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轮岗制度

高检院推进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_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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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推进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时间:2011-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察日报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徐盈雁)记者从今天闭幕的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在同一派驻检察室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检察人员,一般应实行岗位轮换;在同一派驻检察室担任主任五年以上的,应当进行交流。这是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人员轮岗年限作出的进一步规定,以推进派驻检察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促进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派驻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监管执法特别是被监管人权益保障状况的关注。


据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必须规范派驻检察室设置和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监管场所关押人员的数量和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对于监狱、劳教所,除派出检察院负责派驻检察的以外,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对于看守所,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直辖市看守所,可以由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派驻检察室。


强化派驻检察业务建设,成为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重点。要完善派驻检察工作制度。派驻检察室应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看守所检察办法和劳教检察办法,完善和落实日常派驻检察、被监管人死亡检察、重大监管事件报告以及受理被监管人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派驻检察室要确保每个工作日有人员在岗,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要完善被监管人权益保障机制。在监管场所显著位置和派驻检察室办公区设置“检务公开栏”,印发《检务公开手册》,依法公开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依据、程序和人员等情况。在方便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投递的地方设置检察官信箱。通过发放派驻检察室联系卡、派驻检察官约见卡等形式,畅通被监管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离不开执法保障建设。各省级检察院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全面落实辖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联网和交换,推进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加强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专线网支线建设,规范使用高检院统一开发的监所检察工作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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