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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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政府工作报告的三大关注点

专家解读政府工作报告的三大关注点

成为这两年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稳外资方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幅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开放自主权,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中西部地区增设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增加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于稳外资,今年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上,商务部部长钟山说:一是要扩大外资增量。

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市场准入,缩减负面清单,搭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平台,特别是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自由贸易港建设,让外国投资者愿意来中国投资。

二是稳住外资存量。

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法,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让外商放心、安心,愿意在中国投资发展。

“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我们相信,聪明的外商一定不会放弃中国庞大的市场。

”钟山说。

两会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年内还将有一批重大外资项目陆续落地,涉及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

他指出,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资基本盘,稳住产业链、供应链,做到“四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在推进实施前三批18个重大外资项目的基础上,今年要推出第四批重大外资项目。

加强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项目储备。

二是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出台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过去3年全国负面清单已经从局”的关键。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短期措施具有长期的战略性意义。

疫情导致外部需求萎缩,贸易往来限制阻断供应链,贸易成本提高,谈到如何稳住外贸基本盘?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说,外贸对我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对拉动生产、稳定就业均起着促进作用。

在稳外贸方面,她建议一方面通过改革的办法,财政、金融等政策组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比如通过关、减、税、惠等贸易便利化政策办法,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成本,使企业可以轻装上阵。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

2019年度税收文件汇集(按税种分类)一、流转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创新企业CDR)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6.财税〔2019〕1号(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7.财税〔2019〕6号(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8.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9.财税〔2019〕16号(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10.财税〔2019〕17号(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11.财税〔2019〕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12.财税〔2019〕21号(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3.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4.财税〔2019〕24号(罕见药品增值税)15.财税〔2019〕38号(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9号)17.《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18.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19.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已废止20.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21.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22.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者减少分配是否具有合理经营需要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者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八条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一方与另一方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各税种计税依据规定汇总

各税种计税依据规定汇总
2、《契税法草案》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成交价格、交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六、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2、《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3、《车辆购置税法》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税款。
九、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 利益。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 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税法相关法律规定(3篇)

税法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税法是国家对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合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以下将从税法的基本原则、税种、税率、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税法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税法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纳税人。

2. 法律原则:税法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保税收活动的合法性。

3. 适度原则:税收政策应当适度,既要满足国家财政收入需求,又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4. 效率原则:税收制度应当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5. 透明原则:税收政策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纳税人了解和遵守。

三、税种1.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消费税:对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种,旨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3. 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4.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旨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5. 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6. 房产税:对房产所有人、承典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房产的价值征收的一种税种。

7.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8. 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9. 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种。

10. 印花税: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种。

四、税率1. 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分为13%、9%、6%和零税率。

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上

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上

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上) 今天(2016年7月18日),财姨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正式文颁布后,将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废止。

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各位小伙伴们,又有活儿干了,提前跟着何博士学习下吧!一、「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及变化点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三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原因不明)。

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七个,涂黄为新增。

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解读:将预缴税款通过新设的二级科目而不是通过「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可保证「已交税金」专栏只核算本月缴纳本月的税金。

本科目平常只有借方数,只在预缴税款且取得完税凭证后记录,月末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解读:以上两个明细科目,主要是为了满足价税分离的需要,解决会计确认成本费用、收入利得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其作用相当于笔者曾提出的「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科目。

价税不分离,纳税易吃亏(1)

价税不分离,纳税易吃亏(1)

价税不分离,纳税有损失
我们在企业服务时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仍然按照合同总额签订,增值税没有进行价税分离,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不够重视,但损失是容易导致企业多纳税,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率下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减少
房地产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相当于企业预付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施工企业签订的是包干价,则增值税税率越高,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越大。

但是在当前减税降费的趋势下,税率降低,例如2019年4月1日后,采购材料适用的税率由16%变为13%,建筑服务税率由10%变为9%。

税率下调导致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导致企业支付的成本变相提高。

(2)增值税税款部分多缴纳了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企业签订的各项应税合同没有进行价税分离,对税款部分也应缴纳印花税,加大了企业的应税负担。

综上,考虑到国家兼并增值税税率三档变为两档的预期下,建议企业合同谈判时,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合同金额;签订合同时,合同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应价税分离、分开列明,同时注明付款时由企业按照当时适用的税率支付税点,以便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和印花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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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税交易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应纳税额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

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征收管理第三十六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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