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00519

【实施日期】 19900519

【章名】全文

第一条加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和国家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发表;

(二)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度具备应用推广条件;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或应用;

(四)科学技术计划内的成果已达到计划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计划下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七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报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

科技成果完成或参与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并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技成果研究人员不得参加本科技成

果的鉴定委员会。

第九条鉴定委员会应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书面报告。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即为通过。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报告,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批。组织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报告中存在重大缺陷、错误或在鉴定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可驳回鉴定报告,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也可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已在生产或使用实践中证明基本成熟,取得社会、经济效益,有可靠的统计数据,由生产或使用者出具证明,并经生产或使用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视同通过鉴定。

视同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鉴定报告和视同通过鉴定的报告经审批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批准单位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抄送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由组织鉴定单位撤销鉴定,取消鉴定证书,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工作人员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在鉴定工作中

循私舞弊、收受贿赂而对科技成果作出错误鉴定的,或者剽窃被鉴定科技成果、泄露被鉴定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查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查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 __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 __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__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__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 __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 __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共7页】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内容摘要】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情况,(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情况,xxxx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x件,其中,(四)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情况,(五)规范行政处罚所做工作情况,一是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和业务知识培训制度,二是落实案卷评查制度,三是积极开展执法督查,四是规范依法办案行为, 二、好的做法和经验,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 三、存在不足和困难。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我局农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起步较早,XXXX年X月在全国率先成立农业法规管理总站,实行包括种子管理、蚕种管理、种畜禽管理、肥料管理、农药管理、兽药管理、饲料管理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等诸多内容的农业综合执法。XXXX年X月经委批准成立XX市农(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下辖市畜牧兽医站、植物检疫站、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农机监理所四个执法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了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立案与处理,依法承担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整顿、质量监管和信用体系和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XXXX年成立农(渔)业执法支队,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力,依法开展农业执法活动,打击农业违法违规现象,严厉查处农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XXXX〕XX号)文件,在主要职责中明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资信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对种子种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 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 (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注意事项

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须提交的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省科技厅或日照科技网网站下载); 2.填写鉴定证书(省科技厅或日照科技网网站下载); 3.科技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一式十份); 4.查新报告(鉴定前一个月查新);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发表论文等)。 二、鉴定程序(十月底前完成鉴定):会议鉴定 1.邀请专家(七位,每单位最多二位,主任委员一位,副主任委员二位),提交鉴定大纲; 2.课题组负责人汇报课题情况(工作报告、研究报告); 3.专家组向课题组提出问题; 4.项目负责人做好记录一并回答; 5.提出初步鉴定意见,通过鉴定结论; 6.小结(包括建议)。 三、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1.填报“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V4.0)”,从国家科技成果网(日照科技网)上下载,填写、导出。 2.鉴定证书七份(A3纸反正面复印后盖章)。 四、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 1.填写《山东省科技奖管理系统V 2.0完成单位版》,从日照科技网站上下载,按系统录入并进行数据导出,打印申报书一式二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式二份; 3.应用证明(已发表论文)一式二份; 4.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5.主要技术研究材料(工作报告、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6.其他证明材料。按以上顺序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上交科教

科。 科技局联系电话:8778036 二O O九年三月二十日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撰写要求 一、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工作总结报告要着重阐述该成果从立项到完成计划任务的整个工作过程及结果。以下编写要求仅供参考。 综述,包括任务(课题)来源、立项背景、研究工作起止年限、完成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金、设备、技术力量、主要产品、经营状况等)等。 任务要求:依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设计书中的研究任务及计划进度安排与达到的效果进行简要描述。 研究过程: 1、研究概况及主要工作内容:项目方案的制定,选择实验研究过程中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工作及技术关键和创新点。 2、解决关键技术和示范推广中遇到的问题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研究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3、组织协调:包括课题组内部的分工和相互配合、协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实验室和试验基地的结合等。 4、达到的目的与效果,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和产业化已产生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5、存在问题与今后努力方向。 二、技术研究报告(软科学类、计算机软件成果除外) 技术研究报告应反映该成果技术研究工作的全貌,阐明该成果的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比较情况,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成熟性、科学性,已达到的技术指标等。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如何进行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 (1)会前准备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B、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2)鉴定会过程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签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签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合、应用报合。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合、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的原始技术资料。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E111037200201 【标题】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14 【实施日期】1996.10.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房地产 【文号】 【题注】(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实事求是地评价科技成果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确评价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科学实验和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抖、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和软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呜的方针,以是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得到学术界的公认为准,-般不组织鉴定。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鉴别、评价,凡得到社会的公认并转入商品化的,-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四条执行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项目所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和院(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鉴定形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进行咨询、评议。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和评价,必要时,验收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遨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验收。

