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教学大纲

合集下载

海商法教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教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一 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7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发展 8 •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适用责任限制的船舶
• 二、责任限制主体
• (一)船舶所有人、承租人

经营人、救助人

பைடு நூலகம்程度
第三节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的国际公约
• 一、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公约¨
• 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 约¨
思考题
•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含义及意义? 2、责任主体在什么情况下丧失责任限制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
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承担人或救助人、保险 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损 害赔偿请求,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 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的制度。第一张
1、委付制
指船东对因船舶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赔偿责任,但如 将船舶委付给债权人,即可负除责任。
2、执行制
船舶所有人对因船舶产生的债务以船舶承担赔偿责 任,并且债权人只能运过对船舶的强制执行而获得赔偿。
3、船价制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和运费 为限,超出其数额的,船舶所有人就不再负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了四类限制性债权 ,并且明文规定此 范围内的赔偿请求 ,除法律另有规定(本法第208条 、209条)以外, 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其赔偿 责任。
这四类限制性债权包括:
①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 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讲义

海商法讲义
2013-7-13
海商法——第一章
绪论——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世纪海商法
中世纪海商法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地区性,与当时欧洲城市经济相适 应,海商法仅适用于沿岸国某地区的某些 城市,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 《奥列隆惯例集》收集了12世纪法国西海岸 《海事裁判例》是14世纪在西班牙的巴塞罗 《维斯比海法》是15世纪在瑞典的果特兰岛维 其二是不成文性,当时流行的海事法集只 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决书和所适用的 纳编纂的。它汇集了西班牙、地中海和大西 斯比市编纂的。它继承了《奥列隆惯例集》的 是对航海贸易习惯和海事判例的编纂,属 习惯法。该惯例集对大西洋沿岸的航海贸易 洋的海事判例。在当时曾被认为是最完备的 传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广为流行。 于不成文法,但这些海法为近代海商法典 具有较大影响。 海法,对后来欧洲航运界的影响很大。 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为了更好地配合《海商法》的实施,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于 2000年7月1日实行。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 海事法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 ,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诉讼制度,必将进一步推动 我国的海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2013-—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2013-7-13
海商法——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013-7-13
海商法——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2013-7-13

海商法教师讲稿

海商法教师讲稿

海商法温习提纲考试趋势:海商法的考察应该说重点和难点都是比较突出的。

07年以前的海商法都是用英文来出卷的,07年是中文,08年有十分的概念题要求写出该概念的英文表述。

从题型来看,目前的考试以主观题为主,像06年以前那样显现大量选择、判定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08年有十分的判定题。

因此,关于一些细节的知识点仍然需要把握,但在时刻的分派上大伙儿要注意把握。

从考试内容上看,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事法是重点,80%的内容会出在这部份。

08年的考试加大了对论述题的考察,大伙儿要紧密注意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关于海商法的阻碍,因此,要把民法和海商法的温习有机结合起来,而且认真地把海商法各制度进行揣测、研究,明白其功能和在海商法中的位置。

在论述题中取得好成绩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而关于判定、名词说明、简答题来讲,认真温习本资料已是足够的了,但这也是做好论述题和取得好成绩的基础概述温习策略:在这部份中有可能显现判定题。

备考提示:1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2 海商法的形式(曾经出过选择题):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航运老例。

3 海事法律标准的形式(曾经出过选择题):冲突标准(conflict rules)、实体性标准(substantive rules)、程序性标准(procedural rules)。

4 海事法律标准的空间效劳:第四章、第五章117条适用于远洋运输,其余标准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有条件的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

5 今世海商法的进展趋势6 我国海商法相对哪些法律是专门法(2002年简答题)7 如何明白得海商法的涉外性(2006年简答题):(1)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性;(2)形式包括公约和老例;(3)效劳范围及于本国海域的外国船舶,外国海域或公海的本国船舶,乃至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4)法律适用上具有涉外性。

8 论述:我国海商法的漏洞和不足,列举五处(2002年论述题)船舶与船员温习策略:船舶物权的内容一直是考试的重点,尤其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特有制度,几乎每一年都有相关的试题显现。

海商法重点教材

海商法重点教材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 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提单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如船舶碰撞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3 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摊与补偿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 船舶的概念CMC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tackle等还包括船上设备,如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2)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装置: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自航式海上钻井平台。

不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不能航行但浮在水上的灯船和桥船。

•(3)船舶必须用于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运输船,海洋开发船,渔船•非商业目的:军舰,公务船(检疫船,缉私船)•(4)必须在20总吨以上•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2 船舶的法律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ship(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 A. 船舶有名称•如:泰坦尼克号,五月花•船名确定并登记后不得任意改动• B.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任何国籍的船舶不得在海上航行• C.船舶有住所,即船籍港,船舶登记的港口就是其船籍港,若涉及诉讼可以此决定管辖权问题• D.船舶有船龄,船龄表明船舶建造完毕的日期和投入航运的时间,从船龄可以判断船舶的实际价值• E.在对物诉讼中,船舶是诉讼主体(2). 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Maritime Law- 36 海商法 36课时

