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建筑业企业现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抵扣?
原来签订合同的工程营改增

原来签订合同的工程营改增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已逐步实施。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带来了重大影响。
那么,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原来签订的合同工程如何应对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1. 税率的调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行业适用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相较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有所提高。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承担税收压力的同时,还需要适应新的税率。
2. 税制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企业在购进材料、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也使得企业间的交易更加规范。
3. 合同履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来签订的合同工程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如税率不一致、税金计算方式改变等。
这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二、应对策略1. 重新评估合同建筑企业应重新评估原有合同,对比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税率和税制变化,分析合同中的税金条款,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调整。
2. 加强与供应商、业主的沟通建筑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业主的沟通,说明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争取双方共同承担税制改革带来的成本压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调整税率不一致的问题,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3. 优化合同约定建筑企业在签订新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优化合同约定。
例如,明确税金计算方式、税率调整条款等,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4.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熟练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和抵扣方法,充分利用政策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5. 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筑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三、结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行业带来了诸多影响。
建筑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些影响,合理应对策略,以确保合同工程的顺利履行。
同时,企业还需不断提高自身税务管理水平,适应税制改革的新形势。
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段文涛/文2016年全行业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的项目有哪些,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撰此文,以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务中使用。
简易征税方法的简要回顾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这几年来,增值税简易计税规定的变化不小,尤其是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新增规定了诸多重要的简易计税项目。
另外,其名称也有细微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2014年36号公告、财税〔2014〕57号文件等文件中称为“简易办法”;财税〔2015〕118号文件、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文件等称为“简易计税方法”;也还有称文件称“简易征收办法”的。
其实,意思都是一样,即“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一、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建筑业新增5%征收率以下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设工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建设工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作者:冯强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3期摘要:本文主要依据核电厂建设期建安合同中存在较多工程承包商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装置性材料和设备费的增值税票问题,从增值税抵扣特点以及转移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抵扣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部分生产型业主(包括发电厂)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
一.现状分析:如满足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进行分离:(一)经营业务分离: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前提是承包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二)经营模式分离:甲供设备或材料(或签订三方协议,设备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业主开增值税票),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对经营业务分离来讲,这样的同时具有设备材料销售和劳务承包资质的建安施工单位比较少,核电现场的大多数承包商都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无法开具增值税票。
对经营模式分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
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
因此建安企业在投标与签订合同时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部分业主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对业主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业主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财税实务肖太寿博士对11号文件的深度解读(含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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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析)
(一)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十条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该文件没有明确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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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
我们可以观察到2012年营改增起步以来,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
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
铂略从各渠道了解到,预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
若进展顺利,估计该草案最快可能在未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接下来让我们就一些要点进行分析探讨。
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业务关系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物业出租、物业管理和酒店。
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业务概述
1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等
建筑材料供应商会向建筑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或设备建筑商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建筑单位的抵扣范围扩大了,因此取得合规的进项税发票将有利于降低建筑单位的流转税税负。
那么供应商的选择和发票取得环。
营改增后“进销项倒挂”,怎么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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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全面营改增后,对于房地产等部分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公司运营周期长,前期成本费用集中发生,产生高额的留底进项税额,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巨大的压力。
产生进销项倒挂的原因很多,实质是在某一个期间,进销项不配比导致,需要企业合理规划。
本期华税为您解读进销项倒挂产生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途径。
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处于进销项的链条之中的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服务中,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服务过程中,也有一部分款项为销项税额,按照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如果一定时期内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形成进销项倒挂的问题。
一、进销项倒挂造成的影响
出现进销项倒挂,尤其是长期倒挂,会导致留进项税额过大,事实上是占用了企业的大量资金,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一定的压力。
与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常不予以退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进销项倒挂形成的原因
1、项目公司前期。
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宜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但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不能抵扣;(2)行旅托运费和订票手续费,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行旅托运费很难取得专票;(3)车辆使用费(公车):油费(专票)、过路过桥费(普票)、停车费(专票,基本上不可能)、保险费(专票)、修理费(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4)车辆使用费(私车,建议签合同和代开发票):私车租赁费(不能代开专票,不能抵扣)、保险费不能抵扣,其他油费(专票)、过路过桥费(普票)、停车费(专票,基本上不可能)、保险费(专票)、租赁过程中修理费(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5)住宿费,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6)餐饮费,即使取得取得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额;(7)补助、补贴:误差补助、交通补贴,没有取得票价,不可抵扣进项税额;(8)租车的费用,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出差中,从租车公司租赁载客汽车一辆,自己驾驶,属于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第二种:出差中,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属于从汽车租赁公司购进的是运输服务,而且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即使用于可以抵扣项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5、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6、广告费:可以抵扣。
专票不能抵扣的情形
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也不能抵扣?6种发票票面出现问题导致不可抵扣的情况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三流不一致的专票不能抵扣企业要想抵扣一张由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款项必须支付给A公司,发票必须是A公司开具,货物或服务必须由A公司发货或提供,三者缺一不可。
存在挂靠情况或者资质共享业务的企业,尤其要值得重视。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企业如果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
小编提醒:一旦被发现存在买发票的行为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严重的话可能牢底坐穿!4、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不能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发生涉外业务的企业要想用完税凭证来扣税的话,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缺一不可。
5、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
同时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这一点在企业购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抵扣时经常出现。
小编提醒: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一定要确认是否附上销货清单,若没有要立即令对方补开或者直接退回,不然一旦被查出后患无穷,企业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6、逾期未抵扣的专票不能抵扣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说完了因票面出现问题或者抵扣不及时导致的专票不能抵扣的情况,下面为大家介绍9种常见的因税法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专票的情况:9种税法规定不可抵扣增值税专票的情况1、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含如何开票、会计处理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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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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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建筑业企业现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
增后是否可以抵扣?
有群友问:现在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向对方索取增值税
发票,将进项税额不进入成本,等到5月1日实行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后,进行认证抵扣,是否可以?
回复: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按规
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按照现行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
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
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
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
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
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
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把握的是:这里的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即发生在
增值税纳税人期间。因此,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
务业在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取得的抵扣
凭证不得在营改增后抵扣。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
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
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