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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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由于不可治愈的疾病、严重痛苦或残疾导致患者无法维持生活质量时,通过医务人员提供的合法药物或医疗手段来终结患者的生命。

目前,大部分国家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但在我看来,合法化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人意愿和自主权。

个人在面对无尽痛苦和绝望时,往往希望能够掌握自己的生命。

若安乐死合法化,患者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生命的终结方式,而不必被迫忍受长期的痛苦和折磨。

这种自主权不仅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让患者在面对死亡时获得一定的安慰。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

当亲人或家庭成员得知患者的情况不可治愈,却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痛苦折磨一生,对家庭来说是沉重的负担。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人放下心中的负罪感和痛苦,减轻为照顾患者而带来的经济、精神和时间上的压力。

同时,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家人提供一种合法的解脱方式,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和处理悲痛和丧失。

再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清晰的指导和保护。

当安乐死被视为非法时,医务人员面临道德、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困境。

合法化安乐死能够确保医务人员在进行此类行为时有明确的指导和保护,以防止任意滥用权力和不道德行为。

这也能够让医务人员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也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成本的不断增加,一些患有严重疾病或长期濒危的患者可能需要大量的医疗资源和护理。

而对于那些已经明确表示不希望接受治疗或继续生活的患者来说,将他们的生命延长只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真正需要关注和资源的患者获得更好的照顾,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让有限的资源更合理地分配。

总之,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为医务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护,合理利用社会资源。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探讨作者:汪莎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自1986年,陕西省发生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引发了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讨论,到今天,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却仍处于空白状态。

立法的缺失使得很多饱受病痛折磨渴望尊严赴死的人在痛苦中离开人世,又使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安乐死进行违法犯罪却能从轻处罚。

从各国安乐死制度与中国国情来看,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有可能也有必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必要性可能性作者简介:汪莎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84-03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基本概念“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出自希腊文,词源为“eu”(英文为good)与“thanatos”(英文为death),原意是指“快乐地死”或“尊严地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较为全面:“对于现在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的前提下减少患者的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该定义需具备以下几点:1.病患已处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状态;2.病患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出于自愿要求实行安乐死;3.医生人为地采取措施使病患提前并无痛苦地离世。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安乐死案例各不相同,安乐死也可以此分为不同几类:1.以安乐死实施对象本人是否自愿的分类。

安乐死可被分为患者本人自愿进行的安乐死和非自愿的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患者必须能够清晰地表达自身接受安乐死程序的意愿,并且这种意愿是完全出于患者自愿。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意指对无法表达自身意愿的人,如婴儿或植物人等缺失意思表示能力的人,以仁慈地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安乐死方式。

笔者认为,“非自愿”不等于“不自愿”,“不自愿”的情况下,患者自身是能够明确表达自身不接受安乐死的意愿,而“非自愿”则是患者无法表达自身意愿,无从得知患者是否愿意接受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痛苦的人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

如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曾说过,“生命不是为了忍受而活着的。

”因此,允许安乐死可以让人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其次,安乐死合乎道德。

伦理学家彼得·辛格认为,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或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任的决定。

通过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让那些资源可以用在更有需要的地方。

同时,安乐死也可以减轻患者的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让他们可以更好地去面对生活。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患者的自由权利。

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这可以防止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发生,保护患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允许安乐死是符合人道、道德和法律的,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疾病或痛苦的人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私利。

比如,有些家庭可能会因为经济负担或其他原因,而逼迫患者选择安乐死,这就违背了安乐死的初衷。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医生和社会带来道德困扰。

医生在面对患者的请求时,可能会面临道德和伦理的冲突,这会对医生的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造成影响。

同时,社会也可能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出现分裂和争议。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削弱对病人的治疗和关怀。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可能导致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放弃对患者的治疗和关怀,而选择安乐死作为解决方案。

