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法律制度探究

合集下载

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

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

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

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

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迁以及以何种条件动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

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完全按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

商业性拆迁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

二、行政强拆流程1、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3、决定书的送达:A、现场送达,B、留置送达,C、委托送达,D、转交送达,E、邮寄送达,F、报刊公告送达。

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强制拆迁执行前应召开各执法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

7、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入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征地拆迁中公益拆迁是拆迁的目的吗?

征地拆迁中公益拆迁是拆迁的目的吗?

When the heart is tired, silence replaces everyth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征地拆迁中公益拆迁是拆迁的目的吗?不是的。

征地拆迁中拆迁通常分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

公益拆迁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也可以说成是政府拆迁。

而在非公益拆迁中,开发商是拆迁人,出于商业目的进行征地拆迁。

一、征地拆迁中公益拆迁是拆迁的目的吗?不是的。

征地拆迁中拆迁通常分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

公益拆迁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也可以说成是政府拆迁。

而在非公益拆迁中,开发商是拆迁人,出于商业目的进行征地拆迁。

二、拆迁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拆迁补偿由于拆迁主体不同,所获得的补偿也会有所不同,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在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之上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

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探究论文-V1

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探究论文-V1

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探究论文-V1拆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而在拆迁中,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因此,本篇文章将探究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

一、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符合全体人民利益、公共需求和公共目标,具有共同性、普遍性的利益。

公共利益关乎公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利益。

二、公共利益在拆迁中的作用在拆迁中,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障城市的总体利益公共利益是保障城市总体利益的重要手段。

拆迁可以催生城市优化、更新和发展,改善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城市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

这些都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畴。

2.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拆迁可能会对一些群众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通过规定良好的拆迁政策和长远规划,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消除损失和不公。

在这一过程中,重点是尊重人权、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确保公正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3.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共利益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代表,拆迁过程中,需要坚持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三、公共利益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公共利益在拆迁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公共利益权益实现不充分在某些场合下,公共利益的权益实现不够充分,政府和开发商在实施拆迁时往往会以政治、经济的利益分配为主导,而忽视公共利益的权益保障。

这就会导致公共利益在拆迁过程中的权益实现不充分。

2. 公共利益公正性缺失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非法行为,比如说贪污、受贿,这就会导致公共利益的公正性缺失,伤害公共利益的权益。

因此,在拆迁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利益的公正性。

四、结论总之,公共利益在拆迁中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和开发商需要在拆迁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权益和保障,确保公共利益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发展。

拆迁法律程序问题研究(2篇)

拆迁法律程序问题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拆迁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法律程序问题成为制约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拆迁法律程序的定义、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拆迁法律程序的定义拆迁法律程序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主体、被拆迁人、政府等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拆迁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拆迁前的调查、评估和公示;2. 拆迁许可的申请与审批;3. 拆迁协议的签订;4. 拆迁实施;5. 拆迁补偿安置。

三、拆迁法律程序现状1. 拆迁前的调查、评估和公示: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主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示,这一环节较为规范。

2. 拆迁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拆迁主体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许可,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拆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拆迁主体未按规定申请拆迁许可,导致拆迁程序违法。

3. 拆迁协议的签订: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安置事项。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拆迁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 拆迁实施:拆迁主体在取得拆迁许可后,开始实施拆迁。

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部分拆迁主体采取强制拆迁手段,引发社会矛盾。

5. 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是拆迁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拆迁主体未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导致被拆迁人生活困难。

1. 问题:(1)拆迁主体未按规定申请拆迁许可,导致拆迁程序违法;(2)拆迁协议不公平、不合理,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3)强制拆迁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矛盾;(4)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被拆迁人生活困难。

2. 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拆迁主体、被拆迁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2)完善拆迁许可制度,确保拆迁程序合法;(3)规范拆迁协议签订,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4)严禁强制拆迁,维护社会稳定;(5)加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拆迁人生活有保障。

