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制修订起草说明

管理制度制修订起草说明
管理制度制修订起草说明

管理制度制修订起草说明(范本)

单位名称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起草说明

(适用于修订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这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注重实体的“法”、“法”的内容,而忽略这个“法”的诞生要求和过程,这就是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实体的“法”和“法”的程序同等重要,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一个企业的立“法”,都要有这么一个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我在最近几天里,为了配合梳理修订公司制度的需要,单独拟制的一个《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请朋友们多指正。 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 1. 目的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为,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为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的需要,依法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的规定、办法、程序等的制定发布、修改和废止。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3) 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4)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并作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报告; 5) 组织、草拟规章制度解释、修改、废止的意见。 3.2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属于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草案。 3.3 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公布和归档事宜。 4. 程序规定 4.1 工作计划

4.1.1 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1.2 各部门(分公司)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申请。 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4.1.3 质量管理部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责任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4.1.4 在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减的项目进行补充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 起草审查 4.2.1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八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九条)。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

责任追究规定起草说明(征求意见)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好省国资委党委【2014】8号文件精神,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党委安排,纪委监察部近期草拟了《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部、风险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绩效运营部、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室的意见建议。下面,简要作一说明。 一、起草依据。主要有两份上级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8月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于2008年4月出台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另外,还有能源集团2012年7月印发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从上级的两个文件看,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详细;省国资委的文件内容和规定比较简练,但据国资委纪委的同志反映:规定不是很明确、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实践中不便于使用。基于以上情况,能源集团《暂行规定》总的框架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篇幅比较长。 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

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能源集团实际,改动和增加了部分内容。整个文件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应该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追究事项的范围、追究的尺度、追究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改动和增加内容比较明显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投资、资金、供应、销售、改革改制等领域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形。比如,因决策不当或管理失误导致生产经营被动;违规对外捐赠和赞助;违反规定进行存款或指定存款机构;因管理不严,形成账外资金或发生虚假支付;违规办理商业保险、年金、经济补偿金,擅自突破核定工资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或滥发补贴、奖金;对外股权投资不严格履行股东权利;采购产品数量和质量过剩;货款催收不利;发生业务纠纷处置不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或对外输送企业经济利益;违反规定增大改组改制成本或员工安置分流成本;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持股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形。另外,还将可能发生的财务账目盈亏不实、账实不符,物流贸易业务中存在的控制风险不利等现象,以及权属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损失问题,列入了责任追究范围。 二是在责任追究措施方面,考虑到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章工作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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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药品注册事项及其管理的过程。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类别】药品注册申请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 1 — 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 2 —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深圳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2 关于《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陆续出台的有关配套制度,大部

分与机关事务工作息息相关,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是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探索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近期,我市又提出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标志着我市法治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是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迫切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机关事务工作实现重大历史转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并先后在兰州、大连、哈尔滨、石家庄、北京召开全国性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部署。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就是依据《条例》的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一:物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说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原池州地区于1998年出台的《池州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后,一直没有出台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仅仅依靠房管、物价等部门的各项单项政策,与《物权法》和国务院、安徽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不相衔接。二是随着主城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小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办法制定前,我们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贵池区政府多次赴兄弟城市考察学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汇景社区、秋江社区以及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小区进行了调研,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确立了多项重要原则和制度。 配套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2011年6月,会同贵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

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实行社区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机制的意见》、《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修订发布了《池州市主城区住宅物业分等定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物业准入与退出、装修装潢管理、保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管理等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构筑系统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 二、《办法》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和政策 1、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落实属地管理,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重心下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主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日常考核、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等监管权限下放到贵池区,落实属地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考核评优以及配套用房的落实等等。目前,贵池区已成立市政物业管理处,各街道、社区也相继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明确

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附起草说明)

通知 ×文〔2010〕126号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起重工业园区党委和管委会,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县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县委 ××县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21日

××县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区是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 第三条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以新型农村社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居民自治为导向,以服务为重点,以稳定为基础,以居民满意为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构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快建设富强××、科教××、宜居××、和谐××。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把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二)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逐步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尊重历史、维护权益。在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过程中,保持原有体制、文化、管理的延续性,尊重历史,维护群众的各项权利义务。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搭建管理框架、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制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工作目标 (一)机制健全。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社区管理机制完善,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居民自治。 (二)管理有序。新型农村社区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履行职责,政府、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2013年10月12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现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根据湖北省实际情况,出台一部省政府食品安全规章--《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迫在眉睫。这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影响和制约我省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解决我省诸多食品安全问题。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客观需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国家药监总局上

