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经济学教学课件
保险学之保险合同培训(PPT 38张)

(二)按合同保障程度分类
• 特约式合同 • 总括式合同 • 报告式合同 例如:某仓库仓储货物保险,期限一年,最高责 任30万,预收保费500元,每月向保险公司报告 仓储货物实际价值是: 第一月:20万;第二月:15万;第三月发生火灾 损失:25万。保险公司赔25万 • 预约保险合同
(三)按补偿价值分类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协商解决
调节 诉讼
仲裁
#复习思考题#
1. 2. 3. 4.
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哪些异同点? 怎样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
区分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有何 实际意义?
怎样才能保证“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 则”不被滥用?
• • • • • • • • •
• • • •
(二)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般经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 必须具备 民事行为 能力 必须是双方 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的 B 行为,而不 是单方的法 律行为
保险合 同必须 合法 C
A
作为特殊经济合同,保险合同又有自身 的特征
保障性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有条件的双务有偿合同
章保险合同
学习大纲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的发生与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基本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在 法律上具有约束里力的一种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 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 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 约定时间发生时,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保险合同概述(PPT93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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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3、负有交纳保险 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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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 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 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 质的合同
(8)个人性合同
❖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
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 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
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 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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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 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该游客的做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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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高女士抱养一名约九个月大的女婴,未办理合 法的收养手续,为女婴上了户口。高女士在保险公 司为其收养的女婴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含意外死亡 保额5份共10万元,受益人均为高女士本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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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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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定义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 Nhomakorabea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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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 的。
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 其基本义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赔偿或
不可以,外地游客与东方明珠电视塔之 间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为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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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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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于保险单上。
(2)附加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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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在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是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 是自然人;
(2)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 险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 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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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④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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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视
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课件

。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01
保险合同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如保险标的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等。
02
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03
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效力
应遵循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0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的种类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
同一人。
法律关系客体
是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和责 任等。
法律关系内容
是保险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人的 赔偿责任和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等。
保险合同的种类
01
02
03
04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合同。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 赔付。
案例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保险标的物损失原因争 议
某船只在海上遭遇风暴 导致船体受损,船主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 双方在船体受损原因上 存在分歧。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 险公司应承担因自然灾 害等原因导致的船体损 失赔付责任。但在此案 例中,保险公司认为船 体受损是由于船员操作 失误导致的,因此拒绝 赔付。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概述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对象或风险承 担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 等。
财产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人身及其 健康状况,如寿险、健康险等。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财产及其 相关利益,如房屋、车辆、货物等。
【精品】保险学-保险合同PPT课件

第五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有效性 • 保险合同的履行 •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 争议处理
•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1.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协议。 2. 类型 (1)补偿性合同,如:财产保险合同。 (2)给付性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4. 附合性
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的原因: (1)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与业务经验。 (2)保险人有更大的资本实力。 (3)投保人不熟悉保险业务。 注意:并非所有 保险合同均为附 合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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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Insurer) (2)投保人(Applicant)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Insured,assured)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人身保险 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代理人(Agent)和经纪人(Broker)
继续
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法律行为。 2. 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 的协议。 3. 合法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三、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障性 2. 诚信性 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3. 双务性 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投保人——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负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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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
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
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
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
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
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
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
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
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
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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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
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
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
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
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
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
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
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
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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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
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
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