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行业协会收费合同范本

行业协会收费合同范本《行业协会收费合同范本》甲方(收费方):乙方(缴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行业协会服务所需的费用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为其提供行业协会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自律、信息资讯、培训交流、市场推广、权益保护等。
第二条收费标准2.1 甲方根据乙方的服务需求,制定如下收费标准:(1)会费:每年人民币【】元/人,乙方须在每年【】月【】日前缴纳当年会费;(2)其他服务费用:根据具体服务项目另行协商确定。
2.2 甲方应按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开具合法发票。
第三条收费期限3.1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2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新的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缴费方式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4.2 乙方支付费用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可征求法律人士意见。
主要类型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 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 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成立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 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 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 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全国联合会:私法组织,如”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行业、各地的雇主协会; – 行业联合会:私法组织,如“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地、各行业协会、“德国零售商总联 合会”、“交通运输业中央联合会”、“私营银行业联邦联合会”、“保险业总联合会”等; – 工商会组织,公法组织,法律规定每家企业都必须加入。
• 同业公会的联合组织
– 生成:反帝和商战的双重需要导致跨地域、跨业缘的联合 – 表现:中华国货维持会(1912);上海商业公团联合会(五四期间);银行公会联和德国的行业协会
• 日本:经济团体
– 概况:依据宪法和《商工会议所法》(1953)等成立,总数2万多家。 – 分类: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基金会成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 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 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 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 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计算机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地方计算机行业社团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助力行业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和计算机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计算机行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结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材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网址】。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应诉和申诉等相关工作。
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开展信息咨询服务,调查、分析、研究行业产业及产量营销情况,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产业导向、市场导向方面的工作;(四)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推进产业走向国际化;(五)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国内外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辟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服务;(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预制(修)定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参预社会产品质量监督活动;(七)积极开展有关的业务培训服务、宣传服务、咨询服务;(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与行业相关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九)完成政府或者会员交由本会办理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工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行业协会工会的组织与活动,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行业协会工会,是指由行业协会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组成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工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工会会员,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工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行业协会工会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为行业协会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工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行业协会工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会日常工作和理事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加入行业协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均可申请加入行业协会工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行业协会工会的活动,接受工会组织的教育和服务;(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会章程;(二)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工会交给的任务;(三)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不得损害工会组织的声誉;(四)关心工会工作,为工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工会的任务:(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工会会员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二)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稳定;(三)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四)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五)开展工会内部工作,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协会下设分会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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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业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内部审计等方面。
第三条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活动,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四条行业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行业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专门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收支的核算、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定期进行审核,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行业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九条行业协会的资产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置责任。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健全购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的无形资产应当加强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成本核算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的成本核算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确定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的成本核算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成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的成本核算应当用于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的内部监督,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业协会的内部监督工作,包括对行业协会的决策、执行、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原则: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三)民主集中原则: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廉洁自律原则: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廉洁自律,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行业协会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行业协会的内部监督工作。
第五条内部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行业协会的决策、执行、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二)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职、廉洁自律;(三)受理会员和社会对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提出改进建议;(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内部监督工作。
第七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行业协会的文件、资料、账簿等;(二)询问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召开座谈会、调查会等;(四)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八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对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发现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内部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行业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浅谈我国商会的发展历程与作用

浅谈我国商会的发展历程与作用房 石 刘俊杰摘 要:本文在简述新旧中国商会的发展历程与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中国商会在历经三个历史时期后,延续至今的基本功能,以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国商会演化出的新的功能。
关键词:市民社会;商会;功能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6-203-02作 者:房石,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人文社科系;刘俊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北,秦皇岛,066004;一、我国商会的定义商会(Chamb er o f Commerce)按照《辞海》的解释是指由同行业协会或各类企业及企业家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的社会团体。
世界上第一家商会是法国马赛商会,建立于1599年,1650年获得书面特许。
商会属于民间组织中的经济类社团。
《中国大百科全书》给“商会”一词的定义是:由城市工商业者组建的民间行业组织。
英文“Chamber o f commerce“是指任何由商业公司、公务人员、自由职业或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所有自愿组成的团体。
“商会”这一汉语词汇的正式使用始于1903年清政府商部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
但清朝、民国历届政府所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商会法》、《商会法施行细则》以及新中国政府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商会进行完整明确的定义。
