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试行)

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党员队伍,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畅通党员出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规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迭部县教育系统内的全体党员。

第三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遵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四)大局意识缺失,不支持、不配合中心工作,恶意阻挠重大项目建设;

(五)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六)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七)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八)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沉迷低级趣味,参与“黄赌毒”,生活作风不检点;

(九)廉洁自律不严,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十)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治安法等行为的;

(十一)有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

(十二)组织、策划、煽动、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党员标准的。

第五条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可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期间由党支部负责其帮教工作。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劝退。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三)除名。劝而不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经党组织调查确认,予以除名。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支部初步认定。根据测评结果,结合党员的现实表现,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初步确定每名党员的评定等次。对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达50%及以上的党员,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党支部调查核实。党支部围绕第四条所列的党员不合格情形进行调查,局党委可派人参加。支委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评议意见、调查组意见等。

(三)局党委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局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四)党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拟处置的党员可做说明、申辩,参会党员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定要与当事人见面,由当事人签署意见。

(五)组织部门审查。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六)反馈通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宣布上级审批意见。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

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七)材料归档。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相关材料,包括民主评议记录、党支部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局党委审批意见、谈话记录等,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条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

党支部核实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后,采取以下四项措施着力教育转化:

(一)教育培训。对党性观念不强、纪律性差的党员组织学习党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奉献精神差、工作不主动的党员,组织观看教育影片,学习典型先进事迹,增强党员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结对帮教。各党支部承担不合格党员帮教转化责任,指派1-2名政治素质好、表率作用强的优秀党员与1名不合格党员结成帮扶对子,开展帮教活动,全面负责在思想上教育引导,工作上帮助指导,生活上关心爱护。

(三)谈心谈话。党组织负责人要主动上门交心谈心,对不合格党员重点进行宗旨观念、理想信念等为主要内容的谈话;帮扶责任人每半月开展一次与不合格党员交心谈话,实现共同帮教。

(四)实践锻炼。各党支部要针对性地把不合格党员安排到基层岗位上,通过开展党员“亮身份、践承诺”等活动,促进其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

第八条不合格党员处置要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

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三)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局党委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九条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注意关心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对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要切实给予关心和帮助。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党员,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不做处置或拖延处置的,局党党委应责成处置。对因工作疏漏造成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对无视程序、事实随意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迭部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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