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

合集下载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解释:【悬赏广告】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条文理解】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悬赏广告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日本民法典》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1989条、《瑞士债法典》第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也有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

但在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经常发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较多,且有不断上升趋势。

悬赏广告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悬赏广告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另外,悬赏广告因其于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且完成行为人为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与一般合同行为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往往更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

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定数量的悬赏广告案件,虽然近来多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及社会各界对悬赏广告的认识差异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极不相同,社会的反映也众说纷纭,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态度。

因此,本解释就悬赏广告作了一般规定,以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类型悬赏广告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
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
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

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
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悬赏广告的
构成要件(一)概念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
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
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
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
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
的义务。

根据第一层意义,我们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
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根据第二层意义,我们
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
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2018-2019】悬赏广告性质的辨析-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悬赏广告性质的辨析-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悬赏广告性质的辨析-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悬赏广告性质的辨析悬赏广告性质的辨析悬赏广告性质的辨析悬赏广告性质的辨析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

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X年版,第587页。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说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约说及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不同见解。

契约说也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契约成立,广告人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享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仅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悬赏广告的法律行为,虽因广告人以广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发生须待一定行为之完成。

笔者认为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为当。

主要理由是:一:首先从契约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不具有契约的意思一致性。

契约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关于合同的概念有各种理论和立法例,大陆法上有“合意之债”、“私法合同”之学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之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谓合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

《德国民法典》虽未给合同下定义,但观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便知合同首先是债的种概念,同时又不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德国法上的合同是广义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为要素而发生在私法上的行为。

我国围绕合同的概念理论上有“法律行为说”,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比较准确揭示了合同的内核即合意之协议的本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

它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然而,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悬赏广告的定义、法律性质、有效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以下要素:承诺人(广告人)、特定行为、完成行为的人、报酬。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为广告人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广告人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接受承诺,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责任: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悬赏广告的有效条件1. 广告内容真实: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广告人具有承诺能力:广告人必须具有承诺能力,即具备承担报酬的能力。

3. 广告人明确承诺:广告人必须明确承诺给予报酬,不得含糊其辞。

4. 广告形式合法:悬赏广告的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1. 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等。

2. 广告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悬赏广告中存在虚假信息,误导他人,广告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 完成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若完成行为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广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若悬赏广告涉及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广告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物的人给予1000元报酬。

乙找到失物,甲公司未履行承诺。

乙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00元报酬。

2. 案例二: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踪女儿的人给予10万元报酬。

悬赏广告性质之比较探讨(刘舒)

悬赏广告性质之比较探讨(刘舒)

悬赏广告性质之比较探讨刘舒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在法学界争论激烈、尚无定论的问题, 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见解。

随着因悬赏广告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 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对悬赏广告在法律上予以规定, 而我国民法却没有相关规定, 导致了实践中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无法可依的状况。

随着实践中涉及悬赏广告的纠纷越来越多, 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入研究和立法规范势在必行。

(一)契约行为说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邀约,需要经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予以承诺,才能成立契约。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已经认同了此种说法, 认为在行为人完成了广告中所规定的特定行为后即构成对广告人所发要约的有效承诺, 双方因此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契约说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对许多现实中的问题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

第一、若行为人不知要约的存在而完成了一定行为, 也就无从谈起承诺, 行为人更无法主张报酬请求权。

广告人可以以此来对抗相对人的请求。

同时, 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悬赏广告系发出要约, 广告人在行为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 变更要约的内容。

这对于相对人的保护显然是不利于社会公平的。

第二、在行为的完成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止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 广告的发布人可以据此认为相对人无定约能力, 也没有承诺的资格, 不能在他们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而拒绝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

因此契约说存在维护特定相对人的正常权利的局限性。

第三、契约说的另一个难以解释的地方是对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项基本的抗辩权, 那么悬赏广告的完成人是否据此享有了在广告人不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拒绝归还拾得物的权利呢?这与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第四、关于承诺确定标准的问题。

按照契约说理论,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在相对人承诺之前, 仅有要约的效力, 因此, 必须有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 该契约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被认定为是不特定人的要约。