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探究

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探究

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探究摘要: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拆迁潮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处理不当极易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拆迁问题的核心是公共利益判断,而这也是拆迁事件处理的难点。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探讨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判定方法,为完善拆迁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拆迁;公共利益;制度建设近十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急剧膨胀和城市随规划的不断调整、业开发和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全国各地基本每个城市都面临到房屋拆迁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与土地征用权相关的一项特有制度,其实质是一种以获取土地使用权为目的、对土地上的相对人房屋或住宅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征收或征用行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从目前来看,因城市拆迁制度设计缺陷而导致种种社会矛盾问题突出,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特征之一。

房屋拆迁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定,这也是拆迁工作中的难点。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 地实行征用。

”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实际操作等方面对拆迁问题中的公共利益问题进行探究。

一、城镇拆迁的演变历程城市动拆迁主要动因是城市基建和旧城改造,前者包括修建马路、地铁、大桥等,后者主要是危棚简屋、城中村改造。

这两个因素都跟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以及民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有关。

建国之后,我国的动拆迁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以上海数据相佐证)第一、。

1950 年-1978年:缓慢发展期,上海共拆除468万平米,年均拆除旧房16万平米。

第二、 1979 年-1991年:快速发展期,上海共拆除1038万平米,年均拆除旧房80万平米。

第三、 1992年-2003年:高速发展期,上海共拆除旧房6900万平米,年均拆除旧房549万平米。

第四、2004年以来:调整期,拆迁规模有所下降,比如2004年上海仅有308万平米。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拆迁和征地问题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行为。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的法律规定。

一、拆迁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拆迁程序包括勘察设计、拆除、清理、补偿等环节。

首先,拆迁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确定拆迁范围和方案。

然后,根据方案进行拆除、清理工作。

最后,实施合理的补偿措施,确保被拆迁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权益保护在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过程中,保护被拆迁者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拆迁补偿条例》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类型和被拆迁者的房屋面积、房龄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并提供住房安置等措施。

同时,被拆迁者还享有提前告知、听证、申诉等权益保护机制,可有效维护个人权益。

三、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建筑工程拆迁的前提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收需要事先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还应开展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谈判,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的达成。

四、环境保护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拆迁和征地方案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按照评价结果执行。

拆迁过程中,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规拆迁和征地行为,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依照《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的行为,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恶意征地、不合理补偿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结论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法律规定的出台和执行,为拆迁与征地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通过合理的程序、权益保护、土地征收、环境保护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执行性,为建筑工程拆迁与征地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家对拆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拆迁,即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拆除的行为。

拆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对拆迁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拆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不动产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办理权属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由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关于拆迁的主要法规,明确了拆迁的适用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

三、拆迁的适用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3. 城市房屋拆迁: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

4. 乡村房屋拆迁:因乡村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对乡村房屋进行拆迁。

四、拆迁的程序1. 征收决定:征收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征收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决定。

2. 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公告征收决定。

3. 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住房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住房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探究一、前言随着城市规划与建设的不断推进,住房拆迁已经成为一件常见的事情。

然而,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给拆迁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究住房拆迁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二、拆迁前阶段的法律问题1.土地使用权在拆迁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如果拆迁的房产所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那么建设单位应事先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拆迁的房产所处的土地是集体土地,那么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2.房屋产权在办理拆迁前,需要对拆迁房产的产权进行核实。

只有确认产权的所有权关系后,才能对拆迁房产进行处理。

因此,在办理拆迁前,需要检查房屋权属证、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材料,避免在后续过程中产生纷争。

三、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补偿问题拆迁过程中,最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问题就是补偿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拆迁的房产,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房产的市场价值、搬迁费用等等。

因此,如果在补偿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2.征收程序在拆迁过程中,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征收程序。

例如,征收单位需要提前告知被征收人、公示拆迁规划、履行听证等程序;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接受鉴定、评估等程序。

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发现程序不合规,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拆迁后阶段的法律问题1.过渡期问题在拆迁完成后,被拆迁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原居住地。

