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建议安乐死合法化

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由于不可治愈的疾病、严重痛苦或残疾导致患者无法维持生活质量时,通过医务人员提供的合法药物或医疗手段来终结患者的生命。
目前,大部分国家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但在我看来,合法化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人意愿和自主权。
个人在面对无尽痛苦和绝望时,往往希望能够掌握自己的生命。
若安乐死合法化,患者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生命的终结方式,而不必被迫忍受长期的痛苦和折磨。
这种自主权不仅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让患者在面对死亡时获得一定的安慰。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
当亲人或家庭成员得知患者的情况不可治愈,却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痛苦折磨一生,对家庭来说是沉重的负担。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人放下心中的负罪感和痛苦,减轻为照顾患者而带来的经济、精神和时间上的压力。
同时,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家人提供一种合法的解脱方式,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面对和处理悲痛和丧失。
再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清晰的指导和保护。
当安乐死被视为非法时,医务人员面临道德、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困境。
合法化安乐死能够确保医务人员在进行此类行为时有明确的指导和保护,以防止任意滥用权力和不道德行为。
这也能够让医务人员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更全面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也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成本的不断增加,一些患有严重疾病或长期濒危的患者可能需要大量的医疗资源和护理。
而对于那些已经明确表示不希望接受治疗或继续生活的患者来说,将他们的生命延长只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真正需要关注和资源的患者获得更好的照顾,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让有限的资源更合理地分配。
总之,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人意愿和自主权,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为医务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护,合理利用社会资源。
“安乐死”法律思考——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死的实施程序,以及违反安乐死法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安乐死死亡权自然死亡法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让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
去。”但对于现代社会中巳演变成两种理解与实施:第一种是对某些身患不治之
症而又濒临死亡,又遭受重大痛苦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第二种是对那些因精神
然死亡法”。据有人调查,上海某大医院536位危重病人的死亡中,有28%的
绝症病人是在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停止治疗后死亡的,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
安乐死。据对一些大城市医院对垂危病人死亡数的调查中得知,采取这种安乐
死的约占死亡病人总数的20%左右,却没有受到反对,但对绝症病患者增加了
痛苦与折磨。有少数的患者主动要求减轻痛苦采取安乐死。而对于只能采取主
们对安乐死这一古老话题的关注。近年来,安乐死问题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不断的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安乐死法。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
大约有5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
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而最终“含痛死去”。而
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
“安乐死”法律思考一一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论文摘要]
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
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
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
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伤害他人。
”因此,如果一个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病人,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结束他们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医疗费用和护理成本可能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而允许安乐死可以帮助这些患者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压力,使得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医生和家庭成员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协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样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尊严。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被滥用。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家庭或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一些并非绝症或不可治愈的疾病,这样就会伤害到一些本可以得到治疗和帮助的患者。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有一些患者因为家庭或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这样会给患者带来心理上的负担,甚至可能会后悔自己的选择。
最后,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
作为医生,他们的职责是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患者的生命。
因此,医生不应该参与到安乐死这样的行为中来。
在荷兰,安乐死是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负面的案例。
比如有一名29岁的女性患者因为患有抑郁症而请求安乐死,虽然她的病情并非绝症,但最终还是被批准了。
这样的案例引发了一些争议,因为这可能会给其他患有类似疾病的患者带来错误的示范。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需要权衡各种利弊。
尽管安乐死有一些正面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负面的影响。
因此,我认为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安乐死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立法也存在诸多立法障碍。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和建议一、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我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1986年。
59岁的患者夏素文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住进了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夏素文的长子王明成找到查房的该院院长询问患者病情。
在得知其母在无生还可能之后,夏素文的两个女儿与王明成一同恳求时,任该院肝炎科主任的蒲连升医生同意为其母实施安乐死。
蒲连升医生在取得书面保证后,为夏素文开具了冬眠灵注射液,并亲自为夏素文进行注射。
夏素文在被第二次注射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事后,夏素文的子女们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两个女儿向汉中地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逮捕。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判决两被告无罪。
检察机关抗诉,蒲连升也提出了上诉。
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两被告人无罪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的问题,可以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二人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对于这样的处理,可以看作是对安乐死行为的非刑事化处理。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合法,但非刑事化处理的结果却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安乐死并不是违法犯罪。
安乐死的概念和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
我国未将安乐死行为做刑事化处理,引用了关于犯罪的但书规定,这意味着安乐死没有犯罪所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地步。
