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
2重庆市献血条例

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献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一)每年将本单位献血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二)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公民献血,支持和协助血站做好献血工作;(三)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拟定全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规划、审批、校验、监督等管理工作;(四)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管理办法;(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六)依据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献血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无偿献血相关人”)异地用血,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良好氛围,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应当全面推进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献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异地用血(以下简称“省内异地用血”)工作。
二、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时,其费用由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先行报销,再由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相关机构向用血地血液费用报销机构支付其用血相关费用。
三、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由无偿献血相关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
四、血站、医疗机构和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相关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费用及相关文件的审核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不得以非本地献血者为由,拒绝为无偿献血相关人办理有关手续。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辖区内血站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工作,做好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的技术支撑。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七、各省(区、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起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为无偿献血相关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九、外省(区、市)无偿献血相关人在本地用血时,享有本地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优惠政策。
具备条件的省份之间,应当积极推进跨省异地用血报销。
具体方案可参照本通知制订。
关于组织无偿献血的通知

关于公司开展无偿献血的通知
各位同仁:
为积极响应公益事业号召,组织公司范围内广大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及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3月21 日上午8点,
二、地点:上海市血液中心,虹桥路1911号(广播大厦对面)
三、组织实施:本次活动人力行政部组织安排;各部门发动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上海市血液中心实施严格的消毒、健康检查和现场采血。
四、无偿献血员工可调休一天假期(献血当天),同时每人补助500元(合并计入工资)。
五、各部门请于3月12日下班前将参加献血人员名单报人力行政人事专员顾子佩。
六、特别提醒:献血前一天应保证充足的睡眠,献血前两餐不要吃太过油腻的食物、忌饮酒,献血当天正常用餐,早晨忌空腹献血。
特此通知。
山东学习集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和采血、供血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献血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稀有血型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五条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参与志愿服务等形式,推动献血公益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献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卫生计生、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献血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推进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上海市献血条例(2021年)

上海市献血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类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三)负责本市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以下简称采供血机构,指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的设置审批工作;(四)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六)实施奖励和处罚。
重庆市献血条例

