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

《公司法研究》课程教学大纲

一、《公司法研究》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Research on Company Law

(三)开课对象:民商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公司法研究》是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和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课程。

(五)教学目的:

该课程以讲授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公司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问题。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比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有关公司实务问题。

(六)教学内容:

公司法研究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设立制度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6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查。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论文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论文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讲的基本要求

第一讲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要点:

本讲学习的目的是掌握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以及公司法基本制度构成。了解公司法基本制度、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公司扩张融资制度和救济制度等四大类18大

制度,进一步从宏观上认知公司法。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性质和特征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构成及地位

一、基本制度与核心制度

二、公共利益、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三、公司扩张、融资制度

四、救济制度

考核要求:

1、公司法

1.1 公司法的性质(识记)

1.2 公司法的特征(领会)

2、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及地位

2.1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的构成(识记)

2.2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的地位(领会)

第二讲公司法的性质和规范结构

教学要点:

本讲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公司法的性质和规范结构,了解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与规范的关系。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的规范分类

一、强制性规范

二、任意性规范

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标准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与规范的关系

一、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

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

1、公司的规范分类

1.1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的区分标准(识记)

1.2 规范对法律适用的影响(领会)

2、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与规范的关系

2.1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领会)

2.2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领会)

第三讲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教学要点: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通过本讲的学习,了解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对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所产生的的重大影响,以及该制度的先天缺陷,掌握克服股

东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个否认制度等。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股东有限责任的含义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含义

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意义与制度价值

三、股东有限责任的社会经济意义

第二节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缺陷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缺陷

二、制度缺陷的克服

考核要求:

1、股东有限责任

1.1股东有限责任的概念(识记)

1.2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价值(领会)

1.3股东有限责任的社会意义(领会)

2、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缺陷

2.1 制度缺陷的先天性(识记)

2.2 制度缺陷的克服(应用)

2.3 公司资本制度、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领会)

第四讲公司独立人格与“揭开公司面纱”

教学要求:

本讲学习应掌握公司独立人格以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了解世界各国有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相关立法以及引入我国的过程,着重掌握“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标准和范围。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

一、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的制度价值

三、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的目的与宗旨

第二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标准

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责任承担

考核要求:

1、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概述

1.1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识记)

1.2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的制度价值(识记)

1.3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的目的与宗旨(识记)

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识记)

2.1 世界各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立法模式的比较(领会)

2.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标准(识记)

2.3“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责任承担(识记)

2.4 反向“揭开公司面纱”(领会)

第五讲公司设立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

教学要点:公司设立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运营的起始和基础,通过本讲学习,应该掌握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公司资本制度及其缺陷,了解两项制度的改革趋势。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设立制度

一、公司设立制度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制度的条件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

四、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的资本与“资本三原则”

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三、股东出资的方式与瑕疵出资的责任

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展望

考核要求:

1、公司设立制度

1.1公司设立制度的概念(识记)

1.2公司设立制度的条件(识记)

1.3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识记)

1.4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识记)

2、公司资本制度

2.1资本三原则(识记)

2.2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识记)

2.3股东出资的方式(领会)

2.4瑕疵出资的责任(领会)

第六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教学要点:

通过本讲的学习应该掌握股权转让的意义以及转让的方式,并对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有相应的了解。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股权转让的意义及法律适用

一、股权转让的意义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三、股东对外转让的限制规则

四、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

考核要求:

1、股权的转让

1.1股权转让的意义(识记)

1.2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识记)

2、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2.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用)

2.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应用)

2.3股东对外转让的限制规则(应用)

2.4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领会)

第七讲股东权利的保护

教学要点: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和股东地位取得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该权利的保护略显不足。本讲学习的目的是掌握股东权利的性质和分类,了解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掌握会计账薄查阅权、股东退股权、司法解散公司请求权的相关内容。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股东权利的概述

一、股东权利的概念

二、股东权利的性质

三、股东权利的分类

三、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股东的三大基本权利

一、会计账薄查阅权

二、股东退股权

三、司法解散公司请求权

考核要求:

1、股东权利

1.1股东权利的概念(识记)

1.2股东权利的性质(领会)

1.3股东权利的分类(领会)

1.4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识记)

2、股东的三大基本权利

2.1会计账薄查阅权(应用)

2.2股东退股权(应用)

2.3司法解散公司请求权(应用)

第八讲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

教学要点:

通过本讲的学习,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演进,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和模式,掌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价值

二、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

四、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模式

第二节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一、股东会的改革

二、董事会的改革

三、监事会的改革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考核要求:

1、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识记)

1.1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价值(领会)

1.2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识记)

1.3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识记)

1.4 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模式(识记)

2、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2.1股东会的改革(应用)

2.2董事会的改革(应用)

2.3监事会的改革(应用)

