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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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撰写人:日期: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撰写人:日期:第 6 页共 NUMS6 页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八)其他。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2018〕28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2018〕28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决算审计、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管理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和铜陵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透明性、有效性,保护广大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目标、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管理方式、管理人员责任、监督检查等,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用于专项用途。

”二、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提供给特定行业、领域或项目的资金。

财政部门需要将资金用于指定领域的项目,例如:国家减贫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避免被挪用到其他领域或项目中。

三、管理措施1、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税收、国债、银行借贷等。

财政部门必须规定专项资金的来源,并建立相应的收款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合法、透明。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并在专门管理系统中进行核算和审计。

严密监管专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透明。

3、资金用途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规定,只能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

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核准后才能支出。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途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人员必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5、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需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和年度复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四、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透明、有效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通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资金用途、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实施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的正确性,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6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投资的、省级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省计委、省建委分工维持现状,工程标底审定、建设资金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以省财政厅为主。

三、切实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标底的审核。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标底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初审签章后7日内,送省财政厅授权的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工程还应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参加。

(二)工程预算的审核。

行办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

行办法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以下简称市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主要工作是:(一)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二)审核工程预算(包括标底);(三)参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四)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五)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统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六)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核所负责。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精选.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第四条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立项并经批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为:(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县发展计划部门提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二)县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可行性研究:(二)初步设计;(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是什么?又是如何管理的呢?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家财政还包括与国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

今天我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关于财政资金滥用杜绝方略据了解,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传统的〃基数预算"。

在这种模式下,每一年的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数额,并且结余全部上缴。

因此,政府部门大多宁可花钱也不愿意省钱。

在这方面,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事例是,广州地铁2号线实际建设的费用比原本预算节约了18个亿,可负责人卢光霖不仅没得到奖励,反而因为住戋没花完、绩效不好〃挨了批评,这让这位直性子的国企领导一度"心都碎了J对于各政府部门来讲,想方设法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千方百计私设小金库,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J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14家单位涉及问题资金超过10亿元,再次有力地验证了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不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公布及缺乏监督的事实,亦折射岀当前小金库现象的普遍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革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过程,制度变革能否发生以及如何运行,主要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只有在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革所需要的成本时才能发生。

20xx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邙日光政府"的信息公开要求:〃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但条例自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屑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止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求个人或者个别组织的私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提高行政透明度。

不透明的预算,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约束及操控。

现代社会,政府预算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财政收支计划,它更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体现了政府全部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保障政府施政目标达成的利器。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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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 (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 (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 (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全称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项目建设预期达到的目标、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编制过程简述;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设计方案; (六)公用工程(水、电、气、通信、道路等); (七)节能分析; (八)环境影响分析; (九)消防和劳动安全; (十)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十二)项目招标内容,包括招标组织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十三)估算总投资与资金筹措; (十四)经济影响分析及社会影响分析; (十五)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不需进行节能专项评估的项目除外);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十五条 交通、水利、供水、排水等专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第十七条 以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市财政补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安排投资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主要原因、依据和资金用途;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资金账户凭证;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在每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主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年度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入正式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

(二)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 (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市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申请办理市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自管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市财政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市财政投资项目不符合第三十条所列条件的,均应实行代建制管理,并按照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已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已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书; (三)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实行审批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通过; (五)已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对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增加、建设内容扩大且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变更审批部门批准确认。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以外的建设内容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结算应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尾款的依据。

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其中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按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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