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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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word范文资料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word范文资料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编号:YB-HT-00157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SINOSURE Life Insurance Co.,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汇报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1 / 10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有关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有关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有关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以下是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的主要内容: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合同编号:XXXXXX一、甲方(投保人)信息:姓名:(甲方姓名)性别:(甲方性别)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二、乙方(被保险人)信息: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被保险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被保险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被保险人联系电话)三、保险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保单金额:XXXXX元保险期限:X年保险费支付方式及频次:XXXXX四、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单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给甲方。

2.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甲方。

五、保险费支付:甲方同意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频次,按时支付相应保险费给乙方。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1.甲方和乙方应如实填写保险合同中的个人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2.甲方应按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频次支付保险费。

3.乙方应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健康管理和生活习惯,如有违反可能引发保险责任的风险,应提前通知甲方。

七、合同生效和终止:1.本合同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并乙方确认加入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保险期满、保单金额支付、解除合同等。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

以上是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的主要内容,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保险】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保险】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关键字】保险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保障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障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障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障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障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障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障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障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障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障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障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障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障费,应依照本保障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障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障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障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障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障金中扣除欠交保障费的利息。

保障费第四条保障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障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障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障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障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障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障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障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障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障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被保障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障单所载保障金额给付教育保障金;二、被保障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障单所载保障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障金;三、被保障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障单所载保障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障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2019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2019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保险合同范本(适用于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本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订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保险产品名称与保险金额1. 保险产品名称: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

2. 保险金额:乙方作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乙方投保期满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乙方如意外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乙方如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甲方将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给乙方本人。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疾,甲方将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给乙方本人。

第四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甲方。

第五条保险金给付1.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理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核实、评估,并在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如实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内容,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2. 本合同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七条合同解除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提供虚假材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已到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变更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生效。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相关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协议书书报告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交付给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换发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必须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之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付运交付算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之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雪藏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文姓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税金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赎回日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交费的交付期限为年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协议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后汉书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后汉书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合同范本(A)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概况本保险合同(“本合同”)由甲方(投保人)和乙方(保险人)签署,就甲方投保乙方所销售的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产品达成协议。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保险业务操作。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保险标的是甲方的生命健康。

乙方承诺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对甲方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等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补偿、定期给付保险金等。

2. 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甲方的选择确定,最长不超过XX年。

保险期限届满前,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续期。

3. 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

4. 合同解除与终止:双方均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未履行的保险责任相应终止。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处理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方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赔偿处理:甲方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按照核定结果给付保险金。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提供投保信息,对乙方的询问如实告知。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乙方核定保险事故。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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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保险金额的5.7 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和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本条款第九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交保险费或申请领取第一期成长年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及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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