但是,在搬迁完成之前,有些被拆迁人需要在过渡期内暂住,此时需要注意规定的居住条件和期限,否则会导致违法问题。

2.资产清理问题在拆迁完成后,被拆迁人需要对原有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清理。

但是,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纠纷。

因此,在清理过程中,需要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同物另交、收据保留等程序。

拆迁国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拆迁的定义、拆迁的法律依据、拆迁的程序、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等方面,对拆迁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拆迁的定义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征收、拆除或者搬迁的行为。

三、拆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征收、拆除或者搬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关于拆迁的主要法律法规,对拆迁的程序、补偿和安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拆迁的程序1.拆迁立项拆迁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拆迁许可证。

2.拆迁公告拆迁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

3.拆迁协商拆迁单位或者个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4.拆迁裁决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拆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决决定。

5.拆迁执行拆迁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拆迁裁决后,依法组织实施拆迁。

五、拆迁的补偿1.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2.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调换同等面积的房屋。

3.拆迁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拆迁工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工程概述拆迁工程是指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将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并重新建设的过程。

拆迁工程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拆迁工程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拆迁工程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交易、拆迁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拆迁工程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拆除房屋、构筑物等设施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拆迁工程的法律程序1.拆迁项目立项拆迁项目立项是拆迁工程的第一步,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拆迁公告拆迁公告是拆迁工程的第二步,拆迁人应当依法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项目,告知被拆迁人拆迁事宜。

3.拆迁补偿方案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制定是拆迁工程的第三步,拆迁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是拆迁工程的第四步,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拆迁实施拆迁实施是拆迁工程的第五步,拆迁人应当依法进行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目的的不同,可区分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建设项目。

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由于其公益性的建设目的,在建设成本与建设进度上具有与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同的要求,由此决定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在拆迁主体、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审批程序等方面应作出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不同的法律规定。

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制度中,形成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关键词:工程建设公益性拆迁立法一、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具有特殊性1.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区分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目的的不同,可区分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目的是追求社会公益,建设主体对其建设开发不追求利润的获取,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目的是实现特定主体的经营目标,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开发建设会产生相应的投资利润回报。

正如美国判例法所阐明的:只要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就视为符合公益目的要求。

美国就此曾有著名判例:景德路公司为建筑一条通向一个私人工厂的铁路而请求征收私人土地。

由于这条铁路又被用来停放车辆,从而减轻了影响货主和车主的运输拥挤压力,法院认为,这条铁路不仅使景德公司受益,一定范围的第三人也受益,从而铁路所占用土地从私人占地变为公用占地,其土地征收合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均根据建设目的的不同对建设项目的性质作出了区分,并依此区分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

笔者认为其中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开发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再区分为国家机关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但三者的区别仅是开发主体的不同,该差异对三者基于公益性建设目的而建造的基本属性并不影响。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果是可以满足社会大众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该产品不具有流转性,因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

相比较而言,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果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完全的交换价值,因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成果不仅是“产品”,而且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

上述不同决定了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法律调整方式上的差异。

财产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因而经营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创设,必须由建设用地申请人与建设用地借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意完成,经营性开发建设中的土地出让行为应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商法调整;公共产品不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公益性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需要政府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批转,公益性开发建设中的土地划拨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法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不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面存在差异,两者在地上物的拆迁、土地的整理和供应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2.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规范具有特殊性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项特点:一是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成本控制应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有所不同。

公益性建设项目是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其工程建设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其项目建设投入的收益率极低甚至没有投入收益。

市场经营的一般规律是:投资风险应该与投资收益相适应。

基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盈利特征,国家应控制其经营风险,保障其建设开发进程。

与此相应地,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控制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促进开发建设目标的实现。

正如有学者所说:市政、公益项目的建设拆迁中,如用统一的拆迁立法,提供和房地产经营项目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则既为国家财力力所不及,又有悖于公平原则,妨碍市政、公益拆迁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是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的进度控制也应该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有所不同。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因而利益对此应予以严格控制。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中,工程拆迁的进度与项目的审批环节与审批程序直接相关。