报国务院《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订为授权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我省人大曾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列入了“五五”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计划尚未落实。 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全面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规定》,拟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制定上位法确定授权地方食品立法问题;二是明确我省食品监管体制后各部门职责;三是补充、细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要求;四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机制;五是补充、细化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六是完善食品法规中的用语解释。 (二)制定《规定》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食品安全问题给公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惧与心理障碍,影响食品消费信心。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消费者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对食品的消费信心严重下降。通过制定《规定》,着力健全食品监管机制和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监管机制,依法行政,推行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改变食品安全现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与使命,义不容辞。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和房屋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我局在原《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房屋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修订房屋安全管理地方规章,建立健全相关基本制度,明确政府、业主、使用人等相关主体职责,增强其安全意识,对于促进社会合理使用、管理房屋,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2005年11月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来,对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支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通过近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感受到房屋安全管理已经不仅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危房鉴定与抢险排危,房屋安全管理已成为包括法规建设、检查监督、管理执法、安全使用、房屋鉴定、危房治理、应急抢险等诸多内容的系统工程。因此,原有的《规定》已适应不了管理上的需要,起草本《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行政部门职责不明确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原《规定》未具体划清

政府和各级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导致房屋安全监管过程中时有管理缺失和不到位的现象,因此理顺管理体制和细化各自职责十分必要。 (二)危房治理缺乏资金保障 在房屋安全管理中,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往往不到位,特别是困难群众对危房治理有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亦无依据出资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帮扶,只能任由危房存在,因此在《办法》中提出设立解危资金及资金使用方法,使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上依规依法。 (三)部分条文急需修改、补充 《规定》中规定因施工、生产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情况要进行鉴定,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施工周边房屋投诉量剧增,形成群体事件较多,影响社会稳定;再如全国各地时常有玻璃幕墙出现安全问题的案例,把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主要法规依据 《办法》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并参考了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既有建筑物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四)《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高州市X X 镇X X 小学 学校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一、学校章程起草过程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督第【2014】7号)和《转发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茂教督第【2014】34号)精神,我校非常重视学校章程的研究起草工作,学校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学校领导班子为副组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为成员组成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工作;深入调查征求意见,完成章程草案;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名,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最后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完毕。由学校将章程公告周知。 二、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制定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学校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 (4)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 (5)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

(6)教职工管理; (7)学生、学籍管理; (8)卫生及安全管理; (9)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10)章程的修改程序; (11)还可以规定校训、校风、教风、班风等内容。 三、制定学校章程应遵循的原则 (1)具有合法性,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具有规范性,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具有先进性,体现现代教育观念; (4)具有可操作性,既是制定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 (5)具有特色和创新,反映学校在教育思想、管理制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探索和创新成果。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 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2008年3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交易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指导和规范。三年来,法规实施效果良好: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内部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建立了专门的公平交易制度,并加强了公平交易制度的落实执行;在公司不断加强公平交易制度落实执行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状况的监控和分析,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托管银行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督促公司采取改进措施,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管理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根据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一是有必要明确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目前,按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需对不同组合之间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和控制,但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明确

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目标和要求,量化标准的缺乏导致法规的操作性受到影响。二是有必要规范不同投资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行为。2001年2月,我会下发《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加强了对于基金涉嫌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此后,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不同基金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采取比较严格的控制措施。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数量的增多,投资策略的日益多样化,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仍应强调公司内部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严格控制与核查,并应进一步探索外部约束机制,以积极防范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公平交易的信息披露。目前,按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风格相似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说明等。但在基金信息披露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公司对公平交易制度的介绍简单笼统、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和补充现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针对目前公平交易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加有效的执行公平交易”,主要在明确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制订同日反向交易的规范、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机制等

物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说明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原池州地区于1998年出台的《池州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后,一直没有出台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仅仅依靠房管、物价等部门的各项单项政策,与《物权法》和国务院、安徽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不相衔接。二是随着主城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小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办法制定前,我们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贵池区政府多次赴兄弟城市考察学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汇景社区、秋江社区以及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小区进行了调研,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确立了多项重要原则和制度。 配套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2011年6月,会同贵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建立

