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城乡同命同价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疑难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疑难问题二○一○年四月九日第一部分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已经规定的问题(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条文: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当前,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交强险条例》的适用问题。
正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侧重保护一样,《交强险条例》对保险公司的侧重保护已经影响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我们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除本法外,只能适用法律调整。
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在本法实施后,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应再继续适用。
交强险条例有关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极不合理,因此司法实践中,在本法实施后,可以考虑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突破交强险此项不合理的责任限额划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该重点考虑并解决这个问题。
(二)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条文: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1、在调研中发现,对本条的理解分歧在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是是按份责任,还是在其过错责任的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此外,在借用人借用车辆之后,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转借、租赁的,是否还适用此条规定?因此情形下,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非基于机动车所有人意志,视为保有关系的阻断,故有法院提出,借用人与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但所有人出借的车辆具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无合法手续等情况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命同价的法律探究

收 稿 日期 :0 0 1 2 2 1 -0 - 3
“ 同命 不同价 ”是我 国死亡赔 偿制度 中 的一 个特 别 现象 , 一直 受到 社会 各 界 的关 注 , 受 到许 多人 的 更 质疑 。《 侵权责 任法》 的颁布 , 得 “ 使 同命不 同价 ” 的现 象将得 到改观 ,同命 同价 ” “ 的实 现在 法律上有 了明确
义 通 过 阐述 司法 实践 q同命 同价 的 实现 以及 该相 应 法律 的 进 步 , 别是 《 权 责任 法 》 - 特 侵 的颁 布使 得 “ 同命 同价 ” 到 了 得
法律 的认 可 . 同命 同价 制 度还 有 待 于进 一步 完善 、
关键 词 : 身侵 权 损 害 ; 人 同命 同价 ; 同命 不 同价 ; 亡 赔偿 金 ; 死 生命 价 值
赔偿 问题最新 、 最全 面的规定 。 据该 《 释》 l 根 解 第 7条 第 3款 和第 l 8条第 l 款关 于解决侵权 死亡赔 偿 方面
表现 是 “ 三不 统 一 ” 户籍 不 同赔偿 标 准不 同 ; : 行政 区 划不 同 , 赔偿 标准不 同 ; 同行业领 域 , 不 适用 不 同的赔
的依据 。 本文 围绕着侵 权死 亡赔偿 “ 同命不 同价 ” 的不
《 关于确定 民事侵 权精神 损害赔偿 责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法 院对精神 损害赔 偿数额 的确定 , 。 除看 伤者或死 者 亲属的精 神损害 程度严 重与否外 , 要着重 考虑 的因 素都是 在个案 中进行 客观认 定的 。因此 , 果是 因同 如 损 害事件 而造成死 亡的几个 自然 人 , 其所 得 的精 神
二 元结构 的具体 表现 , 也是对城 乡二元 结构 的强调 和
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作者:张旭东来源:《现代法学》2008年第06期摘要: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差别的死亡赔偿标准引发了社会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质疑。
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系采取“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继承丧失说”是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理论根源。
“死伤损害说”是批判包括“继承丧失说”在内的人身损害差额化赔偿的一种理论学说。
该学说主张将死伤本身作为损害加以把握,将生命被剥夺本身作为一项概括的非财产损害,且对体现生命价值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应努力地实现类型化和定额化。
摒弃死亡赔偿的“继承丧失说”,转而以“死伤损害说”实行死亡赔偿金城乡一体的定型化,是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关键词:死亡;赔偿;路径中图分类号:DF 31文献标识码:A“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1]。
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从法律层面上讲,法律应当对人的生命价值给予充分关注,在权利上给予充分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与人的平等,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然而,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命不同价”现象,这反映出我国生命权立法在生命权的平等保护方面存在着不足。
如何寻求新的理论支点,破解现行难题,成为当前立法、司法及学界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同命不同价”:对死亡赔偿金的城乡差别标准的质疑“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讨论,源于新闻媒体对某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报道。
2005年12月15日,3名女生在重庆市郭家沱同乘一辆三轮车时,被一辆失控侧翻的卡车压住身亡。
事故赔付处理时,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给予两位城市户籍的受害人近亲属20万元的赔偿,而对另一名农村户籍受害人的近亲属仅同意给予不超过5.8万元的赔偿[2]。
随后,在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受害人赵某、金某同乘一辆夏利轿车时,该轿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
“同命同价”彰显生命价值平等理念

‘ ‘
同命同价’ ’ 不妨取消附加条件
0 叶 祝颐
赔 偿 的做 法 , 侵权 责任 法( 《 草案 ) 不 》
过 是 根 据 地 方 实践 予 以 确 认 。 一 规 这
价” 的赔偿待 遇 。这 一法律 规定 突破
