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违宪审查——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探究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法 院来行使 , 即最 高法院 不但有解 释和适 用宪 法的权 力 , 而且有 的机 关行使 , 一般称之 为专 门机 关审查 模式 , 称凯尔森 模式、 又 欧 依照 它所 解释 的宪法来 审查立法 、 行政和其他 国家机关 的行为 以 洲模 式 。 这种 审查模 式具体 又分 为两种 : 以法 国为代表 的宪法 即 及下级法 院 的判 决是否有效 的权力 , 以对上述机 关 的行 为或 下 委员 会模 式和 以德 国为代表 的宪法法 院模式 。 可
具有 终局 性 。
二、 国外 的违 宪审查 制度 模 式
最 后 , 用美 国模 式要具 备 以下条 件的 : 一, 要采 第 存在一 部刚
性宪法; 第二, 解释规则必须非常明确; 第三, 社会存在着司法信
违宪 审查制度 在宪法领域 内经过 了两百多 年的研究和 实践 , 赖 , 官具 有崇 高的地位和 声 誉 。只 有完 全具 备了这三 个条件 , 法
时进行 ; , 第三 如果没 有遇到 具体的诉讼 案件 , 院不 能主动对某 法 项 立法 或政府 的某个 行 为进行 审查 ,也不 能 以假设 的事 实为根
第 四, 宪审查机 关 不仅有权 对 审查客体进 行审 查, 违 而且 有 据 , 法律法 令进 行预 防性 的审查 。同时 , 院的判 决只是 对 当 对 法 权对 违宪行为 作 出进一步 处 罚。 即违 宪审 查具有排 他性 , 其结 论 事人 有法 律效力 , 而并 没有普 遍适用 性 。
美 国司法审查模 式 的理 论起源于 自然法的 思想, 发展于 制约 有 宪法 之修 改 , 法律经 宪法委 员会 认 为含有宪 法之修 改者 , 移送
式 的分权制 度 , 由宪法 的特 性和 司法机 关的特性 决定 。 法虽 国民议会 重加 讨论 。15 年 第五 共和 国的宪法 把宪法 委员会 置 还 宪 ”98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作者简介:张亚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9-03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标尺,建立和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旨在加快国家民主法制进程、实现依法治国。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环境下,我国亟需完善符合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历程回顾一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设因特殊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原因起步较晚,目前还不够健全。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是从宪法监督、解释开始的,它萌芽于民主革命时期。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就曾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之实施。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开始。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作出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这些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的,但已初步勾画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架。
1982年《宪法》大致确立了我国违宪审查的范围。
其第62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第(一)、(七)、(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定,大大加快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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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法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很难树立法律的权威。
随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的提高,违宪审查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违宪审查;立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3—01一、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一)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立法机关审查制创始于英国。
凡是承认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议会)行使违宪审权。
如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据了解,在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是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的。
英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由议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于其它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
(二)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它是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它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目前世界上设置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有37个。
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他们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
尽管各国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略有差别,但“违宪审查权”却是各国宪法法院的共同的主要职权。
违宪审查的专门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宪法做出解释,并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而拒绝适用。
后人把普通法院型的违宪审查称为美国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是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中附带进行的。
事实证明,设计一个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首先在考察该国政治体制、宪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源流关系的基础上,确立宪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根据理性建构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国的政治制度、宪法整体框架和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宪法审查制度和宪法审查机制。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这说明法律的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适用性。
宪法作为“法律的法律”也不例外,它只有被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并发生实效,才能体现其作为法律的价值与作用,才能更有效地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实施与否尤为重要,关系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与权威。
然而,正如有的学者写到的:“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
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民法和经济法也为广为人们运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仍默默无闻,备受冷落。
”【1】如何才能保证宪法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实效呢?本文通过查找现阶段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中的问题与不足,从而寻求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宪法实施保障途径。
一、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现状宪法保障制度,即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落实实现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是在1954年宪法中首次确定并开始运行的,主要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由于设计上的不足和缺少具体程序,加之“左”倾思想干扰,这些规定的宪法保障作用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文革”中被置一旁而名存实亡。
1975年宪法彻底取消了宪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形成这方面的立宪空白。
1978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并有所改进,但还是达不到1954年立法的水平。
直到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我国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才趋于定型。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是对宪法实施提供的宣言性保障,其意义在于为其他宪法保障体制提供最高宪法依据,并具有推动宪法意识建设的巨大社会政治作用。
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懋墨圈墼.竺塑墅!f叁箜!圭塾金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孙栋摘要本文指出完善的违宪审查体制为建设良好的宪政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的规定能够映射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并且从根本上规范着一个国家的活动。
因而,宪法的贯彻实施显得极其重要。
构建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宪法的实行,纠正违宪行为,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法院专门机构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18.02一、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纵览现存的违宪审查模式,按照违宪审查的机关不同,我们可以把违宪审查制分为下列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立法机关来行使。
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优势在于由立法机关实施此权力有利于彰显权威性和有效性。
但是弊端在于立法机关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时难免会使监督无任何意义。
