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治理中的章程问题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作者:张茂林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本文在对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及其法人治理进行叙述的基础上,研究和探讨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78-01作者简介:张茂林(1985-),男,汉族,河南安阳人,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在读,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民族法学。
一、引言我国民办高校在四大法定法人类型中究竟属于哪一种,在目前的教育法体系中尚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根据《教育法修正案》、《民促法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和实践来看,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等同或接近于社团法人的内涵。
二、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一)学校章程建设不够完善民办高校作为法人在法律上有成立也会有终止,法律规定民办高校必须在学校章程中详细记载法人资格终止的条件和事由,而事实上大部分民办高校并没有详细记载终止法人资格的事由和条件,因此这样的章程并不符合要求。
(二)资产关系不够清晰法律规定民办高校的资产情况必须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另外就资产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也必须明确说明,而实际上大多数学校没有明确说明,目的是为了获得政府税收优惠或其他方面政策的支持。
此外对于终止法人资格后的学校剩余财产的处置上,大多数学校的规定比较模糊且无实际意义。
(三)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董事会结构不合理,法律规定民办高校董事会成员数量不能少于5人,但实际上不少民办高校的董事会成员不到5人,且人员组成结构过于单一,缺少社会人士的参与;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规定不健全,董事长权利及董事制约机制缺失。
(四)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晰民办高校的校长是学校日常管理的最高领导者,同时也是最高执行机构,《民促法》对其权限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其选任机制、任期等作出规定,实际上不少民办高校采取董事长兼任校长的做法,导致了高校办学权与管理权的混同,使得董事会形同虚设。
大学章程建设中的权力关系研究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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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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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
大 学章 程建设 中 的权 力关 系研 究
而 起作 用 大 学 章程 正 是 为 实 现权 力 的平衡 而在 不 同权力 主体 之间达 成 的一 种契约 .明确权 力边界 并 以
学科 .办 出特色 。它们不可能完全得到研究型大学 所享有的 自主权 ,但 除了在设置新专业 、研究生学 科点及招生数量方 面拥有程序性 自主权外 其他方 面都可以拥有实质性 自 主权 ( )教 学为 主 的 本科 院校 :通 过 教学 培养 社 会 3
属 于 高级 职 位 。社 会 权 力 不 是集 中 于某 一处 ,而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教学科研型大学 :这类大学一般 在部分学 2
科 保 持优 势 。管 理 目标 应 当是 鼓 励创 新 、刺激 特 色 的形 成 ,有 所 为 有所 不 为 .注意 有 重点 地 发 展优 势
在某几处进行分配 任何集团或组织都无法取得垄 断权 力 .只 有 作 为一 些 相 互 抵 消 和相 互 平衡 的力 量
权 力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 ,明晰不同权力主体的权力边界 ,通过 多种权力主体共同参与制定章程 、建立审核制 度 、校 内监督和校外监督相结合等形式保障大学章程的效力。 关键词 :大学章程 ;权力 ;关 系
大学 章 程是 大 学建 设 、管理 与 发展 的 “ 宪法 ” . 是依 法 治教 的重要 组 成 部分 .是大 学 形 成 自主 发 展 和 自我 约束 机 制 的关键 .是 推 动政 府 转 变职 能 .落 实 大学 办学 自主权 .构 建 中 国特色 现 代 大学 制 度 的
论大学与大学章程

中 图分 类号 :G6 4 0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 6 7 1 . 6 1 2 4 ( 2 0 1 4) 0 2 . 0 0 8 2 . 0 5
第1 3卷 第 2期
论大 学与大学章程
彭 道 林
( 湖南涉外经济 学院,湖 南 长沙 4 1 0 2 0 5 )
摘
要 :大学章程 , 在一所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之 中是纲领性 的, 是层 次最高的。 自2 0 1 2 年初 , 教育部要求全 国各 高等 学
校制定各 自 的章程以来, 对 于大学章程的研 究 已成为一个热点 。我 国已有几所 大学制定 了 自己的章程。毋庸 置疑 , 大学章程对
我 国的一些 大 学也 在尝 试建 立董 事会 。 然而, 董
的章程也不过只是一个文本摆设 ,对学校的行为不 事会不仅仅只是组织形式 的问题 。至少我们所提到 产生实际的作用。章程本应具有 的那些意义也就体 的三个方面是起更大作用 的。毕竟 , 观念、 理念是更
现不 出来 。 重 要 的东 西 。
二、 大学章程与董事会
三、 理 念 问题
理 念 可 以被 理 解 为 相 互关 联 着 的两 个 方 面 : 理 西方大学 , 一般都有董事会 , 董事会是正式章程 的制 定者 。 除制定 章程 外 , 董 事会 的另 外两 项权 力 就 想和信念。 理想是指追求 的是什么 , 信念是指依据什 确信什么 。没有信念 的理想难免是盲 目的; 没有 是任命校长和筹款、 拨款或投资。 董事会在任命校长 么、
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的思考

一
学校的 内部规定等均 由国家掌握 , 学校 自主办学 的空间 十分有限 。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高等教育缺 乏活力 , 学 校管理行政化 , 学校千篇一律缺乏特色 , 等等 。 进一步完 善大学章 程建设 , 可 以 明晰大学与举 办者 、 政府之 间 的 关系 , 保 障学校 的办学 自主权 , 防止大学外 部势力 的过
安排。各高校都按照 国家的规定开展办学 活动 , 学校 的 办学方 向、 办学规模 、 学科专业建制 、 领导班子任 免甚至
余 的制定 工作 , 调查 资料显示 ( 根 据谷歌搜 索结果 得 出 结论 , 截至 2 0 1 3 年 6月 6日) , 目前还没 有一 所普 通高
校章程按 照《 办法 》 要求通 过省级 教育主管 部 门或 者教
法, 有下位法 , 而唯独缺 了中间这个本位 法。试想 , 一个
[ 收稿 时间] 2 0 1 3 — 0 6 — 0 9 [ 基金项 目] 天津医科 大学文化传承与创新课 题资助项 目( J Y WH2 0 1 2 0 8 o [ 作者简介 ] 梁刚( 1 9 8 2 一 ) , 男, 辽宁法库人 , 硕士 , 天津 医科大学战略发展研 究办公 室副科级 , 助理研 究员, 研 究方向 : 高等教育 管理 。陈欣( 1 9 6 9 一 ) , 女, 天津人 , 硕士 , 天 津医科大学校 长办公 室主任 , 副研 究员, 研究方向: 高等教育管理。