重庆市献血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6【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重庆市献血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和原《重庆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1998年2月26日重庆市献血条例(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输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权。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血液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献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一)市人民政府下达全市年度献血计划;(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公民献血的实施方案;(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将本地区和各单位及无工作单位(含暂住人口)的适龄公民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献血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
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亲爱的领导和同事们:大家好!我是XX医院血液科的xx,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我们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背景介绍血液是医院临床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临床用血费用也逐渐成为群众关心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解决患者因高昂的用血费用而造成的经济负担,我院血液科于前年开始进行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工作。
二、工作目标1.为患者提供廉价、优质的用血服务,减轻其经济负担。
2.建立健全的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和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提高用血费用减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三、工作措施1.建立用血费用减免制度。
我们在参照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用血费用减免制度,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宣传和推广,确保患者知晓相关政策。
2.优化费用结算流程。
为了方便患者和家属的就诊和缴费过程,我们血液科与财务科紧密合作,推行线上结算系统,让患者可以通过医院的官方网站或手机APP查询用血费用,申请费用减免,并实现在线缴费。
3.完善费用减免的申请流程。
我们设立了专门的用血费用减免申请窗口,由专业人员负责接收和审核患者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流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加强沟通与宣传。
我们通过举办公益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和患者宣传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增加社会的关注度和知晓度。
四、工作成果自从开展血液用血费用减免工作以来,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果。
1.明确了用血减免的对象。
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估和申请审核,明确了用血费用减免的对象范围,确保了费用减免政策的公平性。
2.减免费用金额明显增加。
对所减免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费用减免金额已经明显增加,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3.宣传力度加大。
通过组织公益讲座、撰写宣传文章等方式,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社会的关注度和知晓度,也帮助更多有需求的群体申请到费用减免。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六部门发出通知: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
新闻眼公益@六部门发出通知: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全国总工会等六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单位提高无偿献血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激励更多社会公众关心、参与无偿献血。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献血法,做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鼓励积极探索、完善无偿献血者激励措施。
加快推动“三免”政策落地实施,让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献血者,可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和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
通知鼓励实现献血者“血费减免一次都不跑”。
继续推进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出院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工作,实现用血医院全覆盖,优化服务流程,让信息多跑路,献血者少跑路。
鼓励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
根据通知,相关部门未来要持续提升无偿献血服务质量和宣传效果,推进“互联网+无偿献血”服务模式,为献血者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服务。
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无偿献血者优待政策,持之以恒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工作。
据介绍,自1998年施行献血法以来,我国全面建立自愿无偿献血制度,形成政府领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25年来,广大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踊跃捐献血液,我国无偿献血量和献血人次持续增长,实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公民无偿捐献。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血液安全和可获得性现状报告显示,我国无偿献血总量、血液质量安全水平和临床用血合理水平等方面位居全球前列。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解读一、起草背景1998年《献血法》公布施行,我国全面建立无偿献血制度。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临床用血实现了全部来自公民自愿无偿捐献,无偿献血总量和献血人次20余年保持增长,无偿献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关于无偿献血的通知倡议范文
关于无偿献血的通知倡议
你血输入我身,你情融入我心,让血液把我们的心连接在一起,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共同托起生命的太阳,再现人间真情。
黄江厂区工业安全将于X年X月X日上午在X餐厅门口开展献血活动,请各位同仁届时积极参加,用爱心为生命加油。
一、无偿献血的好处
献血的好处有:增强机体造血能力、促进新陈代谢及无偿使用临床用血、降低铁水平等。
二、献血须知
1.年龄要求:18-55周岁。
2.体重要求:男生50公斤及以上,女生45公斤及以上。
3.健康要求:无严重疾病。
4.献血前三天不饮酒。
献血前接受灭活疫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暂不能献血。
5.献血前一晚保持良好睡眠并清淡饮食,请勿空腹献血。
6.献血时请携带身份证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三、献血后注意事项
1.献血后稍事休息,不要急起。
2.献血后按压针眼10分钟左右,切勿揉搓,个别献血者穿刺处出现青紫现象,可局部冷敷,一般5-10天可逐渐吸收消退。
3.24小时内不要做剧烈运动,不要从事高空、高温作业,1-2天针眼处不要着水。
4.献血后不需增加特殊营养,正常饮食即可。
四、报名方式
1.献血者可将个人信息提报至本单位助理处。
2.亦可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报名。
3.献血慰问礼品:保温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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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新吴区民政卫健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
构,市中心血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献血法》,牢固树立以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
权益,实现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市内医疗机构就医时用血费用出院直接减免(以下简称直
免),根据《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
知》(苏卫办医政函﹝2019﹞39号)和《江苏省献血条例》精神,为做好我市直免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直免工作对象
1. 直免对象:在全省范围内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
2. 参与单位: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及其分站、全市各用血医疗机构、直免软件开发公司。
二、直免工作流程
1. 用血者根据全省用血报销的相关规定带齐所需的证明材料(详见第三条第2点)至用
血医疗机构直免窗口;
2.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献血者身份证,在直免平台查询献血者的献血及用血情况,核
实基本信息;
3.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统一报销规定的内容审核用血者提供的材料;
4. 审核后,在直免平台中进行用血报销登记,并使用高拍仪拍下相关凭证上传到平台;
5. 成功登记后,系统打印用血报销凭证(两份),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或报销专用章);
6. 复印报销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报销凭证一起形成报销档案资料(证明材料如果用高
拍仪进行拍摄上传,可以在打印报销凭证时直接打印证明材料,无需另行复印相关资料);
7. 打印的报销凭证其中一份交给报销人到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进行用血费用的减免;
8. 次月10日前各用血医疗机构将上月形成的报销档案移交给血站,其中市区医疗机构
交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江阴、宜兴市医疗机构交所在地血站;
9. 涉及到结算关系的根据报销凭证进行财务结算,血站与医疗机构、用血地血站与全省
献血地血站之间按照全省统一分摊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具体流程可参考附件1。
三、直免标准及材料
1. 减免的标准:献血者捐献全血每100毫升报销血费110元;稀有血型全血每100毫升
报销血费220元;捐献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量报销血费1400元(含稀有血型);捐献机采
血小板时捐献的血浆每100毫升报销血费40元;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报销血费1400元;捐
献单采粒细胞每一个治疗量报销血费2500元。捐献单采粒细胞、造血干细胞到血站进行用血
血费报销。
2. 报销所需材料:献血者本人用血,需提供献血者身份证原件,用血清单;献血者相关
亲属用血,需提供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原件、用血清单、献血者和用血者亲属关系证明。
如确实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需填写《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亲属关系承诺
书》(附件2)并签字确认。出院结算前没有用血发票的情况,可以减免登记后进行补传用血
发票;用血减免后建议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或者备注血费已经减免。
四、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1月2日至1月7日)
采供血机构和用血医疗机构完成相应的设备配置(附件3);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向市卫生
健康委提供全市用血医疗机构的名单;信息服务公司负责直免平台操作的集中培训,并及时
解决操作中的问题。
2. 动员部署阶段(1月8日)
召开全市临床用血直免工作动员部署会,传达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无偿献血者临床
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要求,邀请信息服务公司进行直免操作系统培训。由血站工作人员及
信息服务公司工程师对操作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指导并解答。
3. 组织实施阶段(1月9日至1月20日)
市卫生健康委向各用血医疗机构发放唯一的用户名和密码,各用血医疗机构登录平台进
行操作,1月20日前在全市各用血医疗机构实现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直接减免。
五、工作要求
1. 各地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督促推进辖区内用血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落实无偿献
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配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协调解决用血费用直免工作
的困难和问题。
2.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要积极主动向各用血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提供《无锡市
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宣传册(模板)》、《江苏省医院用血费用减免平台操作手册》供用血医
疗机构印发;各用血医疗机构要建立一站式报销机制,明确服务窗口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减免,并主动开展直免政策宣传,让更多的献血者、
用血者享受到此项惠民便民政策带来的便利。
3. 全市各用血医疗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开展用血直免相关工作,配备相应设
施设备,设立统一办理窗口并有明显标识,明确相关职能科室、岗位的制度、职责、流程,
对用血科室的医务人员及相关职能科室、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在相应病区对用血
患者及其家属发放宣传材料,为有需要的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引导,确保直免系统于1月20
日前上线启用。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