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药品政策法规盘点解析

2020年药品政策法规盘点解析
2020年药品政策法规盘点解析

2020年药品政策法规盘点解析

1、两票制。

因此,2017年,这一政策,必定会成为对医药行业影响最大的政策,不是之一。所谓“两票制”是指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尽管在《通知》里考虑到具体情况,规定的不是这么硬,但一定会对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造成很大的影响。

2、零差率。

零差率”并不是什么新鲜名词,在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实行了好多年,尽管距离其最初设计的“破除以药养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目标差距太远,而且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也没有因为实行了集中招标采购和零差率而减少,但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中这一政策还是被顽强的坚持了下来。然而,由于城市公立医院体量大,实行零差率对医院的冲击必然不可小觑,从湘雅、齐鲁开始,很多城市大医院已经在喊“受不了了”。怎么办?相信在市场中摸爬滚打好多年的医院比政府更有应对这一变化的能力。

3、不得限制处方外流。

这个,不是新提法,多年以前就讲过,但并没有很彻底的执行。至于为什么,也许大家都知道。在不是零差率的时候,不但医生不愿意,医院更是不会放弃这15%的加成收入。而如今,在零差率政策的刺激下,也许医院就没有了“限制”的理由。所以,这时候提出,“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也许就不会有阻力了。但是否就能够实现“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恐怕只有天知道。

4、医药电商。

5、流通企业兼并重组。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形成1家年销售额超过5000亿元的超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批发市场总额的90%以上。尽管关于“企业兼并重组”并不是新话题,但在“两票制”的强力干预下,也许会对兼并重组加大大的一把力。尽管《通知》只是说出来一种趋势,但种种迹象表明这一趋势已经山雨欲来,不可逆转。

6、平台自主采购。

7、治贿。

年末,央视集中轰炸药品、卫材流通使用环节的腐败,并不是心血来潮,图一时之快,不说蓄谋已久,也是深谋远虑。之后的中央深改组决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医改办、多部门联合以及国家卫计委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也印证了这一点。其中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无疑是所有政策之中一个关键点。年初,国家卫计工作会议、医改会也传达出这一点。而这一点,除了助推两票制等药品政策的推行外,对建立合理的医务人员薪酬体系也可以加力。让灰色收入减少以至杜绝,让阳光收入涨上去。

9、按病种付费。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10、医院薪酬再造。

在前面9个核心政策共同作用下,医院必须积极应对,一个最根本的就是充分做好医院薪酬再造,因为零差率后,如果财政补偿跟不上,价格调整滞后,医院收入就会出现政策性亏损;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医院总收入就会减少,一些小型医院挂靠处方收取门诊诊查费的就可能流失;商业贿赂治理力度加大,医生的灰色收入必然大幅度缩水,医保支付价与按病种付费必然有效撬动医院管理创新,而创新的核心就是薪酬再造,所以如果院长不重视这个,医院可能会出现严重问题。

1、医药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向品牌企业集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2016年以来,随着国家营改增、二票制甚至一票制等政策的强

制执行,处方药的销售遇到了很大的销售瓶颈,处方药企业利润空

间也随之受到了较大的挤压。为了确保市场份额不减反增,医药企

业纷纷向OTC市场转型。

2016年以来,中国医药企业之间的并购风起云涌。权威机构的

数据表明,2016年中国医药企业并购案例高达2046例,平均每天

超过1例。我们可以推测到2017年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型医药企业

被收购、兼并。

2017年,处方药、OTC市场的竞争日益残酷。随着医药市场并购重组情况的大量发生,处方药市场、OTC市场的集中度将越来越高,医药工业将向前100强品牌企业集中,医药商业将向国家前15强医

药商业集团集中、省级市场将向前3强商业公司集中。品牌企业的

品牌优势和品质优势大大凸显,大企业、大品牌集群作战的时代已

经到来。

2、医药企业纷纷进军院外市场,院外市场开始变得火热。

处方药市场受国家政策影响越来越大,随着国家医药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剧烈变化,医药市场竞争将越来越白热化。相反,很多做院