2.4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识记)

三、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1、《美国公司法》,罗伯特·W.汉密尔顿,齐东祥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公司法则》,克拉克,中国工商出版社,2001年版。

3、《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何美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现代公司法》,刘俊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公司法》,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公司法论》,施天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公司法通论》,周友苏,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完整版)经济法项目2公司法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3.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4.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5.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事先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总额高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B.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C.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D.提议召开董事会 3.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

海峡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 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 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 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 8、公司经营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9、超越经营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则属于开放式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

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 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18、公司资本涵义:(1)注册资本(2)发行资本(仅存于股份公司)(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 19、公司资本三原则: (1)(非严格)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3)资本不变原则。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任意改变。 20、公司债券的种类债券是借贷合同的格式化 21、债券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或 22、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3、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2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

《公司法》课程学习指引

《公司法》课程学习指引 责任教师:余璟 一、课程的概况 1.课程的性质、特点及地位 2.课程体系 3.课程考核安排 二、课程教学进度安排及教学方法介绍 1.教学进度安排 2.教学方法介绍 三、课程自主学习指引 1.课程学习方法指导 2.课程主要资源索引 3.校外辅助学习资源介绍 4.课程参考书目介绍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教材第一、二章) 第一部分 公司的具体制度(教材第三至九章) 第二部分 公司的法律责任(教材第十章) 第三部分 1.课程性质、特点及地位 《公司法》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 课程。该课程的性质为选修课、校考课。该课程于第二学期开设,4学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实行公司制度,公司法在这种新形势下应运而生。以公司法为研究对象的公司法学也成为及其重要的法学学科之一。 2.课程体系 为加速法学教育的改革,培养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法律人才,电大开放式教育本科段开设了《公司法》这门课程。 该课程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基本要求如下: 本课程主要分为三部分大的内容: 课程的概况 一

通过学习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 3.课程考核安排 本课程采用四川电大形考平台形成性作业考核方式,学生需在规 定时间内在四川电大形考平台完成四次网上形成性考核作业,四次作业的成绩即为期末考试成绩。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公司法教程》(田承春主编,四川远程电 子出版社,2008年第1版)、《公司法》条文、《公司法学》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及本课程其他复习资料。 1.教学进度安排 作为导师制课程,本门课程视情况安排四次左右面授时间,面 授讲授进度及内容安排如下: 课程的教学进度安排及教学方法二 ?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及我国公司法中 有关规定 ?掌握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股票与债、 公司的组织机构 ?掌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 算 ?理解股东与股权、了解公司的行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

公司法 一、股东的义务之一 出资责任 股东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非法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及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3人至13人。(奇数,弃权视为不同意)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股东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义务:竞业禁止。若获益则归公司,损益则自己承担。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 宪法部分) 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二、课程编号:04204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七、课程教学目标: (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 《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

经济法公司法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2.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业,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 A.执行期满未逾1年 B.执行期满未逾2年 C.执行期满未逾3年 D.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l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济法》(赵威版)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赵威版) 杨佩珍 第一部分课程说明 一、本课程的地位与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一门课,是为培养其学生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针对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它包括多门法学专业专业知识,针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而专门设计的;该课程内容是紧紧围绕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主要侧重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性的应用和操作。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经济法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适当的加以应用。通过课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熟悉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和经济纠纷的能力;加深对专业领域中的各项工作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在专业工作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 二、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关系 本课程在开设了的基础课法律基础之后开设。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本课程是理论与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在教学方法上宜采取多媒体教学,集讲述、讨论与案例分析为一体。基本原理以教师讲述为主,发展性问题以讨论的方式为主,现实问题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四、适用对象(层次、专业)学时、学分 适用于市场营销、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层次的学生,周学时为4节、3学分。 第二部份: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企业法 [教学目标及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四)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经济法-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种类 ·所承担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3) 股东人数有上限(50以下)。 (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5)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2.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 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要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 ·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区(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1.企业的概念 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 2.企业的分类 分类一:组织形式 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 分类二:所有制企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类三:法律地位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 分类四:规模 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 分类五:其他标准 (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3.公司的概念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 4.公司的类型 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标准二: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标准三:控制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5.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 (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 (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 (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 (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

