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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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重点:1.死刑适⽤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刑的适⽤;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

(⼆)难点:1.可以单处罚⾦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刑的执⾏和减免。

第⼀节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5种。

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适⽤,不能附加使⽤。

这意味着对⼀项罪⾏只能使⽤⼀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使⽤也可以附加适⽤,对⼀项罪⾏甚⾄可以附加使⽤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个适⽤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

从剥夺权益性质的⾓度讲,死刑属于⽣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属于⾃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由刑;罚⾦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类刑罚的历,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体的刑罚,属于⾝体刑。

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节主刑 着重掌握: (⼀)管制刑的特点:限制⾃由。

(⼆)适⽤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

因为管制是限制⾃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由的权利; (3)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也相应地呈现出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变化。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介绍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司法制度的建立与运行以及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春秋时期,中国各个诸侯国开始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鲁诗礼》和《梁惠王力》。

这些法律文书记录了当时的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 法律的立法者多为国君和贵族。

各个诸侯国由国君和贵族领导,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主要由他们来完成。

这也表明了法律制度在这个时期尚未完全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其他组成部分。

2. 执法者多为贵族。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贵族通常担任执法者的角色。

这是因为贵族在社会中的地位较高,其行使执法权力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3. 以私法为主。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私法为主,即以维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为核心。

而公法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少,这反映了当时社会阶级结构的特点和法律的功能定位。

二、刑罚的种类与适用春秋时期的刑罚种类较为多样,刑法也相对繁杂,但总体来说,刑罚主要分为三大类:身体刑、财产刑和剥夺刑。

1. 身体刑。

身体刑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者的身体施以痛苦和损害,来实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

常见的身体刑包括鞭打、杖刑、剐刑等,其中杖刑是最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2. 财产刑。

财产刑主要通过对犯罪者的财产实施没收和罚款等手段来实现惩罚的目的。

在春秋时期,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通过对犯罪者的财产进行剥夺,既可以回复受害者的损失,又可以对犯罪者进行惩罚。

3. 剥夺刑。

剥夺刑是指对犯罪者剥夺其权利或地位的刑罚形式。

在春秋时期,常见的剥夺刑包括坐牢、削职、削爵等。

这些刑罚能够剥夺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和特权,从而实现惩罚和警示的效果。

三、司法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春秋时期的司法制度逐渐形成,主要包括审判程序、审判机构和司法人员三个方面。

刑法ppt课件

刑法ppt课件
执行程序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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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关于西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西汉法律制度概述西汉法律制度是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

西汉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条文逐渐增多,法律体系日益健全。

二、刑法1. 刑罚种类西汉时期的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罚金、笞刑、徒刑等。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斩、绞、枭首、车裂等;流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如流放边疆、戍边等;罚金是剥夺罪犯一定数额的财产;笞刑是对罪犯进行鞭打;徒刑是将罪犯拘禁于狱中,如徒一年、徒二年等。

2. 刑法原则(1)罪刑法定:西汉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与刑罚必须明确对应,不得随意加减刑罚。

(2)刑罚公正:刑罚的轻重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3)自首减免:对于主动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减免刑罚。

三、民法1. 土地制度西汉时期,土地制度主要分为公田和私田。

公田由国家分配给农民耕种,私田则归个人所有。

农民有义务向国家缴纳赋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

2. 婚姻家庭法西汉时期,婚姻家庭法主要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婚姻的成立需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自愿、父母同意等。

婚姻解除有七出、三不去等规定。

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3. 买卖法西汉时期,买卖法主要规定了商品交易的法律制度。

买卖双方需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过程中应明确约定交易内容、价格、交付方式等。

四、诉讼法1. 诉讼程序西汉时期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起诉人需向官府提交诉状,官府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后执行。

2. 诉讼原则(1)公正原则:官府审理案件应遵循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证据原则:案件审理过程中,官府应依据证据来判断是非,不得凭空臆断。

(3)回避原则:官府审理案件时,有关人员如有利益冲突,应回避。

五、行政法1. 官制西汉时期,官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设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地方设有郡守、县令等官职。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7. 填空题8.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自由刑包括()。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2.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

A.15年有期徒刑B.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3.在单位犯罪中,能够对单位适用的刑罚方法是()。

A.吊销营业执照B.没收财产C.罚金D.剥夺荣誉称号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4.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长为()。

A.3个月B.3年C.2年D.1年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计算。

A.判决确定之日B.判决生效之日C.判决执行之日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6.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之日计算。

A.判决执行之日B.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C.判决确定之日D.判决生效之日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7.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

A.拘役B.管制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8.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

A.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B.违禁品C.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D.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9.()的刑期(期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A.管制B.有期徒刑C.死缓D.无期徒刑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0.对被判处()的,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折抵刑期。

