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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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的财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的财税处理

Accounting practice会计实务36企业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的财税处理◎ 文/江焘 刘志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收到来自于政府或股东以各种名义投入的资产,如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产,或政府指定专门用途投入资产,而企业的股东也可能向企业划入资产作为企业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或作为企业的收入。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一和第二项分别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和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来自于上述两方面投入的资产究竟应该如何做好全面的财税处理予以明确,为此,笔者分别从这两方面谈一谈如何做好相关财税处理。

一、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一)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产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执行该规定要注意三点:一是企业必须获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相关批文及股东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

二是企业应根据投入的不同资产分别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作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投入资产的价值超过了应该投入的国家资本金,其差额应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作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三是如果投入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则应以政府相关批文或文件上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并以此作为今后对相关资产进行折旧、摊销、转让、处置等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指定专门用途投入资产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入网卡、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012-11-12 09:07:20)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税眼朦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需经过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

项目确认由市或直辖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审核,方可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登记时,由企业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认证后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企业依据告知书,每年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加计扣除项目中,通常要说明资金来源,对于获得政府拨款的研发项目,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中财政拨款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此类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即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各项补助。

其中对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费用发生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对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由于企业申请获得的研发项目财政拨款,一般不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加之研发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因此大多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补偿以前发生的研发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

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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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 程】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 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
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 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5号)规定,企业取 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 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作者:小陈税务时间:2013-01-01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资金拨付文件”应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合同和协议不属于该范畴),文件中必须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

——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2.“具体使用要求”应该理解为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应该有对该项资金具体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2009-06-07 16:11转自19351213的个人空间/3888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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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87号)进行了规范,对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后续
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文章结合实例就实务操作过程中几个注意事项作一
解读。

【关键词】 财政性资金;所得税扣除;扣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
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从而取代了财税字[1995]81 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
通知》。新规定比旧规定更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对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后续
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不仅考虑了阶段性,也具有前瞻性。

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不征税
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
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
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
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
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
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一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尤其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二、拨付资金部门是县级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但不等于批准部门是县级
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这一条是指取得资金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不能理解为批准部门。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类收入必须是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
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
收入。而该文件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三、看准执行期间,关注起止日
财税[2009]87号规定,起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虽
然文件发布在2009年6月,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度符合该项免税的已经缴纳税
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在2008年度企业作了不征税收入,但支出了费用或形成的资
产计提了折旧、摊销的要补税。执行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
31日以后不再执行该不征税规定,如果是2010年立项,2011年才取得所得则不适
用该政策;如果是2007年立项,2008年一并取得2007年-2010年的全部所得,即使
会计上做递延收益处理,税法上还是在取得当年一次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该项财政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所得额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
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在纳税所得额扣除就会
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是永久不纳税,注意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要重新计入收入总额。根
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
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
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两条若企业忽视了或处理不当,不但要补税、加收滞纳金,还面临50%-5
倍的罚款。

五、分不同类型,正确会计处理
第一,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
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第二,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
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它应付款。

第三,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
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
外收入。

六、正确认识内涵,关注六个方面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
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

第二,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
应税收入。

第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
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
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四,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
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

第五,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
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第六,“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七、案例分析
山西省某县A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
从地方政府借款1 0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企业取得的属于
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10万元“集
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
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60万元。

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
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
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
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
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
而要求“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
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
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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