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首件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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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首件检验规定

首件检验的规定

定义:本规章所称的首件是指各生产车间加工生产的产品,经自我调试确认,判定合格后,拟进行批量生产前的第一个产品(半成品、成品)。

11、首件检验的时间

(1)新产品第一次量产时的首件产品。

(2)每一个生产任务单(订单)开始生产的首件产品。

(3)每一种产品各个工序开始生产的首件产品。

(4)每次更换模具后、调整工装定位后、刀具更换后、等开始生产的首件产品。

22、新产品首件检验

2.1 新产品首件检验流程

(1)各生产车间依工艺流程加工或调试,并进行自检。

(2)质量巡检人员在各生产车间加工调试时,应调出各相关检验依据文件或样品,并从旁协助,同时就外观等易于判定之特性予以确认。

(3)各生产车间认定生产的产品合乎要求时,将该首件交巡检人员进一步检验。

(4)巡检人员依据检验文件、规范、对首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如判定不合格,应向生产部提出,并要求改善,直到判定合格为止。

(5)不管首件产品是否合格,巡检人员都应该填写《首件检验报告》,并由送检人员签字。

(6)巡检人员判定合格,或判定不合格但属设计问题或生产部无法改善等问题时,巡检人员填写《首件检验报告》,呈质量部主管审核。

(7)经质量部主管审核《首件检验报告》及首件产品后,由巡检人员直接送往技术部门,交具体负责该产品之技术人员作检验。

(8)技术部技术人员经检验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填入《首件检验报告》中。

(9)技术部、质量部均判定合格后,《首件检验报告》由质量部保留,并由巡检通知生产车间可以正式量产。

(10)技术部、质量部判定不合格时,如属生产原因时,应由生产部改善、调试直到合格为止;如属设计原因时,应停止生产,由技术部负责拟出对策加以改善后,方可恢复生产,并需重新作首件确认。

2.2新产品首件检验注意事项

(1)某些品质特性的判定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出结论,这些特性于新产品试制时应进行检测,在首件检验时,可先不检验这些项目。

(2)质量部应在量产开始后,依规范随机抽样,就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实施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并出台对策。

(3)某些检验需要不止一个产品时,可要求生产车间生产足数之“首件”。(4)首件检验讲究时效,以避免制造单位停工时间太长。

(5)应将合格之首件产品,作为样品由质量部保存。

3、订单首件检验

33·.1订单首件检验的流程

(1)参照新产品首件检验流程进行。

(2)因不属新产品,在客户没有技术个性变更之一般状况下,只要质量部判定合格即可生产,不必送技术部检验。

3.2订单首件检验注意事项

(1)是否进行长期性试验(如寿命试验)由质量部根据具体产品状况确定。(2)应将新产品之首件留存样品与各生产任务单(订单)之首件作比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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