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范文(通用3篇)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范文(通用3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8•【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现予公布。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源地是指人类生活饮用水的取水地和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等。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源头控制、依法保护、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组织领导,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第六条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源头水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和水库集中供水区。
第八条源头水保护区是指对生活饮用水源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山区、森林、湿地等进行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源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九条水源地保护区是指对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支流、河流、湖泊等水体进行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源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十条水库集中供水区是指通过引水渠道连接生活饮用水源地和用水区域的水库,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库水质安全。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范围和措施。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工业等生产活动对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生活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十四条青岛市“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当停止生活饮用水源地周边重污染行业的生产,防止大气污染物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五条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水源地的水质和环境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立法理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完整word版)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关于《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8月15日经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水是生命之源,是构成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替代的宝贵的自然资源。
我市近临巢湖,水资源充足但优质水资源短缺,优质饮用水资源量仅为1.8亿立方米,而正常保障省城饮用水约需2.52亿立方米。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合理开发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生活质量,显得更加重要。
我市于1987年制定、1988年3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投资数亿元的大房郢水库即将建成投入使用,也需立法加以保护。
为了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明确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吸收《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制定一部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及其主要内容2003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市政府于3月份成立了由水务局牵头,政府法制办、环保局参加的起草小组,经过认真调研,借鉴北京、广东、浙江等地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初稿,于6月6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九号)《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月2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1日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
按照规模划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水井、水窖等。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节约用水、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水源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
根据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地表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按照水域正常水位线起算。
第八条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浅谈新规范、新条例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
浅谈新规范、新条例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1 概况近年来,我国各省市对水源地的划分及保护工作都已陆续开展。
由于受地域、经济、水源类型、取水规模等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划分、保护和管理手段上有较大差别。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方案,实施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2018年国家发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代替HJ/T338-2007(以下简称《规范》)。
2021年5月1日,《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发布实施。
本文以汉中市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例,浅谈在新规范、新条例颁布后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2 项目背景长久以来,汉中市城市供水水源为地下水,最大日供水能力约为9万m³。
随着汉中市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供水区域和居民人口不断增大,城区用水量逐年增加,汉中市部分水源地已被城市居住区包围,城市用地挤压地下水源井空间,部分被关停,地下水水源供水能力逐年下降,城市处于缺水状态。
为缓解汉中城市供水问题,优化供水水源结构,汉中已规划有长林水源地和石门水库水源地,其中石门水库水源地为地表水,位于汉台区河东店镇以北,供水规模为10万m3/d,主要供水对象为汉中市中心城区、褒城组团、宗营镇及兴汉新区。
3 水源保护区划分与定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为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质量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具有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其中,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流型、湖泊型、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区别较大,汉中市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于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水源保护区设置情况根据《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等因素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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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简单来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防治
做了相关规定,水源保护区域的具体划分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发的《水
源保护条例》执行。
一、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保护地进行了
划分,其划分范围详情可参照各省级行政单位下发的《水源地保护条例》,下面以《江
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为例:
对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得小于下列范围:
(一)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
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
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
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其他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
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
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
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三)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
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
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四)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在北京市、河南省的《水源地保护条例》中均对本省、市行政区划内的饮用水
水源地做了详细的地理坐标。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各保护区有明确的地理接线。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
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
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
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
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各级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
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
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
杀鱼类。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 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
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 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详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