外销售的品牌厂家,却没有在国家新医改的潮流中倒下,反而愈挫

愈勇。究其原因,是它们避开了国家行业政策的壁垒,在营销模式

上来了个乾坤大挪移,纷纷将销售阵地转到院外销售。

国家要求二甲以上医疗机构2017年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不能

超过30%,越来越多的医院药品将从医院的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向院

外渠道销售。三明市医改办作为中国新医改的急先锋和风向标,已

经在2016年10月份明确提出在2017年底要将三明市所有医疗机构

的药品耗材占比降到国家规定的30%以下。从这个角度来说,院外

渠道必将成为医药企业2017年你争我夺的重要阵地。院外渠道在国

外是主流的医药销售模式之一,也必将成为中国的主流医药销售模

式之一。前几天有圈内资深朋友指名道姓地告诉我,中国已经有了

院外年销售高达30个亿RMB的医药企业,让我感到非常诧异。

3、医药企业的合规经营导致CSO(销售外包)的兴起

2016年,对在中国开展医药营销的外资药企是一个终生难以忘

怀的年份。因为违规经营,有外资药企被中国政府监管部门处以巨

额罚款。在欲进不能、欲退不忍的大市场背景下,一些外企率先开

始了将产品CSO(销售外包)给中国有实力的医药企业。

目前,全国制药企业的营销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销售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制药企业大多采取纯招商的模式;销售规模高于10亿元的制药企业普遍采取自主经营模式;而大量的销售规模介于5000

万元到10亿元的制药企业则是自主经营加CSO。

对于CSO企业而言,CSO企业可围绕委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其量身打造运营方案,提供包括产品系统策划、产品系统培训、产品

系统推广、品牌系统提升等众多服务项目,同时迅速将大量销售人

员投入市场,迅速扩大产品覆盖面,协助委托制药企业迅速打开尘

封的市场。

2016年10月,全球知名医药企业礼来将两个成熟医院品种

CSO(销售外包)给了中国的一家知名医药企业,拉开了2017年医药

企业CSO(销售外包)的序幕,相信CSO(销售外包)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受到中国中小型医药企业乃至大型医药企业的青睐,医药行业的分

工将越来越精细化和专业化,医药市场也将越来越得到规范。

随着控销模式的深入推进,部分OTC控销团队遇到了各方面的发展瓶颈,如销售瓶颈、市场瓶颈、团队瓶颈、终端瓶颈,让这些控

销团队负责人很头痛。中国的大健康市场日益火爆,很多OTC控销

企业看准了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契机,开始向医药大健康产品转型。

像OTC终端控销企业代表江西仁和中方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底价销售近40个亿,各方面的发展遇到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当年底他们即成立了专门的大健康事业部操作行业领先的大健康食品系列,

大健康事业部各省在2015年底即实现了良性的回款。

对于品牌控销团队进军大健康产业,我们认为需要警惕以下几点:

2)产品储备:产品不要多,最好专注于某一个领域的一到两个产品,前期最好聚焦一个产品进行重点突破;产品拟进入的大健康细分

市场竞争并不充分,也就是暂时还没有领导品牌;另外一个就是产品

本身的市场潜力。

3)资金储备:OTC控销企业进入医药大健康产业,除了需要一定

的时间成本,更需要资金储备。在企业资金储备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盲目进入这个吞钱的老虎口。

5)市场试点:所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医药控销企业尝试进入新的领域,前期市场试点必不可少。许多医药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后就

急不可耐地希望全国市场遍地开花,结果因为准备不足败下阵来,

这样的案例在大健康领域屡见不鲜。这是需要注意的。

药品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普及

药品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 无证经营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药劣药的概念 一、什么是假药?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什么是劣药?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假药劣药的处罚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

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基础知识500题(451-500)

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基础知识500题(451-500)451、行政复议费用由谁承担? 答: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452、行政诉讼的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二种情况: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53、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什么情形下,由上级药品监督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五种情形:第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第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第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第四,对当事人罚款不使用由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单据的;第五,不依法定情形自行收缴罚款的; 454、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第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第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55、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法使用罚款单据如何处理? 答: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56、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如何处理? 答:由财政部门和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57、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如何处理? 答:由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高危药品管理规定