严 无价 。 同样 的一 笔赔偿 , 对于城 镇
了既有 司法束缚 , 体现 了对 生命 平 等
城 乡居 民 收 入 普 遍 差 距 较 大 , 而 该 因 规 定 导 致 死亡 赔偿 上 的 “ 命 不 同 同
没 有 完 全摆 脱 户 籍 制度 与 身份 差 别
在公 民死亡赔偿金 赔付上的 羁 现 . 其 早
与社 会人 士指 出, 述 司法解释 是 与 上
小 的差 别 ,农 民居 民 受到 不公 平 对 待 ,而 按 户 籍 分 别确 定死 亡 赔偿 标
准 , 际 上 正 是 传 统 城 乡二 元 制 度 下 实 农 民 受到不公 正对待 的 具体表 现。 理
命 同价” 宪法 所规 定的公 民平 等权 是 的题 中之 义 , 维护 与保 障公 民权利 是
实 际 上 是 传 统 城 乡二 元 户 籍 制 度 下
通 事故 、矿 山事故 等侵 权 行 为 造成
死 亡人 数 较 多的 , 以不 考虑 年 龄 、 可
收 入 状 况 等 因 素 , 以 同 一 数 额 确 定
然 包括 生命权 平等 , 生命权 平等 自 而
然 就 要 推 导 出 公 民 因 人 身 损 害 死 亡 应 当获得 同等标 准的赔偿 。 以 , 同 所 “
的产物 。 传统城 乡二元 户籍制度之 在
死 亡赔 偿 金 ” 的规 定 , 无疑 是 朝 着 不 按 死 亡公 民 身份 确 定赔 偿 标 准 方 向 迈 出的一 大步。当然 , 们 更期 待在 人
“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孰是孰非?

——以交通事故为例的法经济学视角分析
张广辉∗ 杨志明∗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济南 250100)
内容摘要:“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引起了学术界的很大争 论,本文则以交通事故为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从法学的角度对二者的根源进 行了探讨,而后通过引入卡拉布雷西事故责任模型,在不考虑责任问题和考虑责任 问题情形下,对二者进行具体的分类讨论,得出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同命 不同价”赔偿制度下社会的总成本小于“同命同价”下的社会总成本,并且通过一 些现实的思考来支持“同命不同价”的命题,在文章的最后指出文章分析的局限, 为进一步的研究明确了一个方向。
许多学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赔偿方式等都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有的 学者通过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标准的分析,以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的划 分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影响,分析了“同命是否同价”问题各种不同观点(王福泉,2007); 有的学者通过分析影响死亡赔偿金数额的因素、依据死亡赔偿金性质分为的扶养丧失说和继 承丧失说,反思了我国死亡金赔偿制度中存在着的计算方式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的问题, 并对此力求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张楠,2008);大多数学者研究的是从赔偿主体、赔偿 金额为出发点,思考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责任归谁、衡量如何赔偿才不显失公平。有的学 者从法律角度运用侵权法归责原则,通过与国外关于交通事故归责问题相对比,分析我国交 通事故中的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归责问题(刘新辉,2004);有的学者研究 了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刘黎明,2001);有的学者基于“同命不 同价”和“同命同价”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孙鹏,2007;佟强,2008;黄 建中,张小奕 2007);有的学者从社会学、生物学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 得出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赔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石春玲, 2005);有的学者研究了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的“继承丧失说”,与“同命不同价”这 一社会现象联系,解释我国现行有关死亡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是财产损失赔偿,即对未来收 入损失的赔偿,寻出现行死亡赔偿金城乡差别标准的理论依据(张旭东,2008);。针对“同 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赔偿金额差距悬殊的现象,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从法理学角度通过 对受害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来简单的分析,而应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通过 对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分析来最小化社会成本。
对交通事故处理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界定的分析

对交通事故处理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界定的分析摘要在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现将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定责,及其因果关系的理论做出相应的研究与分析,并对当事人的责任与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双项分析。
交通肇事的原因系统本身就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只是对人的原因的考察和分析。
从约定俗成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界定中继续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不影响事故处理和法院责任认定工作。
关键词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者简介:章伟斌、俞拥军,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63-02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数量与日俱增,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界定中。
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关系重大。
因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既是各级政府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公安交管部门维持稳定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各级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审判和责任认定已经探索出很多好经验、好办法,对交通事故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但是应该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审判应存在很多问题,如交通事故责任界定模糊、法律很多空白都给审判带来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是需要认真对待,深入进行探讨的重大课题一、目前交通事故案件在法院处理方面的疑点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路网不断拓展延伸,交通流量急剧膨胀,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呈迅猛上升趋势。
