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管理办法
主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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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1]
国家级项目中的973(重大研究计划)、863、支撑 计划(原科技攻关)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 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n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 例核定; n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n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n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主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1]
我校结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n 已结题科技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由科技处、财务 处办理经费结帐手续,结余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 算收入,用于补助科技发展支出。
n 学校为了支持我校科技人员承接科技任务,按上 缴的结余经费全额补助课题组,补助经费主要用 于后续科技项目的预研究、人才培养、购置设备、 应用开发等支出。学校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本校在 职人员人员费、礼品、捐款、罚款、赞助等费用 的支出。
n 招待费 横向项目没有限制,国家级纵向项目不得有此项 支出,实行预算制的上海科委项目,在“其他间接费用” 预算足额的情况下,可支付不超过项目经费1%、总额不超 过1万元的招待费。
主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1]
n 通讯费 我校规定2006年以后开题的项目(包括横 向和纵向)能支付不超过项目总预算5%的通讯费, 可以报销手机费(凭电信账单)、办公室电话费、 上网费(不含安装费),纵向项目可在文献/信息/ 出版费中做足预算。国家级项目不能报手机费。
n 横向项目每次经费进账时对管理费10%、劳务费 25%、交通费5%、通讯费5%进行确认。
主要科技经费管理办法[1]
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管理办法[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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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管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是指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联谊性组织(以下简称“校友联谊会”)。
校友联谊会是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三条华东师范大学校友是指在华东师范大学(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有关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其中,有关学校是指1951年组成华东师范大学的原大夏大学、光华大学、圣约翰大学等,以及后来整体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上海教育学院、上海第二教育学院、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林师范学校等;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以各种形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包括通过进修、培训、函授、夜大、自考等方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学生,包括以各种形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也包括附属学校的学生。
教职工包括全职聘任的教师和员工,也包括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在校工作的外籍教师。
第四条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联谊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学系等单位成立校友联谊会。
第五条校友联谊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联谊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联谊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章名称第六条校友联谊会一般按照以下列方式命名:(一)在国外、境外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国名或地名+校友联谊会”命名。
(二)在国内、境内各地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地名+校友联谊会”命名。
上海市科学基金专项基金

上海市科学基金专项基金
上海市科学基金专项基金是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的基金,旨在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创新项目的开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该基金面向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鼓励创新、支持优秀人才和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上海市科学基金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前期研究,且项目需要符合上海市的战略发展方向和重点产业布局。
一、申请上海市科学基金专项基金的流程如下:
1. 申报项目: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书,并提交至市科委指定的申报平台。
2. 形式审查:市科委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其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
3. 专家评审: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进入会议评审环节。
4. 会议评审:市科委组织会议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和评审。
5. 立项公示:市科委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6. 经费拨付:市科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7.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并接受市科委的监督和管理。
8.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二、申请上海市科学基金专项基金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 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2.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资质证明、前期研究成果证明、合作单位协议等。
3. 其他要求材料: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材料。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华东师范大学文件华师教〔2020〕2号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推进我校本科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1月15日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华东师范大学《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鼓励优秀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开设本科生境外跨校交流项目一览表》中所规定的学期学年修读课程项目、假期交流项目、境外实习项目,学校各实体单位开设的交流项目,教务处《本科生出国个人访学大学名录》中所列的个人访学项目,教务处《国际组织清单》中所列的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实体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所在单位的资助细则,确定资助范围。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华东师范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本科生,已获得境外交流院校或机构录取,派出时在校且处于标准学制内。
(二)拥护党的领导,品行表现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平均绩点3.0以上,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学习能力,有明确的学习计划与交流目标。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受理申请:(一)港澳台侨学生申请的项目地点在该生生源所在地。
(二)学生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资助,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国(地区)文化与教育部门、上海市教委等部门、社会机构或学校各单位的资助。
(三)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四)尚存欠缴学费。
第四章资助管理与实施第一节资助管理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交流资助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实体单位制定本单位优秀交流生的资助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中国地质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基金章程》的精神,制定本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重点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根据基金委员会公布的申请指南面向全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进行每年1次的项目征集。
资助类型包括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战略布局项目。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不超过3年。
第四条已获资助的研究内容不能申请本基金资助。
已获本基金资助尚未结题及获得资助但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其负责人不能再次申请本基金资助。
第五条所有基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有在读研究生参与。
第二章基金项目申请及立项第六条基金项目立项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项目评审、项目立项等四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请1.申请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2)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3)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或有创新性思想的科技人员;(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7)年龄原则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8)对能够明显提升我校持续创新能力、从国外引进的高水平专家学者,申请资助的年龄范围可适当扩大;引进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副教授及以上职位。
2.申请书填写申请人根据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的申请指南,认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研究目标及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创新点、研究基础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第八条项目评审1.青年基金项目(原则为10-20万元/项)资助对象: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3周岁且项目的主要参与者以年青骨干为主,并应包括在读研究生。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标题】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日期】2003—3—5【实施日期】2003—4—1【文号】沪科(2003)第075号【题注】为了进一步鼓励上海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上海市科委制订了《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按要求及时申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获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等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资助。
第二条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对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到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进行匹配。
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监督验收。