科技成果鉴定采用的几种形式

科技成果鉴定采用的几种形式 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如何进行检测鉴定?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5)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6)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7)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8)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2.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供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要,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救灾需要和市场应急供种,有计划地储存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储备以救灾储备为主,兼顾市场风险储备。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设区市经济开发区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协调。 第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六条储备数量。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播需要和市场供种需求等情况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12年7月最新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科技成果鉴定-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篇一:科技成果鉴定指导手册 安徽博瑞咨询有限公司 成果鉴定项目指导手册 2009-03-12 目录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 - 1 - 二、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流程 ............................ - 3 - 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规范 ............................ - 4 - 2.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 - 4 - 2.2技术研究报告 ........................................ - 4 - 2.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 - 7 - 2.4设计工艺图表文件..................................... - 8 - 2.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 - 8 - 2.6查新报告 ............................................ - 8 - 2.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 9 - 2.8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及证明材料 ..................... - 9 - 2.9环保证明 ............................................ - 9 - 2.10其他附件材料 ....................................... - 9 - 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送审与评审 ......................... - 10 - 附件1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提纲............................. - 12 - 附件 2 技术研究报告目录................................. - 13 - 附件 3 鉴定会准备材料清单 ............................... - 14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博瑞咨询公司所做的鉴定主要是科技计划外的应用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做一个企业的产品鉴定,企业技术水平是关键,与企业的规模和所从事的行业无关。在接到鉴定任务后,首先与相关企业领导、技术人员来从产品原理、结构、材料、工艺、工装等方面探讨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点和创新点,异同点和创新点的发现识别通常情况下还需查阅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以及现场观察,了解制造流程及其所使用的特殊设备、模夹具和关键工艺参数。了解真实的技术达到什么水平,了解企业里有没有专门将这个技术转化为文字的技术员。 其次,通过对企业的了解和相关主要产品技术水平的了解,确立一个(或者几个)相对具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做鉴定。因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这个产品的技术水平。同时,询问其他的材料如检测报告、产品标准、环评报告是否齐全和文件中的产品名称是否一致,缺少的文件日后根据需要安排企业补做。 第三,确定完产品之后,我们需要根据对方提供该种产品的技术资料进行学习和研究,而自己要上网查阅一些相关文献,力求我们在短时间内成为该行业的半个专家。结合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我们来着手进行技术研究报告的编写及企业创新点的挖掘。力求在与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过几次来回修改后,能够达到明确体现企业产品特点和产品创新点的目的。同时,编制查新委托书,交给查新机构进行查新。查新结论出来后,根据结论完善材料。在这过程当中,一个好得鉴定材料还需要与专家得配合,将企业、咨询公司、专家三者结合起来。我们要征求专家意见,将专家的意见与企业现实技术水平结合起来。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得地方。(技术方面也可采取先查新报告再技术研究报告的流程)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现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指南》、《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并结合多年来本人的工作经验,在此谈谈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应注意的事项,以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促进社会进步。 一般地讲,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活动中,经过实验研究、设计试制或调查考察后,所得到的经过鉴定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它包括发明、发现、技术进步以及技术改造方面的内容。 科学研究是一个生产知识"产品"的过程。这些"产品"主要就是科技成果,但并不等于全部的"产品"都是科技成果,所以,需要对科技成果的范畴加以界定。 科技成果的特点: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精神,几属科技成果,都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三个特点,缺一不可。 1、新颖性。指科技成果在发现新物质、阐明物质运动规律方面,应有新的内容和创见;对已知原理的应用,应是开拓新的领域或在技术发展中的新的突破等。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就新在它是同类科技领域内为前所没有的、不是公知公用的东西。对于新颖性来说,如果是全世界所没有,叫做绝对新颖性或世界新颖性。只是在一个国家没有的叫做国内新颖性或有限新颖性、地域新颖性。 2、先进性。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必须是先进的。确定一项科技成果是否具有先进性,需用该项成果与此前的

同类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进行比较。证明该项成果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新的科技成果必然是来源于现有的科技成果,而又将高于现有的科技成果。评定一项技术成果是否具有技术先进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技术原理的进步;(2)技术构成的进步;(3)技术效果的进步。先进性的评定是采用比较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用来进行参比的项目应该是相类似的最新、最优的科技成果。并要注意全面的、整体的进行技术对比,而不能仅就单项指标进行比较,以便得出整体的全面的评价结论。 3、实用价值。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学术意义)。实用价值是指科技成果可以在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上得到应用,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果,或者在科学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一项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必须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实现。(1)符合科学规律,在相同条件下应能重复出现,即科技成果应具有重演性才有实用价值。(2)具备实施条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科技成果,没有实用价值。当然,由于科研总要走在生产的前面,有些科技成果的价值,往往要在若干年后才能被认识,或者虽已被认识,但由于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等的限制,使其暂时还不能实施,这些成果所具有的潜在实用价值,也应该予以承认。(3)满足社会需要。社会不需要的成果,也不具有实用价值。一项科技成果必须能进一步指导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产生正效益。有的成果在产生积极的正效益的同时,还具有危害性或破坏性。即具有消极的负效益,如果在成果应用中这种消极的作用大到使社会难以受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蚕种生产许可 第四条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有稳定、安全的原蚕生产基地,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20ha以上; (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蚕种生产设施,其中:蚕室面积1500㎡和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2000㎡以上;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五)有配套的蚕种生产质检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蚕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省桑蚕原种生产布局; (二)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6.67ha以上; (四)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施,包括标准蚕室、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总面积1000㎡以上; (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六)有蚕种生产质检机构及配套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桑蚕原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样本)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山东省科技厅/东营市科技局鉴定形式:××鉴定 ××××年××月