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会对医疗行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不应该允许安乐死,因为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给医生和社会带来道德困扰,以及可能削弱对病人的治疗和关怀。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特别是在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而不是在痛苦和折磨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死亡是生活的终结,而不是痛苦的终结。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人们在痛苦和绝望中找到一丝安宁。

其次,安乐死是一种医学上的必要选择。

在一些疾病无法治愈或者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医生和患者都需要有合法的选择来结束痛苦。

例如,荷兰的安乐死法案就允许医生在患者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这既保护了患者的权利,也让医生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决定。

最后,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的病情已经无法挽救,但是继续治疗却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资源和金钱。

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让这些资源和金钱用在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从而提高整体的医疗效率和公平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比如继承财产或者摆脱照顾病人的责任。

这样的滥用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对医生的道德和职业造成负面影响。

医生的职责是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如果允许安乐死,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甚至有可能被迫执行他们不愿意执行的行为,这对医疗行业的整体信誉和稳定性都是不利的。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给一些病人带来心理压力。

一些病人可能会因为家人或者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

这样的选择可能会给他们的家人和社会留下永远的遗憾和负担。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有一些合理的理由,但是考虑到可能的滥用和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生命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而不是结束。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安乐死,即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让病人在垂危时避免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平静地死去。

而合法化则是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而对于安乐死,需要明确的三点重要前提:一是必须由患者自愿并经深思熟虑后提出;二是患者和医生都了解病者的病症无法通过现代医学救助,且病痛带来的痛苦持续而难以忍受;三则是需由法院严查通过并由专业人士来执行。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社会存在大量需求。

据评估,我国每年都会增加240万的癌症患者癌症晚期患者患抑郁症的可能性高达69.9%。

这些人不仅生理上承受着癌症与癌症治疗所带来的双重痛苦;心理上还承受着低治愈可能带来的焦虑,绝望,暴躁情绪。

此时医疗和关怀都不再是有效的手段,相对而言解脱反而能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据荷兰政府主持的一项全国性研究,许多病人想要得到一个这样的保证:“如果痛苦变得无法忍受,医生将会帮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安乐死的合法化就能给病人提供一种缓和且较易被接受的方式。

让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用继续被痛苦折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正当且合理。

安乐死实质上并不与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反而与之契合。

我们遵守道德,制定法律,无非是让每个人能更好,更幸福。

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身也有减少病人痛苦的目的。

依《权利论》所言,权利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权利拥有者可自愿选择放弃权利。

而根据尊重自主的原则,我们应对每一个人理性思考后做出的选择予以尊重,他们在思考与挣扎后仍然选择了死亡,为什么我们还要强逼着他去忍受痛苦而无意义的余生呢。

安乐死不是一时冲动做出的糟践生命的行为,而是拒绝痛苦和无意义,勇敢地面对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具有可行性。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自1994年起在每一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相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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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为什么终究会合法化 姓名:李瑞星 学号:20140051011579 摘要:本文之所以说“安乐死”终究会合法化,而为什么不讨论“安乐死”是否会合法化的问题?笔者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在个人权益、法律正义、法的目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方面说明“安乐死”为什么终究会合法化。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公民的生命权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公民一切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公民拥有生命为前提,所以,法律对公民生命权予以特别保护,不管是实体法或是程序法都对剥夺公民的生命权给予特别的规定。 但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在某些医疗领域已经可以相当准确地预测该病的预期寿命和治疗前途,而这其中又有一些病是令患者极其痛苦的,此时,在一些此类患者眼中生命两个字就意味着有期限性的极端痛苦。几十年来,理论界赞成安乐死观点的呈现了一个上升趋势,然而,反对安乐死的观点也是大有人在,双方针对安乐死本身展开多次交锋,其各自观点主要针对人的权利,公众道德,医生职责等多方面展开讨论。 笔者认为,支持安乐死比反对派更为合法合理,反对派认为安乐死是不尊重生命权,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权的滥用。其实不然,生命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本身有意义,应是一个安逸、舒适而又有所收益的状态,绝不是病痛无限期的纠缠与折磨,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 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

