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四)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017/78/多选)A.某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B.某企业的旅馆业特种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以贿赂手段取得而被撤销的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的D.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王医生死亡的【考点】行政许可的注销【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A项中,某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属于注销的第一种情形,当选。
B项中,某企业的旅馆业特种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以贿赂手段取得而被撤销的,属于注销的第四种情形,当选。
C项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的,属于注销的第四种情形,当选。
D项中,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王医生死亡的,属于注销的第二种情形,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D。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5/47/单选)A.撤回B.撤销C.吊销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查处个体户、集贸市场,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4.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政府决定撤职、开除的,向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5.聘任制公务员岗位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公务员处分的办案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享受年终奖金,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
8.公务员对违法行为“自首+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9.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10.对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因其在职期间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1.公务员人事处理:两级申诉制,仅限于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12.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①法律规定②宪法规定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直接由国务院传批)——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外国货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解释(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3.授权立法的范围: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14.授权立法的识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 (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15.行政规章的制定都要由全体会议决定。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学员问题】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有什么区别?【回复】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 是职权行政主体, 如街道办事处(不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可以管自已街道内的事务(地域性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的, 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如税务所(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 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管理有关税务事务(公务性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别在于:(1)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2)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 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3)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是职权行政主体, 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此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也属于派出机关。
这还需要您记忆一下。
我国的派出机构如:税务所, 派出所, 工商所等。
更多2018年司法考试相关资讯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如何复习六大行政法

如何复习六大行政法引言:行政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政府行为和保护公民权益。
六大行政法是学习行政法时的关键要点,包括行政法一般规定、行政行为法律制度、行政裁判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和行政监察法律制度。
复习六大行政法需要有系统性和综合性,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复习行政法的方法和技巧。
一、系统化学习1.了解六大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和框架:在复习行政法时,首先需要了解六大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和框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原则和规定等。
2.学习法律法规的适用:每个行政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需要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包括相关的法条和判例。
3.掌握相关实践案例:通过学习相关的实践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六大行政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适用。
二、重点突出1.重点关注六大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在复习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六大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上,包括各项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等。
2.注重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除了了解六大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如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要求、行政裁判的程序和规定等。
三、综合性复习1.梳理行政法的知识点:在复习过程中,可以通过绘制思维导图或制作复习提纲的方式,梳理行政法的知识点,形成系统性的复习材料。
2.整理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通过整理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法的相关原理和规定。
四、深入理解与实践1.通过判例分析加深理解:判例是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行政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2.参与模拟法庭和写作业:参与模拟法庭和写作业是一个很好的实践机会,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来演练行政法的实践技巧,通过写作业来巩固和运用所学的知识。
结语:复习六大行政法需要有系统性和综合性,需要重点关注各项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和具体细则。
通过深入理解与实践,可以更好地掌握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和应用。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组织法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 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
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 可以组成不同规模、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的典型和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立法规定, 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范畴。
行政主体, 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的重要特征是以实施者的独立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我国形成行政主体制度的原因:一是需要由具体的机构来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是出于行政效率和编制管理的需要, 非政府组织可以依法成为行政职权的实施者。
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 但是它们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需要有法律规定作为根据。
虽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最常见的行政主体, 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哪些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 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设置权和编制权、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务员两大部分。
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
目前关于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基本立法, 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行政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它反映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国家行政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司考-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1、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民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注意机构设置与编制的区别:设置,名称与职能。
编制,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3、派出所可以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所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罚款。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财产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5、返还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该支付利息。
在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
6、合法行为——补偿,违法行为-----赔偿。
7、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无须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赔偿请求应单独立案,一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诉讼后,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而不是判决前,判决可能是择日作出)9、注意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区别。
10、注意三个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不能在自己出生的地方担任县级及以下职务)亲属回避(直系、三代旁系血亲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职务,或某一方担任审计、组织、财务、人事、监察、纪检)离职回避(领导3年,其他2年,在此时间内不得在辖区内相关企业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同级公务员部门处理,甚至同级工商部门没收营业所得)11、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都应当从轻。
1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可以辞退。
13、职权立法——条例或规定,经授权的立法(准法律)——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14、国家局负责特定业务,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专门业务(四会、两局等)15、市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
16、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7、上下级如果是领导关系,监督机关对立法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既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
18、行政法规由国办在30天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由法制机构在30天内向相应机关备案。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1. 合法行政原那么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两个子原那么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授权2. 程序合法原那么包括:行政公布;公众参与;回避(口诀:我公布去参与回避)3. 权责统一原那么包括:行政效能;行政责任4. 合理行政原那么包括: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那么(用副作用标准、最小侵害标准来判定,专门结合行政强制制度考查)5. 高效便民原那么包括: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6. 老实守信原那么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全面;信任利益爱惜原那么(专门结合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制度考查)7. 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补偿的补偿义务机关。