实行社区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机制的意见》、《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修订发布了《池州市主城区住宅物业分等定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物业准入与退出、装修装潢管理、保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管理等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构筑系统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 二、《办法》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和政策 1、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落实属地管理,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重心下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主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日常考核、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等监管权限下放到贵池区,落实属地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考核评优以及配套用房的落实等等。目前,贵池区已成立市政物业管理处,各街道、社区也相继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明确区、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强化街道、社区的一线作用(招投标、市优评比、日常考核等一票否决)。 2、四类小区分类管理。新建小区,提高规划品位,高标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关于制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一、背景和必要性 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战略部署。2015年以来,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等重要文件,要求深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关联审评审批、优先审评审批等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2019年6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如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分类管理、附条件批准、年度报告、药品上市后管理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制修订法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过程 国家药监局在深入学习领会《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精神的基础上,立足于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解决目前的

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全面总结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经验,明确修订思路和总体框架。《草案》起草过程中,组织国家药监局政法司、药品注册司、药品监管司、中检院、药典委、药审中心、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中心、信息中心等10余个部门研究,针对难点问题组织20余次专题会议讨论;充分听取中国药学会、中国中药协会、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创新促进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外国企业协会RDPAC等行业协会、企业以及高校学者、律师意见;先后组织20余个省级药监局认真研讨,并赴安徽、江苏和浙江等创新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TBT通报。起草过程中,药监局政法司全程参与,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邀请总局法规司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在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形成《草案》。 三、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 《草案》突出管理属性,以框架性为原则,核心是明确药品注册管理的制度框架、工作职责、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涉及具体技术要求的指导原则以及行政规范类要求等不再写入正文,后续以配套文件、技术指导原则形式发布并结合技术发展及时调整。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新修订法律精神。落实《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对药品注册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临床试验默示许

国有(集团公司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 (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部省联合批复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落实新形势下我市土地整备工作的要求,健全土地整备政策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委开展了《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土地整备是破解我市土地资源瓶颈、促进城市规划实施、推进特区一体化的重要举措。作为市政府着力推进的三大综合性改革之一,近年来土地整备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2014年底,我市通过土地整备累计释放土地139平方公里,有力保障了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但随着土地价值的显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土地的利益诉求越来越高,加大了土地整备工作的推进难度。 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在总结各区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办法》选取我市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类土地整备项目,试点土地整备政策创新。第一类是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使用集中成片用地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

该类项目面积较大,合法用地指标较低,且建成区和非建成区相互交错;第二类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使用的多个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地块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该类项目其整备对象空间分布零散,且大部分用地规划为公共基础设施,公建配套欠账多。此外,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整备的互动,《办法》也提出了建立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制度。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了探索建立规划控制、收益共享、运作高效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整理储备政策体系的要求。《办法》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使用的土地为对象,提炼形成了土地整备利益共享的政策规则,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基础设施用地的同时,建立规划、土地、产权等多种政策的利益统筹机制,使土地增值收益在多元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找到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利益平衡点,实现多方共赢,为我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及办法附件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8月26日根据《物权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制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09年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成立立法起草小组。2月12日,立法起草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工作第一次座谈会。3月-6月,立法起草小组到小区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召开了6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小区业主代表、业委会主任、人大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7月-8月,就《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书面征求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法律问题组织了专家论证会。9月-11月立法起草小组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85条,主要规定了: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将我市住宅区管理基本全部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二)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授权,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划分主体以及已有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等。 (三)明确物业服务用房问题。明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物业服务用房用途,规划、建设双重措施监督建设单位做好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 (四)明确了前期物业的责任主体。明确前期建设与物业服务后期管理的责任点,明确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规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选举,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责。 (六)明晰物业服务内涵,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突出专项服务,加强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七)明确物业服务交接基本程序,规定交接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义务,加强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接撤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 此外在车位、车库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紧急情况范围和内容、培育发展物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规章制度之起草说明

规章制度之起草说明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这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注重实体的“法”、“法”的内容,而忽略这个“法”的诞生要求和过程,这就是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实体的“法”和“法”的程序同等重要,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一个企业的立“法”,都要有这么一个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我在最近几天里,为了配合梳理修订公司制度的需要,单独拟制的一个《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请朋友们多指正。 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 1. 目的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为,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为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的需要,依法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的规定、办法、程序等的制定发布、修改和废止。 3. 职责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3) 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4)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并作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报告; 5) 组织、草拟规章制度解释、修改、废止的意见。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属于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草案。 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公布和归档事宜。 4. 程序规定 工作计划 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各部门(分公司)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申请。 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质量管理部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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