程, 只是在之后新设立 的高校均要求 事先拟定章程 。随 着我 国在教育领域 的改革不断深化 , 公 立高校办学 自主
权逐渐加大 , 就很有必要有一部学校 开展各项活动 的基 础性法律文件。国家需要 “ 有法可依” , 大学也需要 “ 有章
论大学章程的细化机制

7 1 0 1 0 5 )
要 】 本文在分析我 国大学 国内外章程 细化 的经验 , 论述 了大学章程 的细化机 制, 主张
通过权威 的校 内 “ 立法”机 构和 “ 立法”程序 , 以统一的大学精神 、 价值理念 为统领 , 推进校 内规章 系统化。 【 关键词 】 大学章程 ; 细化机制 ; 校内 “ 立法”
论大学章程的 细化机制
本 文为陕西 省教 育厅专项 科研 计划项 目 ( 编号: 2 0 q 3 J K 0 0 8 4 )研 究成果
高 校 管 理
论 大学章程 的细化机制
建章立制 依法治校

建章立制依法治校作者:李文君来源:《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12年第03期高校“章程”如同国家的“宪法”,它不仅关系到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影响着校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
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较完备的大学章程。
但目前,我国多数公办高校仍缺乏大学章程,已制定章程的学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理、实施乏力等问题。
高校章程的缺失,不仅使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完善,也使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不能真正落实。
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今年年内,将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办法》的实施,对全面推进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章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尽快改变众多大学“无章办学”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权威发布1.制定原则:高校章程要维护学术独立性《办法》规定:章程应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订、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逐项解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已有章程也存在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问题。
高校章程通俗地讲是学校校内“宪章”或“宪法”,教育部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并做好章程制定的分类指导与试点工作,“不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要冒进,但也不要拖延。
”2.制定方式:高校主管部门可介入章程起草《办法》规定:高校章程由学校起草,但起草组织要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
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以保障学校党委对高校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
大学为什么要制定章程

大学为什么要制定章程一、大学章程的含义和重要性大学章程是指由大学自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定大学组织及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规。
它不仅规定了大学的办学宗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学术规范等内容,还规定了大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大学治理的基础和灵魂。
二、大学章程制定的背景大学章程的制定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在西方,中世纪大学就已经有了自己的章程,它规定了大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大学的管理体制和学术规范。
而在中国,现代大学章程的制定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癸卯学制”,它规定了当时的大学办学宗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等内容。
随着历史的变迁,大学章程不断演变发展,逐渐形成了今天我们所见到的形态。
三、大学章程的内容大学章程的内容包括宗旨、目的、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大学的宗旨是大学设立的根本目的和使命,它规定了大学的办学方向和目标;目的则是为了实现宗旨而制定的具体任务和目标;成员资格则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成为大学的成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权利和义务则规定了成员在大学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大学章程的意义大学章程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规范和指导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章程规定了大学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学术规范等内容,指导大学内部各个组织和机构有效运转,保证大学的治理规范化、有序化。
2、保护成员权益。
章程规定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障了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大学的治理水平和效果。
3、提高大学社会认可度。
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体现了大学的价值观和办学特色,有利于提高大学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4、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章程的制定不仅是对高等教育规律的总结和应用,也是对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规划和引导,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结论总之,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基础和灵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不仅规定了大学的办学宗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学术规范等内容,指导大学内部各个组织和机构有效运转,保证大学的治理规范化、有序化;同时还能保护成员权益和提高大学社会认可度,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以大学章程建设为统领 深化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吉林大学章程建设的探索和实践