(5)内部权力制衡 7.公司设立的定义 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股东符合条件 (2)资本符合条件 (3)章程符合条件 (4)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条件 (5)住所符合条件 10.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人数 A.有限公司:一般情况50人以下 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公司:一般情况(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东形态:个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国家 (3)其他要求 股东的住所:股东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11.章程概念 定义: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内部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契约说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兼契约说 12.章程的内容 (1)内容构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规定: 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一、考试依据 1、1、教材:《公司法学》,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10 月第1版。 2、2、教学大纲,开学初已在浙江电大网上发布。 3、3、本复习重点。 二、二、考试题型 1、1、选择题(14分) 2、2、填空题(15分) 3、3、名词解释(16分) 4、4、简答题(25分) 5、5、论述题(30分) 三、三、各章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2、公司的种类 3、3、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章中国公司制度概述 1、1、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制定和诞生 2、2、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3、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4、4、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5、公司的行为能力 6、6、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 7、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 2、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4、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的概念 5、5、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规定 6、6、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禁止条件 7、7、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组织机构 8、8、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4、股份的概念、特征 5、5、股票的概念、特征 6、6、股份转让 7、7、上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上市条件 8、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9、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般了解 第六章公司债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学分学时数:3学分,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律、经济管理、财会专业 修(制)订人:修(制)订日期:2019.6.15 审核人:审核日期:2019.6.20 审定人:审定日期:2019.6.25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法律、经济管理、财会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二)课程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取与经济相关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一般经济纠纷,为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职业型人才奠定基础。 二、教学内容、重(难)点、教学要求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4学时) 1、讲授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二、经济法律关系要素 三、经济法主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2、教学要求: 了解:经济法特征和体系 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责任3、教学重点: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4、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4学时) 1、讲授内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企业法 四、外商独资企业法 2、教学要求: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的构成、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财产的权利,理解:合伙企业与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 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推荐:最新司法考试公司法140个考点归纳

推荐:最新司法考试公司法140个考点归 纳 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 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内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 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 8、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9、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

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 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 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18、公司资本涵义:(1)注册资本(2)发行资本(仅存于股份公司)(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 19、公司资本三原则: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教学实施方案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经济法基础知识》是技工院校经济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公共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熟悉一些常用的重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课程。 二、教学要求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 三、教学及实践环节 1.讲授。即通过正常教学时间对学生讲授教材基本内容,使学生对相关知识加以理解和掌握。强调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授课,突出课堂讲授的知识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2.有条件时组织小组并经常进行学习讨论,特别是在进行案例分析授课时要强调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自主性,在授课教师的引导下,注意激发学生在一起学习时相互辩论、互相启发、公正评判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还应结合经济法在国际上和我国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特别注意结合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经济案例和事件进行讨论。 3.辅导。即在学生学习基础上由授课教师进行适当的辅导。辅导课一般以平时作业评改,期中考试讲评等方式进行。 4.作业。学生必须认真独立地完成,辅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并据以评定

平时成绩。 5.考核。本课程的考核分为四部分,主要分为:考勤成绩、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比例为:2:1:2:5。期末考试按学校具体要求命题考试。 学时分配表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 学分:3 学时:51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法理学》 适用专业:法学、经济学 开课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 课程性质是指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学科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 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

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二、课程内容和建议学时分配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4学时)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理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节经济法理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第二章企业法1、教学目的和要求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公司法 英文名称:Company Law 课程编号:LAW042950 课程类别:学科方向课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时间:第四学期 总学时: 48 总学分:3 预修课程:法理学LAW040541,民法ILAW040812,民法ⅡLAW040811 制定(修订)人:徐磊 制定(修订)单位:文法学院法学教研室 制定(修订)时间:2015年10月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公司法》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学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促使学生确立法律职业思维习惯与敬业精神、形成专业的思维方式与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掌握公司法务实践的法律依据与法律适用并拥有与他人合作、交流和资源组合的能力。 公司法课程是关于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课程,主要讲授公司基本概念、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成立、变更、撤消或终止、各种形式的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设置、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法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公司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具体规定。 4.学会运用公司法理论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践案件中的问题。

三、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说(4学时)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分类(2学时)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一般分类;3.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2学时) 1.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2.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10学时) 第一节股东概说(2学时) 1.股东的概念与分类;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3.股东资格的认定;4.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股东权概说(2学时) 1.股东权的概念;2.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3.股权的特征;4.股东权的分类。 第三节主要股东权利分析(6学时) 1.股东的财产权;2.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3.股东表决权;4.股东的诉讼权;5.股东的知情权;6.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7.股东提案权;8.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2学时) 1.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2.各种资本制度分析;3.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资本三原则(6学时) 1.资本三原则概述;2.资本维持原则。 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说(2学时) 第二节股东会(1学时) 1.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2.股东(大)会的召集;3.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2学时) 1.董事的概念、资格与种类;2.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董事会;4.经理的职权与活动。 第四节监事会(1学时)

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

张海峡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 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 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内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 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 8、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9、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 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18、公司资本涵义:(1)注册资本(2)发行资本(仅存于股份公司)(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 19、公司资本三原则: (1)(非严格)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任意改变。 20、公司债券的种类债券是借贷合同的格式化 21、债券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或有限公司 22、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3、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 2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2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一年两次财务会计报告) 2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7、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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