高危药品管理规定 一.药品仓库、各调剂点对注射用氯化钾、磷化钾及浓度高于0.9%氯化钠、肌肉松弛剂、细胞毒性等高危药品应单独(橱、架)存放(高危药品目录见附录)。 二.存放高危药品的橱、架上应有醒目的黄地、黑字的“高危药品橱(架)”字样。 三.各高危药品在橱架上应定位放置,每个药品位有醒目的黄地、黑字的药物品名、规格表示。 四.接到高危药品处方后,应认真审核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当确定无误后,方可到高危药品橱前取药。取药时,根据处方上药品的规格及数量取药。 五.取药后,再次审核处方上药品的规格及数量与所取药品是否相符。无误后,方可交与发药人员。 六.发药人员审核处方上药品的规格及数量与所取药品是否相符。无误后,认真书写药品的用法与用量,并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及用药注意事项等向患者交代清楚后,将药品发给患者。 七.当发现高危药品的用法用量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查找原因,及时报告。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修订) 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高危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2、高危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黄底黑字的警示牌以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4、高危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5、高危药品调配、发药实行双人复核,确保药品调剂准确无误。 6、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7、加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药学人员定期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8、新引进高危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维修行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6.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7.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4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5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细化评分标准(试行) 16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17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4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 19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 2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2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23 重庆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2〕23号 2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9.1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2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29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0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5.1 3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0.7.1 32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 33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 3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 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2011.12.1 3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38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39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局[2010]72号

食品药品考试 带答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A、可以继续销售

高危药品管理规定及标准操作规程

高危药品管理规定及标 准操作规程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着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特点是出现的差错可能不常见,而一旦发生则后果非常严重,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由本院药学部、医务部、护理部联合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参考美国医疗安全协会(ISMP)的分类,结合我院实际用药情况,由医务 处、护理部及药剂科共同制定《本院高危药品目录》、《管理制度》和《高危药品滴速要求及注意事项》,并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2、定期半年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 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和确保用药安全。 3、医院信息系统药品信息备注栏中注明“高危”。 4、药库、各调剂部门、病区小药柜对高危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 他药品混合存放。高危药品存放架应设置专用标识(“高危药品”)提醒医务工作人员注意。 5、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药剂人员在调配高 危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合格的处方,拒绝调配。调配和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发药时做到单独发放。护士领药时单独摆放。 6、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的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7、医生应严格按照法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浓度给药。超出标准给药浓度的医嘱 医生须加签字。 8、护理人员执行高危药品医嘱时应注明高危,双人核对后给药。高危药品在使用 时,护士严格执行给药的三查八对原则。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标准) 安全生产,化工,清单,法规,企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与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关于开 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定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防护 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办法关 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化学 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工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重大危险源辩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值安全色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试题

试题一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 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以外的行政处罚。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患有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5、禁止使用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6、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是从起施行的,共10章106条。 7、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8、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9、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年,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11、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12、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和。 13、《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和 14、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制度。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1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18、制定《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