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

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

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所以笔者认为安乐死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对保护人权是有巨大促进作用的,也是有必要的,安乐死应合法化。 那么,患者是否有放弃生命权来逃避这些无谓的痛苦的权利(我们暂且称之为“避难权”)呢?显然,患者是有的。此时争论的焦点在于,患者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有权利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安乐死”。笔者认为,对安乐死的范围应限于“永久丧失正常自理能力且伴随经常性极端痛苦而治疗无望或者治疗过程极其艰难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决定按法定程序放弃生命的患者”,所以,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成年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其有表示能力而表示愿意放弃生命且其监护人也同意被监护人放弃生命的,可以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如果患者为没有表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经过其监护人同意也应该可以对其实施“安乐死”。因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公民权利是公民使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公民作为权利的授予者,当权利人面对生的痛苦远远超过生的幸福时,当然也可以放弃这些权利从而享受作为立法权授予人的“避难权”,至于权利的放弃在客观表现上是否需要权利人以外的人的帮助,只要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意愿是出于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帮助者就是合理和正当的。

2 法律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我们在讨论或者思索某条法律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该被通过实施,应该把“能否增进全社会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最重要的标准,只要是答案是肯定的,哪怕在现阶段受制于文化、经济状况、政治生态等无法或很难施行,但将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进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人们会越来越向着追求个人幸福最大化的道路前进,当这些拥有立法根源权的民众为了增进自己的幸福最大化而授权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时,“增进全社会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最基本的立法目的必将会被人们越发重视。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今天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正一天天减少,而维持人类社会的可待续发展,因此,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到有挽救价值的病人身上才合适且合理,对本应适用安乐死的病人却不惜一切代价去赌资源,这首先就违背了社会发展必须合理分配和合理使用的原则。何所谓资源的有效性,不是我们所能看到的起到了暂时的效用。有限的资源在绝症患者身上的效用也只是延续一段并不长久的却充斥着痛苦的生命。然而,在中国还有很多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常常有人因病得不到良好的治疗而死亡或者造成残疾,这些有限的资源,对于这样地区的人们意义又是多么重大。因而,从社会效益角度而言,将大量的医学资源用来勉强延长一个生命意义丧失,不可避免要死亡的患者的生命,是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如果允许安乐死,那么就能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样,对增进社会的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化是极其重要也是作用重大的。 同时法律的正当性也源于其正义性,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应是有违正义的行为,而应受刑法处罚性又是犯罪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首先,我国刑法并未对安乐死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而安乐死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它表明了国家对于具备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应有立场和态度。既然安乐死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当然谈不上应受刑罚惩罚性。而且我国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讲,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罪犯,从一般预防角度来讲,适用刑罚的意义在于教育他人,防止类似主观恶性的滋生乃至犯罪,因此,要适用刑罚,必须有需要改造的主观恶性。而医护人员实施安乐死,是基于痛苦难忍的患者的同情,怜悯,主观上并无害人及危害社会的恶性,不具有预防性的威慑力。[3]相反,如果对施予安乐死的医护人员定罪量刑,事实上也就是对于医护人员这种对于患者的同情与怜悯进行惩罚,这是与道义背道而驰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疾苦不予理会,只是为了延续患者充斥着疼痛的生命而不断用药,而患者的病痛不能减轻却还要变本加厉。这就是我们刑法所谓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吗?笔者认为,这是更深层次的残害,如果说这种方式对于刑法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的实现是种帮助,那也只可能是畸形的帮助,使法与道德之间出现断层。 此外,根据自然法的原则,法律不应该阻止人们去逃避痛苦,而应该以合理的方式追求幸福,如果一种法律妄图阻止人们趋利避害,那么这部法律就是恶法,是不会被民众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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