考试中判定行政主体只要确信行政组织符合“权”与“名”两个要件即可8.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派:办公厅协助领导处置日常事务;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大体行政治理职能;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办事机构办理“专门事项”;部管局主管“特定业务”;议事和谐机构承担组织和谐工作、无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特定情形下经国务院同意规定临时性治理方法9.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设置程序:组成部门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和谐机构或机关职能调整由中编委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由中编委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与国务院编制增减程序相同);处级内设机构由设立该机构的部门自己决定、报中编委备案10. 公事员的范围条件,同时知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但因犯法受过刑事惩罚、被开除公职的不能成为公事员11. 公事员身份的获取:主任科员以下通过考试录用(试用期 1 年,期内可取消录用);面向社会公布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聘用制公事员12. 聘用制公事员:专业技术职位或辅助职位能够聘用、保密职位不能聘用;能够直接聘用也能够参照公事员考试程序聘用;依据公事员法和聘用合同治理、一样 1-5 年;聘用合同不需要批准、只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发生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13. 公事员的辞职包括志愿辞职和引咎辞职,可是后者只是用于领导职务的公事员,而且并非退出公事员队伍14. 公事员不准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效劳年限;涉密职位未满脱密期限。
行政法知识点背诵口诀

行政法知识点背诵口诀1、行政许可相关知识点三条口诀,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5种类型《许可法》第12条口诀:登特洛伊河【联想】说这要申请行政许可啊,就像和要见那美女海伦(古希腊神话里的第一美女,为了她才有了著名的特洛伊木马战),于是大家争先恐后的往特洛伊城赶,发现那前面有条护城河(特洛伊河)于是就先登上去了…【解读】登,登记,企业等的设立登记事项许可;特,特许,如世博园就有好多特许店;洛,诺也,认可,如咱们考律师资格证就需要认可;伊,一也,一般行政许可,如考个驾照啊结婚啊什么的;河,核准,如生产食品要进行安全检查,核准上市。
知识点二: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形4种(第13条)【口诀】俩字:后事!【联想】说的是某君申领驾照去,可是刚递交申请,第二天就出车祸给挂了,那么这个行政许可申请该怎么办呢?废话,准备后事去!【解读】俩字:字,自也,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后事:事后监督和市场调节知识点三: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许可的事项3项【口诀】外地统一前置【联想】说某省政府特别重视招商引资,对于所有申请许可的事项,他们规定,凡是外地来本省的申请,统一优先办理,本地的搁一边去…【解读】外地,就是不得规定那些对外地到本地来搞生产经营服务的或商品啊进行限制,就是歧视外地的;统一,就是必须由国家统一认可的资格资质,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啊;前置,就是企业等的设立登记以及前置性事项!2、巧记公务员处分6个字警、记、记、降、撤、开口决:警察的小鸡鸡将车开了出来3、6字巧记行政处罚种类六字而已:谨记大酱之处(记得大酱汤的酱料放在哪里)谨:警告记:记过大:记大过酱:降职之:撤职处:开除因本人一直忘记行政处罚的种类,特此自己归纳了一下。
希望大家司考都能通过觉得好就顶一下让更多人看到补充内容 (2014-9-9 17:32):“降职”应为“降级”,此为笔误。
补充内容 (2014-9-9 18:38):我的意思是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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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是指特定主权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行政主体(必考):在我国,行政主体通常被定义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章比例原则:主要用以规范裁量行政,协调行动目标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合理关系,最初起源于德国,初始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
根据德国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构成: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衡量性原则法律保留:在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为法律保留的领域,在民意代表机关没有制定法律授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染指该等领域的事务自作主张、擅自行动。
信赖保护:由传统法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以及人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等综合演化而成,它是指人们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第三章行政授权: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试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概念也要写)答:1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授权是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
2对外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
3法律后果的承担上不同:经行政授权的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章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古老的人事分类制度。
公务员的品位分类根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职业、身份等条件来确定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
请根据《公务员法》界定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答: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法》所界定的公务员包括以下几类:(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工作人员;(3)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的工作人员;(5)各级审判机关中的工作人员;(6)各级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7)各级监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8)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规范仅对其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其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效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有哪些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评价、判断和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或标准。
具备这些要件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致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一)是行为主体合法,要求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合议制行政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二)是行为权限合法,要求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不侵越上级部门的权限;(三)是行为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事实根据,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合乎立法目的;(四)是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为符合法定方式,符合法定步骤、顺序,符合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撤销、废止与无效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答: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具备可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⑴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⑵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⑴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亦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撤销之前行政行为仍有效。
⑵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⑶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那么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⑵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不利于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⑶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自然终止。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⑴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后,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人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或补偿。
⑵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那么对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⑴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⑵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⑶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⑷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⑸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⑹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⑴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即具有抵制权,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⑵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⑶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⑷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至于行政相对人通过无效行政行为从行政主体处获得的利益、好处是否均应收回,则应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无效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第六章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创制性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行政立法。
第七章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产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事先性、赋权性与解禁性、依申请性、法定性等法律特征。
什么是授益行政行为?它表现为哪些行为常态?答:授益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以为的行为。
该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增进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给付和行政许可是最为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给付?它与福利行政有何关系?答: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产利益的行政行为。
关系:行政给付是给付行政的体现,而给付行政是福利行政、福利国的象征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范围怎样界定?答: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六类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的事项。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有关确定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八章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征收:是行政决定的形态之一,也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行政决定的形态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
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有何区别?(行政征收征用概念也写)区别:第一,处分所有权与限制使用权不同。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都是影响相对人权利的“不利行为”,但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行政征收是处分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导致相对人被征收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行政征用并不处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导致被征收物所有权的转移,只是限制了相对人对被征用物的使用权。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政征收是对所有权的征用,行政征用是对使用权的征收。
第二,补偿原则不同。
在行政征收中,征税与征费不发生补偿问题,对其他财产权的征收以补偿为条件。
但对行政征用来说,则完全适用补偿原则,都以补偿为条件。
第三,是否具有应急性不同。
行政征用一般发生在应急状态下,如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形中征用交通工具或通信工具等:行政征收不具有应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