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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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27:36)转载▼标签: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法学:证据法的原则考点巩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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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证据法的原则考点巩固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问答题 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本题答案: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本题解析: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对象: 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③诉讼证明 的基本理论。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

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2、问答题 简述被害人陈述的主要特征? 本题答案:①证明的直接性。

②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本题答案: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本题解析: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特征:①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②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③必须是明确表示的。

④必须具有合法性。

4、问答题论证据的基本属性?本题答案:①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本题解析:①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排除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排除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排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一部分证言可能存在虚假、不可信或者不相关的情况,这就需要对证人证言进行排除。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排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排除证人证言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排除证人证言的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相关性原则:证人证言应当与案件的事实发生有关,与争议的焦点有直接联系。

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无关,对诉讼没有任何意义,将成为干扰案件正常诉讼进行的因素,这种证言应当被排除。

2. 可信性原则:证人证言应当可信,即证言应当来源可靠,证人具备提供真实、准确、客观的证言的条件。

如果证人证言存在虚假陈述、夸大其词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这种证言应当被排除。

3. 违法或不公平原则:如果某个证人证言的获得过程存在违法或不公平的行为,例如对证人施加威胁、胁迫、贿赂等情况,或者证人作证过程中遭受骚扰、压力等不正当干扰,这种证言应当被排除。

二、排除证人证言的具体情形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情形可能需要排除证人证言。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情形:1.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悖:当某个证人的证言与其他已经取得的证据相矛盾时,其证言应当被排除。

例如,如果证人作证称某物品是绿色的,但其他证据显示它是红色的,那么该证人的证言可认为不可靠,应当被排除。

2. 证人证言缺乏可信度:在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可信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证人的社会声誉、职业背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

如果证人的可信度较低,其证言应当被排除。

例如,如果证人有严重的犯罪前科或长期以来一直对某一方持有偏见,那么其证言将缺乏可信性。

3. 证人证言过于模糊或不确定:如果证人的证言表述模糊,不确定或不一致,无法提供清晰、准确的事实描述,那么该证人的证言应当被排除。

例如,证人对于所作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身份等重要信息不能回答清楚,那么其证言可认为缺乏可信性。

4. 证人证言存在变动:如果证人在不同的场合或时间提供的证言存在明显的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那么其证言应当被排除。

证据法

证据法

(3)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点①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②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③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缺点①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②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一)、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这四千年的历史时期内,虽然朝代经常更替并往往伴有战乱,但是社会制度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因而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保持基本特征的相对稳定。

1、早期证据制度中的"神证"色彩2、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①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原则②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③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④刑讯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

⑤自由证明是法官认证的基本模式⑥物证技术发展较早宋朝年间,建州浦城县发生了一大户人家失窃金银财宝若干。

官府找到一些嫌疑人,但是不能定案。

新县官陈述古得知该县后山庙里有一口视为神灵大钟。

他让衙役把大钟请到官府后院,用幔布做成个大帐篷围住。

他把嫌疑人都带到后院。

他说,疑犯用手摸钟,如是盗贼,那钟就会发出鸣响;如不是盗贼,那钟就会保持沉默。

说罢让嫌疑人依次走进幔帐摸钟。

帐内光线昏暗,且无人监视。

众嫌犯一一入帐摸钟,然后出来,但那大钟一直未响。

旁观者议论纷纷,陈却令衙役查验每个疑犯的手掌。

只见众人手掌皆黑,唯有一人手掌不黑。

陈一拍惊堂木,喝道: "你这盗贼,还不从实招来!"原来,陈让人暗中在大钟上涂了墨,而那个入帐后不敢用手摸钟的人定是盗贼。

经过审讯,那人果然交代了作案经过,并带衙役起获了盗窃所得之赃物。

第四节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

它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单行证据法对证据原则作出明确的表述,但国家立法机关早就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开展过多次研讨。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

民事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中自认制度探析———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讨论[摘要]自认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争议颇多。

本文针对其中一点即“于己不利”是否是自认构成的必要条件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目前自认制度的现状,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自认制度;于己不利;诉讼经济;辩论主义;诉讼公正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又称为裁判上的自认、正式或要式的自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视为表示承认。

由于自认制度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性要求,因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进行中经对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中自认,或者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自认而作成记录时,无须再要证据。

(2)审判上的自认的效力不以(对方当事人的)承认为必要。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院自认的事实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