目前,“保险互碰自赔”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等轻微事故快捷处理方式仅在部分大城市施行,而交警部门不论事故大小,几乎每案必报,接警必出。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作者:李静雯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
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
同样的案件,各省市、区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同一省市、区内的各个地方实施的标准也可能不一样。
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现象。
笔者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阐述,分析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等,认为应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采用同等、一致的赔偿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出对于生命的同等的尊重,才更符合生命伦理诉求,从而实现“同命同价”。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望江厂区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年仅14岁的女孩何源与2名好友结伴乘坐电动三轮车上学,途中发生车祸,3人均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另外两位女孩的家属分别获得了20余万元的赔偿。
然而,因何源是农村户籍,其父母只获得5.8万元的赔偿以及人道补偿3.2万元,合计9万元。
“何源”案中由于3个受害人户籍不同而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的极大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案件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反响,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同样是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仅仅因为“出身”不同,为何“同命不同价”?导致赔偿数额巨大差别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城乡差别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
律师:外国人与中国人“同命不同价”是误读
律师:外国人与中国人“同命不同价”是误读2009年3月9日,新加坡籍人陈锐,乘坐小客车在京珠高速湖南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同年4月15日,陈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00万元。
去年底,湖南省衡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死者陈锐的损失为79.9万余元。
一时间,外籍人与中国人“同命不同价”的论断,引起网民热议。
昨天,法治沙龙对此进行探讨。
时间:2月28日地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主持人: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东晓本期嘉宾: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康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甫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A观点“同命不同价”是误读主持人:城乡之间的“同命同价”尚未平息,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又浮出水面。
去年底《侵权责任法》通过,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不少人说,这是“同命同价”的新起点。
都是生命,该不该用价格来衡量,各位对此有什么评价?傅达庆:“同命同价”这个命题,和它要表现的实际意义是种误读。
其实,生命无价。
一个人死后,我们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请求,并非是对生命价格的衡量,而是补偿死者“预期收入”的减少。
这一点,从《侵权责任法》删去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项请求就能看出。
因为,一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扶养费,而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费用。
尽管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在实践中减少获赔金额。
每个人在职业、地位、收入等方面都有差距,因此对“预期收入”的补偿有差别,很正常。
刘传甫: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个命题。
人的生命其本身无法用价格来衡量,这已是国内外学者的共识。
命用价格来衡量,无异于将生命当做商品来交易。
但是实际来看,我们在谈论这个命题的时候应该注重价的实质,这里并不是指生命的价格,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不会判决为价格,这里的“价”正确的理解应该为人身损失。
只是这个损失被普通大众通俗理解为“价格”。
论死亡赔偿中的“命价”赔偿
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七条 规定 , 自然 人因侵权行为致死 ,或者 自然人死 亡后 其人格或者遗体遭 受
侵害 , 死者 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和 近亲属可 以 向人 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 偿精神损害 。 十条规定 . 第 精神损 害的赔偿数额 根据 以 下因素确定 : 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害的手段 、 场合 、 为方 式 行
美 国法律哲学 家埃德 ・ 博登海 默是 这样解释法律平等 的 :
“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 同含义 的多形概念 , 它所指的对象可 以是政治 参与的权利 、 收入分配 的制度 , 也可 以是不得势群体 的社会地 位和法律地位 , 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 的平 等 、 机会 的平 等和人类 基本 需要的平等 。 是 , 但 法律平等 的本质含义应
i epce , tesmeft wt h r e n teetni — t te fl ra zt n o oi ut e s x etd “h a a i tepi ”i h xes n e h c o o h ul elai fsca jsc. i o l i
Ke y wor : De t c mpe ai n;The a e f t ds ah o ns to s m ae;Sa e m prc ie;Lies v
情节为标准 ,对 因受 害人 被侵权致死所造成 的其 亲属精神损
害进行抚慰 , 由法官酌定 。 数额 我们发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
