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浙江水利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第三章运行安全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10月31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浙江省水资源调查

浙江省农业用水现状调查报告1概述1.1 浙江省的自然地理状况浙江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在北纬27°12'~31°30',东经118°~123°之间,东临东海,南接福建,西与江西、安徽相连,北与上海、江苏为邻。
境内最大的河流钱塘江,全长约605公里,因江流曲折,又称“浙江”。
省以江名,简称为“浙”。
省会杭州市。
浙江省东西和南北的直线距离均为450公里。
全省陆域面积 10.18万平方公里。
为全国面积的 1.06%,是中国面积最小的省份之一。
全省面积中,山地和丘陵占70.4%,平原和盆地占23.2%,河流和湖泊占6.4%,故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说。
浙江海域广阔,岛屿星罗棋布。
海岸线总长6400余公里,居全国首位。
2000年底全省耕地总面积为公顷(2411.34万亩),人均只有0.516亩。
浙江地形复杂,整个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
西南山地的主要山峰海拔多在千米以上。
中部以丘陵为主,大小盆地错落分布于丘陵山地之间。
东北部是低平的冲积平原全省大致可分为浙北平原、浙西中山丘陵、浙东丘陵、中部金衢盆地、浙南山地、东南沿海平原及滨海岛屿等六个地形区。
省内河流众多,主要有钱塘江、瓯江、灵江、苕溪、甬江、飞云江、鳌江、曹娥江等八大水系。
浙江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冬季受蒙古冷高压控制,盛行西北风,以晴冷、干燥天气为主,是全年低温、少雨季节。
夏季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以东南风为主,海洋带来充沛的水汽,空气湿润,是我省高温、强光照季节。
春秋两季为东夏季风过度时期,气旋活动频繁,锋面降水甚多,冷暖变化亦较大。
本省平均气温在15º~18.0ºC之间,年均降水量在1000~2000毫米之间,3月~7月初的春雨和梅雨降水量最丰富,7~8月盛夏,干旱少雨,唯沿海有台风雨补充,入秋后,9月份有一短暂秋雨期,10月至翌年2月降水量最少,多晴冷天气。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实施日期】202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第三章运行安全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浙发改规划 (2015)297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 (2015)297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水利(水务、水电)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委(2011)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水资源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区域性水资源紧缺、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等问题依然凸显。
《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因此,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于我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主要缺水地区水资源配置调研报告
浙江省主要缺水地区水资源配置调研报告一、全省水资源基本概况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北与江苏、上海相连,西邻安徽、江西,南与福建相接,东临东海。
全省土地面积10.18平方公里,“七山一水二分田”是我省陆域地貌的基本特征。
我省气候属典型的亚热带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
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200毫米~2200毫米之间,东部滨海平原为1200毫米~1600毫米之间,南部山区为1600毫米~2200毫米之间。
雨量分布特点是山区大于丘陵,丘陵大于平原。
降水主要集中在4月~7月(梅雨)和7月~10月(台雨)。
梅雨期降水一般情况强度不大,持续时间长;台风雨降水强度较大,常暴雨成灾,而台风影响较少年份,又常出现干旱现象。
全省多年平均年径流量为937亿立方米,人均径流量为2073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径流量2250立方米/人。
全省已建有一大批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据统计小(二)型以上水库3880余座,总库容达360多亿立方米,为有效地防治水旱灾害和合理配置水资源奠定了基础。
二、全省水资源存在的问题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的要求,我省将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利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加以有效解决,以更好的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省水资源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目前水利工程的建设步伐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供水的紧张程度将进一步加剧,杭嘉湖、宁波、舟山及温州、台州的部分地区城镇供水将面临着量和质的双重压力,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污染型缺水在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河网地区较为严重,这将直接影响和制约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总体上表现为经济发展快速的地区水资源缺乏的矛盾亦比较突出。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条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浙江的水PPT课件
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上马。
加强污染治理
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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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智能水务管理
