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21 0 1年 1 1月
中南 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u a f ot- et l nvri r ai aie( u a ie n oi c ne) or l uhC nr i syf tn lis H m ntsadSca Si cs n oS aU e t oN o t i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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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事 诉 讼 中的直 接 言词 原 则
刘学在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2
摘
要: 直接 言词原 则是 直接 审理原则和 言词 审理原 则的统称 。直接 原则 强调 审理案件 时法官的亲历性 . 而言
中图分类号 :9 5 1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3 X(0 1 0 -1 1 7 17 4 3 2 1 )60 1 - 0
规定 , 并对 实践 中某些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行为 予以有效规制。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的合并称 谓, 其中, 直接原则乃直接审理原则的简称, 又称为直 接审理主义、 直接主义 , 言词原则乃言词审理原则的
言词 方 式 对话 , 因而 可 以 当场对 模 糊 的陈 述予 以确 认, 澄清不清楚 或矛 盾 的 问题 , 止 当事人 无 关 的陈 制 述 , 可 以通过灵 活应变 的释 明更好 地发 现及整理 争 并
则、 头 ( 口 审理) 主义。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具有密 切的联系, 在现代 民事诉讼程序中, 对案件进行审理
词原则强调陈述方式的 口头性。这两项原则符合诉讼 运行 的规律 , 有利 于发现 事 实真相 、 高诉 讼效 率, 提 但也存 在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书面证言处理的路径选择李峰浙江工业大学关键词: 书面证言,传闻证据,直接言词内容提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
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
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一、路径同一: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的一种观点(一)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民事诉讼中的书面证言是指证人不出庭口头陈述而是向法院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
由于书面证言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得到证人陈述直接、鲜明的印象,因而各国均严格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不出庭提供书面证言为例外。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粗疏,证人不出庭的后果不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标准处于模糊状态,导致实践中对证人不出庭的处理缺乏具体依据,使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则处于悬置状态,形成证人应当出庭原则和书面证言例外的颠倒。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为:“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而无法出庭的;因特殊工作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而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出庭的;以及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然则,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为两个极端方面:第一,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具体情形中,列举了一项兜底条款,即“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由于我国对证人证言缺乏一套完整精细的理论体系,也无关于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替代解决制度,使一些审判人员对证人应当出庭的观念约束不足,更愿意对证人不出庭的特殊情况做扩大理解,致使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司法解释形同虚设,对证人不出庭持放任的态度,依然利用此类书面证言处理案件。
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作者: 程曦[1]
作者机构: [1]澳门科技大学
出版物刊名: 人民法治
页码: 56-57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4期
主题词: 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侦查案卷;书面方式;法院判决;鉴定人;审理案件;作证
摘要: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庭审的一项重要规定,一般分成两个部分,既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
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
言词原则,则要求证人以口头方式作证,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例外,以书面方式作证。
原则上不允许以侦查案卷记载的内容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证据评判上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 度而言的,即如何评判证据,立法不作预先规定, 而是委诸事实裁判者根据具体的证据调查活动并运 用人人具有的认识能力作出相应的评价。 第三,证据评判上的自由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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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实裁判者在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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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如何 运用不作预先规定,而由事实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 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的法律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层意思:对证据的自由评价; 根据内心确信制作裁判。前者表达的是证据的评判 方式,后者则与证明标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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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3—1】某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A利用其担任某 有限公司仓管员职务的便利,将厂内仓库存放的一 批电子元器件偷出公司,并将上述赃物藏匿在自己 的出租屋内准备变卖。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A抓 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回上述赃物。上述事实有以下 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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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5年6月11日算帐的地点,是在被告的书店。 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此二张“银行回单”未在以往 进行过结算,在当时,被告完全有条件拿出来结算; 即使不拿出银行回单,也不会影响双方对此11000元 进行结算。被告辩称的11000元未在欠条形成之前结 算过,不符合这一常理。 三、假设被告出具欠条时,未能拿出二张“银行回 单”,或者未在当时进行结算,一般情况下,被告也 应该在欠条上注明,“银行回单”上的款项未从欠款 中扣除之类的相关情况;但事实上,被告出具的欠条 上未有任保何说明。这也说明了在出具欠条时,双方 不存在遗留问题。
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一、庭审中心主义的产生背景及其适用范围2013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庭审中心主义”,具体内涵为“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预示着未来刑事诉讼向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目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进一步明确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上述一系列法律文件表明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中心主义几乎形影不离,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前者是长远目标,侧重于诉讼结构的纵向调整,在侦、诉、审三者之间打破既有的不分伯仲、相互平齐的关系,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进而使侦查成为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成为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刑事诉讼活动围绕审判展开;而后者是近期目标,强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从而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最终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但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内在的密切关系,庭审中心主义改革是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真正实现了证据出示、辨认、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在法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官或合议庭根据其所参与的庭审得出裁判结果,主审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才能发挥刑事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纠正中国目前刑事诉讼“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