高教研究现代教育科学M O D E R N E D U C A T I O NS C I E N C E2014年第3期以大学章程建设为统领 深化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吉林大学章程建设的探索和实践顾旭东 于天罡 孙曙光[摘 要]《吉林大学章程》实施7年来,吉林大学充分发挥其作为学校“基本法”的作用,初步形成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通过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学校在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领域进行了改革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3年,吉林大学完成了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
今后将以大学章程为统领,进一步深化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力争在构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强化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探索大规模多校区治理模式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关键词]大学章程 吉林大学 内部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G 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4)03-0138-03[作者简介]顾旭东,吉林大学发展规划处常务副处长;于天罡,吉林大学政策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孙曙光,吉林大学发展规划处助理研究员(吉林长春 130012) 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
吉林大学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实施大学章程建设的教育部直属高校,近年来以大学章程建设为统领,以大学章程完善为契机,不断推进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在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章程的制定大学章程是高校的“宪章”,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规范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及其内部秩序的准则,也是大学治理结构的基础①。
吉林大学是在本世纪之初由6所院校合并组建而成的,规模大、体制新、校园文化多元、校区布局分散,如何实现稳定融合,是合校之初学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合并融合的过程也是探索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和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
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合校工作基本完成并稳定运行之后,学校就开展了以章程制定为载体的一系列改革创新和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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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研究 现代教育科学 M0DERN EDUCAT10N SCIENCE 2010年第6期
大学治理中的章程问题 韩淑霞 [摘 要]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的重要文件之一。它通过对特定大学办学模式的描摹,实现对其治理 结构形态的确认;通过对特定大学办学理念的传递,实现对其治理结构性质的规定;通过对大学章程的制 定和完善,为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支撑。 [关键词]大学章程 大学治理 现代大学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0)06—0079—04 [作者简介]韩淑霞,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吉林辽源 136200)
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的基本依据。由于章程所 规定的是大学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 制、财务制度等重大问题,因而是基于其他一切规 章制度之上、事关大学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大学章 程的制定与实施,不仅从形态上对大学的治理结构 予以确认,而且从性质上对大学的治理方式加以规 定,并为当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一、大学章程对大学治理形态的确认 1.对大学治理主体关系的描摹 大学治理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 的过程,其实质则是大学决策权力的制度安排问 题。在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政府宏观管理、社会积 极参与、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因而政府、社会及 高校自身是其办学的三大主体。明晰办学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大学章程所要载明的重要内容 之一。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学校章程是对政府 作出的书面保证。学校一旦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 交了学校章程,就意味着学校必须按照章程办学和 实施内部管理,而政府主管部门则按照学校的章程 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一切 行为给予及时纠正。(2)学校章程是对社会作出的 信用表征。学校章程记载的事项充分反映出学校的 类别、办学宗旨、资产情况、办学规模等,有关当 事人据此可以了解学校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状况,并 对学校的信用水平作出自己的判断,成为其采取进 一步行动的基本依据。(3)大学章程是落实“高校 自主管理、社会参与办学、政府监督管理”体制的 载体。章程被称为学校的“小宪法”,对外是成为 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办学的介质,对内则是学 校自主管理和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 2.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勾勒 大学治理不仅包括各种决策权力的行使过程, 也包括与其相匹配的权力分配结构,即所谓大学治 理结构。大学章程通过对大学治理结构形态的描 摹,形成关于大学决策权力的制度安排,成为大学 利益相关群体及各决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游戏规 则。经典的高校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管 理人员三者组成的组织结构,我国民办高校一般采 用这种模式,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 责制。在我国公立高校,合理而健全的大学内部治 理结构则是“党委领导、校长管理、教授治学”, 这些都必须通过学校章程加以确定。(1)关于党委 领导。高校党委在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制度设计 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这对于发挥高校党 组织的政治优势、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确保高 校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尤其在办校的大政方针和教学 的各个环节贯彻和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形成与现代 大学制度相适应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模式方面发 挥着重要作用。(2)关于校长负责。根据《高等教 育法》所赋予的行政权利与责任,校长是学校行政 管理系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 理系统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行政性权力的体现。 针对我国高校的现状,必须强调行政管理对学校教 学、科研等主要学术活动的保障、支持、组织、协 调和服务功能,但也要避免行政性权力的过度主导