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自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不断涉及到自认。

其中2002年4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自认有较多规定。

一、关于“于己不利”作为自认构成要件的异议从上述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自认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1.自认的对象限于具体的事实。

2.自认的时间限于诉讼开始之后,终结之前。

3.自认必须是向法院作出的意思表示。

4.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关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方面,学界争议颇多。

在这里,我们主要针对自认构成要件中的“于己不利”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些学者认为自认是“当事人在其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认为自认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者:胡琰琳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自于真实义务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所强调的真实义务是否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两大及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相互冲突,本文将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和两大基石的关系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自认辩论原则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从2012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被正式明文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从一个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进入私法领域,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随后根据社会的诉求,又逐步渗入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

据学者考证,在我国诉讼法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始于西周。

依西周律法,诉讼之前要宣誓。

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不可反悔性。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的扩张,而是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寻求道德支持的结果。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主要来自于对真实义务的规定。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法定及意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义务,尤其是诉讼中平等两造在诉讼系属中必须利用“光洁、透明的武器”,而非“谎言和刁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指导教师永军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fai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T 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As a private law principle cause of concer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risen to "the emperor clause" status present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Article 4 of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that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he voluntary, fai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 It is established obviously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high status in China's civil law.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when the principle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will be for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egal connotati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ivil law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Discretion right作为道德规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

2021年1月第34卷第1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Jan.2021Vol.34No.1doi:10.3969/j.issn.1674-6341.2021.01.020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的当事人陈述规则之探讨姜霜冬(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730004)摘要:有关当事人陈述的立法规定少而粗糙,诚信风气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对其审查存在障碍,虚假陈述现象层出不穷。

为更好地规范民事诉讼秩序,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落实了当事人陈述义务,强化了法官的询问权,调整了当事人陈述的具结方式,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制裁措施。

针对新规,分析缺漏,提出合理界定内涵、明确“有必要”情形、规范法条适用范围和多层次规制虚假陈述建议,以期帮助法院正确查明事实,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真实义务;虚假陈述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341(2021)01-0072-04Study on the Rules of Parties Statement under the New Rulesof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JIANG Shuang-dong(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530004,China)Abstract: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bout the parties'statements are few and rough,the lack of integrity atmosphere leads to the obstacles in the practice of its review,false statements emerge in endlessly.In order to better regulate the order of civil litigation,on December26,2019,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mulgated a number of revised provisions on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implement the parties'obligation to state,strengthen the judge's statement by the parties rights, adjusting the way of guarantee,make clear the sanctions of false statements.In order to help the court find out the facts cor­rectl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grity system in civil litigatio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rea­sonably defining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ituation,clarifying the"necessary"situation,standardiz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law and multi-level regulation of false statements.Key words: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Litigant statement;True obligation;False statements鉴于诉讼主体和广义上证人是当事人的双重身份m,从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三个层次①,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证据功能的视角对其进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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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影使无数事件以极具艺术表现力 的手法充斥在人们的视野 中, 呻吟和 叫嚣不绝 于耳。无处诉说和 伸张的事实被媒体无限放大 , 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思考。群众 围观导致司法过程饱受质疑, 司法制
度设计者也遭到声讨 , 民主意识异常高涨的今天 , 建立妥当的程序刻不容缓 。基于 以上思考 , 笔者的
始的权利观念。国内涉及著述多从刑事诉讼领域 出发 , 民事诉讼领域关注有 限。笔者从 法制 史和 法 制思想史追溯, 通过域外考察 , 立足 于其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在立法技术和配套制度上提 出要求,
以切 实配合 制度 改 革推进 现代 化法治 国 家的进 程 。
[ 关键词] 直接言词原则 正 当程序

