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论核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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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府论核心思想财产权
伍富坤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渝北区401120)
洛克作为17世纪英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他的最主要的政治思想还是集中在他的《政府论》下篇中。在谈论下篇的论点的时候,我们首要需要了解在上篇中他的主要的思想。在上篇中父权成为洛克论证的切入口,基于此他集中论述了自然法的作用,关于财产的处分问题,以及权力的继承问题。正是基于上篇关于自然法的论述,以及关于权力的继承问题,他才能起到批驳封建君主制度的目的。因为在上篇中他提出权利并不是依据血缘关系所得出来的,政府论是洛克一生中最经典的著作,在上篇中,做要以批驳封建君主统治为主,其最主而是基于责任而获得的。
在谈及洛克的核心思想的时候我们不能回避也不可能回避他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他的人生经历。17世纪中后的英国爆发了影响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回顾他爆发的背景可以知道至此革命正是基于资产阶级追求发展资本不主义经济,保障个人财产权不受不法侵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英国在当时所爆发的一切都是财产惹的祸”。所有的运动都围绕着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从最初的要求随税收议会决定到光荣革命后议会实际掌握征税权这些都是资产阶级在为保障其自身的财产权所努力。洛克作为一个资产阶级的理论界的代表他的核心自然也和如何论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紧密相关。
洛克本生出生于一个小资产阶级从小被他所处的环境所影响,从小也养成了资产阶级的作风,逐渐形成了资本主义的思想。在洛克的政府论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他几乎所有的思维都是围绕如何保卫自己的财产权所展开的。他的所有的思想多是为资产阶级财产权所辩护。在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中就将他的这一阶级思想加以详细的论述。他给财产权下了一个十分经典的定义:加以人类劳动且不被浪费的的自然物。同时他还提出雇佣工人所生产的东西归雇主所有着同样表明他人为财产全市所有东西的核心。基于此他还提出人的死亡并不代表财产权的消失,这样的观点明显和现代人所追求的的价值观有天大的差别。现代的人所追求的更多的是自由,更多地是主体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自我满足。洛克所有的
政治构想都是围绕财产权不可不法侵害建立的,都是为财产权的合法化做理论上的辩护。
在这里我们不妨思考两个个问题第一:财产全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的在高价值追求,第二:为什么他的政治体制是围绕财产权所构建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应该思考洛克看来追求财产权的独立是极其重要的东西哪怕是为此付出生命也是理所当然的行为。从洛克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欧洲的地缘性质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始终都把财产权作为极其重要的东西。对于这一点我可以从罗马法(典型的以财产权作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私法)发达的法律精神中得出结论。洛克身处英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17世纪。当时人们所追的就是物质上的确切地讲应该是经济上的最优化——如何取得最大的收益(包括如何在收入最大化的情况下实现支出最小化,及要求政府承认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此他们给予时代的局限所能想到的最好的途径就是控制政府的任意征税。我们所看到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源头就基于此。许多新兴的资产阶级以及新贵族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与封建势力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在那种战争状态下他们想的第一保护对象是他们的财产权而非生命权(当然不排除以性命为第一要义的人,但在当时大的社会背景下资产阶级显然属于前者的居多)。
其次洛克认为当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并且失败时他所失去的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他可以沦为他人的奴隶,但是他并没有丧失他理应享有的财产权,因为它假设财产权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即使它的主权人消灭它的财产权并不随之而消亡。对此我有不同的观点。假设权利人的消亡,那么他对于他的财产全在他死亡以后除了依照他生前的遗嘱进行处分以外就缺乏更加有根据的方法。权利人的死亡意味着它财产权的消失(当然这是在没有遗嘱或者有效处理财产权的情况下),因为人的死亡就意味着在他生前所享有的实体权力的消失,他所享有的仅仅是某些虚拟层面的权利。例如一个权利人的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他无法再实际控制和占有他的财产,在法律上它已经不复存在,只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我们把他给模拟出来(死后他的名誉受到不法侵害,法律会根据世界情况对他进行维权)。但这是他已经不再享有对他财产权有实际的控制力,说的直白点就是他死了还能干什么?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应当从洛克身处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中来看待问题,首先在那样的大环境中涌现出许多新潮的政治构想。同时也有顽固的政治理论在新风作浪。大多数的资产阶级大多以自然法作为基本的构建框架。然而洛克别出心裁以财产权作为核心来构建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这就让人们觉得很奇怪洛克为何要走这种道路。在洛克的下篇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他的所有都系都是为财产权所量身大招的,以至于他说: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除此以外别无其他的目的。对此我所能想到的最好的理由只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洛克看来人民放弃处于自然状态转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契约式的政府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政府的强制力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洛克继承了前人的分权理论,进而提出了他自己的分权理论。在他眼里分权只是一种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以及防止君主专制的的一个手段。洛克人为分权能更好的为社会提供福利,在此我们可以将福利理解为政府为保卫个人财产权的手段。
其次我们清晰地看到洛克分权理论中核心的权能是立法权,他把立法权立于最高地位。他认为由人民组成的并不一直存在的议会掌握最高立法权,并且论证了立法权居于最高地位的合理性。他认为社会应该实行经常的稳定的成文法,而应该排除一人之法。我们认为这是极具进步意义思想,因为他在理论上即批驳了封建思想又为今后的法治精神奠定了理论的依据。但是洛克的潜意识里又表明了这只是一个幌子,因为他认为由人民组成的议会能够为他们在保障其财产权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他假设议会的立法会在最大限度上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而服务。的却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会也是这样的操作的,在议会众议员们也是极力为此做努力。在这一点上我个人认为洛克是极其高明的,因为他抓住了当时人们的想法——保护财产权,这个理论或者叫政治构想在极大程度上调动了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积极性,进而也打击了封建势力。洛克所处的时代可以说成就了他的学说,我们从历史的演进中不难发现当时的社会是一个追求财富的时代,几乎所有的人都在寻找机会去挣钱,几乎所有的有产阶级都在想尽办法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财产权,降低税收,增加收入。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下洛克为他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社会的呼吁下提出了他的论点。这对有产阶级无疑是一剂强心针,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调动了有产阶级的积极性博得了他们的支持与庇护。
在对洛克的财产权做了简单的理解分析之后,我想提出一些我个人对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