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八章解读
旅游法合同法的法条

旅游法合同法的法条《旅游法合同法法条》第一条本法所称旅游法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依法订立的民事合同。
第二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旅游合同,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第五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强制提供的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协会等组织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备案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二)提供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旅游信息的;(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四)强制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的;(五)其他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游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Hale Waihona Puke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重要意义
主要作用 旅游法的出台使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法律规范当中,将对旅游业的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 持续健康发展起到全方位的促进作用。旅游法最重要的主线是规范 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 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法案通过总结中国旅游业30 年发展经验,对于备受关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 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 自费项目、景区门票不断上涨等旅游顽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施以 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 重拳加以打击。如条文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 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 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产生背景
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旅游活 动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向前发展,既有以经济为目的的旅行经商活 动;也有以公务为目的的国事访问;更多的是观光消遣旅行、文化和修学旅行、 宗教旅行等。 1845年,库克在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专门从事旅游代理 业务,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游代理商。旅行社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 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中的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日趋增多和复杂化, 如何处理和解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之 间的关系、旅游活动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际旅游业之间的关 系、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提 到了一些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使他们已经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 和调整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出现了。日本、韩国、巴西、 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用于调整旅 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世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 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
第1章_旅游法概述

系。
思考与练习
1、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2、旅游法的作用是什么?
3、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1)必须进行一定的旅游 活动,从而履行自己应尽 的旅游责任; (2)当其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 2014年7月,某市旅游局接到游客余某等16人的投诉,称他 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社组织的“云 南昆明——大理——丽江八日游”。但在旅游过程中,该 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 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成二星级宾馆,在昆明到大理的游 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 于原来档次。经旅游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应的情况属实, 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 准,也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公 司的几名业务员临时拼凑而成,属于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 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旅行 社”停止非法经营,没收了该“旅行社”的全部非法所得, 并处5万元罚款。 •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各是什么? (2)指出本案中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加以分析。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旅游权利 和承担旅游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如果没有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 义务就无法体现,同时也无法衡 量其旅游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实现。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最普遍的客体
物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产品 包括天然形成的和人工创造的
3
4 5
6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旅游法 律关系客体 Nhomakorabea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三号(No.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The Tourism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pril 25, 2013, is hereby issu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October 1,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Xi Jinping2013年4月25日April 25, 2013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Tourism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Adopted on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wel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on April 25, 2013)目录Table of 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旅游者Chapter II Tourists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Chapter III Tourism planning and Promotion第四章旅游经营Chapter IV Tourism Operation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Chapter V Tourism Service Contracts第六章旅游安全Chapter VI Tourism Safety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Chapter VII Tourism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Chapter VIII Handling of Tourism Disputes第九章法律责任Chapter IX Legal Liability第十章附则Chapter X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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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章规定旅游安全
• 政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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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 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 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 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 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旅游经营者怎么办:
•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 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 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 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 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 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 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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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突出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 解除问题的处理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对包价 旅游合同因成团人数不足的变更、解除,旅 游者的替换权、任意解除权,旅游者的原因 解除、客观原因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解除后 旅游者的返程等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这些 规定不仅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 ,而且对变更、解除后旅游费用的返还、旅 游者的返程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旅游纠 纷的处理来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中值得 特别注意的是,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了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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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组团社社即使对违约没有过错,也要 承担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规定,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 约责任时,只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即 使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即可,而无需证明旅行社对此具有过错。 • 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旅行社是否要对地接社等履行辅助造成 的违约先行承担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使是地接社、酒 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也要先向旅 游者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 是为了加强组团社对提供旅游服务的全程关注,不能一出团就把责任全部 推给地接社、其他相关的履行辅助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旅游者进行维 权,旅游者以组团社为被告,由于组团社一般都在旅游者的住所地,一则 就近诉讼,比较方便;二则法院可以将异地的地接社、酒店、餐馆、景区 、大巴公司等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这样既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不至于给组团社增加过重的负担。
4、景区承载量问题---预约、预告、预警
•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 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 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 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 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 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深度解析旅游法-图文