准并不统一 , 在城乡和地域差别 , 存 因而最后 的数额也 会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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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农 机
2 1 年 3月 0 1
而异 , 至差别较 大 。同命 不同价” 甚 “ 的症结 便在此 。但 由于死 亡赔偿金赔的本就不是“ 价” 而是可预计 的损失 , 以难 以 命 , 所
“同命不同价”与“同命同价”带来的思考
2011 ・ 01 (中)
亡赔偿金 “赔偿死亡” 的本意差之甚远。 那么同样是城市户口, 一 个公司老板和一个门卫的预期收入也是不同的, 他们的死亡带来 的影响也会不同, 如果此时对他们实行相同的赔偿标准, 岂非也 是一种 “实质上的不平等” 吗?事实上, 每个人的生存状态都是有 差异的, 每个自然人的死亡带来的影响也都是各不相同的。 这种 维护 “同命不同价” 的理论根本站不住脚。自然人丧失了相同的 权力, 这种权力基于一种法定的平等, 那么所获赔偿自是理应相 等, 而与预期经济损失、 给他人带来的精神痛苦等一切外在因素 无关。这种赔偿就是对 “生命价值” 的补偿, “可预期经济收入 与 相比” 这个补偿的解释更贴近 , “法律之中人人平等” 的本意。抛 开 “生命丧失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损失” 一节不谈,解释》 《 中的同命 不同价还有个更为荒谬之处——户口。即把人的生命权从户口 上进行了定价区分, 从法理上确立了一种不平等, 城市户口与农 村户口由此分出了高低贵贱。 按照城乡不同的户口制定法律政策本来就是违背自然平等 的。对公民进行户籍上的区分是人为地将人与人之间划分成不 同的等级。尽管城镇和农村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能会造成收 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上有所差距, 但是, 如果我们继续将这种差异 扩大化, 并在法律上加以肯定下来, 那么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大, 以 至于无法弥补,这也形成了一种制度上的歧视。从现实意义上 看, 户籍制度更为不恰当的一点是,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 人 们并没有被局限在某块土地之上, 而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 的过程当中的。农民进城居住、 工作的事情屡见不鲜。城镇之间 的人口流动则更为频繁。户籍制度变更的不灵活性完全没有考 虑到这个人口快速流动发展的社会现实。同命不同价是一种明 显的制度缺失, 在崇尚平等自由的民主国家之中不应有这种落后 的法律存在与实行。 三、 《侵权责任法》 浅析 第十七条的不足之处 《侵权责任法》 一出, 不少维权斗士、 法律界人士为之欢欣鼓 舞, 认为其是中国法学界的一大进步。 我们看到该法之中很多条 款都是开中国法律之先河, 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如明确精神损 害赔偿、 药品等致医患纠纷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建筑物倒塌伤害 人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包括同命同价, 等等。这些法律条款针对 多年来法学界、 社会舆论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修改、 明 确, 所以总的来说这是一部有诚意且很有改革气息的法律。 回到本文的主题之中, 同命同价, 我搜索了一下各大门户网 站的标题:侵权责任法》 《 今起施行城乡赔偿 “同命同价” ——网易 新闻中心; 我国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新浪网; 侵权责任法 拟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搜狐……可以看到, 基本 上这种知名网站都对 “同命同价” 用了肯定的语气。 “同命不 似乎 同价” 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成为了历史。其实这是一种对大众 的误导。 来看看第十七条的原文: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我们期待已久盼望 已久的同命同价条款。 笔者认为,可以” “ 两个字大大削减了同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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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事故赔偿将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2011年12月07日08:20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日公布,新制定的《甘肃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根
据条例,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
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
同价”。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99条,在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上,条例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
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
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甘肃
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残疾赔偿
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甘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高协说。
据了解,在此之前,根据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
通事故伤亡人员所获赔偿根据其身份,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
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居收入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获赔偿相
差4倍左右。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被社
会人士和法律界所争议。
据了解,《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甘肃省新中国成立
以来首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除对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做出新的规定外,还对规范对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机
动车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及罚款标准做出新的明确规
定。
甘肃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曹义鸿表示,目前,甘肃省公路通车
里程达10.2万公里,机动车数量增至196万辆,驾驶人员达230
万人,年处理交通事故3万多起,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式
非常严峻,新条例坚持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为公
安机关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