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水资源智能化 管理。
加强水环境监测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3
鼓励科技创新
支持水资源节约保护相关科技创新,推动技术成 果转化应用。
湖泊分布及特点
湖泊类型
浙江湖泊主要包括淡水湖和咸水 泻湖,如西湖、千岛湖、东钱湖
等。
分布特点
浙江湖泊多分布于山地丘陵地区, 具有调节气候、蓄洪防旱等功能。
湖泊景观
浙江湖泊风光秀丽,是旅游和休闲 的重要场所,如西湖的十景、千岛 湖的岛屿风光等。
河流湖泊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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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维护
河流湖泊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水生生物提供栖息
主要污染物
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部分区域还存在重金属和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
污染来源
工业废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排放等是主要的污染来 源。
水质现状
部分河流和湖泊水质较差,甚至出现黑臭现象,对生态环境和居 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
设施建设
浙江已建成一批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提高了 污水处理能力。
地,维护生物多样性。
水质净化
河流湖泊通过自然循环和生物 净化作用,有助于改善和维持
水质。
气候调节
河流湖泊通过蒸发作用参与大 气水循环,对气候具有调节作
用。
防洪减灾
河流湖泊具有蓄洪防旱功能, 对减轻洪涝灾害具有重要作用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 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涝、供—2—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
第六条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水域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二)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三)蓄滞洪区;(四)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五)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七)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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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已成为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要素资源。在我省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全省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全省八大水系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城镇供水水源规划等一系列规划,在此基础上,2003年7月开始组织编制《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下称《规划》),并通过了省咨询委组织的专家论证。《规划》按照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根据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三大产业带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市城市总体规划等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在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等相关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任务,统筹考虑保护与利用、开源与节流、水质与水量、近期与远期、流域与区域的关系;通过对全省水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程度的调查评价,科学规划全省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确定全省水资源保护与配臵的总体格局,提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 2
用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规划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规划期限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并以2010年前为规划重点。 《规划》是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内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 第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 一、水资源总量与结构 (一)水系 浙江省河流众多,自北至南有苕溪、运河、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水系,其中钱塘江为第一大河,流域面积55558平方公里。上述河流除苕溪注入太湖、京杭运河沟通杭嘉湖平原水网外,其余均为独流入海河流;此外,尚有众多独流入海小河流,另有部分浙、闽、赣边界河流;杭嘉湖和萧绍宁、温黄、温瑞等主要滨海平原,地势平坦,河港交叉,形成平原河网。浙北和滨海地区为河湖和浅海沉积形成的平原,区域内河湖相连,水网密布,是著名的“江南水乡”。 (二)水资源量 1.降雨 浙江省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冬夏季风交替显著,降水充沛。全省多年平均降雨量1603毫米,历年降雨量在1100~2200毫米之间。我省降雨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不均,年内降雨主要集中在5~9月,约占总降雨量的70%;年际降雨量差别较大,枯水年份降雨量仅及丰水年份的1/2;受地形影响,降雨在地域上差异也较为显著,自西向东、自南向北递减,山区大于平原,南部山区年均降雨量超过2000毫米,而北部平原和海岛略超过1000毫米。 4
