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

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3 户之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于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且签订协议,于借款人不能按约偿仍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是指户口于农村的常住或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仍款” 。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于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壹)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于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运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运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壹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近2 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于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于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壹)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1.12•【文号】银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2日银发[1997]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重庆分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自身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包括用于大宗资产购置、偿还因消费或生产经营所欠债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品种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农村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按贷款品种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采用循环贷款的,可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方式及加、罚息等应符合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取按月(季)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定等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10-02-23 12:13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点击:406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落实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合作社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信社报送有关资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能够提供农信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当地农信社开立结算账户;(七)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八)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养殖、种植等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九)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含)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合作社申请贷款前,农信社应当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信社对合作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参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等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九)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全县农村信用社只能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比例一般应控制在66%以内。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止付手续,信用社会计、出纳应建立登记、移交手续.质押存单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

2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须按规定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贷款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和贷款方式,确定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

信用社要成立由主任、会计、信贷员3-5人组成的贷款审批小组,大额贷款的发放须经贷款审批小组讨论同意按权限审批或上报。

县联社成立主任贷审委员会,在县联社理事长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贷款的审查和决策,以及上报理事长审定.贷款审批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成员由联社副主任、信贷科、财会科等科室有关人员组成.第十三条贷款审批权限:一、信用贷款信用社主任的信用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含)。

二、保证贷款信用社发放的保证贷款余额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由信用社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县联社审批。

三、抵押贷款完善抵押手续后,经集体讨论通过,信用社的抵押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不含)——-10万元(含)。

四、贷款转借(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完善手续后,三万元(含)以下的由信用社主任办理,三万元以上的由信用社审贷小组审批。

其条件主要是指:一是转借时转借金额不能高于原贷款金额;二是转借时转借手续不能少于原贷款手续.五、归并贷款对归并贷款,信用社一律上报县联社审批。

六、信用社员工贷款只能在营业部办理,一般信用社员工的信用额度为10万元。

员工的担保贷款参照其它担保贷款办理.七、县城信用社网点每一笔贷款发放前都必须到联社计划信贷科进行查询,否则将视同违规贷款处理.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款后管理。

第十六条信用社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责任制.信用社主任即客户经理A岗,一般为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信用社信贷员即客户经理B 岗,为贷款调查责任人;客户经理C岗一般为专门负责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的客户经理,也可由内勤会计兼职。

第十七条建立信贷关系.建立信贷关系是贷款风险防范的第一关口,信用社应严把客户准入关,发展优良客户。

受理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申请时,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客户经理B岗负责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第十八条贷款受理。

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防止客户提供虚假资料。

贷款受理过程中,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客户经理B岗负责贷款的受理.一、小额农户贷款.农户根据信用社摸底调查确定的贷款数额,持《农户贷款证》、本人身份证和私章到信用社直接办理贷款。

如属联保贷款还应提供联保协议,以及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款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存款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

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本情况资料;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3、其他有关资料。

三、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证件、贷款证、企业章程、法人任命文件等基本情况资料;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或《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或质押清单;3、在信用社开户的证明资料及在其他行(社)开户的基本情况;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调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的环节,信用社应深入、仔细、认真地开展贷款调查.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不实,导致贷款失误,并形成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贷款调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信用社对超过其权限的贷款,可与县联社客户部进行联合调查,以提高办事效率。

负责贷款调查的一般为客户经理A岗(调查主责任人)和客户经理B岗(调查责任人)。

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的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以及对客户的综合评价;调查结论.第二十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是对贷款调查的监督,是贷款决策的依据。

审查的重点是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以及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责任人承担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贷款审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第二十一条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

贷款的审议审批与报备是贷款风险防范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应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认真把关,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审批决策人承担贷款决策失误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由客户经理C岗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经理A、B岗与客户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审查客户填制的借款凭证,会计进行帐务处理,贷款资金应转入借款人活期结算帐户内(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抵(质)押物由会计登记,出纳保管。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客户经理C岗按要求收集、整理并保管信贷档案,岗位变动时进行移交;客户经理A、B岗进行贷后检查,壹万元(含)以下的每年检查一次、壹万元(不含)以上至伍万元(含)以下的每半年检查一次、伍万元(不含)以上的每季度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备查.贷后检查时应注意保全诉讼时效。

一、贷款收回.信贷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对短期贷款到期10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要及时上门核对债务,落实还款计划,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确保贷款诉讼时效。

二、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贷款展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第六章信贷管理责任制第二十四条建立审贷分离制度.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联社客户部调查人负责贷款的调查核实,承担调查核实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