目录 鉴定大纲 (1) 工作报告 (2) 一、项目立项背景、目的及意义 (2) 二、主要做法及项目完成情况 (2) 三、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2) 四、主要体会与建议 (2) 五、主要完成人员 (2) 技术研究报告 (3) 一、立题依据与设计指导思想 (3) 二、研究内容 (3) 三、技术关键与创新点 (3) 四、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3) 附件 (4) 1、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 2、检索查新报告 (6) 3、应用证明 (7) 4、其他要求提供的附件 (8)

鉴定大纲 一、项目名称:×××××××× 二、完成单位:××××××××××× 三、任务来源:(国家各类计划、省各类计划。市各类计划及计划编号,非计划内项目写自选) 四、组织鉴定单位:山东省科技厅(或东营市科技局) 五、鉴定形成:会议鉴定 六、鉴定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属实,符合要求 (二)评价研究成果的试验方案、工艺路线、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三)对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做出评价(四)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提供鉴定的材料: (一)鉴定大纲 (二)工作报告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五)用户使用证明 (六)检索查新报告 (七)发表论文 八、鉴定程序: (一)成立鉴定委员会 (二)讨论通过鉴定大纲 (三)课题组汇报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 (四)专家质疑、课题组答辩 (五)讨论、提出鉴定意见 (六)通过鉴定意见

市蚕桑管理站2006年蚕桑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安排,年终总结

市蚕桑管理站2006 年蚕桑工作总结和2007 年工作安 排, 年终总结 一年来,我单位在市农牧局党组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蚕桑生产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 和省、市农村工作和全市蚕业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国家“东桑西移”的历史性机遇,全行业以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单产、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效益为目的,采取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开拓市场等措施,搞好了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蚕前、蚕中、蚕后的服务工作。 一、全市2006 年蚕桑生产情况 1、发种、产茧情况 全市今年共发蚕种66860 盒,比去年56048 盒增发10812 盒,增发19.3%;行业统计生产蚕茧2585 吨(51700 担),去年产茧2041 吨,增产544 吨,再创历史最好水平,比去年增加26.65%;养蚕平均单产38.7 公斤,与去年36.4 公斤增加2.3 公斤,增加6.3%。 2、蚕农售茧收入 全市今年蚕农产茧收入为6778 万元,去年同期为3578 万元,今年比去年增加3200 万元,增幅89.4%。全市农民人均增收64 元。养蚕户:年户平养蚕收入3765 元,户平增加收入1631 元;养蚕

人平(按户平3.9 人计算)收入965 元,人均售茧收入增加了418 元。其中,今年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盐边县还增发了第六季蚕960 盒,收购蚕茧35 吨,增加农民收入100 万元。 3、育苗栽桑 今年我市新栽桑5000 亩,其中盐边县2000 亩,米易县2000 亩,仁和区1000 亩,现有桑树达到83240 亩,其中四边桑15100 亩, 小桑园61540 亩,间作桑5000 亩;今年嫁接良桑达到850 万株。 4、蚕茧收烘由于受国际国内茧丝市场复苏的影响,鲜茧收购价格增幅较大,今年全市全年鲜茧均价为26.22 元/kg ,每公斤鲜茧比上年增加8.72 元,增幅为49.8%。在正秋和晚秋季鲜正茧价达到30 元/kg ,位居全省之最。 二、主要工作 1、筹备组织召开了全市蚕业工作会议积极筹备组织了市政府4 月3 日在市会展中心召开了全市蚕业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区(县)政府分管区(县)长、市级和区(县)的整规办、商务局、工商局、农牧局、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局分管领导、蚕业生产发展主要乡镇长和县区丝绸公司负责人70 余人。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泽林主持。会上市农牧局副局长温波同志作了主题报告,传达了2006 年省蚕业会议精神,对“十五”期间我市蚕业工作进行了总结,勾划了“十一五”发展蓝图,研究整顿、规范蚕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措施,安排了2006 年的蚕业工作,市商务局张芝明同志做了“严格市场准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一、对《安徽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邮政事务的事业组织从事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对《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 (四)删去第九条。 (五)将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对《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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