(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司法机关来行使。
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很多,其中美国最为典型。
这种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依托于三权分立的政体下的一种制度。
它具有“宪法司法”的性质。
法院在受理公民诉讼的案件时,发现有违宪之处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彰显出司法有审查立法的功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主要与判例法国家相适应。
普通公民享有违宪审查的启动权。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专门的机关来行使。
法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采取这种模式。
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审查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立法事业也有了迅猛的发展。
全国人大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可以说现在中国出现了立法热。
但是,使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因而保证其合宪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便成为我们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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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论文摘要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宪法监督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可靠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的前提下,分析了当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关键词:违宪审查 缺陷 建议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目 录 前 言 ................................................................................................ 1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 1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 1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 2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 2 (一)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最高宪法依据....................................... 2 (二)明确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 .............................................. 3 (三)明确了违宪审查的辅助机构 .............................................. 3 (四)明确了违宪审查的方式、程序和制裁措施........................ 4 三、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4 (一)缺乏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 4 (二)违宪审查程序还不完善 ..................................................... 5 (三)违宪审查范围不完整 ......................................................... 5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 ........................................ 6 (一)设立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 .................................................. 6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程序 ......................................................... 7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三)完善违宪审查范围 ............................................................. 7 结论 .................................................................................................... 8 参考文献............................................................................................. 8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1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前 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全面、正确的实施,是完善我国宪政、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基本途径。而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已经受到我国的充分的重视。然而,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如何建立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对于我国宪法的有效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的定义 违宪就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行为。违宪的存在是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而在不存在根本意义的宪法的国家中宪法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而违宪审查则指的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以宪法条文及精神为依据,依照法定的权限及程序,审查、裁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违宪审查的主体只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行为。1基于违宪审查的特殊性,违宪审查具有不同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特定审查程序和方式。违宪审查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审查结论都是最终结论,具有终局性。
1胡肖华,《违宪审查原则论》,《湖南科技大学学报》, 2010 年第3期。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2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法治文明的推进,就必不可少的要求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违宪审查是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必要措施。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任何机构解决法律违宪的问题,宪法就不能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违宪审查,对于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然有利
于维护宪法的权威,进而规范法律体系的秩序。2其次,违宪审查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宪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和纠正,最终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总而言之,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分配、限制,实际上就是人们依靠自己的理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所设计出的一种方案。因此,建立并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并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实现相互协调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并最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实现。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一)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最高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 5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
2孙万强,郭丽新,《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建立》,《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9期。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 3
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立法法》第 78 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些规定,都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二)明确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 我国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我国《宪法》第 62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一)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立法法》第 88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第 67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立法法》第 90 条规定,我国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机构是全国
人大常委会4。 (三)明确了违宪审查的辅助机构 我国《宪法》第 70 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 37 条明确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作用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第 17、18 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
3高凛,《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学、行政法学》,2010年第8期。
4吴玉英,《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