构成犯罪必须要符合犯罪构成,安乐死虽然在客观方面可能同故意杀人有重合之处,但其他方面就有明显的不同。
如在主观动机上表现为出于患者利益考虑,而故意杀人就没有这一善意的动机。
由此推出,安乐死的本质目的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人身利益,虽然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生命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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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摘要:从古至今,生和死就是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生存条件的优化,人们更加注重生命的尊严与价值,而安乐死也伴随着走进了人们的视线。
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讨论不断。
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合法化的进程中必然会有许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
本文着眼于可能出现的问题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发展
“安乐死”是来自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译为英文即是“euthanasia”,“eu-”是好的意思而“thanasia”衍生自死神塔纳托斯。
所以有“好的死亡、无痛苦的死亡”的意思。
安乐死涉及了诸多方面的问题,譬如哲学、宗教、伦理等等。
因此在世界上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存在。
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安乐死被定义为“在无法治愈的或病危患者的要求下,所采取的或加速死亡的措施”。
《现代汉语词典》里安乐死被定义为“对无法救治的患者停止对其治疗或者使用药物,让患者无痛苦地死去”。
中国学者将安乐死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病过程。
”[1]由此可见,对安乐死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存在。
在国外,安乐死的发展相对于国内较为迅速。
很早以前斯巴达人为了保持民族的健康活力,对刚刚出生的病态婴儿进行处理。
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毕达哥拉斯等一众哲人先贤均支持这种做法。
安乐死被认为是解决人类痛苦的一种手段的存在。
然而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党首领希特勒以安乐死为名义对大量的慢性病人进行了大量地屠杀使得安乐死渐渐不为人们所提及。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优化,安乐死又被引入了大众的视野。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并对各种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索与讨论。
如今丹麦、荷兰等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而在其他一些地区安乐死仍然属于犯罪。
1986年陕西汉中出现了我国首例的安乐死。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家属的要求给予患者冬眠灵致其死亡。
后来被以故意杀人罪遭到起诉。
案件经过六年的审理
最后蒲医生以无罪被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他的合法性因此被广泛的讨论,及至今日,也并未有一个公认的结论。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及障碍
安乐死备受争议的原因有许多,大致的原因如下:1:安乐死与我国传统的观念相冲突,受到传统道德的约束。
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让我们要好好的珍惜自己的生命,选择安乐死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自私的不负责任的。
而作为亲属,大多数人由于害怕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愿要求实行安乐死。
2: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分类确定等不够完善。
由于种种的原因我国并未把安乐死纳入合法化。
在立法进程中也有诸多的阻碍,首先表现在对安乐死对象的鉴定上,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于安乐死,由什么机构或个人决定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这是区别安乐死与犯罪的根本所在。
其次安乐死的执行主体的确定也是比较令人困惑的决定。
3:个体对安乐死的认知水平的差异。
由于我国的国情,人们的认知水平相对来说差异比较大。
很多人仍旧被旧有的观念束缚着,不能接受安乐死这一行为。
或者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宁愿让患者维持生命也不愿选择结束他(她)的生命。
然而对于安乐死持支持态度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所持的理由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安乐死是维护了人的尊严、体现了人的价值。
人的尊严包括活着的尊严和死亡的尊严。
重病确实是自然现象,但他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痛苦。
安乐死是在维护生命价值和尊严权利。
并没有违背道德伦理,而是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也体现了医学上的人文关怀。
[2]2:安乐死有利于节约社会医疗资源。
对于已经确定脑死亡的病人继续施用人力物力无疑是浪费。
在我们的身边不乏有这样的情况,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只是为了延长他的死亡过程。
在我的身边就曾出现过这样的一件事,男主人在大年三十突发危重疾病,而家里人因为要到春节了觉得这件事不太吉利,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硬是在医院拖到了大年初二,我认为这纯粹是一种自私且愚昧的行为。
施行安乐死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安乐死可以减轻人们的负担。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并不少见。
然而即便是很多已经确定无法救治的疾病,人们依然不会放弃对其的救治,这不仅使得患者承受着身心的痛苦,对家庭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
所以在必要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是对家庭负担的减轻。
三:促进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
随着经济与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安乐死合法化将会是必然的趋势。
为达到这一进程还需要很多的努力。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会自主的选择安乐死,并不排除有些人会因个人利益的获得利用安乐死而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1:加强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安乐死。
[3]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结合中国国情,使人们能够科学地认识并面对死亡。
,这就要求人们吸收传统文化中符合现代社会的部分,摒弃陈旧的内容,进而促进解决安乐死合法化所存在的问题。
另外,吸取国外成功的经验,,也是安乐死合法化进程中的一个有效的措施,这需要有关部门长期地坚持。
2:对于安乐死要有一个精准的定义与权威的判定,由于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相对较晚,对安乐死并未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如果要把她上升到法律程序那么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
因为安乐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应该集聚相关方面的权威专家学者进行讨论研究从而给出定义。
与此同时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安乐死进行评定。
3: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设立严格的范围[4]。
在这一点上,明确准生命的概念会有一些帮助。
准生命应该包括未出生但已经确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婴儿、植物人、癌症晚期患者、确定无法治疗的患者等。
同时要设立严格的诊断筛查标准。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人不可以轻易批准,而应该再三审查,严格要求达到标准。
4:对于安乐死的申请需要合理化。
毋庸置疑,安乐死可以由本人申请但要避免患者本身的自杀情绪,所以也需要近亲属的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这样既避免了上述情况,也可以规避亲属为逃避责任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行为。
对于处于昏迷状态或植物人状态以及婴儿等无法正常表达的人则需要上述机构的判定。
以免出现故意杀人。
5:对于安乐死的各项程序要做到具体化细致化,将各个步骤落实到特定的部门,这项工作看起来费时费力,浪费国家资源,但这是关乎到人权利的问题,所以这项工作是不可省略的。
6:安乐死方式的选择要做到最大程度的解决所要进行安乐死对象的痛苦。
如果让其痛苦地死亡活着延长他的死亡时间无疑是一种折磨。
这与安乐死的目的是相悖的。
7:安乐死执行主体的确定必须是符合规定的。
规定安乐死的执行主体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实施安乐死,必须要规范执行的人,以防出现差错,在我个人看来,安乐死的执行主体应该由医生来担当,因为具备医学背景,医生能够确定如何使痛苦最小化。
能够更准确地做到“安乐死”。
四:结语
在当代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定会实现的,但是困难也是不可避免的。
有条件地去接受安乐死,首先需要我国法律对“安乐死”问题有确切的规定,这不仅能够弥补我国法律存在的漏洞,还能够与国际的“安乐死”立法运动进行接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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