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公司信息安全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外包人员以及使用公司信息系统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信息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将信息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降低信息安全风险。
3. 责任到人: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信息安全责任。
4. 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水平。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信息安全政策、制度和标准。
2.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
3. 监督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实。
4. 组织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调查。
5. 向公司领导报告信息安全状况。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安全配置、访问控制、数据备份与恢复等。
2.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设备配置、网络访问控制、入侵检测等。
3.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分类、数据加密、数据备份与恢复等。
4.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整改等。
5. 信息安全审计制度:包括信息安全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安全措施第八条公司应采取以下信息安全措施:1. 物理安全:确保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网络设备等物理安全,防止非法入侵、破坏和盗窃。
2. 网络安全: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等网络安全措施,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
3. 系统安全:确保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更新和补丁管理。
4. 数据安全: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类、加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内容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信息安全,提高信息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内部管理体系,包括授予员工权限的原则、保护机密性信息的策略和程序、监控和检测安全事件的方法和程序、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的措施、信息资源的保护和安全培训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系统、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处理设备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符合公司经营管理要求,规范公司信息资源的利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安全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方面。
第六条所有公司员工都应当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维护公司信息资源的安全性。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特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第九条公司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章信息安全保护责任第十条信息系统的责任者负责该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操作和维护。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管理者需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有责任保护公司的信息资源,任何破坏公司信息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
第四章信息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信息资源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资源的登记、使用、保管、维护和报废等所有环节应当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资源的访问权限应当按照需求进行授权,并且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系统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风险。
信息系统开发与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系统开发与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发展部信息系统开发相关安全控制,保障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开发、测试和投产过程的安全性,规范信息系统获取、开发与维护过程中的职责定义与流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发展部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获取、开发、实施、投产各过程及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科技发展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并监督各部门落实情况。
第四条各部门安全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规定在本部门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项目需求部门除提出功能需求外还负责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提出系统安全需求。
第六条项目建设部门承担具体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实施,负责进行系统安全需求分析。
保证系统设计、开发、测试、验收和投产实施阶段满足项目安全需求和现有的系统安全标准和规范。
组织系统安全需求、设计和投产评审。
第三章信息系统开发与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各阶段(尤其是需求设计、测试及投产等重要阶段)评审时,评审内容必须包括相应的安全要求,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信息安全功能设计检查列表。
第八条系统安全评审时,应提交相应安全设计、实现或验证材料,对于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对于公共可用系统及重要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应进行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修改。
同时,网上公开信息的修改发布遵循业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只有经过授权流程后才能修改相应信息。
第十条安全需求分析(一)在项目的计划阶段,项目需求部门与项目建设部门讨论并明确系统安全需求分析,作为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的组成部分。
(二)项目需求部门与项目建设部门应对系统进行风险分析,考虑业务处理相关流程的安全技术控制需求、生产系统及其相关在线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约束条件下,确定系统的安全需求。
(三)系统安全保护遵循适度保护的原则,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同时实施与业务安全等级要求相应的安全机制:1.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建立适当的安全管理控制机制,保证数据信息在处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信息被非法使用、篡改和复制。
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策略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七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随意泄露。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了解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对涉及重要信息系统操作的人员,应进行背景审查和定期审查。
第十条员工离职时,应及时收回其相关系统的访问权限。
第四章设备与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网络设备、服务器、终端等硬件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对重要设备应采取冗余备份、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机房等重要场所应具备完善的物理环境安全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网络访问控制策略,对不同用户和网络区域进行访问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加强对无线网络的安全管理,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
第十七条严禁私自搭建未经批准的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
第六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对公司各类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安全等级和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应遵循安全开发规范,进行安全测试和评估。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上线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企业信息安全_保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确保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管理秘密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外包人员以及企业合作伙伴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企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合法、合规;(二)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信息安全;(三)分级管理: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实行分级管理,确保重点信息得到重点保护;(四)责任到人: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信息安全保密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信息安全保密范围第四条本企业信息安全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方案、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等;(二)企业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技术图纸、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等;(三)企业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流程、决策信息等;(四)企业其他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企业战略规划、市场分析、竞争对手情报等;(五)企业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提供的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安全保密措施第五条保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等内容;(二)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安全保密实施细则,确保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在本部门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人员管理:(一)新员工入职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二)员工离职时,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是否掌握企业秘密,并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三)对涉及企业秘密的岗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审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物理安全:(一)企业应加强对重要信息载体的物理保护,如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二)设立专门的保密室,存放涉密文件、资料等;(三)对涉密场所进行监控,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信息安全法律规范
5、案例分析(4)
2014年1月26日,央视曝光了支付宝找回密码功能存在 系统漏洞。由于此前支付宝泄密事件导致的信息泄漏,不法 分子以此寻找受害人信息,通过找回密码来获得用户支付宝 访问权限,从而将支付宝的钱款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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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分析(5)
2014年3月22日,乌云漏洞平台发布消息 称,携程网用户支付信息出现漏洞,漏洞泄 露的信息包括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 行卡卡号、银行卡CVV码(即卡号、有效期和 服务约束代码生成的3位或4位数字)以及银行 卡6位Bin(用于支付的6位数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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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分析(1)
案例一
熊猫烧香熊猫烧香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的蠕虫病毒变种,2006年10月16日由25 岁的中国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编写,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通过下载 的档案传染。对计算机程序、系统破坏严重。 由于技术因素这是一个感染型的蠕虫病毒,它能感染系统中 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还能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进程。 非技术因素:编制者没有意识到病毒在网络上的传播性快、广。我们网民的网络 安全意识不强,对网络安全的了解不多。
信息安全法律规范
1
目录
1
• 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
2
• 信息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3
• 信息安全法律规范基本原则
4
• 信息安全法律规范法律地位
5
• 案例分析
2
1、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1)
3
1、)
5
2、信息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6
3、信息安全法律规范基本原则
者所用。通过高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系统存在的缺陷,对信息系统进行恶意 的破坏或盗取资金,导致银行信息系统的瘫痪或资金的损失。 非技术因素:犯罪者道德意识不正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