匹配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由市科委有关处室负责。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申报材料第三条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比例原则上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10%。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比例。
为鼓励上海的科技人员更多地领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并支持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其领衔项目划拨沪外地区的子课题部分,按其相应经费的2%予以匹配.第四条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份:(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三)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华东师范大学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华师财〔2004〕9号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包括国家主管部委、上海市政府的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第四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项目经费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经规定,服务于学科与队伍建设的需要.第六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有利于学科和队伍发展的需求,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设备,更好地发挥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七条凡使用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八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的学校自筹部分,不得提取现金,不列入校内经费统计范畴.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第十条在每年的8月上旬,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书。
预算书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设备招投标情况、具体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财务处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书、用款计划、本年度实际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
第十二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计划书的内容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项目,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学科与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介绍
技术服务与转移
学校“精密光谱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校“精密光谱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磁共 振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高可信计算重点实验室” 振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高可信计算重点实验室”、“上海数字 化教育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化教育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软硬件协同设计技术与应用教 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言语听觉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小 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言语听觉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分子药物研究所”等是与园区企业紧密合作的实验室和研究中心。 分子药物研究所”等是与园区企业紧密合作的实验室和研究中心。 园区一批重点企业紧紧依托学校的专家团队、技术优势、重点实验 园区一批重点企业紧紧依托学校的专家团队、技术优势、 室等资源,有效地实现了学校的科研成果转化。 室等资源,有效地实现了学校的科研成果转化。 管理公司加强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整合工作, ◆管理公司加强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整合工作,充分利用学 校制定的实验室、图书馆、工程中心、计算中心、测试中心等资源 校制定的实验室、 图书馆、 工程中心、 计算中心、 向入驻科技园的企业开放的政策, 向入驻科技园的企业开放的政策,整合地方政府搭建的上海研发公 共服务平台中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共服务平台中的共享科学仪器设施、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有效地为 园区企业提供服务。 协助园区企业加盟“ 园区企业提供服务 。 协助园区企业加盟 “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 获得大型仪器共享补贴等。 台”、获得大型仪器共享补贴等。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组织机构
上海华东师大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办 董 事 长 总 公 经 室 理
市 场 部
财 务 部
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创星
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创计划项目实施原则是:注重信息化时代的个性化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倡导以兴趣驱动,鼓励创新创业实践,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并重。
第三条华中师范大学国创计划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负责,由本科生院、科研部、、就业指导中心、团委、实验设备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政策,落实配套经费,保障实验条件。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本科生院,负责项目运行的常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校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结项验收终审、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华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城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华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城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二年之内提供创业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孵化基地由校区所在分院及挂靠经管学院共同管理,具体职责由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2.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系;3.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6.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五条入驻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第六条入驻程序1.团队提交《华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城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2.管理服务中心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园团队;4.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5.创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6.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修装饰;7.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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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活动,管理好大学生科技创业
基金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并吸
纳社会捐赠。
第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为“创业资金”,以投资资助的形式支持大学
生科技创新、创意所创办的企业,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的领导机构为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设立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
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基金办公室”),
分基金办公室是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会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
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作工作报告。
第六条 依托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提供大
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面向本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
(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
(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支持对象
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证明;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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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八条 资助方式与资助额度
(一)以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创意、科技创新创办企业(包括创
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二)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三)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50%的自筹资金;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常年受理来自本校的申请,申请者可以通过华
东师范大学分基金网站(建设中)进行项目申请。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会通过网
站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及评审过程进行管理。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分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分基金办公室负责制订,报送领
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分基金办公室根据专家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和
资助额度报领导小组,并报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备案。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会与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
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国家科技园孵化器公司对创业基金支持项
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
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
科技园孵化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
创业基金会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经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并
报送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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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华东师范大
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公司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华东师范大学国
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验收,并报送上海市大学
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华东师范大学分基金
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
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