79— 导致学术性权力的萎缩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热情 的抑制。(3)关于教授治学。高等学校基本活动的 主要形式是教学和科研,教师集体是实施这些基本 活动和承载学术性权力的主体。教授治学就是要以 制度确立和保证学术性权力在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 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体现在学校定位、专 业设置、教学模式、师资结构、招生规模和资源配 置等学术性事务层面,这些都要在学校内部治理结 构和管理体制上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3.对大学法人地位的确认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民法通 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高校的 法人化工作。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 纲要》要求:“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 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 体。”对此,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1998年颁布 的《高等教育法》都做了明确规定。高校依法获得 法人地位,便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人资格和自主性 质,并承担相应的法人义务,这些都要通过学校章 程加以确认。包括:其一,关于高校的独立法律主 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必须拥有自己的名称,这是 法人与其他法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是其人格权利 的外在体现;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这是高校 法人开展正常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其实现团体意志、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必 须拥有自己的办学场所,以便与各方面发生联系, 开展教学与科研等活动。其二,关于高校的独立法 人财产。法人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实体,财产是其人 格的基础。我国高校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 款及学生收费、科技开发等活动的积累,从而形成 自有资金和财产。高校法人拥有必要的经费或财产, 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 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其三,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自主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高校 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财产 作为债务的担保手段,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 清偿责任。目前,不少高校几年前在扩招、合并、 征地扩建等活动中形成了巨额债务,成为当下高校 办学的沉重负担。这种财务困境的形成与高校治理 结构的缺失有密切关系。从“委托一代理”关系看, 我国的高校校长集代表所有者的委托人与代表管理 者的受托人于一身,对于高校的发展规划、建设规 模、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往往具有决定的权力,而 来自外部特别是出资人的经济监督被严重弱化。鉴 于此,大学章程必须对高校的产权关系及处置方式 加以明晰化,以此解决政校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 促使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更好地履行所有者的资产管 理职责,以控制高校财务风险。 二、大学章程对大学治理方式的规定 1.对大学自治与他治方式的规定 自治与他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大学治理方式, 而且这两种方式都在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度 存在过,这些可以在大学的章程中找到它们的踪 迹。一般认为,大学章程源自于西欧中世纪大学的 “特许状”。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治是大学与生俱来 的特征。实际上,在中世纪的法律之下,如果一个 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就必须取得一份特许状,大 学也是如此。如意大利的萨拉诺大学、波伦亚大学 以及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等,都先后 通过特许状在国王、教皇那里获得过一些特权。这 些特权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大学的自治权,这是核 心特权。它表明,大学作为一个法人,有权制定自 己的章程,有权管理大学内部成员,大学中教师、 学生等地位完全平等,每个人都是大学的合法成 员。大学则以整体的形象与外界发生联系,政府及 其他外界势力不得干预大学的内部事务。二是罢课 权和迁徙权。当师生在同当地政府或居民发生冲突 的时候,可以运用“罢课”和“迁徙”这样的武器 来保护自己。三是颁发教学许可证的权力。中世纪 大学的教学许可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意义上 的教学许可证,它有地域上的限制;还有一种是普 遍的教学许可证,在整个欧洲都能运用。四是免税 和免役的权利。免役主要是“兵役”和“徭役”两 种,在当时只有贵族和教师才享有这样的特权。从 内容看,尽管现代大学的章程远比中世纪大学的特 许状更加丰富,但大学尤其是西方国家大学的自治 传统滥觞于中世纪大学的特许状是有史可证的。 在我国,大学很长时期一直作为政府的附属部 门而存在,是一种典型的“他治”。因而,建立现 代大学制度就是要恢复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大 学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始终保持必要 的张力。其中,大学的规章制定权是办学自主权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避免过度的行政干涉,妨碍 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实现,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 否则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 之内。