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排水,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测与评估、处罚与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2. 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合法性原则:排水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公平性原则:排水管理应公平、公正、透明。
•环境保护原则:排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全面管理原则:排水管理应包括整个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预防为主原则:排水管理应预防水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事后治理。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
•确定排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
•组织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
3.2 排水单位责任排水单位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遵守排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符合排水标准和要求。
•建立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修复机制。
3.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水行为。
•监测和评估排水单位的排水活动。
•提出排水管理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排水监测排水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排水水质,包括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等指标。
•监测排水流量,掌握排水量的变化情况。
•监测排水设施,包括泵站、管道、渠道等的运行状态。
4.2 排水评估排水评估主要目的是评估排水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包括以下内容:•评估排水单位的合规性,包括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水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
•评估排水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质污染、水量变化等。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轻微违法排水行为给予警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津政发[1993]45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6日津政发〔199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闸涵、明渠、污水处理厂、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
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城市排水设施按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统称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五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对市区排水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安政[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范围的用户必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以缴纳污水排污费为由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主体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收费主体,统一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一)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各代征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缴上月的污水处理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水务集团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照用户用水量一并收取。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供水设施取水及其它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征收,市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具体征收方式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水的单位,每年1月份向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上报本年的用水量(以水利部门核定批复为准),不得瞒报或少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度的建立时间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
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
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
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排水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性,温州市政府发布了《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全面介绍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以了解该办法对于城市排水管理的意义和影响。
一、总则《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城市排水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二、排水许可证制度为了有效控制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减少城市污染,在本办法规定的排水许可范围内从事排污活动的单位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时,本办法还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分类和审批流程,以及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和限制。
三、排污收费制度为了推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并鼓励单位减少污水排放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本办法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
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据规定缴纳排污费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水污染监测体系为了及时掌握城市污染情况,保证城市环境安全,本办法规定了水污染监测体系,并详细阐述了监测指标和方法,以及监测结果的报送和公示。
五、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为了保障城市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并有效解决排水问题,本办法规定了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建设单位、审批程序等要求。
六、责任与处罚为了加强管理惩戒力度,引导城市排水工作的规范和科学,本办法规定了责任与处罚的具体内容。
对未经许可或许可后仍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对于某些特定情况的处理方式也进行了规定。
比如,对于排水许可证的勘验、核实程序,以及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综合整治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结语《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城市排水管理,防治污染,促进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
我们期待这项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好的贯彻执行,为城市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镇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8〕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目标,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按照《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和《镇江市城市污水处理规划》(2007-2020),科学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每年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由各级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列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府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治污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集镇建成区达到70%以上。
加快已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设施建设。
从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其它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底前,尾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以及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排水河道、沟渠、湖泊、坑塘等。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居民住宅区排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室外排水至公共排水管网之间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实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扬府发〔2015〕224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5〕224号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效率,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统一养护的“四统一”原则,理顺体制、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严格考核,构建既集中统一、层级明晰,又责权一致、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扬州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运行质效,促进我市排水事业的良性发展,努力打造“功能完善、人水和谐、生态友好”的宜居扬州。
二、总体目标修编完成新一轮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理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体制,加大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形成主、次、支、末管网层次清晰、衔接有序、覆盖严密的市区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和集中处理率,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雨污混流、错接乱排、缺管失养等问题。
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全力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到2020年,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95%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5%以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三、工作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四统一”的原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行政管理,其所属市给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污水处理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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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扬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排水管理,确保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控城市水污染,防治城市内涝灾害,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排水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城市排水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各类房建、小区等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个人等(含各类房建、小区排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废水的管道、河道(沟、渠)、沉砂池、泵站、集水井、检查井、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
三、受建设局委托,扬州市排水管理处为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排水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规划方案初审
凡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建和小区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的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同时做出项目排水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查前须报市排水管理机构初审。
、施工图审查
⑴排水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排水管理机构,由排水管理机构会同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审查。
⑵排水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作为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未经图纸审查的项目,市建设工程许可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⑶施工过程中涉及施工图变更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市施工图审查机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排水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属于房建(含小区开发工程)的应将排水作为项目内容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排水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市排水管理、维护机构,参与排水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并对主要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签署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排水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力度。
、市政公共排水工程设一年的质量观察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建设项目档案等材料书面向市建设局申请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有关管理、养护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六、施工许可
、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属于房建(含小区开发)的应将排水施工项目纳入房建许可一并办理。
七、排水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排水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申请竣工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排水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负责对排水工程竣工专项验收进行监督,市排水管理处、城建档案馆、市政养护处等相关管理、维护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工程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市排水管理处移交排水项目档案,并向市排水管理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
、排水工程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备案部门严格审查备案申请,未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备案部门不予备案。
八、排水许可管理
、凡需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必须持有关排水资料向市排水管理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未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许可部门不予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领取排水许可证的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将雨水与污、废水管道分开,实行雨水与污、废水分流。
在已实行雨水与污、废水分流的区域,雨水与污、废水管道不得混接(在未实行雨水与污、废水分流的区域,应逐步向雨水与污、废水分流过渡),否则不予办理排水许可。
、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餐饮业、食堂和可能产生油污的单位,必须建造油污隔滤池或安装污水净化装置;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洗车场所必须建造沉砂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