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是一个涉及众多方面的复杂过程,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首先,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这是合法销售的前提。
同时,所销售的商品房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这意味着房屋的主体结构要稳固,配套设施要齐全,如水电、燃气、通信等要能够正常使用。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这包括商品房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产权情况等。
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相关信息,误导购房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例如,有些不良开发商可能会虚报房屋的面积,导致购房者在交房时发现实际面积与购买时承诺的面积相差较大,这就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权益。
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开发商不得随意涨价或者降价,扰乱市场秩序。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明确房屋的总价、单价、付款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等。
并且,对于价格的调整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并及时向购房者进行公示。
合同的签订是商品房销售中的重要环节。
购房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并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
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要对房屋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做出详细约定。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商品房的交付环节,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房屋。
交付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的质量状况和使用方法。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 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四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最新版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下面是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方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根底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工程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价房字[1998]00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8.02.01【实施日期】199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价房字[1998]003号1998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办法也有严格的要求。
这些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了小区的配套设施、房屋的面积、户型等信息,就必须兑现。
如果不能兑现,购房者有权依据这些广告和宣传资料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就要求开发商在进行宣传时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在销售合同方面,办法规定了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价格及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等等。
这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规范和透明,减少了因合同条款不清晰而引发的纠纷。
商品房的交付也是一个关键环节。
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者。
如果未能按时交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交付时,开发商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房屋的质量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在面积计算方面,办法规定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购房者有权了解房屋面积的构成和计算方式,避免在面积问题上产生争议。
对于商品房的售后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开发商应当对商品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在保修期内负责维修。
这就给购房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用担心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无人负责。
此外,办法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严禁他们在销售过程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违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限制购房者的权利;有些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些楼盘在交付时,质量问题严重,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各项目的销售工作,提高销售管理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销售价格管理一、由项目公司或策划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并制定初步价格方案。
二、项目公司召开会议讨论,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售价。
会议讨论后由项目公司领导审批,并最终确定《销售价格表》。
三、《销售价格表》上报房地产公司进行审批,市场研发部、财务部备案,项目公司按批文执行销售。
第二章销售工作检查管理一、由市场研发部、财务部成立销售检查小组,制定销售检查计划方案,对项目公司进行销售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和领导意见,编制整改和处理建议,并下发各项目公司。
三、项目公司根据检查小组建议进行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市场研发部备案。
第三章物业销售管理一、由项目公司或策划公司销售人员进行客户接待、登记客户资料、确定客户的购买意向。
二、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缴纳诚意金。
《认购协议》由营销经理审核,并进行登记。
三、销售人员按《认购协议》规定时间督促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首期房款及各项税费;逾期未签约的客户,《认购协议》终止。
四、《认购协议》需加盖项目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无效。
五、项目公司营销部应设立《认购协议》管理台账,负责登记《认购协议》领出的数量(编号)、售楼部领用的数量(编号)、销售人员领用的数量(编号)以及归档的《认购协议》的数量(编号)。
六、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版本填写《认购协议》。
1、按销售制度明确填写各条款,做到真实、不遗漏、不缺项、严禁擅自增加条款或承诺。
2、尤为应注意的是客户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缴纳各款项的具体日期,杜绝联系不上客户和无计划交款日期的现象出现。
3、优惠折扣应符合当时的销售政策。
4、字迹工整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同意客户提出加名、减名、换名、换房、换付款方式、延期付款等事项,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做出上述变更的,应:1、加名、减名、换名、应更新《认购协议》,收回客户手上旧的《认购协议》并说明作废,连同新的《认购协议》一并交给营销部存档。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自行销售商品房,也能够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经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它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ﻫ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ﻫ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ﻫ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ﻫ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ﻫ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ﻫ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ﻫ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ﻫﻫ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ﻫ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ﻫ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ﻫ(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ﻫ(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ﻫ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ﻫ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模板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模板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模板,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标准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方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x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x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根底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工程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6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
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怎么样的
呢?下文是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
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
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
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
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
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相关资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
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2 6
第五条 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
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
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
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
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
3 6
住宅成本。
第十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向建设项目收费的
项目目录。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
格的市场监测,并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
的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监督卡。收费监督卡的使用
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应当予以行
政处罚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违反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由市或者区、县财政、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扩大商
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建设、规划、房屋土地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如何构成
1、成本
4 6
①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②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③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
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⑤管理费:以本款①到④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⑥贷款利息。
2、利润
3、税金
4、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同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
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1、用户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
在室外进行装修、装饰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批后,方可施
工, 装修时不得影响其它住户的正常使用。
2、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房屋原有附属设施。如有改动,
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批后,方可改动。交房后,用户自行添置、
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5 6
3、不得在公共部位、公用走廊等部位违法搭建及堆放杂
物。室内外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爱护室外公共绿地及花
木,遵守西安市绿化管理条例。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结构性能
本住宅各部分结构性能、标准及使用须知:
1、地基基础:本住宅采用基础。要处理好房屋周围的排
水,防队地表水渗入地基内。不要在基础边乱挖及取土等。
2、墙体:本住宅在部件设钢筋砼圈梁。在部位设抗震构
造柱。梁柱严禁重物撞击、改动。砖混住宅纵横墙(承重墙、保
温墙均在内),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以免破坏结构,影响住
房整体稳定和刚度。
3、墙面:外墙为,内墙为,不得凸出外墙安装防盗网和
晒衣架等,请勿重物撞击,在上面打洞、乱刻乱画,以免损坏墙
面装修。
4、门窗:户门使用内门使用;窗采用。门窗在使用请勿用
力过大,不得随意拆装,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零部件。
5、屋面:采用制作屋面结构层,屋面防水采用用,为(上
人/不上人)屋面。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安装任何设施;在上人屋面安装太阳能
或其它设施时,严禁破坏屋面结构和防水层。严禁在屋面上堆放
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载。注
6 6
意保护落水管并经常清理屋面漏水斗,以免造成堵塞。
6、阳台:活荷载为Kg/㎡,使用中不得超过此限值,阳
台结构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动(包括拦板降低或外伸)。
7、室内楼地面: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公斤/㎡,使用荷
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公斤/㎡,除厨房、卫生间地面有防渗层外,
其它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准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
推荐阅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机房管理实施办
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起草广东
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员工培训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