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对规章制定权 的规范行使对大学的监督权。监督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即通过对大学章程 的审查、批复、备案等程序规范其办学权,这是预 防性的监督;二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学校章程生效之 后的监督,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大学违反了其章 程乃至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2.对大学人治与法治方式的规定 在当下,尽管没有一所大学标榜其实行的是人 治管理,但在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少大学章 程制约的情况下,不论承认与否,其管理都可以归 结为人治管理。制度文明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人治 方式只有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不健全的专制体制下 才可以实行。实际上,我国有着极深的人治管理传 统和思想基础。在封建社会,皇帝就是人治的代 表,所谓“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就是个人专制 统治的写照。时至今日,我国许多大学的管理方式 都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因此,建立和完善大学章 程,既是依法治校的标志,也是推动大学治理由人 治走向法治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校包括两个层面:从政府层面看,就是 要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从大学 层面看,就是实行依法办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 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这些都是 章程应当载明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民主监督。要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 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 主参与权;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 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 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必须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必须向学 生、家长和社会公开。二是保护教师权益。要严格 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聘任具有 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 保障教师待遇;要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 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 益;要加强教师管理,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 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校长和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三是保护学生权益。 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教学、生 活、活动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应对各类突发 事件的工作预案,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 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 能力,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预防和减少学 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是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要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 辩权,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3.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主导性的规定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近一个时期以来,学界关于大学“去行政化”的讨 论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成为引发新一轮高教体制改 革的导火索。大学从组织特性上来说,是知识组织, 是知识共同体、思想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是学术 公民安居乐业的居所。“大学行政化”的表现是一切 运作都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做什么事都是靠行政命 令,谁权力大谁说了算。过强的行政化倾向,抹杀 了大学教授的主体性和大学本身的主体性,造成了 大学及其教授基于学术独立、思想自由的学术创发 能力的萎顿。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2OlO一2020年)》明确要求,要“推进政校 分开、管办分离”,目的就在于强化学术权力在大学 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对此,要作为重点条款在大学 章程中载明。具体说,就是要确立学术委员会作为 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地位,赋予其以下四个方 面权限:一是学术评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由它授 权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有权 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如对教师职务的聘任,应当由 学术委员会决定。二是学术决策。学校重要的学术 政策、学科规划等工作必须首先经学术委员会研究 通过,方可成为学校行政管理的政策,由学校行政 管理渠道发布。三是学术论证。与学术密切相关的 学校其他重要工作,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等,在形 成文件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前,需要在学术委 员会征求意见,由学术委员会研究论证,听取意见 和建议。四是学风建设。学校对学术违纪人员的行 政与组织处理,要在学术委员会认定与建议的基础 上形成。在学术委员会组成方面,一些学校的章程 明确规定所有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 加任何一级学术委员会,这使得学术委员会在人员 结构上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学术决策”的相对 分离,有利于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