悬赏广告也是必须与承诺相结合后其契约才能成立的。

如果公民要公开要求对方帮助完成自己的事情后也是可以给予一定的奖赏,那么只有他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后,广告的发布人才会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也是合约行为。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契约说认为。

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即告成立。

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如下: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成立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悬赏广告,一种观点认为是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即使该法律行为成立,构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说,合同说属于要约,完成行为则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那么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二、悬赏广告相关司法解释“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

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两重含义:1、广告声明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2、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

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

如“赏10万美金给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

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做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

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若依“契约说”,按一般法理,订立契约双方之间必须有合意,即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那么,没有看到此悬赏广告之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呢?“契约说”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因为未看到此广告之人与广告人之间没有合意。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对立。

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相对行为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势,如公安机关发布的辑凶悬赏广告、个人寻找失物的悬赏广告等,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但是我国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观点不一致和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

借此,本文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一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定义对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

“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1)。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

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2)。

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义也有分歧。

较为一致的认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给出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3)。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个完整的悬赏广告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首先它必须是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知晓悬赏广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

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

如果声明对处于一定状态之人给予一定利益,则不是悬赏广告,而是赠与中的要约了。

(2)必须是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 义.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 作者:赵杰 内容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悬赏广告 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如何,效力如何,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学界也对此有不同意见,一为“契约说”,一为“单方民事行为说”。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也有不同的判决。笔者赞成“单方民事行为说”,在此文中论述此观点及其意义。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社会意义 一、悬赏广告的定义,成立要件。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 细究其定义,悬赏广告通常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明确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广告。它的实质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意义上,第二层是指悬赏广告是悬赏人意思表示的外化。.

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成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 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第二层含义是其意义分歧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也争论的焦点。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的为意思表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 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2.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利益。公共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

3.须有完成对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 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分歧及其不利影响。 (一) 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两种不同理解。 1.契约说。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 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2.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说。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显然,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更.

为有利。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以广告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二)由于不同理解而造成的现实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缺失和理论认识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财物,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为由而否 定悬赏广告效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人认为法院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无疑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转法或在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实乃当务之急。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 。”为说.

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

(一) 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 一方面如果某人于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却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另一方面,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因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可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的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行为,则行为人于完成行为之际并不知有要约,从而无法为承诺,因为要约,承诺有逻辑上之先后关系,此时,纵赋予行为人以报酬请求权,然理论上实无法自圆其说。又采契约说下,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657条规定:“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 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也是如此。”(3)该条中的“也是如此”即是上述论述的最有力论证。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广告人拒绝给付报酬的问题。 (二)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指 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并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都将是一这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种事实行为,

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 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如采用契约说,在广告人不给付报酬时,举证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此时不为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加大了行为人的负担,当然不能提高行为人的积极性,最终会导致将拾得物隐藏,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如果采用合同说,将会产生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即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以后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按合同说,相对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即已作出承诺,双 方成立合同关系,这样一方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而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完成指定行为的成果。笔者认为,采纳契约说适用同是履行抗辩权是不妥当的。如某人拾得他人钱物,依据法律规定有义务返还失主,否则就会造成不当得利,即使推失主未依广告内容支付报酬,拾得人也不得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 维护交易安全。 在采用“契约说”的理论下,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认为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也不统一。有认为在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即为有承诺;有学者认为着手一定地为即意味着有承诺;另有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者为有承诺;还有学者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意见分歧,尚无定论。若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则广告人所负担的债务于一 不定期行为完成时,即为发生。其关系简约明确,而且又合于社会通念,对于交易安全,实有助益。这样,使社会效率更加简约化,使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从而更加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事有利于已而且更加有利于广告人的行为,社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 (二) 遵守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发出之后,广告人作出了一定的行为人若对此实施了一定的行此时,报酬明示。.

为,定会付出某些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努力。而一旦最后满足了广告人的权利,广告人不履行自己的交付报酬义务,定会对行为人造成或大或小的 实质上的损害。这样,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 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就要对广深广告中所示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 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四) 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深广选择法律效力的情形。缺失和理论认识的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情形。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简约明 确,可以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五、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悬赏广告的性质,笔者认为悬赏广告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有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