2.水资源量 我省陆域面积10.38万平方公里(含围垦新增土地面积0.2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占70.2%,平原占23.4%,河流湖泊占6.4%。我省山林植被较好,涵蓄水土能力较强。但夏季高温,秋冬干燥,年内蒸发量也相对较大。经50多年长系列实测资料计算分析,我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955亿立方米,其中河川径流量为944亿立方米;浅层地下水资源量221亿立方米,其中与地表水重复计算量210亿立方米。不同频率的全省水资源量分别为1194亿立方米(P=20%)、927亿立方米(P=50%)、745亿立方米(P=75%)、525亿立方米(P=95%)。全省各市行政区不同频率水资源量见附表1。 3.入海水量与出入境水量 浙江省入海主要水系多年平均入海水量为786亿立方米(集水面积86922平方公里);从邻省流入钱塘江水量为70亿立方米(集水面积6418平方公里);沿浙江省界流出水量为84亿立方米,其中流入江西水量为6亿立方米(集水面积511平方公里),流入福建水量为25亿立方米(集水面积2367平方公里);苕溪、运河水系流入上海、江苏境内的出境水量约53亿立方米(集水面积12274平方公里),通过杭嘉湖南排工程流入钱塘江年平均水量约5亿立方米。 5
(三)水质状况 1.地表水水质 水质现状评价的基准年采用2002年。地表水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水质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1)河流水质。通过对全省主要河流155个水质监测站点(评价河段总长度3367公里)监测资料的年均值评价,属地表水Ⅰ~Ⅲ类水的河长2103公里,占评价总河长的62.5%;属地表水Ⅳ~劣Ⅴ类水的河长1264公里,占37.5%。 苕溪水系:东苕溪上游水质较好,为Ⅱ类水,中下游属Ⅲ~Ⅳ类水;西苕溪以Ⅲ类水为主。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 运河水系:嘉兴地区河网水质长期处于Ⅳ~劣Ⅴ类,湖州地区河网水质处于Ⅲ~Ⅳ类,长兴平原水质处于Ⅲ~Ⅴ类,运河杭州段水质处于Ⅴ~劣Ⅴ类。主要超标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钱塘江水系:新安江、富春江为Ⅰ~Ⅲ类水,衢江、兰江为Ⅲ~Ⅴ类水,马金溪为Ⅰ~Ⅱ类水,常山港为Ⅲ类水,东阳江、南江上游为Ⅲ类水,东阳江、南江下游为Ⅴ~劣Ⅴ类水,金华江为Ⅴ~劣Ⅴ类水,浦阳江以Ⅱ~Ⅲ类水为主。曹娥江干流为Ⅲ~Ⅳ类水,长乐江为Ⅱ类水;澄潭江、黄泽江为Ⅱ~Ⅲ类水,新昌江上游水质为Ⅲ类水,新昌江下游水质为Ⅴ类水。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 6
总磷。 甬江水系:奉化江水质以Ⅱ~Ⅲ类为主,姚江干流余姚以下、甬江干流宁波以下为Ⅳ~劣Ⅴ类水,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生化需氧量、总磷。 椒江水系:始丰溪、永安溪以Ⅱ类水为主,灵江河段上游为Ⅲ类水,永宁江、金清水系、椒北河网水质为Ⅴ~劣Ⅴ类水。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个别河段挥发酚、氟化物超标。 瓯江水系:瓯江总体水质较好,以Ⅰ~Ⅱ类水为主。温瑞塘河水质为Ⅴ~劣Ⅴ类水。 飞云江水系:干流上游水质为Ⅰ~Ⅱ类水,下游氨氮、高锰酸盐项目超标,水质为Ⅳ~Ⅴ类。 鳌江水系:干流上游水质为Ⅰ~Ⅲ类,中下游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水质为Ⅴ类。 (2)水库(湖泊)水质。经对西湖、鉴湖2个湖泊和新安江、青山、老石坎、对河口、南山、长诏、石壁、陈蔡、铜山源、碗窑、湖南镇、汤浦、长潭、里石门、牛头山、紧水滩、珊溪、泽雅、桥墩等19座大中型水库进行水质评价,西湖和鉴湖水体均符合景观娱乐要求,19座大中型水库除青山水库为Ⅲ类水水体外,其余水库除氨氮、总氮、总磷等个别指标为II类水质水体外,绝大部分指标均达到I类水体水质标准,水库水质普遍较好。营养化评价表明西湖、 7
鉴湖均为富营养;在19座水库中,紧水滩水库、新安江水库为贫营养,湖南镇水库为富营养,其余均为中营养。 全省地表水有机污染重于毒物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等。湖泊因总磷、总氮偏高,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较重;河流水体中,城市内河、河网和各水系流经城镇的河段水体污染严重。 2.地下水水质 全省浅层地下水资源量为221亿立方米,其中符合地下水Ⅱ类标准的为22亿立方米,占总量10%;符合地下水Ⅲ类标准的为26亿立方米,占总量11.8%;Ⅳ类、Ⅴ类地下水分别为119亿立方米、54亿立方米,分别占总量的53.7%和24.5%。 全省地下水主要超标项目为铁、锰和氨氮,其中山丘区基岩裂隙水受土壤、岩性的影响,主要为铁、锰超标,非污染所致;平原区浅层水受地表水入渗补给,主要为氨氮超标。 3.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经对我省县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表明,现状101个水源地中,38个在河道取水、63个在湖、库取水。其中11个地级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24个,河道取水和湖库取水分别为10个和14个;杭州、嘉兴、湖州三市的城市用水全部从河(江)道取水,绍兴、金华、台州、衢州、温州和舟山市等六市主要从水库取水,宁波、丽水两市同时从水库、河道取水。县级市共有29个饮用水水源地, 8
河道取水和湖库取水的分别为10个和19个;各县共有48个饮用水水源地,河道取水和湖库取水分别为18个和30个。 上述101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为Ⅰ、Ⅱ、Ⅲ、Ⅳ、Ⅴ类的水源地个数分别为20、56、19、5和1个。其中河道型水源地水质为Ⅰ、Ⅱ、Ⅲ、Ⅳ、Ⅴ类的个数分别为3、19、10、5和1个;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无Ⅳ、Ⅴ类,为Ⅰ、Ⅱ、Ⅲ类的个数分别为17、37和9个。在水质为Ⅰ、Ⅱ类的76个水源地中,22个为河道型(占29%),54个为湖库型(占71%)。在水质为Ⅲ类的19个水源地中,10个为河道型,9个为湖库型。水质为Ⅳ、Ⅴ类的6个水源地均为河道型。水库水源地水质普遍较好,明显优于河道水源地水质。 此外,全省乡村还有1000余万人的饮用水是直接从江河、溪流和浅井取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或只经简单处理,水质得不到保障,农村改水任务繁重。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一)水资源供给能力 近年来,以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宁波白溪水库、绍兴汤浦水库为代表的一大批大中型水源和引水工程相继建成。台州长潭水库、临海牛头山水库、德清对河口水库等原有以农业灌溉为主的一批水库逐步转向城镇供水。目前,全省已建成水库3900余座,其中大型水库28座,中型水库119座,总库容为380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10亿立方米;提水工程4.2万座,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引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