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律规则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9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

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体、简答题、论述题)本科法理学复习题(只含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法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法、法律、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效⼒、法的实效、法的溯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权利能⼒、⾏为能⼒、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程序、法的历史类型、法系、⼤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法体制、守法、执法(法的执⾏)、司法(法的适⽤)、法律监督、法律解释、法治、法的作⽤(规范作⽤与社会作⽤)、法律意识⼆、辨析题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理论法学与应⽤法学、法学与法理学、法与法律、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正式渊源与⾮正式渊源、习惯与习惯法、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政法规与⾏政法(部门)、规范性法律⽂件与⾮规范性法律⽂件、法的清理、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法与不成⽂法、根本法与普通法、⼀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与法的实效、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规范性规则与标准新规则、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强⾏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形式与法律部门、《刑法》法典与刑法部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与职权、权利能⼒与⾏为能⼒、法律事件与法律⾏为、故意与过失、违法⾏为与违约⾏为、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典与法规、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与⾮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权解释)、⽴法解释与⾏政解释与司法解释、法治与法制、法治与⼈治与德治、法的规范作⽤与法的社会作⽤、三、简答题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有何特点?2、为什么说法律是⼀种特殊的社会规范?3、简述法的⼀般性和概括性。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第一单元作业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① 2.① 3.① 4.① 5. ①6. ①7.①8.①9.① 10. ①二、简答题:1.答: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内在结构、外部关系、运行方式和发展规律。
它既要研究法的形式和内部结构,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既要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又要研究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既要研究法的静态,又要对法的运行进行动态的考察。
总之,一切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的变化,都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
2.答: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法学,是从理论形态和哲学认识论角度研究法的本质属性。
运行规则、价值取向、向外部关系等共同原理和普遍规则的科学。
3.答: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和事物的重要标志。
它的基本特征,主要是:第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总之,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原则和概念的统一体。
4.答:资本主义法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1)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资本家的意志和利益。
(2)资本主义法的主要内容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维护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雇佣和剥削关系。
(3)资本主义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虚伪性。
5.答: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以减少行为的盲目性和偶然性。
法的预测作用,依赖于法的明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答:法的继承性的主要依据,首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
这种历史的延续性,就决定了法的历史继承性。
其次,法作为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历史。
法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也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范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法律原则的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4*5’)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
(or 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律与经济学的联系: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主要原因是:(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1)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职业宗旨。
(2)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3)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4)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能力应包含的内容:(1)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2)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3)法律推理能力。
(4)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范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的意义:1、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2、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
3、在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进行推导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法理学与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它提供了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理学简答汇编
法理学简答汇编(1)法学的产生条件:1、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史观: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或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或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阶级倾向:以往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服务。
3、阶段性: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会随之消亡。
(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核心和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等。
(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
2、理性论。
3、民族精神论。
4、命令说。
5、社会控制论。
6、公意论、自由意志、正义论、社会连带关系论等。
(5)马克思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3、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因素影响。
(6)法的基本特征:1、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7)法律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因:1、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2、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8)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文档
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色答:法是调理人们行为的规范。
( 2 分)法是国家拟订或认同的。
(2分)法例定人们的权益、义务、权益。
( 2 分)法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理解,易考选择题)答: 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渐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 2 分)2、由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渐渐转变成各个互相独立的不一样社会规范。
(2 分)4 、今世中国法律合用的原则答: 1、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等(分)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 1.5 分)4、国家补偿与司法责任( 1.5 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 1、引导作用。
又对自己行为的引导,确定的引导和有选择的引导。
( 2 分)2、评论作用。
(1 分)3、教育作用。
(1 分)4、展望作用。
(1 分)5、强迫作用。
(1 分)6、怎样理解法的作用的限制性(理解,易考选择题)答: 1、法其实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独一手段。
(分)2、徒善不足认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 1.5 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固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分)4、法律所要合用的事实没法确定。
(分)7、我国法律在调理各样利益关系矛盾时应依照哪些准则答、 1、兼备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 分)2、兼备多半利益与少量利益、长久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 1.5 分)3、效率优先,兼备公正。
( 1.5 分)4、擅长选择最正确方案。
(1.5 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由(理解即可)答: 1、经济原由: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互相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互相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互换的产物。
( 2 分)2、阶级原由:是当时阶级区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统治。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整理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1)客观性。
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定的。
2)历史性。
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
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着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
一、法理简答:(02年和10年的,神似!)14.(2012)执法的基本原则15.(2011)法律制定的特点(重复)16.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必须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新加)1、【2010】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它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部分。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的模式,应该为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这三种模式。
3)法律规则的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规定。
2、【2009】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重复)3、【2008】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政府。
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政党来掌握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在形式上人人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的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统称为”人权“。
4、【2007】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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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特点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3.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时,法律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而法律原则的使用则比较灵活。
这种灵活表现为,原则不指名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
也不规定使他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相反,它仅仅说明主张某种决定的理由,而不强迫必须作出某一特殊的决定。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
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
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4. 论述法律概念的功能(1)认知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即确定事件,行为,物品等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也确定他们的法律性质,为人们认识评价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结构。
(2)构成功能,法律规则,原则都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离开法律概念他们将空洞无物。
(3)促进功能,法律概念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变化,因此,可以通过提高法律概念的科学性来促进整个法律系统的发展。
(4)规范功能,大多数的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规则实现的,但在规则不完备时,不能含盖所有调整对象的场合,也有通过概念与原则结合中起到规范主体的作用。
5.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定起来的,法律的形成过程受到国家形成过程的促进,反过来,也确认和推动了国家组织对氏族组织的取代。
(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是法律的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性一环。
(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5)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成为历史的遗迹,法因此也会随之消亡。
(6)法的演进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6. 简述法律法系与英美法律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强调法官只是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因而法官只能使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即由公众代表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知识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5)法律划分方法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且将其作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在普通法系则没有此类划分,取而代之的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
(6)法律推理方法不同。
在大陆法系,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抽象到具体的演绎推理形式,因此其相应的法律教育就具有概念法学的特点,普通,抽象,教条,枯燥;而普通法系则表现出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教学以讨论案例为主,具有具体适用,生动活泼的特点。
7. 简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点(1)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2)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3)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4)社会主义法是唯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类型。
8.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理论的基本内容(1)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公社公有制度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条件。
(2)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最终使作为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原始公社失去生存的空间,社会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斗争为法的起源的社会条件。
(3)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的历史条件下,基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氏族公社组织已经无力维系社会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秩序。
社会性的公共权力开始向脱离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性的国家权力转化,为法的起源提供了政治条件。
于是,在具备了上述历史条件的时代和地域,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产生于特定的时空,就成为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的历史过程”。
9.评述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法律的新变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有三原则(1)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此原则在近代资本主义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它允许所有人几乎可以完全任意地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包括政府)均不得干涉。
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后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
到了20世纪初,所有权的滥用开始受到限制,“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各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法律原则,使财产所有权的行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这是资本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现代法制区别于近代法制的重要标志。
(2)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然而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来说,它只意味着决定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