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如何催缴行政处罚罚款?

如何催缴行政处罚罚款?

如何催缴行政处罚罚款?催缴行政处罚罚款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是15日,15日未按规定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就会发催缴通知书。

除了会收到催缴通知书,还要加纳延迟缴纳的加处罚款。

仍未履行义务,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一,如何催缴行政处罚罚款?治安处罚决定与执行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有例外情况可以当场缴纳。

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将按照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是法治国家,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是工作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

如果我们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或者是违规经营的现象,我们会受到相关的行政部门的处罚。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3号)各区、县劳动局:现将《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政策法规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市劳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劳动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主体)劳动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市或区、县劳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业组织实施劳动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实施劳动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级别管辖)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根据本市有关劳动行政处罚权限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地域管辖)区、县劳动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移送管辖)市和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查处。

受移送的劳动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指定管辖)区、县劳动行政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报请市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或执法人员主动要求回避的,应当由劳动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决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审法发〔1996〕36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处罚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

第四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五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六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

第七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二)挪用或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五)屡查屡犯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当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交罚款会有哪些后果? 【行政类法律知识】

当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交罚款会有哪些后果? 【行政类法律知识】

当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交罚款会有哪些后果?【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当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交罚款会有哪些后果?”,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维持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各个场合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如果不小心违反了,我们是需要按照规章提交罚款,一旦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交罚款或没有及时缴纳是要受相应法律处罚的。

在这里小编整理一些常见的罚款没有缴纳所出现的后果,希望广大朋友们认真对待,遵守法律法规。

一、行政机关罚款,行政处罚当事人不交罚款会有什么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罚款不交银行直接收缴违法吗?程序违法,可起诉。

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

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不可以不交,否则超过规定期限,会产生滞纳金,且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通知你单位等方式要求你交纳,也可以按程序冻结、划拨、查封你的财产。

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代收银行不收,应要求该行出具书面拒绝的材料,然后持材料与公安机关联系。

也可以考虑在银行当场给公安机关通电话,并进行录音,注意把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同意收款的声音录进去。

该行拒绝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的行政事业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财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三条“收支两条线”管理理,是指执收执罚单位将依法法收取或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用。

第二章账户的开设设第四条执收执罚单位银银行账户设置应严格按照《河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任何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或多头开开设银行账户,更不得将预算算外资金公款私存或私设“小小金库”。

第五条凡需需开设银行账户的执收执罚单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级财政预算部门批准,并到人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到国有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账户。

账户名称的变更、账户的合合并、撤销须分别按规定报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单位账户必须由单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理,其他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保保留或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七条执收执罚单位必须按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银行账账户,严格执行财经法规,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加强对单位账户的管理。

同时时,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核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变更、、撤消工作。

第三章收收入管理第九条执收执罚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及及时、足额地将收取的行政事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入国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执收执罚单位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据管理规定。

执收部门收取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收费票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烟草专卖⾏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个问题烟草专卖⾏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个问题烟草专卖⾏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烟草专卖⾏政执法⼈员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程序。

其⽬的是为了节省烟草专卖⾏政执法成本、提⾼⾏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政程序对烟草专卖⾏政机关及当事⼈的拖累。

由于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灵活、简便的优点,因此,有必要在烟草专卖⾏政执法中得到⼴泛运⽤。

⼀、⾏政处罚程序为什么分别规定简易程序和⼀般程序?⾏政处罚法对⾏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般程序两种程序。

对⼀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般适⽤简易程序;对适⽤简易程序有异议⽽⽆法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简易程序的⾏政处罚,均应适⽤⼀般程序。

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的做法,也⽐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适⽤简易程序的⾏政处罚是指⾏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处罚案件。

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为,由执法⼈员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政管理的及时、有效。

规定这⼀简易程序,就是为适应⾏政机关⽇常⼤量的⾏政管理的需要,符合⾏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政程序不仅需要效率,⽽且需要公平,必须同时兼顾⾏政利益和当事⼈的利益。

所以,除了简易程序外,还需要规定⼀般程序。

对那些案情⽐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政处罚案件应当适⽤⼀般程序。

⾏政处罚法规定的⼀般程序包括调查和检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执⾏程序。

⾏政机关依照⼀般程序的规定执⾏,可以保证⾏政机关处理⾏政处罚案件时,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现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朱开轩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题后有答案)2012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卷3

2012四川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试题(本试卷共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 (选择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共15分)1.下列表述中,关于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对公民处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B.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D.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亲自作出2.按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

A. 精神抚慰金B.看护费C. 受伤期间的工资D.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

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

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

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选择()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B.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C.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D.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4.下列关于当场处罚的说法错误的是:()A.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B.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C.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D.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5.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A.并不当然无效B.自然无效C.处于不确定状态D.仍然有效6.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的处理是:()A.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处理B.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理C.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处理D.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应当:()A.依据职权停止执行B.不停止执行C.依据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D.在法院立案后自动停止执行8.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A.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B.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后有设定权C.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D.没有设定权9.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xx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所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款、没收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

第三条财务部门负责罚没收入的核算和管理,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罚没和暂扣财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收缴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二)依法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收据。

第六条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二)没收的款项,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三)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没收物品的,应当在拍卖合同中约定由拍卖部门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四)当事人直接到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的罚款,由办案部门监督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办案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收缴。

第七条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办案部门、财务部门要按月对罚没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对,按规定对尚未处理的罚没收入及时进行清理.第九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收缴的罚没财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一)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刑罚、行政处罚,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金、罚款,没收的财产、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不予返还或无法返还的赃款赃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没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变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一)人民法院(含各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各专门检察院);(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第二章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处理第六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处罚或当场收缴的罚款可由执法人员直接予以收缴,并及时上缴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条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罚没收入2日内上缴国库。

对零星罚没收入,账面余额不足2000元的,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2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7.11.19【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8.01.01【分类号】112201199703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财政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1)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1)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八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帐,
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三条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