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制度研究
析职务犯罪侦查协同办案机制

( ) 二 引导侦 查取 证 协 同
侦查监督 、公诉部 门对侦查活动 的监督和引导侦
查取证职能 . 是这两个部 门的主要职能之一 . 特别是公 诉引导取证 机制是高检 院 20 0 4提 出的三大公诉改 革
查处中要集 中兵力 、 快速突破 . 一旦错过查获证据的最 佳时间极有可能导致案件查 办工作 的搁浅 这一制度 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 查、 一 初 取证 协 同
治职务犯罪 的艰巨使命。2 0 04至 20 年 , 0 6 大洼县院共
查办 职务犯罪案件 6 件 7 人 .其 中 2 0 年查办 1 l 3 04 2 件 1 4人 .0 5年查办 1 20 5件 1 6人 .06年查 办 3 20 4件 4 3人 .三 年 中 ,查 办职 务犯 罪 案件 年 均件 数 上升
析职犯侦协办机 务 罪查 同案制
—— ———— —— ——— ]翟 理 文 德 高 慧 ◎
近 足部地检机存着案量 在编人员 51人 。在编人员 中. 对大 年. 分区察关在办力相 来 案多人少等突 出问题 。特别在基层检察 不 正副检察长 5人 , 检察员
,
20 年大洼县检察 院检察专项编制数 6 人 . 05 0 实有
院 .案多人少 已经成为困扰和制约基层检察工作深入
开展的瓶颈 20 06年以来 . 大洼县检察院在人员编制
2 8人 , 法警 4人 , 书记员 1 人 。一线有办案资格的干 4 警 占全院干警总数 的 5 %。在 2 位一线检察官 中。 5 8 男
5 5岁 以上 、 5 女 0岁 以上 9 . 人 且均为 非领导职务 , 占 检 察员总数的 3%, 2 而且 自 19 年 以来 . 95 大洼 县院一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路

2 0 1 4 ・1 ( 中) ◆ 司 法 天 地
新刑诉 法背景下检 察机 关加强职 务犯罪 初查工作 的思路
李凌斌
摘 要 初 查是检 察机 关查 办职务犯 罪 案件 的重要 环节 , 是指检 察机 关反 贪 污贿赂部 门、 反 渎职侵 权部 门在 职务犯 罪 立案 前, 对 自己发现 或受理 的控 告 、 举报 等案件 线 索材料 进行 分析 、 鉴别 , 并 对该 线索进行 的秘 密调 查活动 。随 着新刑诉 法 的 实 施, 新刑 诉 法确 立 “ 不得 强 迫 自 证 其 罪” , 同时将辩 护人 介入提 前 至侦 查阶段 , 进一 步促使 检察 机 关正 面接 触被调 查对 象之 前 必须获 取充足 证据 , 而这些 都必 须依赖 高效 、 完善 、 规 范 的初 查 工作 。 因此 , 加 强职务犯 罪案件 初 查工作 在新 侦查模 式 中显
情况 发生 。 实行 讯 问过程 全程 同步录音 录像 制度 , 既有利 于保 证 查工 作的首 个规 范性文 件 。反贪 部 门一方面 要做 好 《 规 定》 的落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 身权利 , 也有 利 于降 低办案 风险 , 还 可 以防止 犯 实, 使初 查工作在 程序和 实体上 符合 法律 的要求 ; 另 一方面 , 要在 罪 嫌疑 人在 庭 审过程 中翻供 以及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被不 当利 用 初 查工 作 的精 细 化上下 功夫 , 用理 性化 初查取 代 经验型初 查 。 科
得 尤为 重要 。
关键 词
新刑 诉 法 检 察 职务 犯 罪 初 查 作 者简 介: 李凌斌 , 浙 江省 台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污 贿赂局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女性职务犯罪侦防机制研究

{占 I 缸会 } I J
己1年 月 下 口D 6 ( )
女性职务犯罪侦 防机制研究
白长 林
摘 要 当前 中 国正处 于经 济社会 转 型期 , 务犯 罪 问题 呈现 出愈 演愈 烈 的 态势 , 职 已经 成为 影响 中 国社 会和 谐稳 定 的重要 因素之 一 。随 着女性 政 治资 本和政 治地 位 的提 升 , 性职 务犯 罪也 呈现 出不 断上升 的趋 势 。 因此 , 强对女 性职 务犯 罪 的 女 加 防控研 究 , 有效 遏制 女性 职 务犯 罪成 为理论 和 实务 界的一 项 重要任 务 。
国有 资产提 供 了方便之 门。 外 , 此 女性特 有 的随 和特 征使得 她们 走 向黑 暗 的深渊 。
在 面对 强硬 派领 导 的非法 要求 时, 往成 为职 务犯 罪 的共犯 。 往
第三 , 为情 所 困 , 不能 自拔 。女性是 感性 动物 , 男性相 比, 与
第 四, 罪手 段不 断翻 新 , 案金 额逐 渐加 大 。 犯 涉 依法 治 国 、 建 天生敏感 的女性更容易为了感情而抛弃理智。某管理干部学院
打交道的职务。 而一些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混 手 段很 新颖 , 处起来 有相 当的 困难 , 也在 一定程 度 上使 得她 查 这
乱、 审批 制度不 规 范为财务 部 门的女性 工作人 员贪 污 、 用、 分 们 由最初 的侥 幸心 理转变 为极 度 自信 , 肆作案 , 挪 私 大 愈演 愈烈 , 最终
的共 犯 。 ・
城 市 的 中产阶 级 。可 当 “ 凤凰 女 ” 到 自己周 围 出身城 市 的同事 看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制度——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视点

J u n . 2 0 1 3
V n l 。 3 6 N0 . 3
第 3 6卷 第 3 期
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 侦查管辖制 度
— —
以修 订后 的《 人 民检 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 为视点
周 洋
( 北京师范大 学,北京 1 0 0 8 7 5 )
[ 摘要 ] 职务犯罪牵连 案件 的侦查 管辖 问题 长期 以来 困扰着 实务界 , 修订后 的《 人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规则》 以确
立检 察 机 关侦 查 优 先权 的 方式 对 此 作 出 了 回应 。检 察 机 关侦 查优 先权 的确 立体 现 了职务 犯 罪侦 查在 秩 序 、 独立、 公 正
和效率方面的价值取 向, 并由于它能够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找到生存 空间、 顺应职务犯 罪侦查的 国际趋势以及正确地 解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立法 目的而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为继续优化职务犯 罪牵连案件 的侦 查管辖 , 必须明确并案 与分案管辖的界 限, 设定予以并案管辖的要件 , 积极构 建分案侦查的协作机制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牵连案件 ; 检 察机 关; 侦查 管辖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3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 0 0 9 — 1 2 0 3 ( 2 0 1 3 ) 0 3 — 0 0 9 2 — 0 4
犯罪 的情 况 下 ,以检察 机关为 主查办 职 务犯罪 意味
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此前《 刑事诉讼法》 和相关 司 法解释 的规定 比较 粗糙 ,导致 职务 犯罪侦 查管 辖一 度陷入较为混乱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 , 直接影 响了职务 犯罪 案件侦 查 的开展 和职 务犯罪 嫌
、