众和。 1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药品。 20、行政处罚法遵循和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予处罚而没有处罚的()。 A、可以直接给予处罚 B、不能直接给予处罚 C、可以命令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D、可以和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行政处罚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责令改正。 A、监察机关 B、检察机关 c、司法机关D、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是()。 A、100元以下罚款 B、50元以下罚款 C、30元以下罚款 D、20元以下罚款 6、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 )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食品安全委员会 7、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8、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 )标识。 A.英文 B.中文 C.拼音标识 D.其他文字 9、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 )。 A.适宜人群 B.不适宜人群 C.功效成分 D.治疗功能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试题答案 部门:姓名:成绩: 一、选择题(每空3分,共30分) 1.李某,某药店执业药师,欲变更执业地区,相关的变更申请材料应交与( A ) A.新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原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原执业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新执业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取得博士学历的药学专业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考试要求的最低的相关工作年限为( A ) A.直接参加,无需相关工作经验 B.1 年 C.3 年 D.5 年 3.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与《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要求,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年份为( D ) A.2012 年 B.2013 年 C.2014 年 D.2015 年 4.主要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的部门是( D )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B.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5.根据 GSP,以下关于药品收货与验收做法错误的是( B ) A.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果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B.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开箱检查 C.验收地产中药材时,如果对到货中药材存在质量疑问,应当将实物与企业中药样品室(柜)中收集的相应样品进行比对,确认后方可收货 D.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 6.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企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 B.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及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可以继续销售 C.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D.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拆零销售,说法错误的是( B ) A.应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B.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C.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D.拆零销售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检验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药品生产单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并对其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的药品生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支持药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制药行业管理,积极履行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自律监督等社会职能,并依法开展行业指导、数据统计、发展规划和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逐步实行药品检验服务外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具备承担检验责任的非

政府组织,经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签订检验服务外包合同,明确权利责任的,可以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鼓励药品生产单位利用药品检验服务外包机构进行药品检验。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的机构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生产管理和检验机构管理 第八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药品生产,生产条件应当符合药品剂型和品种的要求。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并对药品生产中使用的辅料质量负责。 第十条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市场上确无供应,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确需采购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首批使用前应当送市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药用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采购没有国家或者地方药用标准的药用辅料,可以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核准,首批使用前应当送市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第十二条无批准文号、无药用标准且无药用历史的辅料,以及我国从未生产过的药用辅料,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新辅料有关规定申报,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在使用前按批次进行全检。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所使用药用原料、辅料相适应的检验仪器;个别检验项目仪器配备有困难的,可委托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资料 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自2000年11月16日施行。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药品经营企业证照 1、必须获得区级或者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区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2、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市药监局颁发,有效期5年。 3、《营业执照》每年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年审一次。 4、药品经营企业成立3个月内向药监理所部门申请GSP认证,通过认证的,由药监部门颁发《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一般药品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特殊管理药品。 四、经营方式 1、药品批发企业只能进行批发业务,不能进行药品零售业务。 2、药品零售企业只能进行药品零售,不能进行批发业务。 五、人员要求 1、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2、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企业应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六、药品采购 1、企业应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购进控制程序”。 2、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管部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3、企业应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的药品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4、企业进货应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5、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下列资料: ①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当年年审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②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证。 ③首营品种相关资料:生产批文、质量标准、包装审批件、药品市售包装、说明书原件、物价批文、商品条码证书、广告批文等复印件。 ④与供货商签定质量保证协议和购销合同。 6、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质管部审核通过后才能购进。

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基础知识题

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基础知识500题(251-300)251、药品委托生产中委托方的职责有哪些? 答: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252、药品委托生产中受托方的职责有哪些? 答:受托方应按药品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253、药品委托生产中签署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责任,并具体规定各自对产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责任,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254、经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药品要求的,如何处理?答:由原发证机关根据检查评定结果可以作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药品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 255、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年检的,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56、《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57、药品注册的含义?

答: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258、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259、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含义? 答:药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260、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由谁办理? 答: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261、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262、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其他申请人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吗?答:已获得中国专利的药品,其他申请人必须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两

高危药品注意事项(20200721233915)

浓氯化钠注射液的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一)作用机理:补充能量和液体,药物稀释剂等。 (二)用药后观察要点: 1由于输液过多、过快,可致水钠潴留,甚至出现急性左心衰竭,应严格控制补液速度和量,儿童和老年患者尤应注意。 2根据临床需要协助检查血清中钠、钾、氯浓度变化,血液中酸碱浓度平衡指标、肾功能及血压心肺功能等以指导补液。 3药物过量可导致高钠血症和低钾血症,并能引起碳酸氢盐丢失,应严格控制用量。 (三)不良反应:输液过多过快可导致水钠潴留,弓I起水肿、血压升 高、心率加快、胸闷、呼吸困难。 (四)护理措施 1出现水钠潴留时应改用等渗盐水予5%葡萄糖液。同时用排钠利尿药以增加排钠,可用咲塞米或依他尼酸钠。 2出现水肿时应抬高下肢

