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招投标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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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公告。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918633937.html,)发布(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中标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表)。

第六条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招标人知道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以网络形式递交应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应采用电子签名和签章。

第八条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已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如有错误、遗漏需更正的,招标人应在原发布地址发布更正的内容、原文的内容、更正后的完整文本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保证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将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编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与媒介发布的不一致的,以公开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时,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布,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文件提供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十三条在指定报纸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实行电子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五条原评标报告的任何被更改,招标人都应当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在省指定媒介上公告。公告中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

合同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公告表(摘要)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七条省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八条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指定媒介应要求招标人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未改正、补充或调整的,省指定媒介不得发布。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未使用标准文本的或对标准文本中不允许修改的部分进行修改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省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条省指定媒介在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三年之内不得私自将其撤销或屏蔽。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的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

2.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公告(摘要)(标准文本)

年月日

附件:1

(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项目及标段名称

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招标人招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开标地点开标时间

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投标最高限价

(元)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

(元)

经评审的投标价

(元)综合评标得分

. 学习参考.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职务姓名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职务姓名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 学习参考.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

(元)项目负责人

. 学习参考.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

(元)技术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开工日期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

(元)项目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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