本文根据市民社会理论提出的现代商会的定义是:商会是一种由具有一定共同意愿或具有某些明显共性的企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等自愿联合组成的、主要在市场领域中开展活动、以维护其成员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
二、中国商会的发展过程及特点(一)旧中国的商会。
在中国,源远流长的行会(G uild),是手工业或商业同行为维持自身利益、防止竞争而产生的,常兼有地域或行业两重关系。
行会定有行规,一般有共同崇奉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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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五条[管理]在尚未设立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的地区,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设有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的地区,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与行业协会的行业属性相关的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联合会是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在行业属性与多个行政机关有关时,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均可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在行业属性与现有行政机关和联合会关联不明确时,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不同地区的同业行业协会之间的隶属关系由相关行业协会协商自行确定;发生隶属关系时,由相关行业协会协商确定;并将协定在相关行业协会所在地的注册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七条[行业协会合法活动不容干涉]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原则]行业协会可以应发起人的意愿,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服务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区域、经营方式、流通环节、服务功能或者临时性经济目的而设立。
在同一区域内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并可能影响在先设立的行业协会的活动范围时,后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主动避让在先设立的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范围,或者由相关行业协会自行协调,并通过协议或者合同确定各自的活动范围;协调不成时,在相关行业协会同意的情况下,由相关联合会、有关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裁定。
第九条[设立程序]企业、个体工商户、其它同业经济组织申请成立地域性行业协会,应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应有证据证明或者承诺表明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地域同业企业数量的20(10)%以上,或者达到本地域同业企业销售额或总产能的50(30)%以上。
发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两年以上、没有行政违法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验资报告、场地使用的有关证明;(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章程草案和成立该行业协会的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筹备期间与相关行业协会关于活动范围的协调结果。
注册登记机关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书后,应征求拟成立行业协会应联系的业务指导单位和同业企业代表的意见,参照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宗旨相近的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同业企业的意见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在45天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
被征求是否同意成立该行业协会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在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设立条件]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二十个,其中单位会员应在50%以上;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同业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机构;个人会员包括同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和关注该业人员;(二)有明确的地域标志,有规范的行业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成立大会]发起人在接到注册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协会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协会章程;(三)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协会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确定协会的组织机构;(四)对协会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成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符合会员资格条件并在成立大会召开前已向发起人申请入会的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章程记载事项]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管理制度、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条件和产生、辞职、罢免的程序;(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条件和产生、辞职、罢免的程序;(七)经费、资产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法;(十)可以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领取执照]成立大会之后,注册管理机关即向协会颁发执照。
第十四条[变更登记]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和章程需要变更的,在按章程的规定完成变更程序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终止时的注销清算]行业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终止、解散注销申请:(一)章程规定的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的;(二)成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该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最高管理机构选派,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经行业协会最高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清算。
注册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可以选派人员参加清算或者对清算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依法被撤销清算]因法律的变动等不可抗力发生必须终止协会的法人资格,由于行业的萎缩、消亡,不符合设立条件,省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终止的情况发生时,或者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时,行业协会应当解散,由注册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注销登记]行业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或者解散的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公告]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注销登记,由注册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职能的取得]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拥有的职能外,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具有以下职能:(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据此制定行业规则并在会员范围内监督执行;(二)组织和开展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信用建设;8(三)开展行业及地区性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直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草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对不符合本行业发展的行政决定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参加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四)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信息和评估报告;(五)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参加本行业的认证,或者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认证。
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提出意见,参与资质审查;条件成熟时,行业协会可以在政府及行政机关的参与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颁发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六)向法定检测、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机构推荐人选;经有关机构批准,设立法定检测、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七)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本行业入市资格的建议,参与有关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主持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制订和发布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行为规范:(八)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市场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争议,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它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
指导会员企业的维权行为,向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等活动;(九)代表会员或者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会员企业,以联合行动的方式,参与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及涉及337条款案件等申诉活动。
代表本行业接受政府及行政机关与本行业利益攸关的决策论证咨询,维护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
组织力量进行(十)组织指导会员企业建立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活动;(十一)组织市场开拓、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业务咨询等服务;印发行业刊物,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十二)独立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开展行业检查和行业评比,促进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四)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协调调解同行价格等争议,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外组织同行业企业的价格联盟;(十五)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交有关合同示范文稿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审订发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业性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行业内实施;(十六)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组织、舆论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七)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性组织或者机构表述本行业会员企业的要求;(十八)在境外建立行业协会的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代表;(十九)与其它行业协会共同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活动;(二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依政府采购程序,承担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未予禁止、会员要求提供的符合行业协会章程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