多巴胺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一)不良反应与禁忌 1不良反应较轻,常见的有胸痛,呼吸困难,心悸,心律失 常,心博快而有力,心跳缓慢,头痛恶心,呕吐等,停药或减 慢滴数可缓解。 2长期或大量输注时,可引起末梢缺血或坏疽,有时甚至肢端 截除。对肢端循环不良的病人,需严密监测,注意坏死或坏疽 的可能性。 3嗜络细胞瘤患者不宜使用。 4闭塞性血管病,包括动脉栓塞,动脉粥样硬化,血栓闭塞性脉 管炎,冻伤,糖尿病性动脉内膜炎,雷诺病等慎用。 (二)观察要点 1选择粗直弹性好的血管。避开关节,静脉瓣和下肢血管,做 到一针见血,避免反复穿刺血管。 2在滴注本药时,应用输液泵控制,匀速输入,监测血压, r]心率,心律及尿量。 3向患者及家属宣教药物的作用,副作用,注意事项,告知病 人及家属不要随意调节速度,以免发生意外,如有异常及时联 系护士。 4建立输液巡视卡,30分钟巡视一次,观察穿刺血管局部皮肤 颜色有无苍白等缺血表现,有无肿胀疼痛,如有应及时根据严 重程度给予更换穿刺部位,局部封闭一体外渗部位等不同处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题 岗位:姓名成绩考试日期: 一、填空题(共30分)(每题2分) 1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b、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c、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d、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和经营、使用,和监 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5、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6、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出库复核检查管理制度。 7、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 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9、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10、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药品经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12、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13、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格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15、首营企业是指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二、选择题(共30分)(每题5分) 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是:(B) A、GMP B、GSP C GVP D、GMP和GSP 2、《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C) A、用法、用量 B、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 C、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D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 3、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分类,体外诊断试剂应该属于哪一项:(K) A、中药材 B、中药饮片 C、中成药D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E、抗生素 F、生化药品G放射性药品H血清I、疫苗J、血液制品K、诊断药品。 4、《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是:(C)

医药行业法律法规

二、主要法律法规 1、药品生产许可、新药研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该法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在我国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GMP 认证),认证合格发给认证证书。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 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8月5由国家药监局发布。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医药行业(包括生物制药行业)采取行业许可 和产品许可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7日由国家药监局发布。该管理办法规定: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监局规

生产制造业法律法规清单及合规性评价表

生产制造业法律法规清单及合规性评价 日期:2012-10-18 序号适用的法规政府令/执行标准实施日期相关条款执行情况 1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 号公布 2011年7月1日 第5、6、8、9、 19条 遵照执行 2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7月31日第四章遵照执行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8978-1996 1998年1月1日第四章符合标准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控 制)标准GB14554-93 1994年1月15日第五章符合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七届第22号)1989年12月26 日 第四、五章遵照执行 6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2010年11月1日第23-71条遵照执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四章遵照执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十届第77号)2008年4月1日第二、三章遵照执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九届74号)2002年10月1日第五章遵照执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主席令(九届32号)2000年9月1日第四、五章遵照执行 1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 GB16297-1996 1997年1月1日1-7、9条款符合标准 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 GB3095-2012 2012年2月29日 4.2条款符合标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十届第31号)2005年4月1日第三章第一节、 第五章 遵照执行 14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7 号 2005年10月1日 第2、3、7、8、 9、13、14、15、 18、19-28条 遵照执行 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GB18597-2001 2002年7月1日第4、7、8条符合标准 1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 日 第2、3、6、9 条 遵照执行 17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7 号 2005年10月1日 第8、14、18、 19、22-28条 遵照执行 18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23号 1997年11月27 日 第7-14、24-34 条 遵照执行 19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批准 2003年9月1日第二、五章遵照执行 2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令 (第1号) 2008年8月1日部分条例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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