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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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案件回顾: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

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

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原告诉讼理由:原告广东采蝶轩认为,他们依法拥有“采蝶轩文字及图”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类(原42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1981年,“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成立。

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获得了采蝶轩图文组合商标,后把商标转让给原告梁或和卢宜坚。

从2004年起,原告先后获得了“采蝶轩”文字、蝴蝶图形及图文组合的商标注册权。

自1998年至今,原告相继在30类、43类取得采蝶轩不同形式和文字的图形及文字、拼音商标共九件。

原告诉称,近年来,被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侵权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侵权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为我国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出版社。

原告的作品《心灵之旅》在2010年出版后,深受读者喜爱。

然而,被告在2012年未经原告许可,出版了与《心灵之旅》内容高度相似的作品《心灵漫步》。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情况:原告为我国某知名作家,长期从事文学创作。

其作品《心灵之旅》于2010年由某出版社出版,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 被告情况:被告为一家出版社,主要从事图书出版业务。

2012年,被告出版了与原告作品《心灵之旅》内容高度相似的作品《心灵漫步》。

3. 侵权行为:被告在出版《心灵漫步》时,未对作品进行原创性判断,也未征得原告同意。

经比对,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语言风格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出版《心灵漫步》时,未对作品进行原创性判断,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告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出版《心灵漫步》时,未对作品进行原创性判断,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告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获利情况等。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且原告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篇一: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本文基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诉张世浩损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4号)内容分析商标侵权的案件要点。

一、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

被告:张世浩。

被告:中山市瑞谷电器(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恳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顿进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张世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被告瑞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庭审中认可的证据包括:原告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中拥有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三项证据无异议,都被法院认定。

被告证据:货清单、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法院予以认定。

第1722445号商标注册证因其注册人为黄洪有,与两被告都无关联。

黄洪有既非被告张世浩,又非被告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水。

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第8674377号商标注册证、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关,法院予以认定,中国国家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

因其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认定。

四、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且瑞谷公司曾保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系合法注册的商标,能够正常销售。

五、争议焦点是:1、被控侵权商品是否进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一样之处在于均使用了半圆图案和英文字母的组合且均包含有m、i、d、e、a字符。

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edjia的组合,第5478888号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idea的组合。

侵权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侵权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配件销售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乙公司在2019年初开始销售与甲公司产品外观、功能高度相似的智能手机,且未经甲公司许可。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于2018年研发的智能手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 甲公司对其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3. 甲公司的智能手机产品及其包装上均使用了“甲牌”商标,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4. 乙公司销售的智能手机在外观设计、功能、包装等方面与甲公司产品高度相似,且未经甲公司许可。

5. 乙公司销售的手机产品在市场上存在一定销售量。

三、法律分析1. 专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智能手机在包装、界面等方面与甲公司产品高度相似,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智能手机及其包装上使用的商标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gbxjb10级分类:知识产权被浏览372次、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

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

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请回答:(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hzfsm采纳率:46%10级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

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

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列分析题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

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纠纷,最终引发了我国商标法修订和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乔丹商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持有的“乔丹”系列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 案件经过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乔丹商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制度及姓名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权利:①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违反了上述权利,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作为争议商标中姓名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②商标权:迈克尔·乔丹有权要求商评委撤销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

2. 商评委与乔丹体育公司、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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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商标权是商标权人依法获得的权利,受到发了的保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想要不劳而获的人存在。通过侵犯
他人的商标权来谋取利益。那么侵犯商标权怎么办呢?小编
为您整理了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帮助您理解维权的相关
知识。
▲一、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西民四初字第00041号
原告X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案情:2003年4月14日,XX公司取得了“XX文字、拼
音、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
类:服装、鞋、帽子、袜等。期限为2003年4月14日至2013
年4月13日;注册证号为第3XXXXX号。2002年3月12日“XX”

通过对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于商标权的
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商标侵权首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其次,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侵权人进行罚款。最后,侵
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
年9月,XX袜子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
名牌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2011
年10月28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出具西工商新
处字【2011】第1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
2011年4月,陈某某从一推销人员处购进外包装上有“XX、
中国驰名商标,制造商:XXXX有限公司”字样的袜子2箱另
1包(1000余双),每双5元。后以每包5..5元的价格对外
销售,但未被销售即被查。经查XX商标为XX公司的注册商
标,陈某某对其销售的袜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经鉴
定,认定是假冒产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陈
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XX”字样的袜子2箱1包(1000
余双)。
XX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本院提交差旅费2555·3
元、律师费的票据。除合理支出外广告费25556元、实际损
失42000元、荣誉名誉损失10万元。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XXXX
有限公司享有的“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XXXX有
限公司损失22000元。
审判长:唐某某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史某
XXXX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某
▲二、商标权的保护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
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
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
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
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
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
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
(1)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
和行政执法水平;
(2)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
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2、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
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实践证明,
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
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
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
3、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
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
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
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
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
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通过对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案例的分析,相信您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商标侵权首先要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侵权人进行罚
款。最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商标的侵权的认定与解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小
编建议您的商标权出现纠纷时,向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
能帮助您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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