职 务犯 罪牵连 案件 侦查 管辖 的困境及 破解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基层检察院在新形势下的侦查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侦查;证据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它的相关规定大大增强了我们反贪部门在依法收集、使用证据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法之革新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一)完善了证据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错误羁押。
关于监视居住,新法调整了其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以采用的监视方法,并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确保监视居住的正确适用,此外还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从而使监视居住成为比取保候审要重比逮捕要轻的准羁押措施。
贿赂案件侦查审讯的分析与研究
贿赂案件侦查审讯的分析与研究摘要贿赂犯罪侦查权是从刑事案件侦查权中单独剥离出来交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当前办案机关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审讯压力大、突破难等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试从转变办案观念、提高办案技巧、完善办案机制入手,在工作中不断加大办案力度。
促进贿赂案件侦查审讯工作的稳健进行。
关键词贿赂侦查权的起源;存在的难点;审讯的技巧与方法一、贿赂案件侦查权的起源与发展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贿赂犯罪侦查更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社会里,商业贿赂等不同程度存在,这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危及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从国际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包括侦查权的演变来看,侦查权最早是从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离出来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最终从侦查权中单独剥离出来,交由警察机关以外的检察机关行使,这是当今世界各国侦查制度发展的一个总体趋势。
为了克服纠问式诉讼模式产生的严重弊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纷纷提出权力分立理论。
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与宪法学家汉密而顿在赞成共和国前提下,以霍布斯的专制理论和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为基础,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牵制与平衡的观点。
他认为,要加强中央政府权力,保持国家间的制约与均衡,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均衡发展。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政权时,采纳“三权分立”理论,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
包括检察制度最终使得侦查、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并促使侦查权进行多次调整。
但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又纷纷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侦查与治安犯罪案件的侦查分离出来,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侦查权重新交由检察机关行使。
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调整由检察机关行使,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这类犯罪严重危害统治集团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必须高度重视对这类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二是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文化程度与职业水平相对较高,实施犯罪活动的智能性、隐蔽性和狡猾性以及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等反侦查能力都比较强,并且关系网、保护层厚,侦查这类犯罪案件阻力多、难度大,需要侦查部门具备与这类犯罪作斗争相适应的超脱地位、侦查职能、侦查手段和侦察水平等。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
以司法规律为视角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思考[摘要]优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是提高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基本路径之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必须受司法规律的制约,针对目前办案机制缺乏机动性、侦查手段和情报信息工作落后、立法方面滞后等缺陷,按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着重从司法效率、正当程序、权力制约等要素探究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最优路径选择。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司法规律;优化配置一、司法规律视角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侦查权的下位概念,又是检察权的派生概念。
它的运行既具有侦查权的一般特点,又表现出自己的独特性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据就在于其权力指向的对象。
而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少学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不相契合,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表现出明显的上级领导下级、行政命令制、侦查步骤审批制等行政性特点,应属于行政公权力的一种。
这种观点一直是要求剥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理论依据。
侦查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不同的法律定位又与各国的法律传统、诉讼理念、文化背景、诉讼价值、司法理论与实践息息相关。
从司法规律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其实侦查权在属性上仅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既可以为行政权服务,可以为审判权服务,也可以为立法权服务,更可以为军事权服务,当然还可以为监督权服务。
侦查自身并不是目的,它所查明的事实,都是为一定的目的权力服务的。
由于侦查权(调查权)的工具性,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冲突,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并无不妥。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如有些学者所担忧的缺少监督制约、权力过大,相反地,在于受制于地方、缺少必要的措施和手段。