因此缺乏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地位不可能确立,现阶段着重推行庭审中心主义改革是进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一部分,也为审判中心主义日后的改革奠定基础,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最终目标和必然趋势。
在司法界推行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同时,学界也开始加强对庭审中心、审判中心及直接言词原则的研究。
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捉影使无数事件以极具艺术表现力 的手法充斥在人们的视野 中, 呻吟和 叫嚣不绝 于耳。无处诉说和 伸张的事实被媒体无限放大 , 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思考。群众 围观导致司法过程饱受质疑, 司法制
度设计者也遭到声讨 , 民主意识异常高涨的今天 , 建立妥当的程序刻不容缓 。基于 以上思考 , 笔者的
始的权利观念。国内涉及著述多从刑事诉讼领域 出发 , 民事诉讼领域关注有 限。笔者从 法制 史和 法 制思想史追溯, 通过域外考察 , 立足 于其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在立法技术和配套制度上提 出要求,
以切 实配合 制度 改 革推进 现代 化法治 国 家的进 程 。
[ 关键词] 直接言词原则 正 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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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法 学
第2 6卷第 3期
在 民事诉讼 中, 言词辩论行为主要有 : 院于言词辩论期 日进行 的指挥诉讼 、 法 调查证据及宣判等 诉讼行为 ; 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 、 陈述 实体法及程序法方面事实的行为 ;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协助诉讼 而实施 的言词辩论行为 , 如证人作证 、 鉴定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 ]所有这些言词辩论行为, 都是直接
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 ; 另一方面 , 法官做 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 合理和客观的事 实和规范基础 上 。[] 国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5 我 法律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 , 在审理过程中, 不得随意更换法官 , 在场原则不仅是诉讼各方 当事人 的要求 , 还包括对
提 高庭 审效用 , 使法 官形 成正确 的心 证来 发 现 案 件 真实 。言词 原 则 旨在增 加 法 官用 以参 考 因素 的 促
量, 值法官形成心证之际, 营造陈述生动、 印象深刻、 充满活力的庭审氛围 , 以期发现实体真实 。 ]二 [ 3
“直接言词原则”中的几个问题

“直接言词原则”中的几个问题作者:梁冰心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10期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深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也是我国“庭审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
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司法实践中应当积极适应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过程中的运用。
关键词: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价值;审查起诉工作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1.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在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审判人员亲自聆听上述人员的阐述及辩论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
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认为,“直接原则乃指法官以从对被告之讯问及证据调查中所得之结果、印象,才得作为其裁判之基础。
”学者黄东熊先生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解与上述的观点很是相似,他认为,“直接审理严则包括三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仅得以直接证据而为主义;第二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须直接以对事实由亲自见闻或实验之人供述而为主义;第三种意义为,法院之审理需以法院亲自调查证据之方式而为之主义。
”2.言词原则言词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的调查须要以言词的形式进行,当庭不是以言词形式出现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虽然很多学者对该原则有不同的表述,但是表述中所反映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法庭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都要求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而不能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否则实现不了其证明价值,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
第二,在庭审中所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都要求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都视为未曾发生或者不存在,从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1.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发现案件真相近年来,“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冤假错案定案的依据大多数为采取了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模糊”的证人证言,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模糊”的证人证言并未经过当庭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审判人员无法得到最直接、最真实的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违背案件的真实。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

2019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9 第32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2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9-03-25作者简介:蒋 懿(1994-),男,四川资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蒋 懿(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 要〕 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基础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辩护权、遏制违法侦讯和发现案件真相。
我国要实现这一原则,既缺少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要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
因此,应尝试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重点规范被告人供述的使用、印证和采信,同时让公安司法人员逐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关键词〕 被告人翻供;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能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9)02-0077-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妥善处理侦查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在侦查结果中又以被告人口供最为重要,故如何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而被告人供述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相关。
本文将以被告人供述为限,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并探讨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直接言词原则之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克服过去纠问式诉讼和书面审理的弊端,保证法官成为实际裁判者而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构成。
直接审理原则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直接审理原则。
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尤其是作出裁判的主体,在审理时应当在场,不得由他人来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它强调裁判者对案件的“亲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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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
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
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
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
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
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
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
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
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
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