⼈带来的税负却不同。

甲计算法,指在同⼀个房地产开发项⽬中,先按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门⾯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单独采⽤房开产品销售收⼊⽐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例或其他合理⽅法,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的增值额与扣除项⽬⾦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地增值税。

持甲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为单位进⾏计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以分期项⽬为单位进⾏清算。

开发项⽬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计算法,指在同⼀个房地产开发项⽬中,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包括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门⾯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为单位,先统⼀核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的增值额与扣除项⽬⾦额。

然后再按房开产品销售收⼊⽐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例或其他合理⽅法,在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门⾯房和车库等其他房开产品中分配增值额与扣除项⽬⾦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地增值税。

持⼄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依据是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地增值税以纳税⼈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摘要:在房地产领域,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和税收风险管控是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不动产交易的不断增多,土地增值税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筹划和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合法降低税负,有效应对税务审计,确保税务合规,是房地产企业和投资者面临的挑战。

这项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相关政策法规,提出税务筹划策略,同时关注税收风险,为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税收风险管控1.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1.1土地增值计算方法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首要步骤是计算土地增值。

这通常涉及到计算土地的购置成本和出售成本之间的差额。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土地估值、土地改良成本、税费和手续费等。

精确的土地增值计算对于后续的纳税申报和清算程序至关重要。

1.2纳税申报和清算程序一旦土地增值计算完成,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清算。

这包括提交必要的税务申报表格和文件,同时确保遵守国家和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在清算过程中,必须准确记录土地交易的各个方面,包括收入、支出、税收减免和抵扣等信息。

1.3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合法的税务筹划策略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优化税务结构,合理使用税收减免政策,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税款。

这包括探讨适用的税率、税基和税务政策,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并提高税务效率。

2.税务筹划策略2.1合法避税和减税策略通过精心规划和合规操作,房地产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合法避税策略包括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的抵扣和减免条款,例如合理的成本费用扣除、土地改良投资的税收优惠等。

减税策略涉及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以最小化应纳税额。

这可能包括合理的资本结构安排、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规划,以及确保资本利得的最佳管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

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在当今的房地产行业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环节。

对于企业而言,准确、合规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还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为了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知识和技能,特地开展了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就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要性1、合规经营遵守税收法规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准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够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合规经营,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受到处罚,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2、成本控制通过合理的清算,企业可以准确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从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和规划,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3、税务筹划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则和要点,企业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确认1、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2、非货币收入包括实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其他经济利益收入等。

3、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清算土地增值税常见疑难问题及其注意事项


 ̄[01 号) 211 安排布置了 9 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 又一次 将房地产开发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 把土地增值税
投资 动 重 作用 土 增 调 过程 , 冲 有 要 。 地 值税 整 复杂 特别
是关于收入和扣除 的确认, 项目 容易产生混淆。 06 20 年
1 月2 日 国 2 8 。 家税务总局 发布了《 税务总局关于房 国家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具发票。 对这类优惠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 企业对开 发 产品有定价权, 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不应调整纳 税; 种意见则认为, 业给予购房人的价格“ 另一 企 优惠应 该有合理范围控制, 否则,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将被严重 侵蚀。 商业折扣在税 法上称为“ 折扣销售”流转税和企 ,
也是最难查实的 关键环节。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是开发 向 增加税收的系统风 , 险。 3“ . 一房一价”汁税收入确 , 啦
应征收土地增值 税的房地』行发产品分为二 一 允 类,
商移花接木。为了把不好入账的“ 灰色支出”如公关 (
费、 招待费 做实, 等) 采取虚构工程项目( 大多为零星工 程和配套设施) , 编造虚假工程合同和决算书, 到税务机 关套开建筑发票的方法予以转入。二是开发商和施工
票、 接受, 去外省市购买沙石、 水泥等建材; 绝大 多数采取现金交易; 发票金额较大且手工开具; 销货方
大多属于非正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些企业为防止
业所得税对其均有明确规定, 只有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

税务机关发现假发票不准予成本列支, 还借用他人名义
基 建 管 理 优 化 第2 卷 21 年第3 总第8 期 3 01 期 8
清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常 见 疑 难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缴纳中,应该说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跨度长,各项费用开支名目较多,会计核算要求较全面。

因此,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二、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逾期开发所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三、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四、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财务费用,如果包含有逾期的贷款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五、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34│山西青年│法律经济摘 要: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笔者就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纳税人主动性清算和被动性清算两类。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或者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并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该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或者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或者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三、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的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类房产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四、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浅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理解徐 煦辽宁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沈阳

念只能被视为一个相对确定的分析工具。为了证据概念使用上的统一和更为精确的表达, 笔者在这里做一个大胆的建议:将笔者的证据定义作为上位概念,然后将证据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证据(等同于证据材料)”和“实质意义上的证据(定案证据);然后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将证据进一步细分为“审前证据” 、“庭审证据”和“定案证据”,这样就可以为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完成了证据概念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和耦合,具体如下:1.审前证据刑事诉讼中,审前证据指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在审前阶段(包括侦查和起诉阶段)收集到的用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所有材料;民事诉讼中,审前证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包括起诉前的阶段)收集到的用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所有材料。此阶段的证据范围最大,只要是能够证明事实主张即具有关联性的材料都是审前证据,这样就可以把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证据类型都包含在内,可以有效避免在以往诉讼过程中各种“证据”类型的性质无法确定的情况。2.庭审证据(诉讼证据)刑事诉讼中,庭审证据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交的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用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材料;民事诉讼中,庭审证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交的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用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材料。这部分能够进入法庭审判程序的证据,可以说是经过了证据规则(如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中立案阶段的形式审查)的初步审查,在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筛选,这个阶段的证据范围相对审前证据要小很多,这样就排除了不必要的干扰,节约了司法资源。3.定案证据定案证据指裁判者经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用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所依据的具有可采性的资料。这部分的证据内涵最小,没有经双方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依法向法庭提交、质证并且符合法律要求的任何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所以定案证据是最符合“三性”的证据。在此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定案证据不一定是合法的、真实的证据,如果把定案证据等同于合法的、真实的证据,就等于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很明显这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尽管如此,我们仍要对定案证据做最严格的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是诉讼程序对客观事实追求的体现,也是证据的理想状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据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属性和形态都是不同的,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当放到最终的定案证据上来,而不能按照定案证据的标准来要求“审前证据”、“庭审证据”,以防止对证据不当地适用,这也正是本文的真正意义所在。参考文献:[1]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陈增辉(1987~)男,河南濮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235

│山西青年│法律经济(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有关的经济利益”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转让房地产行为,即房地产交易完成。如果房地产交易未发生或者未完成(被撤销),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经济利益”,也应当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所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二)售后返租收入的确认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五、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1)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按该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就产生了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分摊问题。在分摊土地成本时应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先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归集,然后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占用土地情况,分摊至房地产开发项目。(2)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据实扣除利息支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房地产经营项目,应当能够将利息在房地产项目和非房地产项目之间准确划分;第二,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准确归集;第三,利息支出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第四,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纳税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则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律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不必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发生额。六、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一)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扣除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所附送房地产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三)装修装饰费用的扣除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五)相关费用、基金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参考文献:[1]吴桂敏.《浅议土地增值税清算》[J].新财经(理论版)2011年3期[2]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见>》的通知[J]. 注册税务师,2012年第2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