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调整原则

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

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

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

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办事处、派出所、小区或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之间及与其他用地等面积位置形状调整的,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属于“技术性调整”。

二、涉及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原控规详细图则中保留现状用地性质的,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属于“技术性调整”。

三、涉及市政设施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的调整,下述情况属于“技术性调整”:

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交通设施用地(不含地铁)、邮政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调整位置、形状;或调为兼容其他性质用地.

2.对规划支路(16米及以下)的调整或取消.

3.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等量位置调整,或社会公共停车场下地、上楼的用地合并。

4.对于市政管廊用地,市政管廊迁移后调为其他性质用地。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实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技术性调整:

1.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并已纳入市经济实用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具备市房委办批复和市计委立项文件。

2.单位集资修建经济实用房的建设用地必须是该单位于1998年10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用土地。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

一、经国土部门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指标原则上不得由业主申请调整。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

三、由国家、省、市规定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和用地原则上不得取消。

四、快速路、主干道不得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次干道调整须在主干道围合范围内、支路调整须在次干道围合范围内进行路网指标验算,城市路网密度不足或道路面积率不足地段,原则上不得取消、变窄道路.

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不能改为内部道路,不能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原规划为市政设施走廊的用地或河渠及其绿带用地,市政设施、河渠取消或改道后,在满足控规单元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弥补欠帐)后,方可调为其他建设用地。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紫线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的由控规明确的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

六、航空限高未经空军部门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对各种控规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章调整论证

第十三条控规局部调整,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调整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调整论证。

第十四条控规调整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控规调整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按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如调整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有哪些影响、怎么解决等。

六、其他由规划部门指定的论证内容。

第四章调整论证成果

第十六条控规调整论证成果一般包括:控规调整说明书、控规调整规划图纸、上述文件电子文档。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控规调整说明书

一、调整位置、原控规内容

二、调整原因、有关依据、论证过程

三、具体调整方案及内容论证:

1.调整方案;

2.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论证情况及结论(论证范围一般为所

在标准控规单元范围);

3.城市交通影响论证情况及结论;

4.城市环境影响论证情况及结论;

5.城市景观影响论证情况及结论;

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影响情况论证、结论及听证情况;

四、调整后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五、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

六、调整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控规调整图纸

一、制图范围应是包括调整项目在内的整个标准控规单元;

二、基本图纸:

1.位置图(以所在标准单元范围为界)

2.原控规全套图

3.与调整内容相邻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4.调整后控规全套图

5.各种论证分析图(视情况)

第十九条电子文档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 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 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 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 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 4页共 62页 续表2.2.2.1 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7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 5页共 62页 第一分区范围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表2.2.2.3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完整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1“三线” (2) 1.2 用地比例 (2)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1.4 建设用地停车 (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 2.1城市形态 (5) 2.2建筑面宽 (5) 2.3建筑高度 (5) 2.4建筑间距 (6) 2.5建筑屋顶 (7) 2.6建筑退界要求 (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 3.1城市中心 (8) 3.2 公园绿地 (8) 3.3 湖泊水系 (9) 3.4 环城公园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 4.2 社区服务中心 (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公共交通 (12) 5.3 慢行交通 (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 6.2 地下综合管廊 (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 7.1 给水 (14) 7.2 排水 (14) 7.3 再生水 (15) 7.4 能源 (15) 7.5 防灾减灾 (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 1.1“三线” (17)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 1.4建设用地停车 (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 2.1建筑面宽 (19) 2.2建筑高度 (19) 2.3建筑间距 (19) 2.4建筑屋顶 (20) 2.5 建筑退界 (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 3.1城市中心 (22) 3.2 公园绿地 (22) 3.3 湖泊水系 (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 4.1公共服务中心 (23) 4.2 社区服务中心 (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 5.1 总体要求 (24) 5.2 公共交通 (25) 5.3 慢行交通 (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 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 7.1 给水 (26) 7.2 排水 (26) 7.3 再生水 (27) 7.4 能源 (27) 7.5 防灾减灾 (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 1.1生态保护红线 (29) 1.2 城镇发展边界 (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 1.4 空间布局 (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 2.1建筑高度 (30) 2.2建筑界面 (31) 2.3建筑间距 (31) 2.4建筑退界 (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 3.1绿地体系 (32)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的程序 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2.2.1 总体规划 2.2.1.1 市域总体规划 2.2.1.2 区域总体规划 2.2.2 分区规划 2.2.3 细部规划 2.2.4 2.3 专项规划的编制 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 第三章规划实施 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 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 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1.4 工程竣工验收 3.1.5 开业经营 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1 规划管理机构 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 4.1.3 规划行政部门 4.2 规划管理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5.1 违法行为的认定 5.2 行政处罚 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 5.2.2 罚款 5.2.3 责令改正 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 5.3 赔偿责任 5.4 监督管理责任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 3.1 土地使用权纠纷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建筑间距 18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