要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廉洁的国家,不是想方设法去将检察机关的手脚捆上,或是标新立异脱离我国国情地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去,而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更独立的地位、更强有力的侦查手段。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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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制度研究
作者:宫健荀
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23期
摘要:人民检察院以及公诉部门在犯罪案件抓捕前进行捕前介入案件侦查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且这种犯罪案件的捕前介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维护法律法规的公正合法性,对于保证执法机关进行正常的案件操作执行,维护法律的和平统治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犯罪案件捕前介入行为的必要性,并通过正视这种案件介入的必要性改进目前的案件介入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件介入活动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作出最终的案件介入管理办法,实现对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捕前案件;介入调查;制度研究
一、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之中明确地表示职务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侦查的重要性,并且在案件处理中逐渐体现出这种介入侦查地重要作用[1]。
实施案件捕前介入调查地方法能够适应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工作的改革需求。
此外,对于完善目前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体制,强化法制监督还发挥出重要作用。
二、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的实践困境
(一)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各方面意愿不强
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案件介入调查开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很多方面的因素出现多种问题。
由于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处理案件工作之中会遇到一些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难题。
具体表现在检察机关在侦查、侦监以及多种工作的开展与启动过程中表现出主动性以及积极性不高的特点,对案件的顺利开展造成很大的影响。
实践之中,一些公诉部门对于捕前介入案件的程度基本为零,也就是说相关机构在进行案件的捕前介入工作之中并没有很好地进行侦查活动开展,甚至这些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大都在侦查部门进行过案件处理之后进行。
此时,为了确保具有重要的案件证据以最终达到逮捕的标准,需要在现有的工作开展中注意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各相关承办人能够通过必要的书面审查以及提出建议等方式进行一定的引导,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地开展。
(二)介入时机的抉择纠结问题
在目前的犯罪案件处理方面,介入侦查的时机选择是进行工作開展过程中需要保证的一项基本工作。
而这项工作在目前的处理过程中也被当作一项复杂的工作进行处理。
理论界有关这项工作的观点各有不同,并且对介入侦查工作的开展也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介入工作的开展如果过早,则会出现对前期侦查造成不良后果,如果介入工作的开展处于过晚的阶段之中,则很
有可能会错过最佳的介入时机,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构成很大的阻碍。
因此我们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之中注意介入工作的开展时间,通过把握好工作开展的最佳时机从而促进犯罪案件的顺利进展。
在此,有些观点认为应该必要的提前介入工作的时间,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奠定充分的基础,为案件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条件。
还有一些观点人为,适当的延迟捕前介入时间能够充分的考虑到案件的本身,以实际的案件情况为依据,确保在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之后邀请侦监、公诉部门的介入。
这些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对于案件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实际职务犯罪案件的介入工作调查之中,我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介入工作开展方案,并根据案件处理经验选择合适的介入时间,以促进案件的良好开展[2]。
(三)介入方式的选择方面存在疑惑
根据目前已有的介入方式来看,目前的介入工作具体的操作程序已经呈现出区域化的特色,例如有些采取提前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以及采取相关侦查部门进行案件讨论的方式开展介入工作,还有些以规范或者强化侦查过程之中出现的证据材料等作为介入工作开展的核心,并积极围绕这个核心进行相应工作的开展。
还有些地区采取的是侦查监督以及侦查引导的方式,通过这种基本的道路引导,进行必要的书面引导取证以及重要的侦破方法同时开展的处理方式进行介入调查取证。
三、职务犯罪案件捕前介入侦查之机制探索
(一)培育共识,弱化介入分歧
在进行实际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之前,就需要来自社会上多方面的力量支撑与支持,各部门应该积极建立起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团体,在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并积极建立起一个可靠的团体对法律进行维护。
首先侦查、逮捕、诉求等各个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并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之中做到充分的互相信任与互相帮助,这样有利于在实际的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之中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为犯罪案件的捕前介入工作提供重要的工作保障,并未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目前的侦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个别干警人为侦监以及公诉部门等在捕前介入方面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不能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影响,因此忽视了其他部门。
