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第五条开办特种行业或者除娱乐场外的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014特殊主体犯罪一览表解析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辽宁大学615法学基础课2021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辽宁大学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科目代码:615科目名称:法学基础课满分:150分民法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与行政法、诉讼法的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第二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的适用第三节公序良俗原则第四节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民事权利与民事权益二、绝对权、相对权三、人身权、财产权四、物权与债权五、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六、民事责任的特征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监护人的职责第二节监护人的撤销第三节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法人的分类及其依据第三节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法人机关与代表的行为效力第五节非营利法人的特征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与要件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种类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物的特征和分类第二节无形财产等其他客体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三、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是以表示的构成要素二、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第四节无效的民事行为及其效力第五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第六节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本节包括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九章代理制度第一节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与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案例应用第十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第二节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第二编物权法第十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特征和功能第二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种类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的特征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设立第五节抵押权的特征第六节权利质押的特征和类型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分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编合同与准合同第十六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特征第二节合同订立第三节预约合同第十七章合同的效力与分类第十八章债权地位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并存债务第十九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第二节债权人撤销权第二十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情势变更规则第二十一章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态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二十二章转移财产权类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本节包括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二节租赁合同(本节包括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知识考核)第二十三章不当得利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概念与功能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十四章无因管理第一节无因管理的要件第二节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二十五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第二十六章具体人格权第一节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二节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三节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十七章抽象人格权第一节抽象人格权的特征第五编侵权责任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与损害概念的区分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的功能第二节过错归责第三节无过错归责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一节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过错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列举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免责事由的适用一、一般免责事由二、特殊免责事由第三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第一节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三节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高空抛物责任的特殊规定第五节监护责任的规定第六节物件责任的特殊规则第七节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附注:考纲内容以《民法典》实施后新版为参照。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
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
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
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
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
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
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第五条开办特种行业或者除娱乐场外的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营业性娱乐场所;(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三)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咖啡馆、茶座;(四)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园林、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五条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8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考试大纲、考研经验-新祥旭考研
2018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招生专业目录、考试科目、参考书目、考试大纲、考研经验一、招生信息招生院系:法学院招生人数:22(15)招生专业:030100 法学二、研究方向及考试科目研究方向:01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2刑法学03民商法学04经济法学05国际法学初试科目: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②201 英语一③620 法学A卷(法理、民法、刑法)④833 法学B卷(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复试科目:复试内容:13101 法学综合1.笔试:《法学综合》(法学专业),具体内容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
2.面试内容同笔试。
3.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参考书目:620 法学A卷:1.《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最新版;2.《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最新版;3.《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最新版833 法学B卷:1.《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杨紫烜主编,最新版2.《国际经济法》,人民大学出版社,郭寿康、赵秀文主编,最新版。
三、考试内容(1)620 法学A卷法理:第一章法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第三章法的渊源和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五章法律规范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第八章法律关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立法第十一章法的实施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十三章法的实现第十四章法的产生与演进第十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第十六章法的价值第十七章法制与法治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八章民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十二章所有权第十三章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十六章占有第十七章债的概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八章渎职罪(2)833 法学B卷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税收法、产业政策法、产业部门法、金融法等);第三章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六章国际金融法第七章国际税法第八章国际经济纠纷解决(3)13101 法学综合复试内容:笔试:1.《法学综合》(法学专业),具体内容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法学综合》(法硕专业),具体内容为刑法、民法、宪法、法理;2.面试内容同笔试;3.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09.20•【文号】[1983]法研字第18号•【施行日期】1983.09.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死刑?(江西、湖南、辽宁)答: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三、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06
第三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Ⅰ:扰乱
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Ⅱ:妨害
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Ⅲ:妨害 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Ⅳ:妨害 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八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罪
第三十七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Ⅴ:
第一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
第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二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
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
第一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
第一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
01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Ⅴ: 金融诈骗罪
02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Ⅵ: 危害税收征 管罪
03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Ⅶ: 侵犯知识产 权罪
04
第三十章破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 序罪Ⅷ:扰 乱市场秩序 罪
05
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
危害公共卫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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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七、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
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 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
放火罪 决水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位
3、实施本罪 + 杀人、爆
资助
恐怖 组织 或实 施恐 怖活 动的 个人
炸、绑架等罪==数罪并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 其他方法劫持航 空器的行为
本罪对象为正在使 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 具罪的界限:目的 与手段不同
从为某一次飞行进行准 备到降落后24小时之内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 舱外部各门关闭,到打 开任何一扇机舱门卸载 时止,均应认为是在飞 行中
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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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盗窃、抢夺枪 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
五、抢劫枪支、 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六、非法持 有、私藏枪 支、弹药罪
私藏
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 弹药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 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失 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 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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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
1、枪支、弹药的范围 2、非法制造
3、非法买卖
物罪
4、非法运输 5、非法邮寄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6、非法储存
二、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 危险物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1、什么是正在使用 中?
2、什么是“足以使 之发生倾覆、毁坏 危险”?
3、破坏用作运输的大型拖拉机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区分上述犯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上述五罪皆有过失犯罪,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参加恐怖组织罪
1、什么是恐怖组织?
个 人
2、组织、领导、参加或Fra bibliotek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 者
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单
织罪的界限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关于本类罪的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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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3、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私设电网、公共场所驾车撞人等 2、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的等等。
非法出租、出借
非法制 造买卖 运输邮 寄储存
枪支
弹药 爆炸物 危险物质
丢失枪支不报
非法持有私藏 盗窃、抢夺 抢劫
第六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重
大
航
飞
空
行
人
事
员
故
罪
131
铁
路 运
铁
营
路
安
职
全 事
工
故
罪
132
三、交通肇事罪(133条)
一、放火罪(114条)
犯 客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犯
主
罪 观 危及公共安全 客方 体 面 作为与不作为
罪 年满14周岁 观
主
方
体
面
都可以构成
放火罪的既遂: 独立燃烧说
放火罪与故 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
物罪的界限
放火罪 与失火 罪的界
限
二、爆炸罪 —— 爆炸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3、注意爆炸罪的犯罪主体 三、决水罪--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 规制造、销售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照规 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 的枪支;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 的枪支。
本罪是单位犯罪
注意:“违规制造、销售”和“非法制造、买
如果是被迫降落,在 主管当局接管前,视 为“仍在飞行中”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区分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目的不同 2、如果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是为了迫使
航空器改变方向和着陆地点,则构成劫持航空 器罪
4、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的界限 5、使用爆炸、放火手段破 坏交通工具如何处理?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 1、铁路专用电话线属于交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通设施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2、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
危害公共安全
坏财物罪的界限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条)
依法配备公务 用枪人员构成
配置枪支人员,必须造成 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 某种犯罪,应当按照他人的犯罪,以共犯论处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129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 员…… 造成严重后果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违规制造、销售
辨别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与非法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储存——明知 是他人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邮寄 的枪支、弹药、爆 炸物而为其存放的 行为。
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私 藏的的枪支弹药是因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如非法制造、买 卖、运输、盗窃、抢夺、抢 劫等而持有、私藏的,定非 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