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保证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查找出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重新公布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要求(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四)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2【实施日期】2015.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字〔2014〕44号)和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运办发〔2014〕43号),设立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与中共运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非公经济组织工委)合署办公,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中共运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企业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行业主管部门无需前置许可和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晋政法字[2011]72号)的要求,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共清理出有关规范性文件4件,其中2件继续有效,2件废止,0件修改。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对全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结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二、对需要修改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要按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进行修改,对需要废止的文件要统一回收、统一销毁。
三、未列入确认有效文件目录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一、确认有效的文件(2件)市政府办公厅1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土地征用秩序的通知》(运政办发[2005]32号)市国土资源局1件《关于严格执行和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运国土资[2011]305号)二、修改的文件(0件)三、废止的文件(2件)市政府办公厅1件关于转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6]99号)市住建局1件《关于印发运城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运建房字[2009]41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严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严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运政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严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条例》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审批程序的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人民群众的掩蔽场所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在平时也同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使其抗震能力远远高于一般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也提高了上部建筑的抗震能力,在灾害面前可为人民群众提供避难场所。
唐山大地震,特别是近期的汶川大地震都验证了这一点。
因此,无论是应对战争威胁还是应对自然灾害,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势在必行。
但是,有些地方特别是领导同志忧患意识淡薄,看不到人民防空工程对现代战争的遏制作用和地震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救灾功能,看不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积累性和地下工程建设的不可逆性,造成了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建设相脱节,不建防空地下室和随意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出现阻挠、逃避法定义务而形成尖锐矛盾。
我们要着眼于一切从人民安危出发,从制度上防范和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体现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
二、健全审批程序制度和相关责任(一)审批管理制度。
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能和防空地下室建设,加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运政办发[2010]124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运城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及《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商建2007第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运城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和《运城市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2009-2020)》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和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在我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5.31 施行日期 2010.05.31 文号 主题类别 环境标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的安排部署,加快我市节能减排步伐,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为了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运城市《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现将领导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张建喜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陈省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张玉忠 市发改委主任 卫明泽 市经信委主任 曹醒侨 市住建局局长 武晓勤 市工商局局长 秦世昌 市国土局局长 刘显哲 运城供电分公司经理 王建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对2006年以来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相关规划、环评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检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主 任:王建民(兼)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项检查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起草检查方案,协调各部门提供检查材料,向领导组汇报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将汇报材料上报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三位一体”联动督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三位一体”联动督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三位一体”联动督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政务督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得以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建立政务督查、行政监察、舆论监督“三位一体”联动督查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这一宏伟蓝图,通过政府督查部门与行政监察、新闻媒体相互配合、密切沟通,不断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的督查落实力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三位一体”联动督查机制,使政务督查工作着力点、行政监察重点和新闻宣传热点有机结合,形成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合力。
二、督查内容(一)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需要我市督促办理落实的重大事项;(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四)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的综合性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园区化发展集群化招商、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
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和阶段性任务,有计划、有重点地就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联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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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12.2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1.12.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
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此法
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
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
义。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
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
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
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
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其具体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
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
会、市直各单位要把学习行政强制法作为近期工作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采取多
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安排学习和培训。并针对本单位职责和行
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对照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寻找和解决目前行政执法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积极组织编印发放行政强制法宣传
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形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进行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通过举办专家访谈、专
题报道、法律咨询等栏目,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
会舆论氛围和环境。
二、按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措施,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或废止。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要抓紧组织专门力量,对现行
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凡是规范
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
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扩大规定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
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工作按
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进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由原起草或者负责实施的市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
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备案。
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
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
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强制
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认真清理和纠正。清理工作由各级法制工作机
构具体组织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
四、确保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行政强制法不仅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以及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也作了专门规定。各级
人民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程序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保证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根据实际工
作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强制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和期限等程序性内容,确保程序公正,保障和维
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前、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应当及时完成催告当
事人履行义务程序。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防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出规定期限。
五、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
督制度,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要在贯彻实施行
政强制法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归纳梳理,确定行政强
制措施的种类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确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确
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示。要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
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重大行
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今年要把行政强制法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配套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设,要与现行的有关
行政程序规定相结合。对于贯彻执行行政强制规定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将
实施跟踪检查。
六、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
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
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
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起来,统筹考
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加
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各级
法制工作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
政府法制工作,把政府法制工作提到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
施,解决法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
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尽快制定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具体方案。并
将实施情况于2012年3月底报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