深度解析旅游法-图文解读《旅游法》二0一三年六月九日第一部分:立法背景一二三四30年的立法进程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业发展的转型旅游业法律规范的滞后一、30年的立法进程2022年10月1日,《旅游法》开始实施,为了这部《旅游法》,我们已经酝酿了30年的时间。
在1982年的时候,国务院相关部门就准备起草一部旅游的相关法律,但因为种种原因终止。
在1988年的时候,也有旅游立法这样一个想法,甚至已经列入到了当年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则,但是那个时候,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刚刚起步,对于《旅游法》制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很多问题,要么是没有认识,要么是认识还不统一,因此这个问题就一直没有正式列入到日程中去。
一、30年的立法进程1990年再探讨了这个旅游法的出台,但因为当时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制发生变化,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又搁置了。
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在这酝酿的30年过程中,中国旅游业经历了一个让人惊诧,甚至是目瞪口呆的发展。
2022年中国旅游业分析报告显示,2022年旅游业总收入约2.57万亿元,同比增长14%。
其中国内旅游达到30亿人次,同比增长13.6%,国内旅游收入约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1%。
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同比增长16.7%。
入境旅游1.32亿人次,下降2.23%,2022年全国旅游业发展的预期目标为旅游总收入2.85万亿元,增长11%。
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
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单位:亿人次单位:万亿元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单位:亿人次单位:亿美元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单位:亿人次单位:亿美元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国内旅游消费占居民消费总量9%左右,在2022年,城乡居民旅游消费需求蓬勃发展,旅游业在扩大内需方面贡献很大。
目前乡村旅游成为国内旅游主战场和居民消费重要领域,年接待游客7.2亿人次。
红色旅游发展再上新台阶,年接待游客6亿人次,增长15%。
假日旅游持续火爆,中秋国庆长假接待游客增长41%,收入增长44%。
旅游政策法规教案

旅游政策法规教案第一章:旅游法概述1.1 旅游法的定义与作用1.2 旅游法的基本原则1.3 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1.4 旅游法的主要内容简介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保护2.1 旅游者权益概述2.2 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措施2.3 旅游者权益的争议解决途径2.4 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3.1 旅游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程序3.2 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3.3 旅游市场促销与推广策略3.4 旅游项目的策划与管理第四章:旅游经营者规范4.1 旅游经营者的概念与分类4.2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4.3 旅游经营者的管理规范4.4 旅游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与投诉处理5.2 旅游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3 旅游服务合同的争议解决5.4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与程序第六章:旅游行业监管6.1 旅游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6.2 旅游行业标准与认证6.3 旅游市场监管与执法6.4 旅游行业自律与管理创新第七章:旅游安全与风险管理7.1 旅游安全的重要性与挑战7.2 旅游安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7.3 旅游安全事件的预防与应对7.4 旅游保险与风险转移策略第八章:旅游税收政策8.1 旅游税收概述8.2 旅游税收的政策目的与效应8.3 旅游税收的国际经验8.4 我国旅游税收政策的现状与发展第九章:旅游环境保护9.1 旅游与环境的关系9.2 旅游环境保护的原则与措施9.4 旅游环境保护的案例分析与实践第十章:旅游法律责任10.1 旅游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10.2 旅游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10.3 旅游纠纷的调解与诉讼10.4 旅游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环节1: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如何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政策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深入理解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实践和应用。
重点环节2: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了解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和实施策略,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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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八章解读
旅游法第八章解读
下面是我国旅游法第八章的解读,快来看看吧。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设置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与旅游相关的各个环节、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发生纠纷,这些不同环节、不同行业各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旅游者往往并不清楚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监管权限,发生纠纷时,要求其准确地向有权限的部门进行投诉,对旅游者而言很不方便,也不利于纠纷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有利于方便旅游者投诉,同时,适应旅游纠纷异地性、需要尽可能快速解决的特点,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条文解读】
一、设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义务
建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使旅游者的诉求可以通过这一机构、以尽可能简单的方式转达到各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
按照此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承担起统筹各部门受理有关旅游投诉的职能,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对该机构的职能、运作等事项做出配套规定。
二、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 统一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本条所指“受理”是指接受旅游者的投诉请求,据此,投诉受理机构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请求后,需要如实将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具体请求事项等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自行处理或将投诉转交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接到旅游者投诉请求并记录在案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需要按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投诉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如政府指定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投诉处理权,
如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旅游执法机构等,其接到投诉请求并确定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就应当自行处理。
(三)对投诉人的告知义务接受投诉后,不论是自己有权处理的,还是转办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受理机构都要将确定的处理部门或机构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投诉人。
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投诉受理机构还应当向投诉人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受理机构也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立法背景】
旅游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双方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具有不同的特点,旅游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运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读】
一、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又称双方和解,即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直接、及时、平和,成本较低,对双方都有利。
但双方协商的缺点在于协商结果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旦一方或双方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劝解、疏导等,使双方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
调解有利于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被实践证明是解决民事法律纠纷较为有效的方式。
调解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纠纷所运用的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主持调解的第三方的选择,法律采取列举和指引相结合的方法表述:旅游者是消费者,旅游纠纷是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调解功能,旅游争议双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根据本法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具有调解功能,争议双方也可向其申请调解;除此之外,法定的调解机构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效力等内容作了规定,民间也还有各种各样的调解组织,按照本法规定,只要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双方都可以向其提出调解的申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外,一般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由双方自愿履行,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则需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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