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证监会公告[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
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担保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客观上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关注。
《暂行办法》具有较大的开创性,但也有一定的不足,本文拟对《暂行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效力级别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制定,虽经国务院批准,仍不能改变其部门规章的性质。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表明,国家目前尚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金融等基本制度,《暂行办法》属于联席会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
既然《暂行办法》在效力级别上属于部门规章,且为银监会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则意味着《暂行办法》的规范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尽管《暂行办法》有不少内容看起来是强制性规定,却不影响有关合同的效力。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违反《暂行办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必然大打折扣。
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部门规章无权设置行政许可。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属于超过法定权限设置行政许可。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
《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
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07号)和《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陕金融发〔2010〕7号)文件精神,2010年12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有关工作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231号),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抓住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规范整顿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县市重视程度不够,推进乏力,存在等待观望现象,已影响到全市规范整顿工作的整体进度。
现在,距省上要求的任务完成时限不到1个月,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按计划完成规范整顿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整顿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是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月底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任务,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准入是省政府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刚性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放在营造地方健康金融环境,关系地方经济发展高度对待,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大全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淮府金〔2010〕12号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皖金〔2010〕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政府金融办,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向所在地政府(市级或县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大连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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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
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
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
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
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
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
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
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
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
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
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
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
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
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
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
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
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筹备工
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
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
务状况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
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
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市、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
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筹建和设立申
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
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
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
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
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
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企业信用报告、近两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其中,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需提供近
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审计报告应内
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
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书、实
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
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
职称证明复印件。
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
的决议。
14、可行性研究报告。
1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
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
备金提取方案等。
16、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需提交商务部门出
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
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