刑罚学 第十六章量刑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1、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2、多功能情节的适用——从某一量刑情节所包含的 功能中选择一种具体的功能 3、数个情节的竞合
1、 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 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 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 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刑罚的制定(刑罚体系和种类)
刑罚论 (基础理论)
刑罚的裁量:量刑原则、量刑情节 累犯;自首;立功; 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教学目标:理解量刑的基本原理 掌握量刑制度的运用 【重点】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缓刑 【难点】累犯;数罪并罚
第一节 量刑概述
1、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 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 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秦朝刑罚体系

劳役刑
城旦舂
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刑名与刑役之间不一定完全对应;徒刑的刑期是否确定问题。
鬼薪、白粲
鬼薪指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隶臣、隶妾
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
司寇。
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的刑罚。

将犯人发往边地伺望敌情的刑罚。
种类
刑罚
具体执行方式
注释
死刑
具五刑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李斯以谋反罪被“具五刑”而死。
族诛
诛杀罪犯本人及其亲族。
腰斩
斩腰处死。
商鞅变法时曾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史记·商君列传》)
车裂
将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向不同方向拉以撕裂人的肢体。
流放刑
迁、谪
强制罪犯迁徙至于边远地区落户服役的刑罚。
磔刑
裂其肢体而杀之,一说“刳其胸而杀之”。
弃市
在人众聚集的闹市区,对犯罪执行死刑。
《汉书·景帝纪》引颜师古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
枭首
将犯人的头砍下,悬挂于木杆上示众。
肉刑
黥、劓、斩左右趾、宫刑
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
大多与徒刑结合使用,如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等。
耻辱刑
髡刑
强制剃除头发。
完刑?
耐刑
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轻于髡刑。
身份刑Leabharlann 废刑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夺爵
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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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其一,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各个刑种宽严相济,可以适应同不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其二,体现了依靠专门机关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如设置了我国独创的管制刑;其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既没有残害肉体的身体刑,也没有贬低犯罪人人格的名誉刑;其四,我国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潮流。

现代刑罚朝着由严峻走向宽和的方向发展,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保留了管制这一开放型的刑罚方法,对死刑的适用也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反映了世界刑罚体系改革的趋势。

第二节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特有的一个刑种。

其特点是:从服刑地点、改造方式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被关押,仍在原单位或者原住地工作、劳动、生活,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群众对其进行管束或者监督,在社会上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未被剥夺,只是受到一定限制。

可见,管制的性质主要属于自由刑,但也包含有资格刑的因素。

(二)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

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不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三)管制的期限《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这是因为羁押实行关押,剥夺人身自由;而管制是不予关押,仅限制人身自由。

(四)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五项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待遇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需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附加判处,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六)管制的执行和解除根据《刑法》第38条和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围绕着管制刑的存废,在刑法理论界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

问题:你认为在我国要不要保留管制刑?我们认为,管制刑的保留和完善及其适用和执行,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发挥刑罚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保留和完善管制刑,以开放式的限制部分自由代替封闭式的监禁,顺应了当代世界刑罚缓和的发展趋势,是对自由刑的一种改革,是我国刑罚文明先进的标志之一。

其次,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可以减少被监禁的犯罪分子人数,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威力,节省国库开支,减轻国家负担,体现刑罚经济原则。

再次,管制的适用和执行,避免了因收监执行而给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自由刑执行场所的交叉感染,给犯罪分子家庭造成的某些困难),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罪该判处管制的,“升格”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这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其次,执行工作到位,管束和监督具体措施应当落到实处。

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在较短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属于短期自由刑的范畴。

二是将犯罪分子就近关押起来进行劳动改造。

(二)拘役的适用对象拘役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拘役是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拘役的条文有261条,约占分则条文的75%。

在分则的十章当中每一章都有适用拘役的条文,其中以第三章、第六章居多,分别为70条、76条。

(三)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拘役的执行1.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一般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

2.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回家天数计入刑期。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伸缩幅度大、适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它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适应多种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有期徒刑既可以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了。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任何一种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都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刑种。

可见,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可适用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但主要是对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适用;而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刑期不同。

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点高、幅度大、期限长;而拘役的刑期起点低、幅度小、期限短;(3)执行场所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就近在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执行;(4)执行期间待遇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且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二)有期徒刑的刑期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刑法》第50条规定的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所谓“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监狱法》第15条规定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是《监狱法》第74条规定的“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三是《监狱法》第76条规定的“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刑罚,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适用无期徒刑,不仅有利于打击、控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而且可以贯彻少杀的政策,减少死刑的适用。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不够判处死刑、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而有期徒刑既可以适用于罪刑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期限不同。

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而有期徒刑是剥夺一定时期的自由。

(3)严厉程度不同。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而有期徒刑介于无期徒刑与拘役之间,它轻于无期徒刑而重于拘役。

(4)先行羁押可否折抵刑期不同。

对于无期徒刑来讲,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而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5)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一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期为3年以下时,有可能适用缓刑。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和执行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不够判处死刑、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凡规定有死刑的条文,大都把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性的法定刑;二是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法定刑。

(三)无期徒刑的执行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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