Maritime   Law- 36 海商法 36课时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的立 法特点
一、《海商法》立法历史 二、《海商法》立法特点:
1、与国际公约或航运惯例接轨 2、参考有关的格式合同 3、借鉴一些国家的国内法
我国《海商法》与其参照的国际公约、 国外立法及国际惯例
思考: 1、什么是海商法? 2、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 船舶和船舶物权
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 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Case Study
三、国际航运惯例:
特点:
CMC Art.26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四、海商法的其他表现形式 (一)判例 (二)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Maritime Claim”
二、船舶优先权特点: 1. 法定性 2. 依附性 3. 秘密性 4. 优先性
三、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当事船舶: CMC Art. 21
四、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各国规定不同
CMC Art. 22 1. 船员工资的给付请求 2. 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 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 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
四、船舶留置权的实行 1、实行条件: 2、实行方法:
五、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 权的比较
1. 性质不同: 2. 担保的债权不同: 3. 效力条件不同: 4. 标的不同: 4. 优先受偿位次不同:CMC Art. 25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船长 船员劳务合同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第十四章 海事诉讼与
仲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海商法

海商法

本章实训1——课堂讨论
主 题:案例分析能力训练 课 时:1学时 地 点:教室 过程设计:①结合教学内容,分阶段让学生收集案
例及相关贸易规则、法规。 ②分组对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讨论,加 深对海商法及相关贸易规则的认识。 ③每组交一份书面总结
案例内容:
保险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案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的“辽阳”轮和“虎林”轮各载货方2000 公吨重烧镁抵达目的港鹿特丹。收货人在检验中发现两轮所运货 物都混入了杂质,货方为此付出检验费、清理费和加工费。因为 货方对这批货物进行过保险,所以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 随后保险公司要求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对上述费用予以赔偿,向中 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经调查发现,两轮所载 重烧镁在装船前就混有杂质,而这种杂质是装船过程中可以发现 的,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此没有记载,签发了清洁提单。既如此, 就意味着装船时货物不含杂质,所以,仲裁庭裁决广州远洋运输 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这笔费用损失。
方兴未艾的跨国贸易和海运业务(续1)
繁荣的涉外贸易,很自然地给同学们带来一个思考问 题:这些涉外贸易成交之后,该通过什么途径、办法迅捷 地运往买方所在的世界各地?对此,如今在义乌经商的人 们几乎都会脱口而出:通过海运。或者说:主要通过海运。
事实上,如今在义乌市场上成交的商品,绝大多数都 是通过与之相近的宁波、上海两地的港口运出的。 一般说来,涉外商品的运输不外乎陆、海、空三种渠道。其 中的陆路通常是汽车或者火车运输,但除了陆地相邻的国 家之间以外,由于牵涉到他国领土主权问题,多有不便, 并且运输成本也不低;通过航空运输,商品流通的速度固 然迅捷,但运输的成本却十分昂贵;而通过海运则既可以 利用公海自由航行权绕过国家领土主权问题,又具备运输 成本低廉的优势。所以,在国际范围内,绝大多数涉外商 品的运输都是通过海运走的。我国的进出口货物通过海上 运输的比例则高达90%!

《海商法(第5版)》 教学课件08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5版)》 教学课件08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特色教材·经济贸易类
海商法
(第5版)
conte nt
01 第1章 海商法概述 02 第2章 船舶与船员
03 第3章 船舶租用合同 04 第4章 海上运输合同
05 第5章 船舶碰撞
06 第6章 海难救助
07 第7章 共同海损
08 第8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9 第9章 海上保险合同 10 第10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8.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8.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8.2.6 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与分配
责任限制基金(the fund f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指责 任主体向法院提出责任限制申请并经同意后,向法院提供的与 责任限额等值,用于支付各项限制性债权的款项。设立责任限 制基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从而快速解决索 赔问题。
8.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8.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方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施的主要方法包括金额制、船价制、委付制、执行 制等,金额制是当今最为普遍适用的方法(见表8-1)。
8.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内容 8.2.1 适用的船舶和责任主体
1
《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海船和其他 海 上 移 动 式 装 置 中 300 总 吨 以 上 的 船舶。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 从事沿海运输和沿海作业的船舶以 及从事中国港口间旅客运输的船舶 的责任限制,《海商法》授权国务 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总吨位不 满300吨的 船舶及沿 海作业、 沿海运输 海事赔偿 责任限额 的规定
海上旅客 运输人身 伤亡赔偿 责任限额 的规定
我国港口 之间海上 旅客运输 赔偿责任 限额的规 定