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割槽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割槽,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割槽範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 5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表.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相容性一览表

2023年成都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成都市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管理,保障技术质量和安全,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管理是指通过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活动,达到技术目标和需要的过程。技术管理必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益性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技术管理活动。 第四条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技术优先发展的方针,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提高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二章技术规划和评估 第五条技术规划是指制定和实施面向技术发展的长、中、短期规划,确定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技术评估是指对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效益、风险进行评估,提供决策和实施依据。 第六条技术规划应当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国家和行业发展政策,采取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编制和公布。 第七条技术评估应当坚持科学、独立、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估,确保评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技术规划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技术创新和应用 第九条技术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良等活动,实现对技术的革新和突破,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第十条技术创新活动应当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持,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十一条技术应用是指将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等方面,推动技术与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和应用应当突出市场导向,注重需求导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四章技术人才培养和管理 第十三条技术人才培养和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面向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政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技术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全面培养、分类培养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技术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学校、企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人才管理应当加强对技术人才的选拔、使用、培养和评价,建立健全的人才激励机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 第二章调整原则 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 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第四章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 •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 控制。 表4-1 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 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4-1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 α≤3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 30 0 < α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 <60 0 α≥6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Lx (Ly )最小距离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技术规定,镇及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3 本“技术规定”中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建设厅。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法定图则和详细图则。 2.1.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对规划内容的详细论证和说明。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2.1.2、法定图则: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主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是公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 2.1.3、详细图则:是法定图则的深化和落实,是规划管理部门落实法定图则的详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间距 (18) 3.2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 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 状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掌握规划》依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 及实际状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 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掌握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 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 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爱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掌握性具体规划的,应当按 照已批准的爱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进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 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掌握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颜色的管理,加强环境爱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舞在掌握性具体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根据审批后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 的掌握性具体规划。无掌握性具体规划或掌握性具体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落实成委发[2008]1号和成委发[2008]5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为加强全市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市域内除中心城以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独立的旅游休闲设施用地等。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第2.0.1条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1.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鼓励现状零星村民居住点向农民聚居区集中,不得在集中村民居住点规划范围外新增零星村民住宅项目。 2.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3. 居住建筑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0%,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2.0。 第2.1.2条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1.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置社区管理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2-1 集体建设用地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

3.停车: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布局,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应集中布置。公共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不小于0.5个停车位/户标准规划,特殊功能(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按不小于0.7停车位/户规划标准。并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在社区周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控制要求 第3.0.1条建筑间距、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规范。 第3.0.2条建筑退界 1. 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4米,并满足后退用地红线不低于自身建筑高度的一半的要求。 2.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 3.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道路等级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根据建筑分类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doc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 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 第四条(调整前提) 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1)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控规调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件。(详见附件2、附件3) 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时又调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1)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1.调整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等指标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4) 其中,市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的公共建筑、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建筑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调整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内容及《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4)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0-05-22 10:17:03)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总则 为实现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区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种专业及专项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详细规划和设计编制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技术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控规编制的形式及任务 控规的形式划分 控规编制划分为控规大纲图则和控规详细图则两种形式。 控规大纲图则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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