在进行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这些干警并不愿意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在进行捕前介入工作开展中对取证环节体现出忽视的态度,并对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后续程序予以忽视[3]。
实际上,在后续工作之中,能否顺利的抓捕犯罪人员,能否成功地对犯罪人员进行起诉,在整个犯罪案件之中发挥的作用是十分重大的。
这种长期以来存在的消极工作作风对于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我们在以后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之中必须改善侦查人员的消极工作态度,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并逐渐实现在以后的工作开展中积极地从事捕前介入工作地调查中去。
(二)规范程序,增强介入可操作性
在我国地刑事诉讼法中就早有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相关检察机关以及部门之间地工作是分工开展进行的,并且这些相关的部门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分工合作,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在相互配合与相互牵制之中逐渐完成良好的工作任务,为整个案件的开展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例如在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过程之中,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是由侦查部门负责开展,案件的审查以及逮捕工作主要由侦监部门进行负责,提起诉讼的工作任务主要由公诉部门负责[4]。
由此可见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之中,个各部门的工作分工十分明确,并且各部门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工作局限性与工作针对性,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工作开展一定要兼顾多方面以及多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与开展进度,在实际工作之中逐渐实现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并相互促进工作的目标。
除此之外,从各个部门之间负责的工作任务可以看出,这几种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处于刑事案件工作开展的不同环节之中这些不同的工作环节对于案件的开展起到的重要作用是我们需要普遍关注的。
侦监、公诉部门在进行案件的捕前介入环节之中起到重要作用,因为在犯罪案件的捕前介入工作之中,这两个部门起到了很大的案件调查与掌握的作用,并且对整个案件的结案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
在进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这两个部门一定要注意在案件的工作开展之中本着审慎的工作原则,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防止在工作开展之中对检查活动进行一定的干扰,以造成监督权力滥用的不良后果。
并且,在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后期,应该在必要的工作环节中进行侦查工作的介入,并保证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能够获得较大的提升,并最终提升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逐渐改善执法部门的工作作风,最终实现处理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提升介入质效
根据最近几年以来的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实践,我们对这些案件调查之中的侦查人员等进行了必要的工作分析,并逐渐实现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的了解。
从一方面来说,由于侦查人员对于审判活动的中控辩对方的认证过程存在一定的了解上的缺乏,并且对整个案件的进度缺乏必要的了解,这些情况上了解度的缺乏使案件的进展过程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是十分不利的[5]。
从另一方面来说,目前的侦监、公诉部门对与侦查部门开展的一些工作更多地是在进行一种事后的措施补救,给案件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这种被动的监督行为从总体上来说并不能实现很好的监督与监察的作用,并且对于整个案件的工作开展效果也不是很大。
当案件已经被移送到审查逮捕以及起诉環节之后,许多对案件造成重要影响的因素已经发生,这些因素对于案件正常开展带来的不良后果可想而知,导致案件之中的许多关键性证据已经因为不同的原因被埋没,这会对整个案件的开展造成很大的阻碍。
因此在进行案件的合理有效工作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一些侦查、公诉部门进行提前介入案件的工作,并积极地引导相关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信息采集,并对现有的侦查人员得到的案件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与保存,并对整个案件的工作开展进行充分的把握。
充分运用证据在实际的案件进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四、总结
针对目前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在工作开展之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一定的分析,我们得出了最终如何实现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有效开展的方法与措施,希望
能给广大学者以一定的指导。
全文先对目前的犯罪案件之中进行捕前介入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接下来结合目前的捕前介入案件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得出最终的解决方法,对今后的犯罪案件捕前介入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有利于推进目前执法行动的开展,建造在法律保护之下的稳定、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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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红秋.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及其完善[D].广东财经大学,2015.
[3]刘娜.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D].武汉大学,2014.
[4]葛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研究——以某省改革实践为分析样本[J].政法论坛,2013,31(06):117-129.
[5]段家云.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