3 ・ 3
研 究 生法 学
第2 6卷第 3期
在 民事诉讼 中, 言词辩论行为主要有 : 院于言词辩论期 日进行 的指挥诉讼 、 法 调查证据及宣判等 诉讼行为 ; 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 、 陈述 实体法及程序法方面事实的行为 ;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协助诉讼 而实施 的言词辩论行为 , 如证人作证 、 鉴定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 ]所有这些言词辩论行为, 都是直接
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 ; 另一方面 , 法官做 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 合理和客观的事 实和规范基础 上 。[] 国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5 我 法律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 , 在审理过程中, 不得随意更换法官 , 在场原则不仅是诉讼各方 当事人 的要求 , 还包括对
提 高庭 审效用 , 使法 官形 成正确 的心 证来 发 现 案 件 真实 。言词 原 则 旨在增 加 法 官用 以参 考 因素 的 促
量, 值法官形成心证之际, 营造陈述生动、 印象深刻、 充满活力的庭审氛围 , 以期发现实体真实 。 ]二 [ 3
者联系紧密 , 内容 、 在 要求和 目的上具备很多共通之处 , 故在后文将二者并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 不再
证人 出庭
集 中审理
民事诉讼是一种精巧的程序设计 , 设计者希图将其打造为终端定纷 止争 的路径。如何最大程度 符合各方利益 , 令变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归位 , 抑或最大限度恢复 因民事人身 、 财产纷争造成 的不 安定秩序 , 是程序设计者的不断追求。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 , 民众主体意识极大提高, 人们开始 关注平等交涉 、 自由表达 、 权力制约 、 权利救济 , 呼吁能为 自身利益带来保障的程序构建。 当前 , 一系列热点案件通过媒体被广为传播 , 引发此起彼伏的民众 围观和讨论热潮。网络的捕风
第2 6卷第 3期 21 0 1年 6月
研究 生 法学
Gr d a e L w Re iw. UP a u t a ve C L
Vo . 6 No 1 I 2 .1 1
J n 2 1 u .0 1
论 民事 诉 讼 中的直 接 言 词 原 则
杜 晓 冬
[ 摘
要] 直接 言词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的基本原则 , 旱在法律初现雏形时便有体现 , 映了最原 反
人 出庭并亲 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 , 实施法庭辩论 , 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 ] [ 1 言 词原 则 又称言 词审 理原 则 , 另有表 述 “ 言词辩 论 原 则 ” “ 和 口证 原 则 ” 与 书 面审 理 相对 , 法 院 , 指 审理案件 , 特别是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 , 要在法官面前 以口头形式 进行 , 这样 的材 料 , 可作 为法 院裁判 依据 o ) 才 [ 2 由此观之 , 直接原则强调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 , 使法官对案件信息的把握尽可能充 分准确 ,
目光停驻在直接言词原则 , 它的引入符合民众对程序正当性的期待 , 它的建立令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 当事 一 方容 易化解 不满 从 而接受 判决 , 令追 求程 序 正义 落到实 处 。


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 ) 一 直接 言词 原则 的概 念 直接 言词原 则是 直接 原则 与 言词 原则 的合 称 。直 接 原则 又 称 直 接 审理 原 则 , 间 接 审理 原 则 相 与 对 , 法官 、 审员必 须 亲 自接 触案 件 的所有 材 料 , 庭 上 审查 证 据 , 验 物证 , 当事 人 、 人 、 定 指 陪 在 检 让 证 鉴
拆分。
杜 晓冬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 济法学院民事诉讼 法学专业 20 级 硕士研 究生(00 8 。 08 108 ) ( ] 参 见徐进 主编 :诉讼 法学词典》 中国检察 出版社 19 1 《 , 9 2年版 , 3 3页。 第 3 [ ] 参见徐进主 编 :诉讼 法学词典》 中国检察 出版社 19 年版 , 2 8 2 《 , 92 第 7 页。 [ ] 参见 宋英辉主编 : 刑 事诉讼原理》, 3 《 法律 出版社 20 0 7年版 。 2 1页。 第 9

言词 原则 的要 求 。 ( ) 接言 词原 则 的 内容 二 直
1 .在场 原 则
直接 言词原则要求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在双方 当事人亲 自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 除了法律 明确 规定 允 许缺席 审判 的特殊 情形 外 , 诉讼各 方 必须 亲 自到庭 。 在场原则展示 的是一个平衡 的外观 , 是民事诉讼中各方地位平等的体现 , 也可以说是直接言词原 则的形式要求 。“ 审判 的本质要素在于 , 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 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 自
审理法 官 的要求 。法官要 同所有 的证 据建 立直 接 的联 系 , 在审 判 的全 过程 中亲历 亲 为 , 并 以便 听 取诉
讼各方 的陈述 、 举证 、 质证和辩论 , 听取证人 、 鉴定人 的 口头 陈述 , 并在 必要 时直接询 问证人 、 鉴定 人 等 。该 原 则主要 强 调与 案件 有关 人员 均需 在法 庭 的统一 场合 经历 案件 的审 理程 序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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