海商法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提纲

海商法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提纲

海商法租船运输实务与法规提纲第一章租船运输实务(Chartering Operation and Practise)第一节远洋船舶经营方式一、班轮运输方式(Liner Shipping Operation)二、租船运输方式(Chartering operation/tramp shipping operation)三、自备船运输方式(Merchant ship operation)第二节租船运输方式及特点一、租船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1.无固定航线/船期2.大宗货物运输3.租金率或运费率—市场行情4.装卸率—合同商定的条款5.一般通过租船经纪人6.标准合同格式7.租船合同条款—双方自由商定二、租船运输的几种经营方式(一)航次租船(Voyage/Trip charter)1.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party)2.来回航次租船( Return Voyage Charterparty)3.连续单航次或连接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Return VoyageCharterparty)(二)定期租船(Time Charter)(三)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 Charter)三、各种租船方式的性质和基本特点介绍(一)航次租船方式的性质和基本特点1.定义《海商法》第92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1) 船东/租方义务(2) 性质/运费支付(3) 费用承担(4) 一般订有条款:Laytime, Demurrage, Dispatch, CQD(5) 航次租船根据双方约定的航次数可分为: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P)、来回航次租船(Return Voyage C/P)、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Return Voyage C/P)和包运合同(COA)(二)定期租船方式的性质和特点1.定义《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商法》教学大纲
Maritime Law
课程编码:07A12534 学分:2 课程类别:专业任选课
计划学时:32其中讲课:32 实验或实践:上机:
适用专业:法学
推荐教材:贾林青著,《海商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参考书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2、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张湘兰(主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傅廷中,《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课程的教学目的与任务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具有很强国际性的国内法,与国际贸易、金融等诸多国际经济领域有密切联系,是涉外经贸法律中的必修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的海商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范性解释,有关海事、海商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熟悉我国和外国的部分典型海事案例,初步掌握海事、海商中的基础英文术语,熟悉提单、保险单等单证,提高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的基本要求
要求学生能够掌握海商法的基础知识,如我国海商法的发展历程,海商法中的船舶、船员,海商法中的合同,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等,并能掌握有关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以及共同海损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各章节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及学时分配建议(含课内实验)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建议学时:2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海商法的概念、渊源,熟悉国际及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重点与难点]理解并掌握海商法的定义、特点和渊源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的概念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海商法的特点
四、海商法的性质
第二节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海商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惯例
第二章:船舶建议学时:4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船舶的概念、船舶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了解船舶的检验、转让与登记。

[教学重点与难点] 区别一般意义上的船舶和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有何不同之处;船舶是动产,但却采用不动产的管理方式;理解船舶的担保物权。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二、船舶的分类
三、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概念
四、船舶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船舶的检验、登记与文书
一、船舶检验
二、船舶登记
三、船舶文书
第四节船舶担保物权
一、船舶担保物权概述
二、船舶优先权
三、船舶留置权
四、船舶抵押权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建议学时:8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及承运人的责任、免责事项;沿海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教学重点与难点]理解并掌握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事项,分清班轮运输、多式联运、航次租船三个合同的不同之处。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有关国际公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维斯比规则》对于《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四、《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承运人的责任
三、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节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
二、提单的种类
三、提单的内容和签发
第六节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第四章:船舶租用合同建议学时:3
[教学目的与要求]熟悉并掌握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教学重点与难点]比较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异同点。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船舶租用合同概述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
三、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与性质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订立与格式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与性质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船舶碰撞建议学时:3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责任、损害赔偿;熟悉《海上避碰规则》;了解船舶碰撞发生以后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

[教学重点与难点]理解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无过失船舶碰撞与过失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掌握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第二节船舶碰撞责任
一、无过失船舶碰撞
二、过失船舶碰撞
第三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节船舶碰撞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的管辖权
二、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海难救助建议学时:4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必要条件;了解救助报酬的确定原则、分摊及分配;理解并掌握特别补偿的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理解并掌握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二、海难救助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救助报酬
一、救助报酬的确定
三、救助报酬的分配
第三节特别补偿
一、特别补偿的确定
二、特别补偿的支付
第四节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述
二、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第五节救助款项的担保与诉讼时效
一、救助款项的担保
二、诉讼时效
第七章:共同海损建议学时:4
[教学目的与要求]共同海损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了解共同海损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成立范围,熟悉共同海损的理算程序。

[教学重点与难点]掌握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范围;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额确定及新杰森条款。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第二节共同海损的范围
一、共同海损牺牲
二、共同海损费用
三、其他费用
第三节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和准据法
二、共同海损的理算程序
三、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金额的确定
四、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五、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确定
第四节共同海损与过失
一、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二、新杰森条款
第八章:海上保险合同建议学时:4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海上保险的概念;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转让;掌握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的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掌握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合同的履行;熟悉货物保险的险别。

[授课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和课下自学为辅。

[授课内容]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三、海上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三、索赔和理赔
四、代位求偿权
五、委付
第四节船东互保协会
一、船东互保协会概述
二、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费
三、船东互保协会的责任范围
四、船东互保协会的除外责任
五、船东互保协会的责任终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