我国现行拆迁法规为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设置了较严密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拆迁人只有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后,被拆迁人才能申请取得拆迁许可证。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设置如此严格的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的原因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与城市居民的根本利益紧密相关,与城区的规划发展密切相联,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控制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拆迁,使其不能擅自实施工程拆除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工程建设单位实施违反城市发展规划、危及社会公共福利的违法行为。

相比较而言,公益性建设项目出于其公益性的建设目的,一般均需要长时期的设计论证,一般不会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发生根本性的对立和冲突。

在对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作严格论证和审批的情况下,对公益性建设项目设置过于严密的拆迁安置法律程序,不但毫无必要,反而会无谓减缓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增加建设成本。

全面、普遍、彻底地解决这些特殊问题需要立法的支持,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法应赋予其独特的地位,在一般拆迁法规之外形成相对独立的特别法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2001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111号文)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就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管理和拆迁纠纷处理作出了与其他建设项目不同的规定。

显然这迈出了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分别调整的第一步,但迈出这一步并不意味着现行拆迁立法已经解决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111号文第十条的规定,虽然相比较经营性建设项目,重大市政工程可以就项目建设范围内暂停办理建设施工等事项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前提请审批,但是该提前申请并不能起到提前拆迁实施进度,并进而降低工程拆迁成本的结果。

此外,111号文也未对重大市政工程拆迁补偿的标准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显然,111号文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并不能满足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的需要。

二、完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需要从拆迁主体、拆迁审批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等方面着手进行,具体而言:1.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应纳入土地储备制度的调整范围,由政府作为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以上海市的情况为例,二○○四年六月九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下称《储备办法》)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上海市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基础规范。

根据《储备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土地储备,实质上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征收或收购,然后经拆迁和前期开发配套把“生地”变为“熟地”,然后予以供应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储备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均须通过土地储备取得。

而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需要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取得,该《实施细则》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从降低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推进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角度,应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取得纳入土地储备的制度的调整范围。

其原因有三:一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可以较为严格地控制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用地和建设规模。

根据《储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一般要由土地储备机构在每年的10月份向政府房地资源局和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议,该土地储备计划建议报经政府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该年度计划应与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以上较为严格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批实施程序可以确保政府公益性建设项目经过层层论证,逐级把关,防止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滥批滥用。

此外,在土地储备中,由于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是受政府房地资源局委托实施储备地块上的房屋拆迁,拆迁中的拆迁范围和拆迁补偿等焦点、难点问题都可以由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统一部署,保证落实。

政府部门主导实施拆迁有利于保障开发进度,控制供地范围,防止用地申请人擅自扩大用地范围。

由于土地的前期市政配套开发也同时由政府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因而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前期配套开发控制储备地块的用途。

二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可以降低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前期开发的成本。

根据《储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供应部门就供应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所得收益,除用于支出付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外,应全部划入土地储备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设立目的是支付土地开发与整理的费用。

显然,该基金也可用以支持重大市政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前期开发成本。

在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开发建设中,如果政府直接把经配套开发的熟地供应给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将会大大降低,城市公共福利水平能够得到较快提高。

三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可以大大加快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

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用地取得和前期开发纳入土地储备的统一制度体系,可以使建设单位从土地前期开发的复杂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以较早地介入工程设计施工阶段。

这样工程的可行性研究与工程用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同时并行,就可以大大加快工程开发建设进度。

降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前期开发纳入土地储备的法律规定中来,由有关土地储备的法规直接规定新增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和供应,明确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和开发在现行土地储备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2.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应形成相对独立、统一的拆迁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111号文的规定,拆迁人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此外,拆迁人还应对因拆迁所引起的设备拆迁费、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费以及由拆迁造成的被拆迁人的营业损失等相关费用向拆迁人予以补偿。

以上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一般标准。

笔者认为。

我国现行拆迁法规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不足有三:一是未能在区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和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补偿的基础上,对拆迁补偿标准分别加以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